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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我 国第一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统计
法》,1996年又作了修改。
《统计法》对统计部门的地
位、作用、机构设置、统计
职能等以法律形式作了明
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统
计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
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 ,许
多人,包括一些领导,统计
法制意识仍然淡薄。在机
构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
将统计机构撤、并了,统计
队伍的力量也削弱了,统
计违法案件也得不到处
理,统计部门的社会地位
低下 ,《统计法》成了“豆腐
法 ,统计管理体制成 了
“残疾人 。对此,应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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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
切实措施加以解决。本文就此谈点个人见解。
现状之一。机构设置混乱。8O年代初,我
省县级以上先后设立 了统计局,为改革开放和
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
了重要作用。1995年的机构改革 ,一些地方置
《统计法》于不顾,撤并了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构,使全省统计机构设置不一,功能不全。归结
起来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统计机构完善,编制
合理,统计局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一级局;
第二种为统计机构比较完善,编制基本合理,局
长由政府任命,为二级局;第三种机构名存实
亡。对外挂着一块牌子,内部则是并^部门的一
个科;第四种完全撤销统计机构 ,在某一部门内
设立统计科,无独立地位。
现状之二。基层网络不健垒。《统计法》的
颁布,各地基本上建立了基层统计网络,有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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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统计站,有的建立 了
统计办公室 ,各基层单位
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统计
人员。然而 ,近几年来,许
多地方又出现了基层统计
力量弱化,人员不稳定,编
制不落实,站(室)只是挂
名而已,甚至将网络和人
员也作撤并等现象,造成
统计业务水平、数据质量
下降,持证上岗难,严重影
响了统计事业的发展。
现状之三:统计执 法
力量薄弱。县级及以上统
计机构是《统计法》的执法
主体,且《统计法》涉及经
济和社会事业各个领域,
而目前尚无一支相应的专
职执法趴伍,基本上是专
业人员兼职执法,由于平
时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已十分繁重,无精力顾
及统计执法,只有上级统一部署搞统计执法大
检查,才组织一下,执法主体成为被动的执法
者 ,统计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水平不高,影
响了《统计法》的执法力度。
现状之 四:统计机构与 当地政府依 附性过
强。目前的管理体制,规定了统计部门是地方
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归属于地方政府管理,财
权 、人事权完全由地方党委政府掌管。统计部
门一方面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业务,另~方面
要服务、服从于当地政府,这就从客观上决定它
的依附性。因此 ,一旦当地领导干预,必然会出
现有法不依、有案难查,甚至知法犯法,参与弄
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现象。
思考之一,明确统计地位,依法健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 、第二条就规定
了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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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本任务。第十六条还明确规定 了“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 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而我省的一些县(市、区)竞置《统计法》于不顾 ,
随意撤并统计机构,削弱统计部门的地位和作
用,甚至撤销了统计局,《统计法》的执法主体也
没了,或者将作为执法主体的统计局与作为《统
计法》的客体台署 ,这是违反法学原理的,为违
法违纪者提供了方便。如原杭州市某区的统计
局长(已并人政府其他机构内)指使乡镇篡改虚
报数据案,从中不难看出这位局长要求虚报数
据时,他的身份已不是统计局长了,而是其他那
个主任、局长了,因为数字的大小跟统计局长的
政绩无直接关系,而跟相关单位的政绩关系就
大了。统计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统计机构
不依法设置,其矛盾与问题,有的地方已经暴露
出来了,有的虽还没有暴露出来,但隐患却始终
存在。为更好地发挥统计作用,应依法犍全统
计机构,呼吁各级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要高度
重视统计机构的设置,已被擞并的,该设立的要
尽快重新设立,该独立的要尽快独立,使统计部
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服务。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
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思考之::实行垂直管理.排除地方干扰。
统计数据一方面是领导科学决策的依据,另一
方面又是反映一个地方,一个阶段的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程度和工作成绩的标志,一级政府离
不开数据,一个部门离不开数据,一个领导也离
不开数据。因此,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级领导都
关心数据,由于各位领导对统计的思想认识不
同,关心数据的角度也不同,有的“关心”是为了
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有的“关心”是为了政绩、
称功;有的“关心”两者兼有。“水往低处流,人
往高处走 ,这是自然规律和人的本能。有的人
靠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工作、办事,争取“往
高处走”,而有的人却通过投机取巧,玩数字游
戏,争取“往高处走”,从而出现“官出数字、数字
出官”的怪现象。有的领导总是喜欢向下级或
统计人员“打招呼”:今年的指标 “要完成”,或
“超一点”。统计部门去大检查,领导更要打个
“招呼”或“明示”。这“招呼”和“明示”的含义不
言而喻。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只是看在眼里,急
在心里,谁都想说,可谁也不敢说 ,因为你的财
权、人事权在他手里,要听他的。笔者认为,只
有实行统计垂直管理体制,省级以下的统计机
构归属条条管理 ,下级向上级负责,与当地政府
的关系只是服务关系,不是服从关系,才能从根
本上克服上述弊端。
思考之三:完善基层网络,实行定编定 岗。
基层网络不健 全,主要表现在乡镇这一块 。我
国目前实行的统计制度,对乡镇来说,担负着极
其重要的统计任务,依靠乡镇统计,反映农村经
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任务十分繁重,这就决定了
乡镇必须建立统计组织,配备一支政治素质好 、
业务水平高的统计队伍。对此,笔者认为,应以
法规或文件的形式,对乡镇统计组织、统计人员
的编制加以确定,并实行垂直管理。同时还要
增加投人,改普乡镇统计办公条件,尽快启动统
计信息传辖现代化网络建设 ,实行乡镇统计数
据直接由电子邮件传送县市统计局。
思考之四:建立执法队伍,加天执法力度。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法》使统计工作有
法可依,而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统计活
动中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通过“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来保证。任何一个法律都是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而统计部门是《统计法》的执
法主体,但 由于统计活动涉及面广,统计违法案
件屡屡发生,加之各类情况复杂多变,因此,统
计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从目前各地执法队伍
看,不适应《统计法》的贯彻实施,不利于统计三
大职能的发挥 ,也不可能真正达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为此,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统计
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一
支懂法律、精业务、敢于执 法、善于执法的专
(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 ,统一着装、持证上
岗,以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青田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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