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仲裁的原则和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理解
仲裁的概念及特征,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及有效条件,掌
握仲裁程序;了解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基本内容,掌握
经济诉讼的概念、管辖制度、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
学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明确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是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
径,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经济仲裁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民事诉讼
目 录
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
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蘑菇5吨,乙公司按
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甲商店收
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为由拒绝支
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试问:
(1)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
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
为什么?
(2)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
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
方自愿。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
裁机构不该受理。
(2)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和
“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
上诉,必须按裁决执行。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协议
五、仲裁程序
六、申请撤销仲裁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
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
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
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
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
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
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
方式。
仲裁法是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
规范仲裁法律
关系主体的行
为和调整仲裁
法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经济仲裁
正面角度: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2、我国仲裁法也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
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不适用仲裁法: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人身);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对这类争议和纠纷的处理,
国家另有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
合法律规定、公平
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仲裁
原则。
(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机构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委员会
1、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
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
政区划层层设立。
2、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批准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
会,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3、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
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
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三、仲裁机构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三、仲裁机构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
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
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
督。此外,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
仲裁规范性文件。
四、仲裁协议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他
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依据,也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争议案件的
依据。
四、仲裁协议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1)仲裁条款(独立性);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
裁协议(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的往来)
四、仲裁协议
第一节 经济仲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协议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法》规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
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
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
议的。
四、仲裁协议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仲裁协议无效的效果:
1、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
2、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
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3、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
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仲裁程序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条件)
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仲裁程序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理由。③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④所申
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⑤申请仲裁的年
月日。⑥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庭裁定
是否受理
仲裁规则、仲裁员手册&申请
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
送达申请人
提交答辩状
5日内
补充完备
5日内
仲裁规则&仲裁员手
册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裁
定受理
五、仲裁程序
第一节 经济仲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
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
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
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
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
分的强制措施。
(二)仲裁庭的组成
第一节 经济仲裁
1、仲裁庭的组成
1)3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
2)1名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庭的组成
第一节 经济仲裁
2、仲裁员的回避
应当回避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
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
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三)开庭与裁决
第一节 经济仲裁
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审理
1)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
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
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庭审调查;
4)当庭辩论阶段;
5)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三)开庭与裁决
第一节 经济仲裁
2、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
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做出的终局权威性
判定。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
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三)开庭与裁决
第一节 经济仲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
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
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的行为;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1、撤销仲裁裁决
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1、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
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恢复执行。
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行为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三、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因民事
权益矛盾或经济利益冲突,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
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
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
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调整
民事诉讼的法律规
范,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规范法院
和当事人、其他诉
讼参与人进行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特点:
1)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1、短期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四)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2、长期诉讼时效: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时效。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3年;
2)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3年;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
议:4年
(四)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3、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
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3)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
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
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
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四)诉讼时效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一)级别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
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
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协议管辖
(二)地域管辖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
1)移送管辖: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
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
2)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3)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若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送。
(三)移送管辖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
案件无管辖权的;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特别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条件)
1)原告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
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起诉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状
应当记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2、受理
1)法院7日内审查,裁定受理或不受理;
2)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3)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3、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
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4)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
人交换证据;
5)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议点;
6)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追加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4、开庭审理
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二)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判决15日,裁定10日;
2)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
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3)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径行判决、裁定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二审后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
2)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
当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
改判;
4)原判决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不利
益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影响两审终审的基本审判制度的贯彻执行
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的情况: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的情况: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三、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或
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1年,双方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6个月。
2)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