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四)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时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教材P173-174)
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掌握基本观点)
(1)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的考虑(修订内容,掌握基本观点)
(1)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的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够完整和准确;
(2)如果针对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获取审计证据是所实施审计程序本身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可以与对这些信息实施的审计程序同时进行;
(3)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打算将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用于其他审计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受到该信息对于审计目的而言是否足够精确和详细的影响。
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掌握基本观点)
(1)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2)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掌握基本观点)
(1)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2)为了保证得出的审计结论、形成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
第二节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一、审计程序按目的分类(注意,有些概念请先掌握)
(一)获取审计证据的总体审计程序(理解掌握)
按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目的划分,审计程序可以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三种,审计准则将审计程序的这三种分类称之为总体审计程序。
1.风险评估程序(教材P257-262,第十三章第二节展开);
2.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教材P309-317,第十四章第三节展开);
3.实质性程序(教材P317-322,第十四章第四节展开)。
(二)风险评估程序
1.含义(教材P257倒数第3行)
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序。
2.目的(教材P257倒数第4行)
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3.内容(教材P257倒数第1行)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
(三)控制测试
1.含义(教材P309)
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关于控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有效性而实施的测试,其目的是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教材P310倒数第2段)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有关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四)实质性程序
1.含义(教材P317)
实质性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2.实质性程序类别(教材P320)
(1)细节测试是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是否存在错报。细节测试被用于获取与某些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如存在、准确性、计价等。
(2)实质性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用以识别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实质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适用于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
二、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程序(教材P175-176,修订内容,重点掌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以下七种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检查
1.检查定义
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审查。
2.检查程序具有方向性,即顺查和逆查。
(二)观察
1.观察定义
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2.观察程序具有方向性,即从账面观察到实物或过程,反之,从实物或过程观察到账面。
(三)询问
1.询问定义
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2.询问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修订内容,掌握基本观点)
(1)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
(2)对询问的答复也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3)对询问的答复为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提供了基础;
(4)在询问管理层意图时,获取的支持管理层意图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5)针对某些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以证实对口头询问的答复;
(四)函证
1. 函证的定义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2. 函证的适用情形(修订内容,掌握基本观点)
(1)当针对的是与特定账户余额及其项目相关的认定时,函证常常是相关的程序;
(2)函证不必仅仅局限于账户余额,还适用于对协议和交易条款进行函证;
(3)函证程序还可以用于获取不存在某些情况的审计证据。
(五)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重新计算可
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
(六)重新执行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1. 分析程序定义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2. 分析程序适用情形(修订内容,掌握基本观点)
(1)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2)分析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3)分析已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三、总体审计程序与具体程序的关系(理解掌握)
注册会计师可以将七种具体审计程序单独或组合起来用作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或者说,注册会计师在三类总体审计程序的取证环节可以单独或组合用到七种具体审计程序来实现。如图9-2:
图9-2:总体审计程序与具体程序的关系
四、具体审计程序与认定的关系
表9-1
特点
具体程序
特点
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主要能够证明的认定
检查
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性质
存在、完整性
观察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
存在
询问
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与存在、完整性、权利和义务等认定有一定关系
函证
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高
存在、权利和义务
重新计算
通常包括计算销售发票和存货的总金额、加总日记账和明细账、检查折旧费用和预付费用的计算、检查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计价和分摊/准确性
重新执行
注册会计师重新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比较就是一种重新执行程序
计价和分摊
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的使用需要存在有预期数据关系
计价和分摊、存在、完整性
第三节 函证
一、函证决策(教材P176-177,修订内容,重点掌握)
1.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的决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以下两个因素考虑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2)函证程序所审计的认定;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 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因素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
(2)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账户或交易的性质;
(4)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
二、函证的内容(教材P177-178,修订内容,重点掌握)
(一)确定函证的对象(修订内容)
1.函证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表9-2
函证项目
函证内容
(1)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了解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
(2)零余额账户
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
(3)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
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
2.函证应收账款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
(2)对应收账款拟不实施函证例外情形:
①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②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
(3)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替代程序。
3.可以实施函证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实施函证: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应收票据;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
(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6)长期股权投资;
(7)应付账款;
(8)预收账款;
(9)保证、抵押或质押;
(10)或有事项;
(11)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二)实施函证程序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实施函证程序的时间
1.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三、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教材P179)
1.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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