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三大基本要素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第四节减免优惠
第五节申报缴纳
第六节
第七节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对在我国境内和从我国取得所得的个人就其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7年《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定率扣除并用
(三)在税率上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并用
(四)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
代缴两种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三大基本要素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
★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
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
港、澳门、台湾同胞。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
同时行使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双重税收管辖
权,其纳税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人,又包括非
居民纳税人,并且两者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
义务。
税法采用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
判定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4、提供各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特许权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0375
40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8
6375
35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7
3375
30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6
125
15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3
375
20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4
1375
2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5
15375
4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9
25
10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2
0
5
不超过500元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表二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3505
45
超过80000的部分
7
5505
35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6
555
20
超过4500~9000元的部分
3
1005
25
超过9000~35000元的部分
4
2755
30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5
105
10
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
2
0
3
不超过1500元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表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250
20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3
4250
30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4
6750
3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5
250
10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2
0
5
不超过5000元的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表四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3750
20
超过30000~60000元的部分
3
9750
30
超过60000~100000元的部分
4
14750
3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5
750
10
超过15000~30000元的部分
2
0
5
不超过15000元的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三)稿酬所得
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20%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所谓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具体加成规定是: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行加成后,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五)
表五 个人所得税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7000
4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
2000
3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2
0
20
不超过20000元的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20%比例税率。 其中, 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5、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
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2000×1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收入总额-2000×12)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含)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 (1-20%)
所谓的每次收入,是指属于一
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
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含)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含)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五、稿酬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含)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所谓的每次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
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
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
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
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
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
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同一作品先连载后出版,或先出版后连载
而取得的稿酬,应视同再版分次计征个人所
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 -30%)
或者: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含)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所谓每次收入是指以一项特许权的
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
所谓的每次收入,是指以一个月内
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
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
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
入,在计算征税时,还准予扣除能够提
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
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
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
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
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
-准予扣除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 80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
-准予扣除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
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
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
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税
额。
2.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
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
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
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3.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
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
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
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
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
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救济
性捐赠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
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区的捐赠。
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
所得额的30%为限。
(一)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1、当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允许扣
除的捐赠额为实际捐赠额;
2、当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允许扣
除的捐赠额为捐赠限额;
(二)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 适用税率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办法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
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金融债
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
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
得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
特出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
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
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
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
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
门支付给个人的社会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法给干
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
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
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
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
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
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各项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
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
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非、洗
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
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
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
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
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 以上,并且
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
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含)以下
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
全额征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一)自行申报纳税
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
期限内,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
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
额,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一种纳税方式。
实行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包括: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
5、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代扣代缴税款(源泉扣缴)
是指税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
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其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代为上缴
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
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一种纳税方式。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
款,付给2%的手续费。
二、纳税期限
(一)工资所得的纳税期限
工资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
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
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
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
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
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在年度终了后30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申报表。
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
缴,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
(四)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
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
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纳税地点
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
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
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
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
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