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地方海事 二○一四年三月
船舶签证管理
提
纲
一、概述
二、 相关法规、规章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 船舶签证实务
一、概述
(一)签证的概念与作用
概念: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实际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实施行政监
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基
本执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的重要关口。
作用:(1)准确地掌握船舶、船员的动态和状态;(2)预测港区
和航段内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级、类别 ;(3)了解港区内航行
船舶及船员的状况、航行和停泊秩序;(4)进行水上交通流量统计;
(5)作为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及船员直接接触的对外窗口,船舶签
证可向广大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法规宣传,提供安全信
息咨询服务,收集船舶和船员对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宋朝
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始于宋代。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出海
前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持“公凭”在指定的港口发船
出港前要经查验,验明没有夹带违禁品始予放行;返航必须回
原发港内由巡检监视(史称“编栏”),防止货物未经抽解(即征
收关税)而自行交易。
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华亭县(上海)设市舶务,始对进出
海港的船舶进行签证收税。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元朝
基本沿袭宋制,由市舶司签发“公验公凭”。
明代
对朝贡贸易的番船实行“勘合”制度,编置勘合及底簿发至布
政司及各都、卫、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
合相符后发遣。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清朝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只需具保结,由海
关登记、编号、发照。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设江海关,原上海地区先后建立
的市舶机构的签证等职能纳入海关司理。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
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民国
民国初期,除出海贸易的船只,仍由海关负责登记、编号、发
照外;省内江河贸易船只,由水警机关管理。
民国16年(1927年) ,上海地区的船舶签证工作由市港务局、公
用局和交通部上海航政局共同执掌。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建国后
建国初期沿用民国建制,如上海地区,船舶签证管理由华东区
航务管理局(1950年5月5日改称上海区航务管理局)和市公用局
共同负责。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指令,
统一职能于港务管理局/航务管理局。
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施行《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本国轮船应在进口时限内办理进口签证和出口前办理出
口签证。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1958年8月,《关于废止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口签证,加
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8年5月31日停止核发内河船舶
通行证书,于6月4日起废止内河船舶签证制度。同年7月,各
地运输管理所等船舶签证机构撤销。签证制度废止后,违章
超载情况严重,港航监督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船舶进出上海港
的动态,船舶安全航行不能保证。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1961年2月,交通部出台《关于恢复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
港口签证制度的决定》。
并规定:河海航行船舶必须有航行签证簿;船舶进出港口,
出口签证一次,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口;船舶办理进出口
签证,必须具备适航状态,领有港航主管机关发给的检验、
丈量、登记、航行签证簿等证件;在技术职务上必须配备合
格船员证书,未有合格证书的凭“船员临时在职证明”暂行
签证。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1966年11月“文化大革命”,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再次被废
除。
1970年,各地陆续恢复。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步入正轨
1979年3月,《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
1981年8月31日,《关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间航行应办理进
出口签证的通知》。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中国船舶
进出口签证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1987年,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发出《关于严肃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的
通知》。
1991年3月,《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1993年5月17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007年5月31日, 新修订《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出台。
二、有关法规规章
船舶签证管理涉及的法规与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8)部海事局就有关船舶签证工作下发的指导性文件、制度
等。
三、签证管理规则
《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航运经济和科技手段的发展、
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
施和2002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使船舶签证管理
遇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船舶签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1)准确定位船舶签证的性质,明确船舶签证的功能。
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界定海事管理在水
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船舶签证管理与其他海
事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确定船舶签证管理的地位和功能,做到
“不越位、不缺位”,从而真正发挥船舶签证管理的效能,实现
有效监管。
(2)界定的船舶签证法律性质和理顺船舶签证法律关系 。
明确对签证条件、程序、形式的设置使之符合行政许可的原则和
要求 ,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
签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签证机关及其签证人员
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形式。
《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3)进一步适应港口和航运经济的发展
随着港口经济和航运生产力的发展,港口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一
些航运发达的内河水域港口相连成片,形成了密集的“港口群”
,港口密集度的提高、港区范围的迅速扩大,使得港口界限和范
围不断变化,码头所属权、经营权也较复杂,新老港区作业点分
布的复杂化以及船舶港内运输和临近港口之间的运输形式的复杂
化使得船舶进出港口的行为难以严格界定;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
水路运输方式也在不断丰富,拖带和顶推驳船运输方式呈现出多
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船舶签证管理进一步适应港口经济和航运
生产力的发展 。
《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4)进一步体现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把高效原则和便民原则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则,
以往每次进行船舶签证时都需要校验大量的文书和资料,反复提交、
重复查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规则》要求简化程序,
节约行政成本,充分发挥执法资源的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5)适应海事管理法律环境的变化
适应《安全生产法》、《港口法》、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等一系列
法律法规的实施,管理范围、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执法模式改革
的要求。如:水监体制改革后机构名称改变的影响;《安全生产法
》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则进一步体现这一要求。
《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6)推进船舶签证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网
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远程签证、信誉签证等方式已经成为可能。
近年来部分单位已经成功地开发并运用电子签证。
海事系统“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建设,加快了电子签证建设的
步伐。
明确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设定和规范电子签证的条件和程序,
使各种签证方式合法化、规范化,以适应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的要求。
《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1、适用船舶为国内航行船舶;
中国籍船舶且在国内航行;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需要申请船舶签证,
但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只需办理船舶进
出口岸手续,无需申请船舶签证;
长期在固定地点锚泊的趸船等浮动设施,无需申请船舶签证。
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当其从事营业
性运输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
(一) 适用范围:
三、签证管理规则
2、适用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河
流、水库、湖泊。
城市内河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具体
办法执行;
海上旅游景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仍然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
(一) 适用范围:
三、签证管理规则
1、航次船舶签证的情形
船舶由港内驶出港外;
船舶由港外驶入港内 ;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
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时 。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2、航次签证的办理时限
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
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
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3、申办人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
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
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4、重新办理出港签证
当船舶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时。
船舶或其经营人申请重新签证时,只需提交与变动事项相关
的材料。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5、补办签证的情形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
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
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6、免办签证的情形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
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船
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b、上下旅客;c、装
卸货物。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7、航次签证的条件:
1)船舶适航或者适拖;
2)提交相应的资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4)船舶营运证
*对于已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电
子信息卡的证书或文书,可免于提交。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8、航次签证的工作程序:
1)受理申请。
(1)申请人:船舶或者其经营人
(2)报告: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
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
(3)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
申请办理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2)审核。
审查船舶是否满足航次签证的情况,靠泊地点是否属于本机
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
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并检索
申请签证船舶是否属于重点跟踪船舶、协查船舶、禁止离港
船舶 。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举报应当派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
资格;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
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
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
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
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
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
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
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
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
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3)签证审查方式: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通常
审查的是形式要件,而不是实质要件。即签证机关对于申请
资料齐全、没有明显涂改或伪造、申请材料在有效期内,并
在管辖权限内的船舶签证申请,应当给予签证、准予其航行;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证、不予其航行。
4)办理。
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办理。
航次签证当场办理。审查未发现船舶不符合船舶签证条件
的,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船舶签证海事员
的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章,将船舶签证数据录
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并使用系统征收船舶港务费。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对于重新办理签证的,在原已办签证单备注栏注明重新
办理签证的理由,时间,经办人,由船舶签证海事员审核
后加盖注销章。
审查发现船舶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不予签证,在船舶签
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意见和理由、船舶签证海事员的执
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章。
凡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使用红色印油。
5)归档。
船舶签证海事员负责建立船舶签证台帐,将《船舶签证申
请单》(海事留存页)、《航次船舶报告单》(适用的船
舶)整理归档。台帐保存时间2年。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1、短期定期签证的条件:
(1)固定水域航行;
可以省级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划分;
可以其他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划分;
(2)或定线航行。
航线仅有始发港和终点港组成,中间不挂靠其他港口;
航线由始发港和终点港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固定的挂靠
港组成;
航线由始发港和终点港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不固定的挂
靠港组成。
(三)特别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2、短期定期签证的受理机构:
(1)在固定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
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申请;
考虑到有的海事管理机构范围管辖较大,船舶直接到该海
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了方便船舶申
请,船舶可以向该机构所属的任一下级机构提交定期签证
申请,由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该机构按照内部流转程序,
完成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的流转。
(三)特别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2、短期定期签证的受理机构:
(2)定线航行船舶.
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短
期定期船舶签证申请。
但对于中途确有必要挂靠的船舶,除应向航线始发港和
终点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申请
签证:a、航线由始发港和终点港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固
定的挂靠港组成,可以向中途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或
定期签证。b、航线由始发港和终点港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中
途不固定的挂靠港组成,可以向中途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航次签证。
(三)特别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3、短期定期签证的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4、短期定期签证的有效期:
(1)一般3个月,但如果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申请材料的有效
期不足3个月的,定期签证有效期服从于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2)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
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5、年度定期签证的条件:
(1)安全诚信船舶。
(2)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3)在前一年度定期船舶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4)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三)特别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6、年度定期签证的受理机构:
(1)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 ;
(2)船籍港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
。
7、年度定期签证的办结时间和有效期:
(1)办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
(2)有效期为12个月;
目前,年度签证施行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因此部局在07
年510号文明确年度定期签证暂不受理。
(三)特别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8、定期签证船舶应当申请航次签证情形 :
(1)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
(2)超出定期船舶签证核定的航区或航线航行 ;
(3)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
9、定期船舶签证船舶的报告:
(1)可以采用航次报告的方式;
(2)也可以采用按照一定时间集中报告的方式,集中报告
方式可分为列表方式或汇总形式;一般情况下,固定水域
航行船舶采用集中报告方式,定线航行船舶可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航次报告或集中报告。
(三)特别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记载船舶签证情况
的专用文书,签证簿中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签证簿按照页号依次使用,船舶历次签证的
情况应当时间顺序连续记载在船舶签证簿中。为
了减少文书,方便相对人,船舶签证簿被设计为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船舶签证许可决定书,具有双
重功能,代替了93规则制度下的《船舶进出港签
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签证簿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1、核发、换发、补发要求:
(1)一般要求
船舶签证簿核发、换发、补发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2)核发
申请核发船舶签证簿只能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船舶签证簿。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1、核发、换发、补发要求:
(3)换发
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
船舶签证簿污损至不能使用的程度。
申请换发船舶签证簿既可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也可向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
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换发时,需要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1、核发、换发、补发要求:
(4)补发
船舶签证簿遗失 ;
船舶签证簿灭失 。
申请补发船舶签证簿也只能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
申请补发时,还需要提交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
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即海事管理机构留存联复印件)
,该复印件向最近一次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复
印件需经该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2、签证簿使用要求:
(1)船舶签证簿应按照页码的顺序连续使用。
(2)签证人员在办理签证时应当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发
现跳页使用,应将跳过的空白页及时作废,并对船舶和有
关人员进行教育,发现缺页时,按照《内河海事行政处罚
规定》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时可以予以处罚。
(3)不得擅自涂改。如确需涂改,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确
认,否则涂改内容无效。
(4)签证簿使用完毕后,不能立即废弃,至少在船上保管
至少两年。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2、签证簿注销要求:
(1)船舶报废、灭失。
(2)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
(3)注销船舶签证簿的海事管理机构为船籍港海事管理机
构。
3、签证簿填写要求:
(1)船舶概况
“船舶登记号”、“船舶初始登记号”、“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应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
一致。
“船舶检验机构”应与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一致。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3、签证簿填写要求:
(1)船舶概况
“船舶种类”、“总吨位”和“净吨位”,应与船舶国籍证
书所载一致;
“船舶参考载重吨”,应与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载重量”
一致,无“载重量”时与“参考载货量”一致,前述两项均无
时,该栏目作划线处理 ;
“额定箱位、额定车位和乘客定额”,应与船舶检验证书所
载一致,其中“乘客定额”为船舶核定载运乘客人数总数,不
含船员人数,“乘客定额”若是临时乘客定额,应于签注说明
。对于不适用的船舶,该栏目作划线处理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3、签证簿填写要求:
(1)船舶概况
“主机种类、数目及总功率”,应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一致,
其中总功率指船舶主机的功率合计;
“救生定员”,应与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本船救生设备仅
供总人数”一致。
“船舶总长”、“型宽”和“型深”,应与船舶国籍证书记
在一致。
船舶概况的其他项目应与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一致。
(2)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
船舶申请;
符合要求的,在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
并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校核章。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船舶签证簿
3、签证簿填写要求:
(3)记事栏
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记载船舶何时在何地因何原因,
违反何规章的某条,被处以何种处罚。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记载船舶何时在
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何种事故,造成何种损失。
船舶被禁止离港的。记载船舶何时在何地因何原因,被禁止
离港。
对上述事项进行记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同时将情况通报船籍
港海事管理机构。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
助调查处理。
三、签证管理规则
1、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
处罚:
(1)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至6个月的处罚 。
2、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
情形:
(1)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2)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
(五)违反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3)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
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 ;
(2)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
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
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
(5)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3、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1、重点跟踪船舶的签证要求 :
重点跟踪船舶在办理出口签证手续前须在本港接受全面的船舶
安全检查,并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船舶存在
的缺陷,否则不予办理出港签证。
2、老旧运输船舶的签证要求:
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
船舶运输批准文件。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
文件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
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
决定书面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一)特殊船舶签证的规定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3、滚装船舶的签证要求 :
(1)滚装客船的出港签证应现场办理;
(2)滚装货船的出港签证办理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
车辆驾驶员)数量,不得超过11人。签证时,应认真审核船舶提交
的装载旅客清单、货物装载清单、船长开航前声明等。必要时,上
船核实船舶交验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为船舶办理出港签证:①预报
风力或实际风力超过所核准安全适航风级时或船舶未核准安全适
航风级;②未提交《船长开航前声明》或提交的声明与实际情况
不符的;③未对运输单元及货物进行有效系固绑扎的;④超载的;
⑤未经许可载运危险品车辆的。
(一)特殊船舶签证的规定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4、高速客船的签证要求 :
按照06年《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
规费。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
次船舶签证手续。
(一)特殊船舶签证的规定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1、船舶基本信息 :
(1)录入注意事项
合理的中文船名应该是汉字加数字的组合,名称中不
应该含空格或其它特殊字符,录入船舶基本信息时一定
要认真录入中文船名和初次登记号等唯一标识,以免生
成不必要的重复数据。
船舶登记系统中存在的基本信息会及时下发到船舶动
态数据库中,一般不需要业务人员手工录入。
(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和船舶IC卡的使用、操作、以及注意事项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1、船舶基本信息 :
(2)修改注意事项
船舶基本信息在部局统一存放,因此修改后的信息立即
在全局范围内生效,修改后的信息并不影响之前做的历史
业务,如船名变更后历史业务还是该船旧的船名。
如果船舶基本信息来自于船舶登记系统,则登记系统中
有的信息项均不允许修改,如总吨、净吨、船舶种类等内
容。
系统自动记录船舶基本信息修改的具体内容、修改时间
和修改人员,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维护中的业务表信息
修改查询跟踪查看修改情况。
(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和船舶IC卡的使用、操作、以及注意事项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2、船舶签证 :
(1)进出港签证录入注意事项
船龄、重点跟踪、船舶证书和安检的检查不通过时提示
签证人员相关的信息,签证人员需核实后确定是否对该船
继续签证。
(2)签证信息查询注意事项
签证信息查询条件及查询结果列内容用户可自由选择,
查询结果可导出到Excel表格中,也可以只查询符合条件的
记录条数或以列表形式显示。
(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和船舶IC卡的使用、操作、以及注意事项
四、船舶签证管理实务
2、船舶签证 :
(3)签证信息修改注意事项
只有未进行港务费制单及港务费发票已冲销的签证记录
可以进行修改、删除操作。
对于已收缴港务费发票的签证记录,必须成功进行冲销
后才能进行删除或者修改操作。
如果某条船舶办理了进港和出港签证信息,则要删除进
港签证信息,必须先删除出港签证信息
(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和船舶IC卡的使用、操作、以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