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付夏婕
内容提要: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信息产权是规范信息利益的重要表现。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产权化
设置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将知识信息私有化后形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信息自由传播与知识
私有控制的矛盾,特别是知识产权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不合理的持续扩张,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愈发明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是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达成公共开放、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其建
设内容应着力于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公众的信息福利得到实现,信息权利得以协
调发展。
关 键 词:信息利益 信息自由 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 信息公平
Abstract:Set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with law institu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gulate
information benefits.However,as the core leg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put forward the privatization of knowledge information.which leads to conflict between the
free.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te.control of information,and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especially
under the continuous unreasonable expansion Of IPRS in practice.It’S necessary to develop the public IPRS
information service tO improve public access ofbasic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which targets at the settlement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information freedom and IPRS,the achieve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benefits and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information rights.
Kev W 0rds:information benefits;information freedo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faimess 、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
制度安排对知识性信息加以产权式的分配,使得
信息中原本存在的自由传播倾向得到了规范,信
息利益也随之得到了制度配置。但是,知识产权
又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因为知识不可能完全是
“新”的,知识所依赖的公共源流和其所具有的
公共属性要求:只有当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公共
福利上有所作为时,人们才会接受知识的有限垄
断。如何在保障知识产权人正当权利的同时不妨
碍知识信息的公平获取,如何在优化配置知识信
息资源的同时不造成对信息自由权利的侵犯,成
为知识产权制度中不应回避的价值要求。提供知
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 6I2.
追求的重要体现,是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的公共
开放、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之一。本文拟在剖析
知识产权与信息利益、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等关
系的基础之上,探讨解决解决两者冲突的路径选
择:知识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
一
、 知识产权与信息利益
有学者指出: “信息是一种基本利益。当
我们考虑到它对经济、知识和文化的发展作用的
影响时,信息也许是我们能想象到的最重要的基
本利益。” 现如今,无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
的工业化程度如何,向信息化社会转变是切实可
行而又刻不容缓的,也是各种类型国家共同发展
作者简介:付夏婕,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 (项目编号10&ZD133)阶段性成果。
① [澳]彼得 ·达沃豪斯、约翰 ·布雷思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的前景。信息成为与物质、能源并列的社会发展
的主要资源,甚至处于中心地位。 “换句话说,
在前工业社会,为了生存,我们只能依靠强壮的
体格和传统的办法与土地抗争,而接着在工业社
会,我们要把命运与机器生产紧密相连,但是到
了信息社会,信息成为最主要的工作原料。”
从工业化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转变中,摆在社会
舞台中央的不再是传统资源的开发,而是信息的获
取,信息的流动也成为配置社会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信息利益日趋重要并将发挥深远影响的条
件下,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信息产权无疑是当前对
待信息利益最重要的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对
信息利益的产权化设置的核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利益的增进
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一种
适宜的产权体制,资本就不可能积累。 为了最
大化地发挥知识资源的价值 ,充分开拓知识创
新,提升信息质量,知识产权制度被各国广泛接
纳和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将信息中最重要的知识
信息赋予完整的、稳定的、一定持续时间的私人
权利,使知识信息本身能够成为一种资本参与市
场经营,获取信息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
展。更重要的是,将知识信息转换为版权、专利
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资本就会有效地投入到
知识信息的产生、保护和增进上。知识产权的制
度配置被广泛认同为激励知识创新和提升信息质
量的重要工具。
本文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来,在
社会进步和知识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
当代进入信息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更是维护和增
进信息资源和知识价值的核心制度。具体来看: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体现了信息价值,保
护了信息利益;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优化配置信
息资源,使信息价值得以最大化;第三,知识产
权制度通过权利机制激励创新,不断提高信息质
量,促进社会整体进步。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
度,信息权利得以具体化、现实化,信息利益得
到了维护,信息价值得到了充分实现。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公益的削弱
当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信息加以产权
化配置之后,知识信息从原本的公有物就变成了
知识财产:商标、专利和版权。知识产权使得知
识信息资源得以开展市场化的配置,随着经济的
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主体转向了
公司主体手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不再由起初
的创作者享有,众多具有深远意义的技术信息被
寡头垄断式的组织所控制,获取利润的市场需求
取代 了对科学进步的追求,成为影响信息革新
的决定性力量。更多的权利人根据利润规则运
用知识产权,选择持续保有或有偿出让其对某
种知识信息的控制,为 了维持垄断利润,也更
倾向于通过各种知识权利组合排除他人对其控制
的知识信息的接触和利用。在这种意义上说,知
识信息被定价后,就不再成为纯中立的可传播的
共有物,而是代表着权利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越
来越多的信息和信息传播技术是为了私人目的而
不是为了公共目的。由此,信息权利可能演变为
“信息权力”:被贴上商标、专利属性并且被当
成资本积累的信息,其本身在施展着权力的信息
组构一一 “把一些人留在里面、把其他人挡在外
面的权力” 。信息公益持续被影响和削弱。如
果知识产权制度扩张到对公有基本信息的产权垄
断控制,那么就如同有学者所言: “在当今的信
息秩序里,事实会被打上商标,真理也被设定了
价值。”如果知识产权没有相关的公共价值及其
制度去调整与中和,被广泛宣传的具有重大意义
的 “信息革命”就有 “受益者”与 “牺牲者”之
分,知识产权立法目标中的 “社会发展和进步”
也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的现实冲突
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开
发,使信息社会成为一个真正专业化的社会。但
② [英]斯各特 ·拉什著:《信息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oo9年版,第54ff~。
③ 参见 [美 ]诺斯著: 《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
④ [英]弗兰克 ·韦伯斯特著:《信息社会理论》,曹晋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o11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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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投·20159-第5期
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实中,优先接触并
控制知识信息的权利主体持续地 占据优势,知
识的公共空间受到挤压,知识差距 (knowledge
gaps)和信息问题 (information problems)越来
越明显 , “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逐渐被
削弱。知识产权愈发强势的规则背后,是社会必
须接受知识信息财产权中所得到的经济利益比信
息自由更为重要,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问的冲
突也就在所难免。如何认识两者的冲突,主要基
于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如何认识信息自由的意
义,另一是如何认识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之间冲
突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 自由的人权意义
信息自由具有人权意义上的正当性。人权是
指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
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包
含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等在内的信息自由权已经
被公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2000年8月,联合国
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指出: “寻求、接受和
传递信息不仅是言论自由的派生权利:它本身就
是权利。这种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还是增
进参与权的一项权利,而参与权被认为是实现发
展权的根本”。
信息自由权能够被纳入人权体系,是基于这
样一种理念,在以信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信息
是人类发展的基本资源,所有权利和 自由越来越
通过信息技术来行使。信息和知识有效而公平的
取得正成为个人享有完整公民资格的先决条件。
信息自由一旦受到妨碍,信息无法得到开放公平
的获取、信息传播的利益发生分化, “信息鸿
沟”所引发的危险,使得基于性别、宗教、民族
和种族歧视而造成的不公更为扩大,这不仅会对
个人的发展产生不当的阻隔,更会对社会民主机
制的形成产生根本影响。国际法领域对信息自由
作为人权的确认和强调,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信息
和知识发展方向中的共识: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
应当服从信息自由的价值,作为公共组织的政府
有责任致力于这一价值的实现。
(二)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冲突之内在
原因
当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的关系趋于紧张、
冲突多发的时候,一个显著的原因是:知识产
权制度正以强有力的态势持续扩张。特别是在
《TRIPS协定》等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规制下,加
之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发动的双边主义、
多边主义谈判建立起的TRIPS—Plus标准,要求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要求施加程度相同的知识产权保
护,知识产权出现的不合理扩张逐渐偏离了其旨
在促进公共福利的初衷。知识产权的不当扩张成为
与信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发生冲突的主要起因。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扩张。保护 “阳光
下人类发明的一切东西”,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
慢动摇知识产权客体实际应具有的 “智力 ”标
准,越来越多的基础信息开始被产权私有化。其
次是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增多。对权利穷竭机制的
限制,对临时复制权的扩大保护,对平行进 口加
大限制,对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严格规定等,
都大大地扩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再次是知
识产权保护期不断延长。知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的时间不断被推迟。如以美国牵头组织的 《跨
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其中就进一步延长了知
识产权保护期 ,强行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公共成
本而没有提供任何公共利益。这一协定的谈判
一 旦达成,必然深刻影响未来世界各国的知识
产权的保护规则,对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走向
影响甚大。
总之,知识产权不当扩张之后,知识信息
的产权化偏离了促进知识创新、增长、流动传播
的道路,反而形成了知识信息上的人为闭塞、限
制,遏制了知识的创新,也阻碍了社会公众本应
享有的信息福利。
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附件2:《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原则》,E/CN·412000/63。
⑥ 根据相关资料,TPP谈判中将版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设置为作者终生加身后70年,如果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计算,则从作品
第一次被授权出版、表演或唱片发行 日历年末起计不少于95年 ,或自作品创作完成之 日起25年内并没有授权出版、发行 ,其保护期为
该作品完成之日起不少-J=120年。这明显已经高于 (TRIPS协定》中的保护期限,而这仅是TPP谈判中商定的最低限度的保护期。参见 :
http:ffkeionline.org/node/1516.
84.
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三、化解冲突的路径选择:知识信息的
信息 自由与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可以和谐
互促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权利的保护和
信息资源的配置,使得创新得到激励,信息价值
得到充分发挥,这无疑会推进整个社会信息数量
的不断增长和质量的不断提升,只有有价值的知
识信息不断产生,信息自由才是有价值、有意义
的,这本身就是实现信息自由的先决条件。同
时,信息自由协助人们无障碍地传播、学习、积
累知识和信息,接近和获取信息的机会平等增加
了社会主体利用信息和增进知识的可能,创新知
识和革新信息的成本降低,也就促进了知识的丰
富和社会进步,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
条件。因此,我们应通过相关制度建设,着力于
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信息权
利得以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
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信息
的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构建。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情况是决定公众信
息需求是否能够实现的重要方面。政府是知识产
权规则的生产者 (立法)和知识产权规则的实施
者 (行政与司法),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合法有效
地被政府予以集成,在如何公开和利用这些资源
上,政府具有相当的优势地位。但是,目前政府
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公开和服务有限,很多掌
握在相关政府部门手中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都未
能公开或有效公开供公众查阅并利用。根据相关
调查表明,有相当部分用户反映政府对知识产权
信息资源的公开程度不够,有很多重要信息资源
找不到更无法获取。
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依托的基础工作,具体来说,应当着力建设完善
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
信息资源公开栏 目。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公开资源栏 目,采取相对统一的栏 目名称设置规
范和标准。公众通过学习和 了解这个统一的规
范,可以较为方便地在各政府网站上查询所需信
息。第二,建设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目录体系。政
府应当根据对知识产权信息元数据体系的研究,
结合政务分类表、主题词表实现对知识产权信息
准确、有效的标引,建立科学完整的知识产权公
共信息目录,并以准确的内容及优化的方式对目
录加以信息填充。第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
径,目前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的政府工作主要体现
为线上方式,即通过网站浏览的方式公开相关资
源,而线下服务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政府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使得不同
的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占有呈现分散
化的趋势,庞大的知识信息资源被分别保存在不
同的单位、部门和专家个人手中,致使知识信息
流通渠道不畅,分散、失落现象普遍存在,很少
共享应用,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了切实
保障信息资源的充分公开和利用,提供优质的知
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应当建设综合性的国家知
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融合多头行政管理,对现
有的公益性服务内容加以整合,对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服务加以优化。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是以公益 目标
为主的信息服务工具,其建设一是要立足于社会
公众的切实需要,了解与掌握公众需求,这是构
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二是在满
足基本信息的需要基础上,应当将权威信息及时
地、便捷地提供给公众;三是要格外关注知识信
息的动态性与发展性。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
台的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内容型服务,更加要致
力于发展型服务,以国家层面的视野,紧密结合
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优化
组合、深度关联、综合测评等,这些将成为国家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优势所在,也是提高国
家和整个社会知识产权能力的重点所在。
(三)完善知识信息寄存制度
知识信息寄存制度是政府对知识信息的有效
收集和积极利用的重要制度。政府开展知识产权
信息的公共服务,不但要建立在政府当然占有的
知识信息资源上,还要进一步拓展知识信息服务
的来源。建立知识信息寄存制度就是各国推进
信息公共获取和实施信息公共服务的一项成功
经验。
⑦ 参见冯晓青、杨利华、付继存:《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
报》2014年第2期。
知识产权·2015~第5期
一 方面,信息寄存制度保证了政府信息的有
效公开,即政府生产及占有的公共信息资源本身
就是法定必须寄存的信息资源,并且寄存之后由
寄存机构依法设置渠道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
信息寄存制度拓展了信息资源的存储利用渠道,
为知识信息资源公共服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我
国相关领域已经有值得学习的成功范例,如中国
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 (China Academic Library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的建设。
CALIS集中了国家的政策优势、高校文献资源优
势和人力资源优势,采用信息寄存理念,以中国
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建立起教育资源的
统一线上寄存,形成信息资源的联合保障体系,
成功建立了全国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
享平台, 这也给我国建立完善知识信息寄存制
度带来了启示。
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数字技术的
迅速发展以及云储存技术的推广应用,从国家层
面出台相关的知识信息寄存制度,必须适应当前
及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通过以法律制度的形式
确定统一的知识信息寄存的渠道、程序,特别是
明确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的法定寄存义务,拓展公
共知识资源,有效减少 “信息孤岛”的产生,建
立信息资源共建的体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
施、互通有无。
(四)建立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国家
许可证制度
为了实现知识信息的自由传播,一些公益组
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致
力于推广知识信息的公共利用。比如,在计算机
软件领域内发起的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公众许可)计划,还有在著作权领域内创立
的CC (Creative Commons)许可协议等。这些知
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推动了信息自由的
有效实现,开拓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
通道,成为社会成员分享信息文明成果的重要
措施。
知识产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能够在世
界范围内兴起和发展,来源于其对法益平衡的尊
重,作为温和、自由、平衡的知识创新的催化
剂,其使得知识的获取方式和传播方式变得更富
选择性。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就是支持由国家
制定相关的许可协议供出版商和第三方公益组织
签订,知识产权人允许知识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传
播流通,第三方公益组织提供知识信息的获取渠
道。在国家许可证协议下,本国范围内的民众都
可以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被许
可使用的信息产品。通过建设国家许可证制度,
由国家对相关知识产权人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
但是,在建设国家许可证制度上,注意仍然
要以著作权法等基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基础,
其授权内容不能僭越到基本法律之上,其理念的
建构、权利的设置均源于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
总之,国家许可证制度是为知识传播以及知识产
权运行提供的一个可信任的、有效力的方案和选
择。通过引入国家力量,全面支持和发展知识产
权开放资源的许可证制度,将在促进信息资源的
公共传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礴
⑧ 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CALIS 9~ [EB/OL].[2011-11-25].http://project.calis.edu.en/ealisnew/calis—index
a p?fid=1&cla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