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产制度与企业自负盈专职①
杨瑞龙
企业改革后,企业留利及职工收入与其经营效果挂钩,激发了企业的利润动机,但国家仍承担着企业债务的最终清偿责任。诸多非合理企业行为都可从企业盈亏自负的非对称性中找到渊源。这迫使人们深思以下问题:国有企业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自负盈亏,并如何创造出这些条件?承包制能否使企业走上自负盈亏之路?
一、两权分离下企业自负盈亏的条件
企业自负盈亏是与财产权相对称的概念。这对企业财产与所有者财产没有分离界限的自然人企业来说是一目了然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以后,这种对称关系仍然存在,区别仅仅在于由自然人财产变为法人资产。那种试图离开产权关系,只在狭义经营权下寻找企业自负盈亏途径的设想是行不通的。企业能否走上自负盈亏之路,关键在于能否建立法人资产制度。如果两权分离没能分清所有者财产与企业财产的产权边界,即企业产权没有独立化,这意味着它没有改变自然人企业的法律性质,由经营者管理的企业自然不可能自负盈亏,而必须由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两权分离塑造出与自然人企业相区别的法人企业时,企业才可能以法人资产实现自负盈亏。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是两权分离下企业自负盈亏的决定性条件,而通过对股份制的剖析,我们可以概括出法人资产制度形成的一般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当企业在法律上成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才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而企业产权有没有独立化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所谓企业产权独立化,是指终极所有者按照投入资本额获取相应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与企业资产的营运保持关系。转归法人所有的企业资产成为独立的法人资产,企业法人依法享受资产利益,独立承担资产责任。法人资产主要由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及企业为弥补财产亏损而逐年提留的公积金所构成。法人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与企业的最终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制性质是由财产的终极占有主体决定的。在不改变财产的终极占有主体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明确产权边界,使企业拥有法人资产,并实行自负盈亏。
第二,界定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产权独立化后,出现了出资人、企业法人、经营者和生产者多重主体并存的格局。出资人在获取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投入资本额承担有限责任,并失去了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要求企业在破产时仍保持所有者投入资本额的完整性是不可能的,但所有者的破产只能以投入资本额为限,如果超过这一量的界限。那么企业就没能自负盈亏。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资产所有权,并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既不是终极所有者,也不是经营者。企业法人只能由出资人选出、代表出资人根本利益的常设机构来代表,在股份制中,这一机构便是董事会。经营者在法人代表机构授权下具体执行企业业务,其收入、升迁、声誉直接与企业经营效果相联系,一旦经营失败,便会被解雇。生产者的工资收入取决于他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
第三,合理有效的所有权约束。有些同志把弱化所有权约束看作为企业资产独立化的前提条件,似乎所有权约束与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是冲突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两权分离后,所有权约束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来是必要的。当然,随着企业制度的演变,其约束方式会随之变化。在股份制下,所有权约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对公司法人施加股权约束,使公司资产营运符合所有者增殖资产和增加资产收益的愿望;第二层是公司法人机构通过制定公司中期发展规划、招聘或解雇经理人员、考核公司实绩等对经营者施加法人所有权约束,以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可见,所有权约束与公司产权独立化并非必然对立的。
第四,企业家阶层。企业家的素质对于法人资产的高效营运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法人代表企业家,一旦董事会由出资人选出后,他们不再受出资人支配,而是独立行使法人所有权,追求资本增殖和企业扩张,并承担风险。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经营者企业家,正因为他们并非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风险承担者,从而能够超越所有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限界,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他们在创新和冒险的经营生涯中实现自身存在价值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又使企业资产不断得到增殖。当然,为了防止企业家不负责任地用他人财产去冒险,以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所有权约束总是必要的。
第五,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一是硬的市场约束。在市场既不受到行政干预,又不受到单个企业垄断的条件下,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灵敏及时的反应,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不可能通过乱涨价、掠夺性经营等追求短期利益或转嫁风险。二是硬的法律约束。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并以法律为保障,建立严格的债务清偿责任制度,才能真正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法人以法人资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二、承包制难以使企业走上完全自负盈亏之路
承包制在双重体制对峙的非规范经济条件下是推行两权分离的有效形式。但是,我们无法回避承包企业的负亏能力极其脆弱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者以一定量的个人财产抵押承担企业风险,这固然能激发经营者保持资产完整性和增殖性的动机,但这不足以使其成为承担财产责任的主体,一旦企业亏损超过个人财产抵押这一量的界限时,只能由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来承担无限的财产责任。盈亏自负的非对称性可以说是承包制的致命弱点,它诱导出一系列不合理的企业行为,如实施掠夺性经营,追求短期利益,乱涨价等。承包企业负亏能力差固然有操作技术上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导源于承包制本身的局限性。
首先,现行的承包制扭曲了企业法人制度。严格地说,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能分离只产生一定的契约关系,不改变企业的法律性质;只有当所有者与企业法人发生权能分离时,企业才成为不依赖于所有者的民事权利主体,形成了归属法人所有的法人资产。承包制则绕开企业法人这一中间环节,直接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发包方是集行政权、调控权与所有权于一身的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承包方是具有自然人特征的经营者。中标后代位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者具有多重人格:作为法人代表,他要全权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增殖资产;作为受到行政约束的厂长、经理,他要尽可能完成各级行政机构压下的各种指标;作为经营者,他要谋求企业的长期发展;作为企业一员,他要为全体职工谋利益。因此,承包制下的两权分离没有真正使企业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在企业法人缺位或被非法人代位的条件下,当然不可能建立起法人资产制度,企业自负盈亏的主体仍是所有者。
其次,承包制没能使企业产权独立化。产权独立化意味着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移性构成法人财产权的三大特征。事实上,不仅承包企业没有获得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如企业无权根据市场变化拍卖和重组在寿命期内的固定资产,无权独立处置财产收益),而且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由各级政府机构代表,产权边界模糊,使企业难以对国有资产的损益负责。承包制在处置资产增量时也陷入困境:资产增量归属企业固然能激发企业的长期行为和增强企业的负亏能力,但与承包制的宗旨相悖;如果归属国家,则难以激发企业增殖资产的动机。企业资产存量和增量的产权关系不明朗,使企业无法以不归其所有的财产最终清偿企业债务,只能以上缴税利后的经营收入及经营者的个人抵押财产承担清偿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
再次,承包制下的所有权约束基本上仍是一种非经济约束。承包制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使所有权在承包期内虚化为单一的收益权,行政部门由随机性的经常干预向定期的规范性干预转化,但它毕竟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各级政府机构掌握并以行政手段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的事实。
最后,在讨价还价的谈判中,承包基数的确定照顾到了当前非规范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盈利的影响,但合同生效后,则反而把扭曲的市场信号看作是“合理的”,即承包制本质上要求外部条件不变化。而在模式转换时期,要求维持市场环境稳定不变与深化改革是相悖的。在市场条件经常变动的条件下,如果频繁地调整承包基数,则等于抛弃了承包制的灵魂,强化经常性行政干预;如果维持原合同,则在承兑合同时,企业可把经营责任归咎于外部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履约。另外,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法律约束软化的条件下,也难以使企业真正承担亏损责任。
针对企业盈亏自负非对称性的缺馅,理论上和实践中提出了完善承包制的众多措施。具有超越技术完善意义的措施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发包机构和招标竞争机制;二是实行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帐制度;三是赋予企业资产处分权。应该看到,以上完善措施对于深化企业改革、明确产权边界、刺激企业的长期发展动机、增强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这些措施仍主要循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直接分离和强化经营者利益约束的思路而设计的,没有改变承包制的固有属性。在企业法人缺位或扭曲的条件下,当然无法建立起法人资产制度,企业也就难以走上完全自负盈亏之路。
关于完善发包机构和招标竞争机制。第一,在发包主体仍然是集行政权、调控权和所有权于一身的企业主管部门这一基本前提下,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增设诸如考评委员会之类的中间机构来弱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代行企业法人代表机构的部分职能,使之具有制度创新意义,但考评机构毕竟游离于企业之外,难以成为企业利益的真正人格化代表,而且很难摆脱主管部门的控制和干预。第二,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无疑是对“官员经营企业”模式的有力冲击,有利于企业家的培育与成长,但发包主体的属性及现有行政组织格局与功能,使得招标指标的设定、对投标者的考察和选聘等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而且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以及投标者之间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当行政机制扭曲了竞争承包机制时,最优秀的投标者就不一定能夺标。第三,在现有产权制度下完善发包机构,仍无法改变所有权约束的非经济性质。它只是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倾向在承包期内有弱化趋向,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关于资金分帐制度。实行资金分帐固然可能增强企业的负亏能力,但仍无法真正建立起法人资产制度。首先,帐户分列的作为负亏风险基金的企业资金主要是由企业承包期内的留利投资和留利还贷形成的,即它由企业的收益增量转化而来,这并没有改变承包制是用经营收入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性质。其次,法人资产的特征是企业资产归法人所有,而帐户企业资金形式上取得了独立形态,但由于企业法人缺位或被扭曲,这部分资产增量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企业的主管部门。资金分帐没有改变资产归属的法律性质,用帐户企业资金抵偿资产的亏损同国家承担负亏责任并没有本质区别。最后,即使假定资产增量的产权边界是清楚的,但由于企业资产存量的产权边界仍是模糊的,一旦资产的亏损量超过了帐户企业资金量的界限,企业就只能以不归其所有的国有资产偿债,从而把风险转移到所有者身上。
关于企业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许多同志从西方企业制度的演变中,推论出只要赋予企业财产处分权,就能激发企业的长期行为,但他们忽视了以上推论成立的前提是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即企业法人在拥有法人所有权的同时,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并形成一套相应的所有权约束机制,否则便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但承包制难以创造出以上条件,产权边界的模糊及由经营者代位企业法人代表,使得在企业内缺乏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在企业不能承担资产责任的条件下,就赋予企业财产处分权可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它不能排除企业在相互投资、相互持股、相互转让、相互组合的活动中,用不归其所有的资产去为实现企业或职工的短期利益而冒险的可能性。一旦企业在处分财产时背离所有者的利益,又会诱导出行政性的所有权约束,从而重新陷入“放权——收权”来回折腾的不良循环。
三、双层股份制模式与企业自负盈亏
承包制的内在局限性使它无法依赖自身的冲力孕育出法人资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承包制的“完善”过程并非是不断强化其内在规定性的过程,而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制度创新的过程,即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剔除其与旧体制相适应的内容,不断输入适应新体制要求的制度因素,最终过渡到与承包制有质的区别的法人资产制度。双层股份制模式则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明晰产权边界,使企业走上完全自负盈亏之路,从而可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
双层股份制模式是由宏观调控权与资产所有权、国家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股权与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四重权限相分离及在四重权限分离中所形成的在空间上并存、在内容上既相关联又有区别的准股票市场与股票市场所构成的法人企业制度。①双层股份制模式与西方通行的股份制相区别的核心是,它因引入准股票市场而出现了双层公司法人,而这恰恰对于在公有制条件下形成法人资产制度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原来设想的准股票市场是指履行所有者职能的资产局用国有股票购买控股公司所发行的准股票的一次性单向交换行为,准股票价格与准股息率稳定不变。这固然有利于排除资产局对控股公司的干预,明确控股公司的收益预期,但把股票的升值全部归于控股公司似有不妥之处;而且一次性成交既易染上股权承包之色彩,又使资产局难以对控股公司施以合理的所有权约束。为此,提出以下技术上的完善设想:控股公司发行的准股票分为两类。一类是累积性优先权准股票,基期准股息率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预先决定。控股公司本年度盈利在不足以支付准股息时,可由下年度净利润补足,针对这类准股票缺乏获得额外利润和资本利得可能性的缺陷,可参照国库券利率的变动,按一定时期调整准股息率,使部分利润增量转归资产局。这类准股票只具有收益权,但承担的风险较小,从而能保障资产局收益的稳定性。对于控股公司来说,则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必须按预先确定的准股息率支付准股息。但同时也产生了增加公司风险收入的可能性。另一类是普通准股票,它具有报酬高、风险大的特征。资产局以红利形式参与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而且这类准股票的价格不再与其面值一致,而是直接反映控股公司所控股票的市场价格。如果控股公司盈利增加,股票价格上涨,资产局便可获取相应的额外利润和资本利得,反之则收益会减少。由于风险增加,所有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便会对控股公司施加所有权约束。这主要表现为,如果控股公司经营不善,资产局便可随时按当天的准股票所对应的股票市场价格收回股份,这样控股公司就不得不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它们的股票,其控股规模便缩小了。为了防止资产局滥用所有权约束,就必须使资产局成为以资产增殖和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唯一动机的真正所有者。在所有权约束下,可促使控股公司的控股行为合理化。
引入准股票市场后,所有权与经营权通过控股公司和股份公司两层法人环节实行间接分离。这是否过于繁琐了?其实不然。我们知道,绕开企业法人而实行的两权直接分离,因产权边界模糊而无法建立法人资产制度。如果简单模仿西方股份制模式,只通过公司法人一层中间环节实行两权分离,仍然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原因在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元化使资产折股后,股权高度集中,且股权由集调控权与所有权于一身的政府部门控制,因此尽管可借助股份形式实行两权的间接分离,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机构的董事会可弱化行政机构对企业的干预,但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仍可通过委派董事来直接约束经理的经营行为及垄断股票市场,达到支配企业资产营运之目的。企业产权不能独立化,股份制便徒具形式。而在资产局与股份公司中间设置控股公司,通过准股票市场使国家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发生分离,则能解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元化与股权必须分散化的矛盾,促使法人资产制度的形成,为企业走上自负盈亏之路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一,调控权与所有权分离后,作为承担有限财产责任的资产局通过持有准股票把控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可收到一箭双雕之功效。一方面,资产局的收益和风险通过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发生间接联系,而控股公司遵循风险分散原则持多家公司的股票,即使某一家企业亏损或倒闭,经过控股公司的缓冲,也不至于使资产局的收益发生较大波动,这可减少所有者的风险;另一方面,股票投资由控股公司专业化管理后,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增加所有者收益。以上两方面都能弱化出资人干预公司法人的动机。
第二,资产局与控股公司是平等的经济关系,它凭借准股票可从控股公司那儿按期获取准股息及资本利得,在必要时对其施加所有权约束。因资产局不再拥有国家股的控股权,准股票也不进入股票市场,它不再可能操纵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和直接约束经理行为,也不可能垄断股票市场,控股公司介于其间使资产局与企业财产彻底脱离关系,这就不仅从法律上,而且从经济运行上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准股票市场的引入可分散国家股的股权,这会产生以下效应:一是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就没有一家股东能实际控制公司的资产营运,公司产权便独立化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拥有法人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承担财产责任。二是股权分散化后无疑有助于高效率股票市场的形成,完善与法人资产制度相适应的所有权约束方式,使公司经营行为符合股东的根本利益。三是明确的产权边界规定了经济主体的交易界区,使公司成为具有敏感的边际行为的市场主体。当公司的经营完全受市场约束时,便会出现充分的正当竞争,优胜劣汰,而无法再寻找“保护伞”或推卸责任的借口。
第四,法人资产制度是培育企业家的摇篮。不管控股公司的高级经理与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本人是股东、股东代表,还是非股东,因产权边界十分清晰,各自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风险对称化,他们只有通过不断增殖企业资产和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效率才能使自己的事业得到社会承认和获得更多权益,增殖企业资产成了企业家施展才能的方式和内在冲动。
第五,引入准股票市场后,作为再投资资金而回流到资产局的股息,又以购买准股票的形式转让出去,控股公司成为证券投资的决策主体。控股公司又通过购买股票形式,使股份公司成了实际投资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的多层次转换,使投资决策的责任和利益对称化。它既没有改变资产增量的终极所有权,又能使增量资产产权独立化,保证法人资产不断增殖,增强企业的负亏能力。
双层股份制实际上是一种双层法人资产制度,因而公司法人自负盈亏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控股公司自负盈亏。资产局作为终极所有者,只以其认购的准股票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控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只要按期付息,便能象一个股东一样控制国家股,这些有证券便成为具有排他性的法人资产。资产局可以增购其发行的准股票或按当天股票的市价收回部分股份,但不能干预其控股行为。控股公司首先用其风险收入、累积公积金与归其所有的增殖资产弥补其资产亏损。为保护所有者利益,可由法律规定某一资产亏损警戒线,超过这一限度,便实行强制性清算,并由公司法人以其法人资产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层次,股份公司自负盈亏。控股公司因拥有股权,成了股份公司事实上的股东。它只以其认购该公司的股份额承担有限财产责任,并与公司资产的营运脱离了关系。公司产权独立后,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机构,对公司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并承担相应风险,由其招聘的经理掌握日常经营决策权。公司按法律规定逐年强制提取一定量公积金,作为公司的附加资本用以弥补资产亏损。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负债超过一定限度而使股利下降时,股东或者会通过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并追究原董事的责任使公司东山再起;或者在股市上抛售股票而引起股票价格下跌,迫使公司改善经营。公司一旦破产或被其他公司收购,则在清算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资产提出要求,即公司法人以法人资产承担最终的清偿责任,剩余资产再在股东之间分割。公司破产后,原董事及经理不仅丧失了原先的权益,而且声誉下降,限制了他们的事业发展。
以承包制作为起点,向双层股份制模式过渡,实质上是制度创新的过程。这就需要从体制模式转换的角度理解完善承包制的内涵,逐步创造出法人资产这一两权分离的制度条件。循着建立法人资产制度这一方向,可在近中期采取以下过渡性措施:(1)针对传统国有制“所有权缺位”的弊端,需分离调控权与所有权,资产局单纯履行所有者职能,并承担有限资产责任。为了避免资产局对企业的经常性干预而引起产权边界模糊,可率先建立准股票市场。资产局通过购买准股票形式只保留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而把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转让给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性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既拥有企业资产存量的法人所有权,又通过再投资拥有资产增量的法人所有权,与企业发生关系的不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资产局,而是也必须自负盈亏的投资公司。(2)在股份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育之前,投资公司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根据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以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企业则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企业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投资公司与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在经济上处于平等关系。(3)企业产权独立后,董事会便成为企业法人的代表机构,它拥有法人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决定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并承担财产责任。企业法人作为发包或出租人,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经营者,在法人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承包或租赁关系,从而可培育出一大批以增殖他人资产为己任的企业家。(4)在逐步培育出真正市场主体的同时,推进外部经济环境的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使企业经营单一地依赖市场。(5)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严格的债权与债务清偿责任制度。随着以上改革措施的全面推行,便可逐步完成由承包制向双层股份制模式的过渡。
1988年6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