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宜昌市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
支行拟定的《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九月四日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本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具体规定适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武汉
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
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运营的需要,将知识
产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下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壹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
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融资关联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本
区域的银监、人行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于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的,能够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壹)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壹件知识产权有
俩个之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
(二)有三个年度的运营业绩和最近壹年的盈利记录,具备仍本付息的能力;
(三)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
第六条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于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
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
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且初具产业化运营规模,
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和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关联的专利权壹且质押。
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于申请时声明。
第七条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于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和于同壹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壹且质押;
(三)《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不存于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
效益。
第三章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
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运营活动。
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企业和银行业
金融机构按评估价值的壹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 50%。
第十壹条知识产权质押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壹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
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能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
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关联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
(二)企业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评估出质的知识产权,也能够由企业委托银行业金融机
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企业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书以及评估机构
出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案等关联材料向所于地的县级之上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
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权利状态查询申请;接受申请的关联部门进行权利状态查询后,出具权
利状态查询意见书且无偿提供关联的咨询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经审批同意发放质押贷
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和借款企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
权质押合同。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出质登记,且及时报县级之
上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应当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关联证书移交质权人,但质押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权出质人仍应当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发放
贷款,且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关联资料。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关联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
影响出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因素、出质人的情况及其他关联事项。
第十七条因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变更等原因引起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应当于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协议及关联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
应于规定期限内,持关联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能够和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能
够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借款企业违规使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质押
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壹条本办法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2年 12月 31日。施行过程中上
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9月 6日印发
主题词:科技知识产权融资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
院。部省属于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09月 0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