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一.基础知识
优点: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变化: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分类:营改增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2.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税率:
行业名称1
行业名称2
行业名称3
税率(征收率)
营业税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运输
11%(税率)、3%(征收率)
公路运输
3%
缆车运输
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
索道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3%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管道运输
3%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技术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5%
技术咨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测绘、勘探
5%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信息系统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知识产权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广告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广告业
5%
会议展览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文化业
3%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3%
港口码头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
3%、5%
打捞救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3%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业
5%
代理报关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业
5%
仓储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仓储业
5%
装卸搬运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装卸搬运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税率)、3%(征收率)
融资租赁
5%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7%(税率)、3%(征收率)
租赁业
5%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鉴证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咨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咨询
5%
政策解读:《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以下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准的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事项: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4.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6. 原有的7%运输费增值税减免已取消,运输票的抵扣改成按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进行抵扣;
二.新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2年11月以来,财税部门先后以财税文号发布了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共有8个文件有效。由于试点政策散布在多个文件中,增加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为了更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财税[2013]37号对现有文件进行整合
财税[2013]37号文与已有政策对比,有些内容作了原则性改变。
新政策最明显的变化是营改增阵营增加了新成员,以前是1+6,现在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变成了1+7格局。明确或增加以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1、广播影视服务。
2、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3、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组织安排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证等。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规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规定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因此,财税[2013]37号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规定。由于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为保证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税财[2013]37号保留了融资租赁服务业差额征税规定。新政策框架下,差额征税政策基础淡出,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收政策。
新政策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规定,而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规定。因此,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广东省国税局解释说,也就是对购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铁路运输服务,仍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最新政策(了解即可)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43号文,明确电信业即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电信业营改增的政策一直备受期待。然而,43号文明确电信业将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征收增值税,留给企业的准备时间极为有限。由于43号文规定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增值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6%增值税,同一行业有多档税率的复杂性将带来更大的挑战。另外,文件未延续现有营业税税制下的部分优惠政策,因此电信业的营改增将影响更多纳税人,包括外国电信运营商和新型电信服务提供方,例如数字化服务行业。
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发生固话、移动电话或是网络服务相关的电信费用。根据增值税一般规定,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就其发生的成本费用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