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险种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内 容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保险对象:出生3个月-18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金额:18000元
保险费:30元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按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当地医保范围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当地医保范围的诊疗的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内 容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保险对象: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育龄夫妇
保险期限:30天
保险金额: 6000元
保险费:引产 10元
结扎 8元
人工流产 5元
上环 4元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含手术并发症所致死亡),本公司按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内 容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其中,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且最高为人民币20,000元。 人均保险金额=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家庭成员人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人均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分别以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人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同一项保险金达到该项人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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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涉及险种
《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者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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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4种疾病中的任何1种或者多种,经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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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不超过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有以下两种保险期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一、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二、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每月交保险费一元。投保人也可选择趸交、年交或半年交方式。每份保险金额分为满期保险金额和身故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本合同保险期间相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计划生育专干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内 容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独生子女爱心保险
计划生育女性安康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独生子女教育保险(A)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