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
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
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
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
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
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
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发给中国科
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
人每年1 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所
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
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
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
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
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
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
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
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
法划分超过了6 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 个月平均
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
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 日内缴入国库。
2、个人退职后6 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
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
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
税。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上述“所
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
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
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
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
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
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
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
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
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
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
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
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
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
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
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
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
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
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
的。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
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
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
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包括配偶或父母
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
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
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 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
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
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
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
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
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
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
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 年以内的文教
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 年以内的文教
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十)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
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
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
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
年以上、不到5 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 年以上5
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
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
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
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
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
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5 年。
【例题-计算题8-14】某纳税人在同一纳
税年度,从A、B 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
中:在A 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
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 元),因
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
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 元,该两项收入
在A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 元;因在B
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
元,并在B 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
税1720 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 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
=(5800-48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
(l-20%)×20% =4800(元)
抵扣限额= 900+4800=5700 元,在A 国
实际缴纳5200 元
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5700-
5200=500 (元)
2、B 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抵 扣 限 额 =[l5000×( l- 20%) ×20% ×( l-
30%)=1680(元),在B 国实际缴纳1720 元,超出
抵减限额40 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
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 元。其
在B 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 元,可在以
后年度按我国税法规定补扣。
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
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要求: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l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
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二、代扣代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