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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
委)批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邮编: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拾亿
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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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各项管理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
与之相抵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设立党委、纪委及工会、共青团等组
织。公司党委、纪委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
家政策,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加强
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整合优化资源,加大资本运营力度,使
公司成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大型国有公司并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和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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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实收资本10亿元,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
比例 出资方式
现金
现金
现金
合计 100000 100%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内
容为准)。
第三章 省国资委、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选派和更换应由股东选派的董事;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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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出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省国资委、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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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批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二)批准下达由股东会研究后上报省国资委的经营目标,
组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考核及奖惩;
(三)委派非职工专职监事,批准职工监事人选;
(四)批准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五)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六)审核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省国资委的意见,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四)审议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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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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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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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额及占公司
股权额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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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以
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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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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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派的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管职务的,其人事关系转入公
司,薪酬由公司发放;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兼任高管职务的,
其人事关系不转入公司,薪酬仍由股东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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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三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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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该合理期限
应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公司选派4名;**集
团选派1名;****选派1名;****公司选派2名;职工董事1名。各
方选派的董事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并报省国资委批准。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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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
销;
(十一)根据省国资委征求*****公司意见后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委派,聘任公
司财务总监;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或总经理征得董事长同意后提
名,决定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和董事长人选、监事和监
事会主席人选,决定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派出的经营班子成员人选;
决定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班子成员人选;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拟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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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报股东会批准;
(十八)审议批准经营班子提交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十九)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制度;
(二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述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向股东会提交年度经营责任目标和任期经营责任目
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向股东会报告重大投融资决定、投资项目情况和对外
担保事项;
(四)向股东会报告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情况;
(五)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七)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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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五十条 董事长人选由****公司提名,报省国资委批准后,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其他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
运作;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
等方面代表公司;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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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除遵守本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外,
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
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完成股东会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任
务;
(二)正确处理好与总经理的权责关系,促进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协调运转。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监事提供充分的资料,以确保
董事、监事有足够时间研阅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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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向股东会报送的方案;其他事项的决议,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
原则上应以现场会形式举行,只有在时间紧急和讨论一般性议题
时才可采用可视电话会或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开会及对
议案作出决议,并须经董事本人签名。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议题时,董事必须亲自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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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合并、分立、解
散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等事项。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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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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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专职监事
2名、职工监事1名。专职监事由省国资委委派,职工监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省国资委批准。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指
定,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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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六章 经营班子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立经营班子,由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5
名及财务总监1名组成。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经营班子其他
成员由省国资委征求**公司的意见后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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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人员;
(七)签发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签署公司所属子公司年
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八)在审核的工资总额内,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分
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九)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和委托,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
同和协议,并处理公司有关的对外事务;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七十五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全面认
真、忠实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二)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
(三)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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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群团组织
第七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党
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和下属子公司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由省国资委党委
管理。公司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各 1名,由省国资委任免;纪委
设书记 1名。
第八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营班子,党委书记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
长;非外部董事、经营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
第八十一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政治核心
地位,通过履行参与决策、主导用人、保证监督职能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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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司党委要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
法行使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
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设工会
主席 1人,作为职工董事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按有关程序管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群团章程的规定,
建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依照各自章程在党委领导下独立开展
活动。
第八章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
公司关系。公司依其对下属子公司的出资额,按照《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出资人的相应权利。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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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分别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进行内部整合、设立其他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其他公司。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投资决策权、重大事项决策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
(二)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形式和经营方向;
(三)审议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出售、
改制以及合资合作、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并按规定报批;
审议决定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资产抵押、对内担
保、资本增减。
(四)决定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考核、管理全资子公司
董事和董事长、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经营班子等,并决定上述人
员的薪酬和奖惩;
(五)决定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七)制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进行考核
和奖惩;
(八)审批全资子公司的用人计划、工资总额、分配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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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所持股份比例选派人员进
入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
第九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参股公司章程,根据在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委派股东代表参与管理、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股东提供。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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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红利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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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劳动和人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招聘和解聘公司职工,制定劳动
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择优聘
任机制:实行聘任、聘用制;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实行招
聘制。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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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执行政府颁布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维护公
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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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注
册资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增资扩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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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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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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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通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
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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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省国资委或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须报省国
资委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省国
资委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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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基本管理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决策事项的重要管理制
度。
(四)具体规章是指:涉及公司执行事项的具体管理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所称“交易”事项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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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本公
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经省
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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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