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目的与依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基于医疗保险政策框架下,就乙方作为医疗保险定
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第二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内的药品销售服务。
乙方需保证药品质量,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药、劣
药。
第三条 价格与结算
乙方销售的药品价格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
加价。
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______(每月/每季度)进行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和周期在附件中详细约定。
第四条 信息管理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实时更新药品信息,确保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医保系统的对接,实现参保人员购药信息的实时上
传和查询。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
服务态度、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医保政策,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
暂停服务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
接损失。
第七条 协议期限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到期后可经双方
协商一致续签。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