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和认识《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建设厅 王学锋
2008年8月8日
主要内容
一、理念更新和转变
二、规划制定体系
三、规划实施机制
四、监督检查和执法
五、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理念更新和转变
强调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强化了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统筹了城乡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提升了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权力制约
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责任
遵守城乡规划是全社会的义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是政府职能、也是全社会遵守的契约
城乡规划理念的更新
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成
秩序、协调
安全、公平
……
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载体
关注弱势群体
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公众意愿的体现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
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违反公开要求的惩处
第六十条 镇……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统筹城乡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统筹城乡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统筹城乡保护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分割封闭发展
城乡一体同质发展
城乡互补协调发展
产业特色、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发育、生态和人文特点、景观特征
4、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
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
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
关注民生问题
强调规划实施应量力而行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反对脱离实际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倡导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保持城乡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关注民生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 ……优先安排 ……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为重点内容……。
5、政府的责任和权力制约
政府的规划责任
组织编制规划
组织审批规划
组织实施规划
法律对于政府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规划责任,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
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
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
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
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补偿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二、城乡规划制定体系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总体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体系示意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内容及程序
城镇总体规划内容
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
乡、村庄规划内容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相关部门
编制组织
基础资料收集
规划纲要
规划成果
上报审批
公告、论证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
国务院
批准
公布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城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专家和部门审查
国务院/省政府
公示程序
公众意见
规划纲要/草案
规划成果
专家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人大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人大意见采纳情况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批复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
S14-S16,S26,S27
公布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
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控规
公示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一级政府备案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布规划
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
S19、20
乡 、村 规 划
编制组织
规划方案/成果
上报审批
批准
乡、 镇人民政府
公告、论证会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
公布
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单位、相关部门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编制组织
规划成果
审定
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规划方案
公示、审查
城乡规划的修改
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
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实施情况总结
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专题报告
同意规划修编
不得修编规划
进入规划编制程序
上位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
重大建设工程
经评估确需修改
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
涉及
不具备
不涉及
具备
S4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此类似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
组织论证必要性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专题报告
原审批机关
修改控规方案
修改总体规划
进入总规修改程序
同意修改
进入审批程序
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
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
S48
批后公布
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三大规划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各类专项规划
区域性专业规划、各类城市(乡)专项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区域专业规划
城乡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城
市
设
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实施机制
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
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集约发展、保护特色
空间资源管制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项目审批管理的前置条件
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2、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其他需要的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划拨用地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出让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
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批准。
“一书两证”的一般程序
需批准、核准的项目
划拨方式
出让方式
申请选址意见书
控制性详规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批准、核准
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示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条件
土地招、拍、挂
S36-38,S40
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需备案的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乡、村庄建设
向乡、镇政府申请
市、县规划部门审批
宅基地内建农宅
省自定管理办法
占用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用地审批手续
S41
规划条件变更的一般程序
S43
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
申请变更
规划部门审查
批准变更
新规划条件
土地部门
公示
拒绝
同意
备案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几个重要的法律关系
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审批核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拆迁许可证
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产权登记
规划验收——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机制
细化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补充规定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划对竣工验收的管理
强化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赋予强制执行权
行政监督:全面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人大监督:重在实施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社会监督:针对违规违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具体行为。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政府领导的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程序编制规划
违规委托编制规划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划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 S60
行政不作为
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
发现违法建设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程序违法
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违法许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
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S61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管理)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土地管理、规划部门)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
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S62
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
无资质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取得资质后实际条件不再具备
有资质但超越等级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适用《刑法》渎职罪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城镇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违法临时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强制执行权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规划区的划定
规划区的定义
第二条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规划区制度的局限
我省的对策和要求-全部行政区域,以镇(乡)为最小单元
城镇(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规划+城区规划
县城镇总体规划--县域规划+镇区规划
乡、镇规划--乡、镇域规划+镇区规划
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规划的科学性与强制性
城市总体规划-- 前瞻性和时序的调控
内容的繁杂与简化
强制性与适应性
速度与质量、效率与公平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覆盖面>或=建设用地范围
规划地位与质量--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的刚性与弹性--强制性内容与指标
规划体系的构建--上下位规划、综合与专项
非法定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设计
项目选址管理
选址意见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实际-核准、审批和划拨用地项目适用选址意见(书)
与项目管理程序的衔接
与土地利用制度的衔接
法律释义与国务院文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
第四十一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城市和镇规划区内集体用地-选址、绿证适用
农民建房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城市、镇规划区的农民建房?
许可深度-工程证管理要求
与相关部门审批的衔接-增加选址定点环节
实施管理的几个难点
土地储备-规划许可及其法律依据
一书三证的前置条件与后续环节-法定性
方案审查与施工图审查
规划审批和许可前的公示和听证
规划许可前的审批或审查
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
地质灾害评估;
建设用地审批;
消防、安全、地震;
文物、风景名胜保护;
其他需要相互配合的事项
规划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管理机构及职能
规划编制与管理经费
规划队伍、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法规制度的配套
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技术支撑
系统化、精确性、高效能、现势性
违法建设查处
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对严重和一般违法的判定
没收违法建设实物或违法收入的操作
强制执行权的行使
地方立法的进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初稿完成
省人大今年立法调研,争取明年出台
关键问题
规划区、城乡规划体系、“一书三证”办理范围、程序与条件、执法监督等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