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商品的包装条款
包装分类
1、运输包装(大包装/外包装)
2、销售包装(小包装/内包装)
3、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4、包装条款的规定
一、运输包装
(Transport Packing)
定义: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
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作用:
1)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
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
2)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1、运输包装种类
单件运输包装
箱(Case)
包(Bale)
袋(Bag)
桶(Drum)
瓶(Bottle)
罐(Can)
篓(Basket)
集合运输包装
集装箱(Container)
托盘(Pallet)
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
2、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1)运输标志
定义: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
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作用: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
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
容:
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
简单的几何图形
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称
件号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
定的标准运输标志 的四要
素:
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
参考号码
目的地
件数号码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2) 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
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
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
标志。
警告性标志: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
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
种危险品的标志。
说明:除上述三种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
还刷上包件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
别或地区。
刷唛头时必须注意买方的要求和进口国的规章制度
ICD1(收货人的标记)
3320...定单号(2)
上海...目的港(3)
1/10...(箱、包)件数和总件数(4)
毛重...净重...重量和尺寸(5)
德国制造...原产地(6)
指示性标记:
“小心玻璃,易碎”、
“防火”、“防湿”、
“存放阴凉处”、“勿用手钩”、“此端向上”等。
商品的包装条款:一个例子
展品清单登记及运输说明
活动名称:吉林・东西伯利亚投资与贸易活动周[2005年伊尔库茨克展会]
时间:2005年6月5日~12日
地点:伊尔库茨克市 俄罗斯
唛头标记说明
主唛头基本参照格式:
JILIN IRKUTSK 2005-06-03
CASE NO.*** N/M
唛头的刷制位置为包装侧面邻接3面,清晰醒目,不易脱落掉色.
唛头中星号部分(***),由组展单位统一编写后发放给各参展企业.
唛头中N/M部分,M是参展企业木箱包装总数,N是木箱包装的单件个数.如
参展企业展品共装有5个木箱,M是5,N是1~
:1/5……3/5………A5/5(第1木箱是1/5……最后木箱是5/5).另外,组展
单位务请抄送一份参展企业编号名录给货运总代理该公司.
二、销售包装
(Selling Packing)
定义: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
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作用:
(1)保护商品的品质
(2)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
(3)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
1、销售包装种类
挂式包装
堆叠式包装
便携式包装
一次用量包装
易开包装
喷雾包装
配套包装
礼品包装
2、物品条码标志
定义: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
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志。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
A: UPC码(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
B: 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
(EAN码由12位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时间:1991年
我国条码的国别号:690 691 692
3、一些说明
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
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补充说明:
(1)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
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
塑料衬垫物。
(3)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做衬垫物。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
定义: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
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作用:出口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企业商誉或名牌
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无牌
定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
或牌名的做法。
作用:用于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避免浪费,
降低费用成本。
说明: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
品和/或包装上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定义: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
装。
作用: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
分类:
1)定牌中性
2)无牌中性
四、包装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
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者重量。
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明确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出口实践中
——进口实践中
要明确唛头的指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
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交付的货
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构成违约。
案例7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
某年中国一家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
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
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
并仍使用原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
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出口方提
出索赔,出口方理亏只好认赔。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
近年来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
重要标明公制或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
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
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管理条例一方而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
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消费者的需要。
案情分析: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
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台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箱。”
因此,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
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
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
民地,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对此,加拿大
当局对某些商品已在相关的法令中加以规定。
本例中买卖双力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贴头,更应照
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
殊要求。
案例8 包装不当未引起重视受损
中国某公司向法国公司进口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货
到目的地后发现有少数包装因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
由于出口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
结果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以致引起自燃火灾。
事后出口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法
国公司拒绝。
案情分析:
按本案情况,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全额赔偿。因为买方已收到货物,货
物已在他的占有之下,他也已发现因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现象,
他理应知道该商品有自燃的危险性,而应当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免
损失扩大。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由
于买方未尽自己的责任,而使该批货物自燃,因此卖方对该项扩大的损
失是不能负责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 第(1)款规定:
–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按上述规定来看,买方只能就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的本身损
失要求赔偿,而不能就买方因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向卖方
提出索赔。因此,法国公司拒绝中方公司提出的全额赔偿要求是有道理
的。
案例 9 T201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
箱。货物运抵大连海关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擅自改为每箱50双,共计
120箱。此时该手套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大幅下跌。
请问我方若据买方的包装不符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案例 10-1
内地某公司按信用证方式向香港地区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
证中,指定包装唛头为三角形中一个繁体东字,但卖方刷制包装码头时,
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后经卖方向开证人说明,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
果遭受晚收货30天的利息损失。
案例 10-2 T195
A公司出口某商品,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我方出唛头。因此该公
司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又指定
了唛头。
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案例 10-3
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截至买方
提供时间届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而该公司货已备好。
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 11
某年3月初,山东省某乡镇企业与A国的M贸易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出
口烤花生的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吨,采用纸箱装,每箱装10袋,
每袋450克。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
日前,目的港为A国S港。由于M贸易发展公司对货物的内包装袋不太满意,
认为太粗糙,图案不很理想,于是签约时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因此,
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A方提供。
合同签订后,中方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时催促A方抓紧运送包装
袋。中方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只等A方包装袋到位,但A方包装袋
始终未到。中方多次催促之后,A方提供的内包装终于在4月24日到货。中
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物终于没能赶上28日的船期,中方于28日致电
A方公司,指出由于A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中方公司不能按时交
货,因此要求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
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货已成事实,
我方不同意关于贵方迟交系由我方造成的说法。但我方考虑
到贵方的实际困难,要求中方公司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
拒绝改期交货。”中方加工厂在接到对方的电函后,与对方
交涉,对方做出让步,同意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中方
价格减让了8%。考虑到货物迟交已成事实,而且货物已经准
备就绪,市场行情不断看跌,没有别的选择,只好同意的对
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