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纳税实务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营业税、营业额的概念,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税
率及适用项目、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理解营业税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掌
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营业税的概述
源自欧洲许可金制度。
法国1791年改许可金制为营业税,按营
业额的大小征收。
营业税的概念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
的一种流转税。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属于流转课税,区别
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是对有形的货物商
品的征税,营业税则主要是对无形的劳务商品
的征税。因此营业税也可以称作劳务商品税。
营业税的特点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具有很强的行业调节
能力。
征税范围以提供劳务为主,与增值税互补。
税负低而均衡 。
4.2营业税基本制度
纳税义务人
凡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境内”的界定
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为出口货物
提供保险除外;
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
险劳务。
应税劳务包括: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
业、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和服务行业等7个
项目。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著作权、商誉。
销售不动产包括: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我国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
体所有,但农村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用,改变
为国家所有之后才能转让使用权,所以不存在
销售土地的情况。
2、特殊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确定
方法与增值税中的相同。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
核算,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若自
用则自建行为不属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
动产无偿赠于他人,均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个
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
减免税优惠
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特殊规定:
⑴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
境外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⑵建筑、装饰、修缮等工程——包括原材料及其
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
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金融业以实际收益额为计税依据
贷款,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转贷,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卖出价减去买
入价后的余额;
金融经纪业,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业务,如办
理委托贷款业务等,手续费;
保险业实行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
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⑷演出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的场地费、演
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⑸旅游业务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付的房费、餐
费、交通、门票等的余额为营业额。
⑹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
收益减去购置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⑺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
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
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计税价格=───────────
1-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