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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方式,贯彻价值思维理念,加强战略管控,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机制,提高发展质量,创造可持续价值,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章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投资和前期工作管理程序和运转机制实施意见》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三级及以下单位(以下统称“公司系统”)。
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涉及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统称“职能部门”。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涉及的产业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统称“产业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投资单位以投入资金、实物、资源或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为,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建造、改造固定资产;
(二)产权或资产并购;
(三)设立公司、出资于其它公司等股权投资;
(四)其它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系统所有投资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体现价值思维理念,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满足集团公司要求;
(五)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符合公司系统资源优化配置;
(七)统筹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
(八)严格控制非集团公司支持的非主业和参股投资;
(九)投资形成闭环管理。按照规划、发起决策、立项决策、上报核准决策、开工决策、后评价的投资管理周期,形成闭环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包括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发展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实施监督、风险控制、责任考核和项目后评价各环节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公司系统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内容、规范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简称“投审会”),由分管战略部门的公司领导,相关总师、助理、副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战略部门的公司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活动立项申请报告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战略部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和发布投资决策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投资项目的决策;负责项目立项和核准报告的上报工作;协调相关产业部和科环部进行项目核准工作;参与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包括项目初可研、可研审查及收口、初设审查及收口等会议;组织召开投资与前期工作综合协调会;负责集团公司与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 资产部负责开展资产并购项目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和融资。
第十一条 产业部负责具体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生产运营等工作的管理;负责提出产业投资计划、规划的方案意见,按程序组织进行项目的初审、论证和开工审核工作,负责项目核准过程中专项报告的上报和催批,以及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专业司(局)、专业部委或部门的协调,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开发主体、投资者和合作方式,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第十二条 科环部参与项目发起和立项阶段的方案论证,开工条件审核,负责投资项目环保方面相关要求及指标审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完成水保、环保等方面的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效益指标符合性的审查,协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运营协调部负责电、热(冷)力市场运营风险的管理,负责投资项目电热量、电价、热(冷)价等边界条件的审查。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人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相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资福利等条件的审查工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决策问责制度并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政法部负责投资活动的法律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 监察部负责投资项目的监督监察,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可承担投资项目技经评审和风险评估以及后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管理权限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投资类别和投资额度,对投资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决策和管理。
(一)履行集团公司决策批准的投资活动
(1)发电、煤炭及相关项目;
(2)资产并购与股权投资项目;
(3)工程技术和金融产业3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
(4)单项工程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小型基建项目;
(5)境外投资项目;
(6)新兴产业项目;
(7)参股项目;
(8)非主业投资项目;
(9)按规定应由集团公司决策的其他重要投资项目。
履行集团公司决策批准的投资活动,按集团公司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履行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的投资活动
(1)工程技术和金融产业300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
(3)按规定应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履行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的投资活动,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会同战略部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分管产业部和战略部领导审批,重要项目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技改项目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分环节决策和管理。
(一)根据投资活动各阶段的特点和重要程度,新建项目投资活动原则上分为发起、立项、上报核准和开工四个环节的决策管理;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扩建项目的立项决策,可采取一次决策、分期实施的方式。
(二)并购项目(在建、在役项目)、煤炭详查和勘探项目按照发起、立项两个环节决策。其中立项阶段应完成尽职调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金融投资项目,可分为发起、立项两个环节进行决策。
(四)工程技术投资项目按照发起、立项、开工决策三个环节进行决策。
(五)增资扩股投资项目按照发起、立项两个环节进行决策。
(六)境外项目按照发起、立项、核准、开工四个环节决策。
(七)其他项目。对于需集团公司决策批准的技改和环保项目分为立项和开工两个环节进行决策。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总体运转程序,按集团公司印发的《投资和前期工作管理程序和运作机制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开发价值,需要从集团公司规划、计划中核销的,程序同立项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投资活动的时效性,设立“绿色通道”,个别重大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可按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特事特办。
第一节 发起决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发起申请工作的重点是投资项目与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符合性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具体实施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发起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华电规〔2012〕370号)规定执行。
第二节 立项决策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决策的重点是投资的必要性,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的边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完成项目初可研审查(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以及工程技术等项目完成可研)后,向集团公司报立项申请报告,履行项目立项决策程序。
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建厂条件的可行性分析、建设方案的先进性、投资结构的合理性、经济效益分析、竞争力分析、风险分析等,具体项目要求详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办法》(中国华电规〔2012〕621号)。
第三节 开工决策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开工审核和决策的重点是项目的建设条件、经济效益评价和所需资金落实情况,配套工程建设情况,开工的必要性和时机。具体实施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开工决策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2〕441号)规定执行。
第四节 政府相关审批环节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项目初(预)可研完成后进行立项决策,立项决策通过后向国家或地方能源局上报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路条),项目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国家或地方发改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节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战略部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各产业部负责提出相关产业投资计划建议,战略部负责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编制完成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条 已核准项目通过开工决策或施工准备批复后,方可纳入其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和开展施工准备。项目年度投资总规模必须控制在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内。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
(一)拟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计划安排;
(二)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含项目核准、施工准备、配套工程等;
(三)投资概算、项目公司及其股权结构、所需资金来源等;
(四)二级机构的决策情况。
第五章 投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检查和监督。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项目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投资决策机构,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家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三)因条件变化致使项目投资超过概算;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控制权转移;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对集团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
(六)项目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其他需重新决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资单位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的过程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制度,完善内控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建立监督与约束机制,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项目投资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系统项目投资所需资本金和融资,在集团公司指导下,由投资单位负责筹措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公司系统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系统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与考核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后评价意见用于指导改进本项目工作,或同类新上项目工作。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投资结果纳入业绩考核评价,并与单位负责人的使用和薪酬、单位薪酬挂钩,严格考核兑现。对于重大投资失误,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单位针对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制订处理预案。出现问题后,投资单位应迅速启动预案,同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系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
第四十四条 投资活动必须体现价值思维理念,符合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与产业布局要求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乱投资。凡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管理程序擅自投资的行为,将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战略部会同政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3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计〔201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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