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
第三章:增值税的检查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征税范围的检查
• 增值税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销售货物的一般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
括工业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和商品流通企业销售
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气体在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
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
配劳务。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增值税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外商投资企业聘任本企业雇员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
服务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外商投资企业
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
• 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
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
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
其应纳税额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
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增值税纳税
人的划分标准
• 增值税纳税人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划分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
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
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
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以认为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适用税率方
面的检查
• 纳税人销售和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其他劳务的基本税率
为17%。兼营不同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
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
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
药、农膜等货物的,税率为13%。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4%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免税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
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提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属进口的设备。
•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等。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采取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
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的-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
•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取
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 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销售货物方式的-收到商业汇票时。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
生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
•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进口货物征税的检查
• 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机构:由海关代征。
•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报关进口的当
天缴纳税款。
• 进口货物纳税地点: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
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纳税地点的检查
• 固定业户纳税地点的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回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的规定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向销售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增值税基本要素的检查-纳税期限的检查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
税。
•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
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
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
月应纳税款。
销售额的确定
• 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a.承运部门的运费
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
货方的。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征税规定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
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
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
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
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
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
计消费税。
(2)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3)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
额另行开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额。
•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
中减除还本支出。
•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其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
视同销售行为
• 委托代销货物;
• 受托代销货物;
• 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进项税额转出。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1、审查“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
检查纳税人发出货物的会计核算,若发出货物的对应
科目是“货币资金”或应收预收项目,则可能存在隐瞒
收入的情况;检查销售收入项目,检查有无计提相应的
销项税额。
2、对委托代销货物的检查
首先应审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看双
方是否构成代销业务,并将“产成品(库存商品)”、“
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费用” 、“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等明细账及会计记账凭证等相互核对,看代销货
物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金额人账。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3、对价外收入不计销售额的检查
(1)注意纳税人是否有将其直接计人‘实收资
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的;
(2)是否有不开发票,收取现金设“小金库”
(3)是否有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或冲抵“营业外支出”、“其他业
务支出”科目的;
(4)是否有长期挂在往来账户的情况。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4、检查“生产成本”的明细科目“基本生产成
本”、
“辅助生产成本”科目与其他科目的对应关系。
若发现“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科目贷方对应科目是有关货币资金类或结算科
目时,就要注意是否有将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不
记“产品销售收入”,而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或挂往来账户,以及增加有关货币资金,减
少应税收入的问题。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5、对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检查
(1)利用“原材料”、“材料物资” 、“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方与
其他科目的对应关系,检查纳税人有无少记、漏记应税收入问题。
(2)材料销售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原材料”
及“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现金”等科目,检查企业销
售材料业务是否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是否按规定交纳了
增值税。
(3)审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看纳税人是否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及时记“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有无长期挂账的收
入。
(4)审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看纳税人是否有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
劳务的行为,如取得的价外费用,应税产品的残次品,等外品、
下脚料收入等的销售,通过该科目处理,或将上述收入直接冲抵
“营业外支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
等科目处理的。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6、对应税货物的残次品、等外品销售的检查
检查残次品、等外品对外销售时是否通过“产
品(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人”科目
核算,同时计提其销项税额。
7、以产品(商品)、应税劳务换取货物、抵付加
工费的检查
检查纳税人有无不记或按兑换差价少记“产品
(商品)销售收人” 、“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况。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8、对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的检查。
按混合销售计征增值税,注意检查不计销售的情况。
9、销售自制半成品、零配件及账外盘盈产品(商品)的检
查。
10、化自产为加工、抵减销售收入的检查
11、随同产品(商品)出售及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的
检查。
1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
13、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检查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
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而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 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
(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和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建设基金依7%的扣
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根据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
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规定中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所用购进货物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 外购固定资产;
•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
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
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 当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出或将已扣税的外购货物
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
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购进货物、在产品、产
成品发生非常损失的,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
会计处理。
• 对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
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
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
的,其已计入进项税额的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 纳税人为偷税的目的,一方面将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已
作为生产经营应税货物所需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领
用时才确认用于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纳税人不按规定予以转
出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可能明知外购置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免税
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人亦故意持相应的进项税额报税。
• 检查方法为:
(1)检查纳税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
目的贷方发生额,查明纳税人有无免税货物销售或非应税项目的
经营收入;
(2)对照“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
产品(商品)销售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看有无“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外的损
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
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 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包括外购货物、在产品、产
成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
应按规定转出。
•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检查重点:
(1)检查纳税人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看纳税期
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2)如果有,检查纳税人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
是否己按规定转出。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的进
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 纳税人为偷税的目的,一方面将为生产,经营应税货
物所需购入的货物,根据需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费,纳税人不按规定予以转出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在
购货时已明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纳税人有意
将相应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 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在建工程”明细账,看有无属于集体
福利设施的在建工程项目。
(2)检查纳税人“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的核
算内容有无与材料类科目或“库存商品”科目对应的项
目。如有,检查所领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已按规
定转出或者是否有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
物,购进时进项税额也已申报扣税。
案例1
• 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于1994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主营
小五金标准件、橡胶制品.兼营建筑装修业务,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10月起,该公司将其门面
经营交由丁成经营,经营品种为该公司的主营项目。
协议书条款:欣起盛实业公司向丁成提供门面房经营
并提供营业执照、发票,确保丁成正常营业;丁成自
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丁成自己
负责,与欣起盛实业公司无关;丁成须守法经营,按
章纳税,上缴管理费,不得延误, 后果自负;丁成每年
须自向欣起盛实业公司定期上缴5万元。之后,丁成没
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就开始经营,每
月月末向欣起盛实业公司上报报表,按一般纳税人核
算应缴增值税额,并将款项汇到欣起盛实业公司帐户。
欣起盛实业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案例分析
•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
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租赁、承包经营标准:一是承包人在财务上
独立核算,独立进行经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承包
人对其经营活动享有占有权和支配权,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
包费等。
• 1997年1月,国税稽查人员对欣起盛实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认定
丁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小
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 对欣起盛实业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将发票提供给丁成使用,属
于转借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2)丁成提供给欣
起盛实业公司入账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认可;(3)按丁成使
用欣起盛实业公司发票所开票面全额,补征人库。
案例2
• 深圳润成石油制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柴油、
机油等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经市国税局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3月,国税稽查人员在实地调
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里存入着大量油桶,经询问后得
知是在售油时向客户提供出借油桶的服务,每只油桶
收取租金80元,回收期限为1年。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
“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明细账,发现尚有
贷方余额万元。结合“包装物一油桶”库存情况,
查实该公司共购入油桶1万只,全新未用油桶4000只,
周转使用已收回的旧油桶1200只,周转使用尚未收回
的油桶4800只,只收取押金金额万元,经与购销合
同等有关资料相核对,发现其中4040只油桶已超过一
年的回收期限,相应的押金万元,应转作商品销
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
案例分析
• 对因逾期末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对逾期包装物押金长期挂账,按税收征
管法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增值税款
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 调整账务如下:
(1)结转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 32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缴纳所偷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案例3
• 深圳广润电器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1995年1月至10月“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一直为借方余额,税务机关经调查了解,该公司隶
属于该市电视台,1994年6月以来由李树成承包经营,每年租金10
万元,一切税费由李树成自理。经检查该公司的财务资料,未发
现有偷税现象。检查人员决定时其主要供货单位进行调查,发现
该公司发生以下业务:
(1)199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从某电器公司购人彩电。合同规定,
每购入1000台,可得10台29寸彩电。该公司共计收到提成彩电50
台,成本价万元,收到时未入账,销售后取得收入万元,
已进人李某个人腰包。
(2)199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从长丰电器公司购冰箱、空调等家
电,并收到以三包费名义返还的现金万元未入帐。
案例分析
• 李树成隐匿销售收入,已构成从偷税,应依法
补交税款并予以处罚。从供货方取得的货物已
销售.应补缴增值税:
(262000/)*17%=(元)
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劳务”补缴增值
税:(120300/)X 17%=元
• 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382,3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3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5,
案例4
• 深圳昶辉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个生产钢材、水泥的
国有工业企业,1996年实现利润 万元。税务人员发现,该
企业“待处理财产净损失”的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万元,进
一步的检查记账凭证,发现其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产成品
再通过审查原始凭证,发现购进材料霉烂毁损元,自产
水泥变质后报元。该厂材料、产成品报损共计
元。另外,稽查人员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
生产成本的比例为%,其中,适用17%与13%税率的货物的
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的比重分别为%和
%。
案例分析
•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
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没有将
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款。应转出进项税
额:%X(%X17%+%X13%
)+%=(元)
• 调整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思考题1
• 某石油公司附设汽车发运处,该发运处
的汽车发运业务交纳营业税。经检查,
该石油公司本月销售收入160000元,汽
车发运收入40000元,本月汽油购进额
200000元,进项税额32300元,已全部抵
扣。
• 要求:计算该石油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并作出当年检查的帐务调整分录。
思考题1答案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500*(40000
/200000)=6460(元)
• 调账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64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460
思考题2
下列( )凭证是属于可以结转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合法凭证。
A 购货时从销方取得的分别注明价款和增值税额
的专用发票
B 购进原材料时从销方取得的普通发票
C 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D 购进免税农产品,由供货方填写的普通发票
E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完税
凭证
思考题3
• 某企业供销人员购进摩托两台,并向销
售方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购进额
8000元,进项税额外负担1360元。该进
项税额已入帐。
要求:指出错误并作出调帐分录
思考题4
• 检查某企业,发现其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
工程,产品实际成本为39000元,不含税
售价为46000元,增值税率为17%,帐务处
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9000
贷:产成品 39000
要求: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并作出调帐
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