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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本章目录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本章小结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
1.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
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
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
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二)按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保险期间
在一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
短期业务。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
险两大类。
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单能否分红: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人身保险中常见的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
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
的头2年为可抗辩期。
案例
被保险人许某于1997年11月15日投保重大疾
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未告知特殊情况,
指定受益人为颜某。2002年3月25日,公司理
赔部门收到受益人颜某的理赔申请,称被保险人
于2001年4月在某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肝硬化,
经治疗无效,于2002年3月23日在该市三乡医
院死亡。后经调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5月被诊
断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既往有近20年
的嗜酒史,每天白酒一斤左右。
新《保险法》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
人支付的保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
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三、自杀条款
自杀的定义:
1、主观上有终结生命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
思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自杀行为如何认定责任?
保单复效后两年内自杀如何认定责任?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
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
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
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
有效。
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仅适用于期缴保单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五、战争除外条款
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种标准:
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
争。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所有权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豁免保费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一、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等。
保单所有人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个人或单位,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
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
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
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自应缴纳保险费之
日起计算。
适用于期缴保单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
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
险费。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三、复效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二年内
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
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
效力。
恢复原有合同效力的,不变更原合同的各项权利
义务。
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予负责。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四、保单贷款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二年后,以保
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
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也称作保单的
现金价值)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五、保单转让条款
绝对转让: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
将给付受让人而不是原受益人。
抵押转让: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
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
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
在保单转让时,保单所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
人,由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生效。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六、受益人条款
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受益人;
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七、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解决共同灾难发生时,受益
权归属的依据。
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身
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赵某
有一个哥哥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1999
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露,
赵某和母亲双双中毒身亡。赵刚得知消息后,
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
自己是母亲的亲身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
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而此
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
金的申请,两人发生争议。
观点一: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
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
产权,保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由其
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
根据人身保险之理论,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
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故
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
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
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
继承。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八、豁免保费条款
对于成年人,在规定年龄前(如60岁)因遭受人
身伤害或患病而高度残废,可免缴所有保费,保
单继续有效。 对于未成年人,通常在投保人于被
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死亡时,豁免保费。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不没收条款)
红利选择权条款
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一、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不没收条款)
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
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只适用于分期缴费的保单。
可以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
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等。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二、红利选择权条款
仅适用于分红保险。
可选择:领取现款;抵交保费;累积生息;增加保额。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三、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一次性领取现款
保金存于保险公司,以保证利率累积生息
固定期间选择,由受益人选定期间,以分期支
付的方式给付
固定金额选择,即按受益人确定的某一金额给
付,直至本息用尽为止
终身年金选择
……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传统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是仅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死亡的
条件下,保险人才给付保险合同所约定金额的保险。
死亡保险的特征:
(1)只对死亡事故给付;
(2)保险费比较低;
(3)死亡保险是利他型保险;
(4)易增加逆选择和诱发道德风险。
1.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明确的保险期限,当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合
同终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责任。
2.终身寿险 :是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通常视作
定期寿险的特殊形式。
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缴纳方式:其一是趸缴;其二是
终身缴费;其三是限期缴费。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
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中的一类特殊的险别。如果保
险金按事先约定的周期分期给付,便是年金保险。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按照给付的条件,分为生存年金和确定年金。
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三)生死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指无论被保
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
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有两项基本用途:一是提供老
年退休基金,二是为遗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保险,指包
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
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连险基本上是
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
生存保险金给付。
二、 新型人寿保险
特点:
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的基础是却是可以变
动的。
2.分帐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类账户,一部分是保障账
户,另一类是投资账户。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投资
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4.费用收取。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
费用: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
产管理费、手续费和 退保费用。
(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也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
产品。它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间、交费期限、
每次交费数额、交费方式、给付方式和时间
等方面都富有弹性,极大地方便了客户,满
足了客户的需要。
二、 新型人寿保险
特点:
死亡给付模式:A计划和B计划;
结算利率:提供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只可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三)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
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红利主要来源:(1)死差益(2)利差益(3)费
差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