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本章分为三节:
①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公司的小模型:
股东
(法人)
公司
(资本)
债权人
①出资
③股权
②债
交易
具体问题:
¨①什么是出资?出资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②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那么这项义务如何
履行?
¨(出资是否必须用货币形式?其它形式可
不可以?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以其它形
式出资,法律有何要求?)
¨③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那么违反这项义务
应承担什么责任?
¨④出资的结果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
股权,那么什么是股东?股东的法律地
位如何?股东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
义务?
¨⑤什么是股权?股权的性质是什么?股
权的表现形式如何?
¨⑥如何行使股权?如何转让股权?如何
保障股权?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一、出资的概念(教材P239)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
)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
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
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
给付义务。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二、出资的法律意义
¨ 1、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
法人的要件。
¨ 2、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
责任。
¨ 3、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
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本节包括两个问题: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 1、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
¨①出资形式法定性。
¨②财产价值的确定性。
¨③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
2、我国法定股东出资形式。
¨ 第24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
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
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
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
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
¨ 第80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
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
¨(股份有限公司)
¨①货币。这是资本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②实物。
¨③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
¨④非专利技术。
¨⑤土地使用权。
3、其他出资形式问题。
¨除了上述五种法定出资形式之外,其它的
财产权可否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
¨实践中对于法定的五种形式已经有所突破。
¨例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股权置换、国有
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转股”、
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职工持股问
题、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等等。
¨注意:
¨其一,强调谁的利益?股东还是债权人?
从不同的利益视角进行利弊分析,可能会
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二,与我国公司法的理念是否一致?与
其它相关制度是否协调?
¨其三,现实中是否有需要?能否解决现实
问题?
* 新《公司法》的改革: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公司:
¨第83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
27条的规定。
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
¨ ☆有限责任公司:
¨ 第25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26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
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
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
¨ 第82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
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
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
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
请设立登记。
¨ 第83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新《公司法》:
¨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具体步骤:
¨ 1、出资的价值评估。
¨ 2、交付或转移产权。
¨ 3、验资。
第三节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
¨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
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
假出资、抽逃出资。
¨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
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
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
疵出资。
二、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 1、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违反出资义务的
股东,对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
担相应责任。
¨ 2、导致公司设立瑕疵,违反出资义务的
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①追缴出资。
¨追缴——请求强制履行。
¨②催告失权。
¨另行募集或减资。
¨③由其他发起人代替缴纳出资。
¨追偿或代位。
需注意:
¨其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在已
经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对于未实际出
资的部分不应享有股权。
¨追补出资的,可主张追补以后的股权。
¨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强制违反出资义务
的股东放弃或转让其已认购的股权。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在认
购出资额范围内仍负有债务清偿责任。
¨其二,其他发起人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
东(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其三,公司成立前,对违反出资义务的
股东的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是其他发起
人;公司成立后,原告是公司,但其他
发起人在公司怠于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其四,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在公司成
立之前,其性质属违约责任;在公司成
立之后,其性质属于侵权责任。
【案例】(教材P268,案例1)
¨ 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近年农机产品销路不好,该农
机厂只好停产。张某看中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共3000平方
米的空置厂房适合于商业用途,便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
后做成建材市场对外进行招租,赚取租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
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实业有限公司来进行该项目的经营。为此,双
方合议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又拟定了公司章程。
¨ 章程规定:
¨ ①公司名称为X X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农机厂以厂房出资,该厂房评估价值
3100万元,张某以货币400万元出资,农机厂占公司股权88.57%,
张某占股权11.43%。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
风险与亏损。
¨ ②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
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
¨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 公司成立后,建材市场对外进行广告招租,由于该市场所处地理
位置优越,招租业务很火爆,3个月即招租完毕。飞龙公司共收取
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元。建材市场开业后2个月,张某利用飞
龙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其总经理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1500万
元全部从飞龙公司账户划走,人也一走了之,飞龙公司向公安部
门报了案,但张某查无下落。由于市场无钱,经营管理混乱,业
务变得萧条,1年后,合同期满的商户纷纷要求退出,并要求飞龙
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公司已无款可退。商户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拍卖飞龙公司的房产,以拍卖价款返还商户的保证金。
但飞龙公司辩称,该房产的产权人为农机厂,农机厂只是为飞龙
公司的股东,不能代替飞龙公司承担责任。经法院调查查明,农
机厂的房产在飞龙公司成立后并未办理向飞龙公司的转让登记。
¨【问题】
¨在农机厂出资的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
下,商户们向法院提出的执行该房产的请求可
否予以支持?
¨【简化案例】
¨某厂以房产出资,张某以货币出资设立飞
龙有限公司,但某厂的房产虽交付使用,
却未办理转让登记。在张某携款外逃,公
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请求法
院执行某厂的房产来清偿债务?
¨此案涉及问题: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答案:可以。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注册登记出资额
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例】(教材P268,案例2)
¨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看中了A大学锂离子电池生
产技术,与A大学决定共同成立一家科达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生产、销售该锂离
子电池产品,金达公司以货币出资,A大学以
技术出资,但在A大学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上,
A大学坚持要占49%的比例,金达公司最后妥
协同意。由于这一比例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高
新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直接以该技术出资,
注册时肯定通过不了,金达公司与A大学签订
了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技术转让协议。
¨借款协议订明,金达公司借款人民币980万元
给予A大学用于公司设立之出资。公司成立后,
以公司受让A大学锂电池支付的980万元转让费
偿还。同时,金达公司代表准备设立的科达公
司与A大学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科达
公司一经成立,A大学即将锂离子电池技术的
所有权转让给科达公司,转让费人民币980万
元,相应地,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A
大学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数额均为980万元。
¨ 2000年5月,双方依照上述协议发起设立了科
达公司,开始了锂电池的生产,1年后,金达
公司发现产品市场远非预料得好,账面上处于
亏损状态,金达公司感觉自己出资太多,吃了
亏,而且,双方在经营方针、策略和内部管理
问题上分歧严重,以致发生纠纷。金达公司因
此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发起人协议、技术
转让协议中涉及A大学出资额及技术转让费的
条款无效,要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A大学在
注册资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
¨【问题】
¨ (1) 金达公司与A大学围绕出资问题签订的上
述几个协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
资最高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 (2) 对金达公司将A大学在注册资中的比例由
49%下调至35%的诉求可否给予支持?
【案例】(教材P269,案例3)
¨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认为,利用
本地地处城市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
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游农场吸引城市人
群节假日来休闲度假,将是一个不错的投资项
目。几经商量,决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
营该项目。随后,四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制订了公司章程。
¨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①公司注
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货币80万元,乙出资
货币60万元,丙与丁各出资货币30万元,相应
地,各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占股比例分别为40%、
30%、15%、15%;②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与风险。
¨甲、乙、丁依发起人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丙
因对旅游农场的经营前景没有太多把握,在出
资时举棋不定,支付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
延不出钱了,甲因与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关系
不错,开出了四人共出资200万元的验资证明
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获得了法人营业执照。
¨ 1年后,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年终分配时,丙提
出要求按15%的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补齐原出资
差额25万元给公司,而甲、乙、丁则认为丙没有
足额出资,构成了违约。在做出的股东会决议中,
决定将丙出资的5万元退回,取消丙的股东资格
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资格。为此,丙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资格,要
求补交25万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
¨【问题】
¨ (1)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参与公司盈利分配?
¨ (2)公司是否有权取消未履行发起人义务的发起
人股东资格?
本章重点问题:
¨股东出资的形式
¨股东出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