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测算标准及依据
类别
序
号
项目 计算标准 依据 备注
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固定工安
置费(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
2003 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
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
破产国有企业固定工安置费
(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
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
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 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
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文、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 号)
工作年限按《意
见》规定计算
2
合同制职工(含临时工)经
济补偿金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
平均工资的就高计算)×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
在职人
员
3
为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医疗保
险费
[职工当年月人均缴费基数×%×12+48 元(大额医疗补助
费)]×职工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
令)
4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项目外费用(企业支付部分)
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规定项目)×120 月×本企业离休人
数
5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项目外费用(企业支付部分)
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规定项目)×120 月×本企业退休人
数
省、市政府相关文件
企 业 应 附 项 目
明 细 及 执 行 依
据。
6 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药费
本市当年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缴费基数(现按 20000 元计
算)×10 年×本企业离休人数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企业离
退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03]67 号)
7 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费 48 元×10 年×本企业退休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
令)
大额医疗补助费企业
承担部分 48 元为今
年执行标准
离退休
人员
8
破产、撤消、解散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上年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10 年×本企业退休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
令)
209
9
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复
发医疗费
所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复发年人均医疗费×10 年×
工伤(职业病)离退休人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
政策未明确预留
的具体标准,现
使用标准为暂定
10 离退休人员托管费
[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 2%×2 年)]×本企业离退休人数
《贵阳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重组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
的意见》
11 欠缴社会保险费 按企业实际拖欠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
12
企业未参保人员(含临时工)
补缴社会保险费
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劳动法》、《贵州省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黔
劳局发[1995]20 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
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 号)
13 拖欠职工工资
对照《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
的处置意见》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计算
14
拖欠职工医药费(未参加医保
前)
根据企业内部医药费报销的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9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企业应提供本企
业职工医药费执
行的相关规定。
职工劳
动债权
15
其它依法应列入劳动债权的
项目
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
1-6 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计算:伤残津贴标准×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
休年龄的剩余月数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 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 号)
此 项 费 用 与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或
经 济 补 偿 金 不
重复计算。
5-6 级 解 除 劳 动
关系后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和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
剩余月数(剩余月数的计算:5 级不得超过 72 个月,6 级不得
超过 50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 5-6 级工伤职工
仍执行原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办法》(草案)
《工伤保险条例》
未明确预留的具
体标准,省、市
实施办法未正式
出台,现使用标
准为暂定。国家、
省、市出台新标
准,从其标准。
工伤和职
业病人员、
非因工负
伤和患病
人员、抚
恤人员
16
工伤职工所
需费用
7-10 级解除劳动
关系后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和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
余月数(剩余月数的计算:7 级不得超过 24 个月,8 级不得超
过 18 个月,9 级不得超过 8 个月,10 级不得超过 4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 7—10 级工伤职工仍执行原规定:
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 级 12 个月,8 级 10 个月,
9 级 8 个月,10 级 6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办法》(草案)、《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
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61 号)
210
291
旧伤复发医疗费
所在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复发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定退
休年限+10 年)×工伤(职业病)职工人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
政策未明确预留
的具体标准,现
使用标准为暂定。
16
工伤职工所
需费用
生活护理费
计 算 标 准 × 按 职 工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的 年 限
(计算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4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 号)
工亡职工供养亲
属抚恤金
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的实际年限
[抚恤金发放标准:配偶月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 40%;其它亲属
为职工本人工资 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的工资。(已执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就高执行,但不高于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 号)、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2]61 号)
已纳入统筹基金
支付的不再列项
计算。
17
抚恤人员所
需费用
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
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供养亲属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
年限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 配偶月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其它亲属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
工生前的工资。从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1999 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
《贵州省劳动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
号文)、《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
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56 号文)
因工、非
因工人
员及抚
恤人员
18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按不低于本人工资 6 个月计算;患重病
和绝症的还应增加,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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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医疗费
所在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
定退休年限+10 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职工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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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移交社会管理的社会职能
人员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政策规定测算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35 号)
其它
21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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