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合同
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关系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生效
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
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但这 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
合同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
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 相反,当事人既可
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
以在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满足时, 行使合同
的解除权变更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的变更概念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
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 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
的现象。的现象。
•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
债务人的现象(合同的移转)。不论是改换债权债务人的现象(合同的移转)。不论是改换债权
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
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
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 让。让。
• 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
特点:特点:
•利义务的转 让。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
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
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
成新的协议;
•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
变化,也即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
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
容的全部变更;
• 3、合同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
可有如下类型:可有如下类型:
•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
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
害赔偿债务;害赔偿债务;
• 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
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
• 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 变更合同;变更合同;
•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 1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 2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
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1)标的变更;标的变更;(2)(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3)标的物标的物
品质的改变;品质的改变;(4)(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5)履行期履行期
限的变更;限的变更;(6)(6)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地点的改变;(7)(7)履行方式的履行方式的
改变;改变;(8) (8) 结算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9)(9)所附条件的增添所附条件的增添
或除去;或除去;(10)(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11)担保担保
的设定或消失;的设定或消失;(12)(12)违约金的变更;违约金的变更;(13)(13)利息的利息的
变化。合同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变化。合同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
• 3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
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
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 为必经程为必经程
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
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
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
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
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
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
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
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
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
同, 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
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
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
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
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
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
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 加债务人负担加债务人负担
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
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
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
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
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
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
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
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
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
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
行为。其特点在于在:
•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
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
是部分的转让。
•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 须有有效合同的权利的存在;须有有效合同的权利的存在;
– 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
– 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 须通知债务人;须通知债务人;
–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转让人和受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转让人和受让
人之间的发生的法律效力。人之间的发生的法律效力。
• 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 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
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
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
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
转;转;
•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
利瑕疵;利瑕疵;
• 转让人在某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权转让人在某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权
利再做出转让。利再做出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对债务
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
务;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做出履行
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
任;
•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
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
而消灭;
•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一般所指的合
同义务移转仅指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将债
务人的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参见
P224)
•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 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 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 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
– 须经债权人的同意;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 须办理有关手续。须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替代原
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
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
债务人有关的从债务。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
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它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
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法律规定
的移转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因企业的合并
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合同一方
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
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
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
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五节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
称合同的消灭,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须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合同终止的
原因: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债
务、混同等。
•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
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的
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消弱(合同终止是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消弱(合同终止是
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到阻止;合同效力的减弱是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到阻止;合同效力的减弱是
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
的给付。)也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只是的给付。)也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只是
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更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更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
同主体的变更为合同的移转,合同关系客观上并同主体的变更为合同的移转,合同关系客观上并
未消灭;内容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或客体变动,未消灭;内容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或客体变动,
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仍然存在,而并没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仍然存在,而并没有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清偿、混同;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债务免除、抵
销、协议解除;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合同的法定
解除、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人
的终止等。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
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第六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
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
行为。
•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一)清偿的主体(一)清偿的主体
• 清偿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清偿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 清偿受领人: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清偿受领人: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
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
正合法收据的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正合法收据的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等。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等。
• (二)清偿的标的: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二)清偿的标的: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
• 部分清偿部分清偿
• 代物清偿代物清偿
• 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 三、清偿的抵充三、清偿的抵充
•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一)清偿抵充的概念: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
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
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
充何种债务的制度。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 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 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 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 (三)清偿抵充的确定办法:(三)清偿抵充的确定办法:
• 约定抵充;约定抵充;
• 指定抵充;指定抵充;
• 法定抵充。法定抵充。
第七节 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
主客 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
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
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
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
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
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
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由此可见,
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
提前消灭的问题。
• 2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
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
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
同履行成同履行成 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
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
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
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而产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而产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
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
第第94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
定解除条件。该法第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148条和第条和第219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
别合同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
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
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
认约定解除等。认约定解除等。
•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为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
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
解除 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
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
行为是当事人 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
的主体。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
除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 况而裁决的,不需
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
当事人双方协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
生解除的意思表示。
• 4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
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 国的立法国的立法
不尽相同。在我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不尽相同。在我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
直接规定,有人认为解除无溯及力。本书认为,直接规定,有人认为解除无溯及力。本书认为,
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
而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如果这种观而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如果这种观
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
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解除也与附解除条件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解除也与附解除条件
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
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 (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 在合同法中,解除与有些制度似是而非,需要加在合同法中,解除与有些制度似是而非,需要加
以区分,在区分中进一步认识解除的法律性质。以区分,在区分中进一步认识解除的法律性质。
• 11、解除与终止、解除与终止
• 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
关系,并且有共同点。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关系,并且有共同点。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
系如何呢?就现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系如何呢?就现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
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
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有时为解除的一种
类型;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类型;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
予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予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
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
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
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
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做解除。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做解除。
• 22、解除与撤销、解除与撤销
• 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 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
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
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引起两者的原因来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引起两者的原因来看,
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
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其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其
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
5959条第条第2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
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 33、解除与附解除条件、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
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 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
性。但二者更有差异: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性。但二者更有差异: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
一切民事一切民事 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合同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合同
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其二,在民事法律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其二,在民事法律 行为中附行为中附
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
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 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
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
于当于当 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其三,解除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其三,解除
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 然且自动地消然且自动地消
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仅仅具有解除的条 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
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
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
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 到合同成立当初的。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
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为了便于掌
握 和研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
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解除类型化。
• 1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
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
对方主张对方主张 ,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在德国等民法上,,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在德国等民法上,
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单方解除,以一方违约为解除权产生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单方解除,以一方违约为解除权产生
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上,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还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上,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还
包括协议解除,并且单方解除的条件也不以一方违约为限。包括协议解除,并且单方解除的条件也不以一方违约为限。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
使。我国法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使。我国法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
理论解释也理论解释也 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
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
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
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
以适 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
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
件。前者叫一 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
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
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 除的规定,而且有
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
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
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
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
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
除除((第第9393条第条第22款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
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
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由于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由于
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
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
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有必要把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有必要把
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
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
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的条件之分。约定解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的条件之分。约定解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
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
别,难以在此一一详察,本节仅讨论一般法定解别,难以在此一一详察,本节仅讨论一般法定解
除的条件。除的条件。
•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
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
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
为。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为。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
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
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
同。同。
•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
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 双方之间双方之间
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
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 权债务归于消权债务归于消
灭。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灭。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
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
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
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
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
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
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
• 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
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 过什么途过什么途
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
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第第9 4 9 4 条条
第第11项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
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 因此具因此具
有优点。有优点。
• (四)、迟延履行(四)、迟延履行
•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
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
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
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
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
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
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
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
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
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
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 (五)、拒绝履行(五)、拒绝履行
•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
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
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 将应交付的特将应交付的特
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
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 错,二是拒绝行为错,二是拒绝行为
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
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意见不一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意见不一
致。《合同法》致。《合同法》 第第9494条第条第22项不要求债权人为履项不要求债权人为履
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 (六)、不完全履行(六)、不完全履行
•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
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
• 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
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 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
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
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
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
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
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
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
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
•于此场合,可多给债务人一定宽限期,
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
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
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
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
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
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
件的承认。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
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
他意 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
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
行,亦应如此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
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
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
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
的程序应有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
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
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 权,完全是以权,完全是以
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
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
这种程序,法律也予允许并加以提倡。由于协议这种程序,法律也予允许并加以提倡。由于协议
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
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
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
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
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
• 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
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法国民法规定,凡是解除都法国民法规定,凡是解除都
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比较复杂,实行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比较复杂,实行
起来不方便。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起来不方便。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
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
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采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采取
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在合同解除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该解除的日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该解除的日
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
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
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
日期。日期。
•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
提。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提。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
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
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
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
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
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
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
的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
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
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违约方会利用
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
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
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 ,也可以是
双方当事人享有。
•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
商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因为:商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因为:
• 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
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
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
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
解除权的重要原因解除权的重要原因 。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
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
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如果合同解除是为了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如果合同解除是为了
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
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解除。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解除。
• 第二,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第二,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
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
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
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
少诉讼。少诉讼。
• 第三,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第三,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
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
• 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
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
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
无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无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
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法院裁决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
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
人诉 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
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
解除的程序 。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
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
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
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导致合同消灭,但究竟如何消灭,是
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消灭?合同消灭时,
已经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
响损害赔偿?这些就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
均需加以讨论。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
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
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
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
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
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
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
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
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
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
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 (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
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 免除的必免除的必
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
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
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
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
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
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 律根据,应该返还给付律根据,应该返还给付
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797条条
))。恢复原状在效力及范围上有自己的特性。在效。恢复原状在效力及范围上有自己的特性。在效
力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力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
无因性理论,因此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无因性理论,因此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
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它优先于普通债权
得到满足。在范围方面,它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得到满足。在范围方面,它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
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
•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有效,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有效,
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
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
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
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
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
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
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惟一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惟一
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
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不当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不当
得利返还在效力方面不属于物权效力,而属于债得利返还在效力方面不属于物权效力,而属于债
的效力,在范围方面以受领人知道的效力,在范围方面以受领人知道 其取得利益无其取得利益无
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至于在返还时受领人有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至于在返还时受领人有
无利益存在,则在所不问。无利益存在,则在所不问。
•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15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应该对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应该对合同解除
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 其一,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为协议解除是当其一,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为协议解除是当
事人一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提议或同意的解除。事人一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提议或同意的解除。
既然他因协议解除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依据获得利益者承既然他因协议解除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依据获得利益者承
担风险的理论,他就应该负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包括:担风险的理论,他就应该负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包括:
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
而作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需对方返还给付而作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需对方返还给付
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
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的损失。当然,由于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的损失。当然,由于
协议解除场合双方一般均无过错,因而赔偿数额可以适当协议解除场合双方一般均无过错,因而赔偿数额可以适当
减轻;如果双方在协议解除时商定了赔偿数额,那么应依减轻;如果双方在协议解除时商定了赔偿数额,那么应依
其约定,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其约定,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
•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
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不可抗力
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
除。于此场合,按《民法通则》第107条规
定,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在下述
情况,还应存在赔偿责任,即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 ,造成不能履行。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
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
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第一节抵销
•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
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内消灭。在抵销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内消灭。在抵销
中,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动中,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动
方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被方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被
动债权、受方债权。动债权、受方债权。
• 民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法定民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法定
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
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
于当事人的约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 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
•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
•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
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我国学者通说认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我国学者通说认
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
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债的效力,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债的效力,
也为债的消灭原因。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 (二)法定抵销的条件(二)法定抵销的条件
• 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
•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抵销采取通知的方法;效力主要表现在以
下方面:
•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 三、合意抵销三、合意抵销
• 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基于协议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基于协议
而实行的抵销。其区别于法定抵销之处在于:而实行的抵销。其区别于法定抵销之处在于:
• 根据不同:法定抵销的根据在于法律的规定;后者在于当根据不同:法定抵销的根据在于法律的规定;后者在于当
事人双方订立的抵销合同;事人双方订立的抵销合同;
• 性质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性质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
质相同;后者则允许当事人互负的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质相同;后者则允许当事人互负的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
• 履行期限要求不同:前者要求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履行期限要求不同:前者要求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后者则不受已届履行期的限制;后者则不受已届履行期的限制;
• 抵销程序不同:法定抵销以通知的方式为之;合意抵销采抵销程序不同:法定抵销以通知的方式为之;合意抵销采
用合同方式为之;用合同方式为之;
• 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
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二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
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合同债务的行为。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
的性质。
• 二、提存的条件
– 提存主体合格提存主体合格
– 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 提存原因合法: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提存原因合法: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标的物;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标的物;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
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
代理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代理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适当
• 三、提存的效力
–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 一、债务免除一、债务免除
• (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
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 (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 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 (三)债务免除的效力(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 使合同关系消灭使合同关系消灭
• 二、混同二、混同
• (一)混同的概念与性质(一)混同的概念与性质
•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
消灭的事实。此处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也即消灭的事实。此处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也即
狭义的混同。狭义的混同。
• (二)混同的原因:(二)混同的原因:
• 概括承受;概括承受;
• 特定承受。特定承受。
• (三)混同的效力(三)混同的效力
•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
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的溯及
力
•复习思考题
• 1.试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其条件。
• 2.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 3.比较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 4.试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 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 1 1、概念:通常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概念:通常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
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
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 2、类型:、类型:
((11)协议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合同;合同;
((22)法定变更: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法定变更: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
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
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
担连带债务。担连带债务。
3 3、法律规定:《合同法》第、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878条:当事人对条: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在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由原来在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 1 1、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主体的变更。、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主体的变更。
--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自由转让,转让后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自由转让,转让后
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 --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有: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有: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2、合同义务的让与:即合同债务主体的变更。、合同义务的让与:即合同债务主体的变更。
--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义务不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得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义务不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转让。
3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一并转移
给第三人。给第三人。
-- --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 1、合同的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法
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
同效力消灭。
(1)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
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
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2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
A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2、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
((11)清偿)清偿
((22)提存)提存
-- --原因:原因:A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 B、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
C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
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3)混同)混同
--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44)抵销)抵销
A A、法定抵销:、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
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
不得抵销的除外。不得抵销的除外。
B B、协议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协议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
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
抵销。抵销。
((55)免除)免除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