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一、车集煤矿通用制度篇 .......................................................................................................................................3
第一章 车集煤矿机电运输事故划分及处罚规定 .......................................................................................3
第二章 车集煤矿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评比考核管理办法 .......................................................................5
第三章 机电运输系统隐患检查及闭环管理规定 .......................................................................................25
第四章 关于地面空调、井下大泵、皮带运输节电管理的规定 ...............................................................26
第五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 ...................................................................................................................29
第六章 井下风水管路使用管理规定 ...........................................................................................................30
第七章 记录规范填写管理规定 ...................................................................................................................34
第八章 井架设施测量管理规定 ...................................................................................................................35
第九章 地面设施冬季防冻、防结冰管理规定 ...........................................................................................36
第十章 关于机电应急检修、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37
第十一章 井下电缆吊挂管理规定 ...............................................................................................................38
附件一 永煤集团矿井机电管理规定......................................................................................................40
附件二 永煤集团矿井运输管理规定......................................................................................................49
附件三 永煤集团矿井供电管理规定......................................................................................................59
附件四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供电操作票及工作票实施细则..........................................74
附件五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83
二、车集煤矿电气管理制度篇 .............................................................................................................................88
第一章 6KV 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88
第二章 漏电保护运行及试验管理规定 .......................................................................................................89
第三章 井下使用、保存各种非防爆电气仪表的规定 ...............................................................................90
第四章 负荷审批管理规定 ...........................................................................................................................91
第五章 地面用电管理规定 ...........................................................................................................................91
第六章 停(送)电管理规定 .......................................................................................................................93
第七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规定 ...........................................................................................................94
第八章 关于电缆过墙(风门)穿管管理规定 ...........................................................................................94
第九章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供电系统图绘制管理规定 ...................................................................95
第十章 井下开关停电、闭锁、挂牌操作及设备停运规定 .....................................................................105
第十一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 .................................................................................................................106
第十二章 停(送)电联系票及电气作业“两票”管理规定 .....................................................................109
三、车集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篇 ...................................................................................................................130
第一章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130
第二章 设备外委修理管理规定 .................................................................................................................140
第三章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规定 .........................................................................................................143
第四章 大型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149
第五章 锅炉运行及供暖管理规定 .............................................................................................................152
第六章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管理规定 .........................................................................152
第七章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154
第八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54
第九章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检查)管理规定 .........................................................................................157
第十章 掘进机使用管理规定 .....................................................................................................................159
第十一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161
第十二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163
第十三章 耙矸机使用管理规定 .................................................................................................................169
四、车集煤矿运输管理制度篇 ...........................................................................................................................179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79
第二章 平巷运输 .........................................................................................................................................181
第一节 电机车运输管理规定..........................................................................................................................181
第二节 矿车管理规定......................................................................................................................................183
第三节 平巷人车管理规定..............................................................................................................................184
第四节 杂散电流管理规定..............................................................................................................................185
第三章 斜巷运输 .........................................................................................................................................186
第一节 上下山管理规定..................................................................................................................................186
第二节 斜巷运输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规定......................................................................................188
第三节 行人助力器安全管理规定..................................................................................................................189
第四节 架空乘人装置乘车安全管理规定......................................................................................................190
第四章 其它规定 .........................................................................................................................................190
第一节 车辆装车、封车、运输管理规定......................................................................................................190
第二节 运输矿车掉道处理规定......................................................................................................................194
第三节 小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196
第四节 连接装置管理规定..............................................................................................................................197
第五节 掩车装置的管理规定..........................................................................................................................198
第五章 绞车管理 .........................................................................................................................................199
第一节 小绞车运输管理规定..........................................................................................................................199
第二节 小绞车“准运证”管理规定..................................................................................................................203
第六章 井下绞车钢丝绳检查管理规定 .....................................................................................................205
第七章 危险化学物品装车运输管理规定 .................................................................................................206
五、车集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篇 ...................................................................................................................225
第一章 五小电器管理规定 .........................................................................................................................225
第二章 胶带、钢丝绳管理规定 .................................................................................................................227
第三章 专用工具管理规定 .........................................................................................................................229
第四章 油脂管理规定 .................................................................................................................................231
第五章 配件管理规定 .................................................................................................................................231
第六章 塑料电缆钩使用管理规定 .............................................................................................................233
第七章 电缆管理规定 .................................................................................................................................235
第六章 井下风水管路使用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第一条 运输队负责检查维护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21、23、25、26、27 轨道)
的风水管路。
第二条 机电二队负责检查维护井下主运皮带巷风水管路。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风水管路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回风巷的风水管路由巷修
单位管理。
第四条 多家共用的风水管路,原则上是由首先进入该区域施工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如施工单位离开,由机电科办理交接,由其他使用单位接管。
二、安装标准
第一条 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风水管路安装应采用专用托架、U 型卡配合固定(附
图 1),上下吊挂,风管在上、水管在下,托架相邻间距为 4m,吊挂要牢靠,固定后的管路
最低点距道面不小于 2m,要求固定托架与腰线垂直,管路最外端离轨道边不小于 400mm,
不影响大件运输为准。
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供风管路安装具体技术要求:
(一)供风管采用风管为¢159*6 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使用 16KG 法兰
盘进行连接。
(二)供风管路每间隔 1000m 装设一个 DN150/ 的总阀门,每间隔 1000m 装设一
个汽水分离器(风包)。
(三)供风管路每间隔 200m 至少设一个分支为 DN50 的变径三通,并安装 DN50/
支管阀门一个,阀门后配接快速接头。要求管路连接螺栓齐全、紧固,密封可靠。
(四)供风管路在合适位置安装最大量程不大于 的压力表,安装位置要便于观察
维护。
(五)供风管路要编号管理,风管以“GF”开头,如:“GF-¢159→001”,要求与水管路编
号要上、下对照一致,统一采用白色自喷漆,字号高度为 40mm,箭头方向与风流方向相同
(也可制作专用走向牌)。
第二条 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供水管路安装具体技术要求:
(一)供水水管选用不低于¢108* 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每根 ,使用 40KG 法兰
盘进行连接。
(二)供水管每间隔 500m 装设一个 DN150/PN4 的总阀门;在来水管向两侧的分支口处
各设 DN100/PN4 闸门一个
(三)供水管路进风巷道不超过 100m,皮带巷、回风巷道不超过 50m 设分支为 DN25
变径三通,其中三通主管路长度为 400mm,支管长度不小于 50mm;三通支管带丝扣,配装
DN25/PN4 型不锈钢球阀。要求管路连接螺栓齐全、紧固,密封可靠。
(四)供水管路在合适位置安装最大量程不大于 10MPa 的压力表,安装位置根据现场情
况确定,要便于观察维护。
(五)管路在主要巷道岔口处预留出 DN100/PN4(风管为 DN100/)的阀门和连接
法兰盘,阀门安装位置与岔口巷道中线平行,要便于操作。
(六) 供水管路要编号管理,风管以“GS”开头,如:“GS-¢108→001”,要求与风管路编
号要上、下对照一致,统一采用白色自喷漆,字号高度为 40mm,箭头方向与流向相同(也
可制作专用走向牌)。
(七)供水、供风管路跨巷道或硐室的管路必须起龙门架,弯头制作要美观,过巷水平
线线与巷道中心线垂直,不得偏移或斜交,其高度距道面不低于 。
(八)风、水管路应同侧敷设,敷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风管在上、水管在下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临时岩巷巷道管路吊挂必须采用管子托钩(见附图 2)进行吊挂固定。挂钩吊孔
高度以巷道腰线以上 200 mm 为准,允许误差 30mm;水平间距为 4m,允许误差 50mm。吊
孔固定锚杆埋入深度不小于 300mm,若由于巷道变形,锚杆必须重新打注,确保挂钩外露部
分平直,允许误差 30mm。吊挂点必须牢固可靠,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一)临时岩巷巷道风水管路选型: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再重复敷设风水管路,在
开拓期间轨道顺槽和皮带顺槽选用¢108* 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供风路线较长,
可直接安装 6 吋风管),每根 ,使用 16KG 法兰盘进行连接,刷红丹漆(橘黄色);供水
管路选用¢108* 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每根 ,使用 40KG 法兰盘进行连
接,刷绿漆。
(二)当巷道有规律的拐弯时(工作面车场、巷道拐弯等)管路必须按照巷道拐弯的弧
线进行弯曲,严禁出现急弯或死弯。
(三)当管路横跨巷道时,必须采用标准弯头制作横跨过桥,过桥水平线与巷道中心线
成垂直关系,不得出现偏移或斜交等现象;若风水管路同时需要制作横跨过桥,两者间距为
300mm。
(四)临时风水管路与固定风水管路并接时均要采用钢管连接,弯头配制要美观,装配
与管路直径、压力等相配套的闸阀,闸阀手柄方向不准正对行人侧。
(五)其他要求参照采区上下山风、水管路安装标准。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煤巷风水管路安装必须采用管子挂钩(附图 2)进行吊挂,要求悬挂
整齐,且要求沿采煤工作面回采侧安装布置。
(一)采掘工作面煤巷风水管路选型:为保证在工作面回采时不再重新敷设风水管路和
排水管路,在掘进期间轨道顺槽和皮带顺槽选用¢108* 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
每根 ,使用 40KG 法兰盘进行连接。风水管路拐弯地点的管路接头内径,必须与主管路
内径一致。
(二)采掘工作面煤巷风水管路吊挂在同一侧时,应吊挂在电缆的下方 300mm 以下。
(三)回风巷道水管要求每隔 50m 加装一组分支三通,外接球阀(胶带输送机巷道要将
管路接口引至行人道,阀门至皮带机架 200mm~300mm)。
(四)其余要求与岩巷的风、水管路安装标准相同。
三、管理要求
第一条 井下风水管路安装使用的管路吊钩,生产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过机电科审批后,
由机修厂统一加工,按照需要进行领用。
第二条 机修厂要依据风水管路吊挂使用的托架、挂钩图纸严格控制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
不合格的挂钩,使用单位可拒绝领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加工。
第三条 要求风水管路安装后要进行防腐处理,刷漆颜色要统一(水管刷绿漆,风管刷红
丹漆(橘黄色),快速接头刷黑漆,管子挂钩刷银色防锈漆)。刷漆要均匀,色泽一致。
第四条 风水管路要求每节管路一个编号,编号内容要清晰。编号要上下对应一致,左右
错差不大于 10mm。
第五条 井下风水管路要进行挂牌管理,巷道内的风水管路每隔 200m 悬挂一处标识牌,
注明责任人、责任范围、管路长度、标称直径、压力等技术参数。
第六条 井下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时,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如果影响井下生产的,
要向调度室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井下管路移交时,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现场交接,交接双方及机电科人员在交接单
上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各单位对管路锈蚀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锈蚀现象要彻底除锈,管路刷漆必须保证
漆面薄厚均匀,不能出现麻点,鼓包起皮现象。风水管路锈蚀严重时,要及时计划时间更换,
防止因管路锈蚀严重,造成漏风漏水伤人。
四、使用管理
第一条 各风包底部的放水阀要保证完好使用,定期放水;
第二条 采掘头面压风管路上使用的多用途分接头底部加装放水阀,定期放水;
第三条 多用途分接头上接压风自救装置时,要使用最上面的接口;
第四条 各单位从供风主管路上接风管时,要从风管上部加装分接阀,且供风支管要高出
分接阀 500mm 以上后方可引到使用地点,严禁在主管路底部直接接支管;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供风管路上有较大起伏坡度时,要在低洼处管路下部加装放水阀,
每天放水一次。根据公司要求,各单位要在压风自救装置和供风阀门处加装放水阀门。
五、处罚规定
第一条 供风、供水管路及附件漏风、漏水(漏风标准为手放在漏风处 100mm 处,能感
觉到气流冲击,漏水标准为滴水成线或更大)者,罚款 100 元/处。
第二条 风水管路必须编号管理,不按照要求编号或标识牌吊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
罚款 200 元。
第三条 风水管路卫生差,管路上有喷浆料、煤泥或锈蚀严重(每 30m 为一处),影响整
体标准化效果,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处。
第四条 供风、供水管路、采掘工作面迎头必须按照要求安装压力表和阀门,未按照要求
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处。
第五条 管路之间连接时应采用同径管路连接,否则罚款 100 元/处(如管路改造临时使
用软管连接时,必须满足生产需要,但条件允许时必须及时恢复主管路连接)。
φ 12圆钢U型卡
σ 10钢板, 80mm宽
要求:
1、管路桥架采用δ 10mm钢板加工,加工后刷黑色防锈漆。
2、预埋螺栓选用M20*600螺栓,巷帮预埋孔深为600mm。
φ 20圆钢
φ 20圆钢
风水及注浆管路挂钩排水管路双钩
φ 20圆钢
排水管路单钩
制作要求:
1、井下风水管路吊钩由机修厂统一
加工,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加工;
2、机修厂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
工,整体制作要美观并焊接牢固。
3、所有管路挂钩加工后刷银粉漆。
附图3
A A向
第七章 记录规范填写管理规定
一、记录分类及填写要求
序号 记录名称 填写人 填写周期及频度 填写要求 备注
1 交接班记录 岗位工 交接班时
记录班中存在问题及处
理情况
2 设备运行记录 岗位工 按要求填写 巡检过程中填写
3 设备巡检记录 岗位工 每班两次 填写清楚不漏项
4 机电事故记录 岗位工 事故后 填写清楚不漏项 或检修工
5 跳电记录 岗位工 随时 填写清楚不漏项 或检修工
6 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外来人 随时 填写清楚不漏项 岗位工补充
7 干部上岗记录 专业内
领导
按规定频度 完整不漏项
8 检漏试验记录 试验人 试验结束后 数据清楚,要有结论 谁试验谁填写
9 机电设备保护装置试验
记录
试验人 试验结束后 试验结果填合格或不合
格
谁试验谁填写
10 电气设备绝缘摇测记录 试验人 测试结束后 填写清楚不漏项 谁测试谁填写
11 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检修工 检修结束后 清楚详细不漏项 机电队长复查
12 电气设备检修记录 检修工 每天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机电队长复查
13 防爆检查记录 检修工 按规定周期 清楚详细不漏项 机电队长复查
14 设备润滑记录 检修工 设备加油后 清楚详细不漏项 队干复查
15 斜巷安全设施专项检查
记录
检修工 每班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队干复查
16 斜巷钢丝绳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天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队干复查
17 主副井钢丝绳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天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管 理 人 员 按 规
定复查
18 平衡钢丝绳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周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管 理 人 员 按 规
定复查
19 副井提升容器专项检查
记录
检修工 每班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队干复查
23 井筒装备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周一次 清楚详细不漏项 队干复查
二、具体填写要求
第一条 所有记录要按照扉页上要求规范填写,字迹要工整,内容准确、完整、详细,不得涂改,若不慎写错,在错误处划两道斜
线,再在合适处补填正确记录。
第二条 保持记录页面整洁、卫生,不得在记录上涂画,不得损坏页面。
第三条 交接班记录不得提前签名或不签名,交班人要将班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写清楚并告知接班人;接班人接班后进行接班
签名,接班人填写签名后,交班人方可在交班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 检修、检查、试验记录内容要完整、详细,填写清涉及设备、检查项目及存在问题等内容,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一节 上下山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上下山巷道必须设有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在巷道上部接近变坡点处能阻止
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巷道的中部安设跑车防护装置,下部在变坡点上一列车处
安设挡车杠,此装置任何人不得破坏。
第二条 上下山巷道必须设有灵敏的声光信号系统,信号开关与绞车控制开关必须完好,
且准确可靠,符合防爆要求。
第三条 上下山巷道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条 用绞车提升的上下山巷道的绞车安放牢固可靠,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
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上下山巷道的轨道铺设要平、直、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连接
的间隙不得大于 5mm 高低左右错差不得大于 2mm,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
第六条 上下山把钩人员在挂每列车时,必须认真检查矿车及配件是否完好,检查钩头、
三链环、车厢连接处销子等设备完好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及时处理,严禁损坏的矿车
继续运行。
第七条 上下山巷道要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在提升运输过程中严禁人
员进入轨道巷,斜坡及坡底严禁有人员逗留休息。上部由上平台把钩工负责监督,下部由底
车场或各个偏口把钩人员负责监督,有行人通过时,绞车不准提升或下放,待人员进入上部
或下部平车场后,方可提升放车。
二、导向轮的要求
第一条 在巷道转弯处必须加装钢丝绳导向滑轮,导向滑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比不
得小于 20 倍。因坡度不一致,在巷道变坡点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托辊,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
跳起磨顶板、磨帮时,必须移车或安装顶、立托绳辊(立托辊应配合平托辊成套使用),严
禁钢丝绳与轨枕、轨道、巷帮和顶板摩擦。坡度小于 5°,钢丝绳的托辊间距为 5m;坡度 5°~
10°,钢丝绳的托辊间距为 10m;坡度大于 10°,钢丝绳的托辊间距为 15m。
第二条 导向滑轮的轮轴及框轴必须有保险销。轮与框的间隙超过 15mm 时要进行检修
或更换,防止夹绳。绳(链)套与滑轮点柱、绳(链)套与滑轮之间只许套接,保证牢固可
靠,严禁用挂钩连接。
第三条 上山掘进施工时,倒拉小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
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16 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斜巷硐室设置标准
第一条 兼作行人的斜巷轨道每 40m 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规格为:深×高×宽=2m×2m
×2m;斜坡运输坡度大于 20°时,其人行道必须设有行人台阶。
第二条 信号硐室应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通风良好的地点,硐内严禁堆放杂物,
硐口不得被棚腿、电缆、管道或其它物体遮挡。
第三条 斜坡轨道运输,坡底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的位置应设在弯道的外侧,坡
底信号硐室要在挡车杠的下方。
第四条 下山掘进跟头信号硐室,可利用设在巷道一帮的 600mm 宽的防护排柱。信号硐
室随巷道掘进应及时下移。
第五条 斜坡中间偏口运输,信号硐室必须设在偏口的对侧。斜坡上换车场,信号硐室
必须设在倒矿车道岔的对侧。
四、绞车信号设置
第一条 绞车司机与把钩工之间必须设双向传递的信号装置,提升信号必须是组合声光
信号,并灵活可靠。
第二条 绞车处信号应固定在操作盘上,坡底信号应吊挂在躲避硐内,并固定在“五小”
牌板上。
第三条 斜坡运输各中间偏口必须设有行车指示信号。
第四条 把钩信号统一执行“一声停、二声上拉、三声下放、四声慢拉、五声慢放”的规
定。严禁采用晃灯、敲管子等传递信号。
第五条 运输距离超过 50m 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声光信号联系。
五、斜巷运输警界线设置标准
第一条 斜巷运输上下车场及各偏口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线采用可收缩的警戒带制作。
警戒带宽50mm,使用反光条带制成,印刷“警戒线”字样。警戒线吊挂高度。
第二条 斜巷上车场警戒线设置在上车场外端偏口处;斜巷下车场警戒线设置在停车位置
外一列车的位置;各偏口警戒线设置在偏口底弯道以下一列车长度的倍位置。
第三条 斜巷运输时,斜巷上下车场必须拉警戒线,下车偏口必须拉警戒线,其它偏口
的警戒线可以不拉。未按照要求拉警戒的,对信号工按照一般三违处理。
第四条 斜巷运输时,人员必须躲避到警戒线后面宽敞处或斜巷躲避硐内(身体不得露
出硐室),禁止斜巷运输期间同时进行其它作业。否则按照一般三违处理。
第五条 斜巷运输时,不下车的偏口人员不得在偏口处闲坐或站立,必须躲到挡车杠后
宽敞处。否则按一般三违处理。
第六条 斜巷信号工必须严格执行把钩制度,对不能认真执行把钩制度,导致人员闯过
警戒的,对信号把钩工按一般三违处理;对硬闯警戒人员按重大三违处理。
第七条 警戒线在把钩工挂好车,发出信号前拉起。在车到位,红灯灭后2分钟内摘除。
不及时摘除警戒线的,每次对把钩工罚款100元。
第二节 斜巷运输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斜巷运输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提升技术要求。
第二条 对钢丝绳的使用要求:
(一)新绳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否则不准使用。
(二)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直径在 18mm 以下,出厂证书齐全而外观检查又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经试验。
(四)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三条 钢丝绳的安全检查标准:
(一)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 10%时
必须更换;
(二)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 10%缩细时,必须更换。
(三)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点蚀油麻坑、形成沟纹)
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有以上现象,禁止使用。
(四)钢丝绳受到猛烈拉力(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破股、挤伤等
均不得使用。
第四条 钢丝绳必须有专职维修工每天检查一次使用全长,斜坡长度不超过 200m 的,检
查 6 个点,200m 及以上长度的,检查 10 个点,保险绳检查 3 个点,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条 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放在井下指定地点或本台绞车附近以备检查,不准锁放在
箱子里或放在地面办公室。钢丝绳检查记录各单位统一格式,由专职维修工认真填写。
第六条 所有钢丝绳必须用鸡心环,并根据钢丝绳直径和载荷,依《车集煤矿斜巷运输
钢丝绳夹使用标准》(GB5976-86)布置绳卡。
第七条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
钢丝绳磨损的物件排绳。
第八条 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
第九条 倾斜巷道(>5°)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相同(主绳超过φ
,使用φ 的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
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连接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不得拖在车外或地上,以
免钩绊造成事故。
第十条 每次提升或下放矿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钩头 15m 范围内的钢丝绳、保险绳和
连接装置的完好情况,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及时更换,确认正
常后方可运行。
第十一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
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 D 型扣(卸扣),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
合要求。
第十二条 矿车的连接装置严禁使用其它非专用物品代替。
第十三条 矿车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
系数符合《规程》规定,并每年进行一次两倍于最大静荷载的拉力试验。连接装置检验后,
检验单位应出据正式检验报告,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绞车管理
第一节 小绞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小绞车完好标准
(一)滚筒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不得高出滚筒表面。制动装置动作灵
活、可靠。JD-25、JD-40、JD-55 调度绞车,制动手把的自动锁紧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制动
后,自动锁紧装置应有足够余量, 型调度绞车,操作手把制动时应与水平面成 30―
45°夹角,拉杆螺栓有背帽紧固,无显著弯曲,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
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 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座螺丝紧固有效。 闸轮磨损深度
不大于 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二)绞车底座无裂纹,基座螺丝紧固。护身板完整、无变形。运转无异响,无甩油现
象。自制小绞车底座必须是钢材制成,其强度满足使用要求,小绞车底座与自制底座的联结
螺栓采用不小于 M20 双螺母或加厚螺母连接,严禁采用焊接螺栓连接。
第二条 小绞车安装标准
(一)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安装后应符
合以下要求:
1、绞车最突出部位与最近轨道的间距综采、综掘不得小于 500mm,其他不小于
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300mm 的检修空间,绞车司机操作前
后不小于 1m,左右不小于 (或绞车宽度)。
2、绞车安装在专用绞车硐室时,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误差不大于 50mm,
安装稳固,方便操作,钢丝绳排列整齐。
(二)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
禁用其它异物强行盘绳,条件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三)上山正拉绞车滚筒轴中心线距轨道端部距离不少于 1 倍的列车长度,防止过卷,
轨道终端应加可靠的阻车装置。
(四)上山开口时安装在坡底的倒拉绞车,必须安在弯道的外侧,绞车最突出部位距上
山临近直道延长线 800mm 以上,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
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五)上山倒拉绞车房内必须设司机躲避硐,躲避峒内严禁堆放设备及物料,保持顶板
完整和支护完好。倒拉绞车的上方 5m 处,安装在斜坡一侧接力运输的正拉绞车,绞车后上
方 5m 必须设坚固的遮挡(垒墙垛或打防护点柱,其宽度距临近轨道 500mm),防止滚砸、
伤人。
第三条 小绞车安装固定
(一)小绞车安装必须保证平稳、牢固,固定方式可根据绞车型号和使用时间,选择地
锚+压戗点柱、水泥基础。25kw 及以上绞车要安装在专用硐室内,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
质量达到合格品,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加压戗柱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
(二)使用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或斜坡坡度大于 15°必须采用水泥基础,基础设计要符
合绞车生产厂家图纸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时,其基础设计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凝固时间不少于 7 天。绞车地脚螺栓的螺母要紧固,螺栓的外露长度,应能满足垫圈和双螺
母紧固的要求,丝扣露出部少于 3 扣。
(三)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 25kw 以下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两戗固定。使用压戗点
柱固定绞车时,戗柱角度为 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四压两戗所用圆木
直径不得小于 180mm;四根压柱要打在绞车基座上,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 30°角),
打在顶板柱窝内,牢固可靠,角度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严禁
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绞车除压、戗柱外,必须有生根绳及钢丝绳防护网,生根绳要用直径为 以上的钢
丝绳或 40T 链条。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 3 付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
效深度不少于 ,生根绳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它地方。
(四)使用地锚固定绞车时,采用高强度螺纹钢金属锚杆(¢20x2000),数量不少于 4
根,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杆与底座必须用双螺母联结牢固、可靠。
(五)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
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绞车附近 30m 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六)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使用。严禁带电搬迁绞车(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
措施)。
(七)小绞车的提升设计与安装,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四条 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选型必须与绞车配套使用,符合绞车使用说明书要求。
(二)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或磨损超过原钢丝绳截面积 10%时必须更换,打结、硬
弯、有接头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5°以上的斜坡必须使用≥Φ 的钢丝绳,钢丝绳与滚筒的连接必须采用穿入绳眼再
用双压板压紧的方式连接,严禁剁股连接。
(三)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按序分层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容量是最外层距滚筒边缘高
度不小于该绳直径的 倍。内层起圈的钢丝绳应停止运输,并进行重新排列。钢丝绳在滚
筒上缠绕严重跑偏时,必须停止运输进行调整。
(四)斜坡运输所选用的钢丝绳型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具有 倍的安全系
数。
(五)主钩头采用鸡心环形式,主钩头绳卡数量满足如下要求:绳夹数量按钢丝绳直径
ø19mm 以下 4 个、19~32 之间 5 个、32~38 之间 6 个布置,绳夹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 6~7
倍,绳卡紧固螺母应在主钢丝绳一侧,绳头余长 50~100mm。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
(卡子螺母位于主绳同侧),钢丝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紧固绳卡时必须考虑每个绳夹的合理受力,离鸡心环最远处的绳卡不得首先单独紧固。
离鸡心环最近的绳卡(第一个绳卡)应尽可能的靠近套环,但仍需保证绳卡的正确拧紧,不
得损坏钢丝绳的外层钢丝。
(六)斜巷绞车的每个钩头,都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长度和提升车数相
适应,不宜过长。保险绳连接绳卡最低不少于 3 付,绳卡间距等于钢丝绳直径的 6~7 倍,
绳头余长不大于 100mm。当钢丝绳直径小于 时,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当钢丝
绳直径大于 时,可采用 φ 的钢丝绳作为保险绳。
第五条 轨道运输管理
(一)各区队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机电科划定的运输设备管理范围为准,
其他任何单位严禁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
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或打
报告经机电科、安检科签字允许后方可使用操作。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运输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运输绞
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绞车型号、运输长度、坡度、挂车数量、信号联系
方式、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悬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运输绞车更换管理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机电科,机电
科负责牵头办理。运输绞车超过 2 个月以上不用时,管理单位要及时拆除回收。
(四)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对对拉绞车的型号、钢丝绳
直径、基础形式及信号联系方式做明确规定。
(五)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
部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六)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
整齐,钩头靠一侧放置在绞车前 2m 范围内,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
(七)平巷车场拉车使用 JD-1 调度绞车,牵拉 矿车数量不得超过 15 辆(运输队井
底南北最大带车数可为 40 辆)。斜巷绞车适用范围和每钩最大允许牵引 矿车数量规定如
下:
序号 绞车名称
规格型
号
适用坡度
范围
钢丝绳直径
(6*19)
牵引矿
车数量
备注
1 调度绞车
JD—11.
4
7‰﹤θ≤5° Φ 4 辆
2 调度绞车
JD—11.
4
5°﹤θ≤7° Φ 3 辆
3 调度绞车
JD—11.
4
7°﹤θ≤11° Φ 2 辆
4 调度绞车
JD—11.
4
11°﹤θ≤20° Φ 1 辆
5 调度绞车 JD—25 0°﹤θ≤9° Φ 4 辆
6 调度绞车 JD—25 9°﹤θ≤14° Φ 3 辆
7 调度绞车 JD—25 14°﹤θ≤20° Φ 2 辆
8 调度绞车 JD—25 20°﹤θ≤25° Φ 1 辆
9 调度绞车 JD—40 0°﹤θ≤10° Φ 5 辆
10 调度绞车 JD—40 10°﹤θ≤13° Φ 4 辆
11 调度绞车 JD—40 13°﹤θ≤18° Φ 3 辆
12 调度绞车 JD—40 18°﹤θ≤30° Φ 2 辆
13 调度绞车 JD—55 0°﹤θ≤9° Φ 5 辆
14 调度绞车 JD—55 9°﹤θ≤11° Φ 4 辆
15 调度绞车 JD—55 11°﹤θ≤16° Φ 3 辆
16 调度绞车 JD—55 16°﹤θ≤27° Φ 2 辆
17 调度绞车 JD—55 27°﹤θ≤30° Φ 1 辆
18 调度绞车 JD—75 0°﹤θ≤13° Φ 5 辆
19 调度绞车 JD—75 13°﹤θ≤17° Φ 4 辆
20 调度绞车 JD—75 17°﹤θ≤25° Φ 3 辆
21 调度绞车 JD—75 25°﹤θ≤30° Φ 2 辆
22 双速绞车 SDJ-14 0°﹤θ≤16° Φ 5 辆 慢速
23 双速绞车 SDJ-14 16°﹤θ≤22° Φ 4 辆 慢速
24 双速绞车 SDJ-14 22°﹤θ≤30° Φ 3 辆 慢速
25 双速绞车 SDJ-28 0°﹤θ≤19° Φ26 6 辆 慢速
26 双速绞车 SDJ-28 16°﹤θ≤22° Φ26 5 辆 慢速
27 双速绞车 SDJ-28 22°﹤θ≤28° Φ26 4 辆 慢速
28 双速绞车 SDJ-28 22°﹤θ≤30° Φ26 3 辆 慢速
以上数据为常用绞车按照标准配置时的最大拉车数量,其它未列入上表的大型绞车及使
用非标钢丝绳牵引矿车,安装前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其提升能力由机电科负责计算核定。
第二节 小绞车“准运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安装设备验收、发证程序如下:安装单位设备安装好以后,先由安装单位进
行自检。自检合格后,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安检科统一验收后,符合运
转条件的,统一颁发“准运证”。
第二条 新安装设备验收一次通不过对安装施工单位每台罚款 500 元。不经验收私自投
入使用的每台对单位罚款 3000 元,单位负责人罚款 500 元,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第三条 临时绞车不用“准运证”,但使用前仍必须由机电科、安检科共同验收签字,临
时绞车必须具备绞车完好,钢丝绳符合标准,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符合规定。临时绞车
指:进行短暂的运输(3 钩以内或 1 天以内);没有铺设轨道用于检修运输设备。
第四条 安装队安装、回撤期间在中夜班安装好的小绞车,经自检符合“准运证”标准,
现场安检员验收合格后,可以先进行试运转,次日必须进行正式验收发准。
第五条 设备验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设计施工、设备完好状况、钢丝绳状况、压柱戗柱
状况或基础状况、安全设施配置情况、轨道质量,及配电设施的完好可靠状况等。
第六条 设备“准运证”要悬挂在设备上或操作硐室墙壁上距离设备不大于 3m 的位置。
第七条 一台设备一个“准运证”,型号相同的设备“准运证”不能互用,“准运证”加盖机电
科、安检科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设备“准运证”有效期为 1 年,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设备要在准运证到期前半月
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经机电科、安检科重新验收后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准运证”。
第九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对设备日常安全运转负责监督,发现设备在运转中存在较大隐
患时,可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不符合准运条件的,有权暂扣“准运证”,被暂扣“准运证”
的设备严禁使用,并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第十条 设备停止使用回撤升井时,要将“准运证”一并上交机电科,“准运证”丢失的按每
个 200 元罚款。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
验收单位
提升数
()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
项
目
内容 小绞车准运标准
开关 开关符合完好标准,台台上架,接线工艺符合要求。
电缆 电缆截面、长度符合保护要求,电缆吊挂整齐。
电
气
保护 馈电保护动作灵敏可靠;起动器有过载、短路,漏电闭锁保护;整定合格。
绞车
绞车完好,各部润滑油牌号、油位符合要求;制动装置完好。绞车与轨道距离:综
采、综掘不得小于 500mm,其他不小于 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之间应
留有不小于 300mm 的检修空间。
钢丝
绳
钢丝绳长度与运输距离相匹配,钢丝绳断股或 1 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
积之比≤10%,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少量≤10%,钢丝绳与绞车固定牢固,保险绳与主
绳安全系数相同,长度和拉车数相适应。
绳夹
绳夹数量按钢丝绳直径 ø19mm 以下 4 个、19-32 之间 5 个、32-38 之间 6 个布置,
绳夹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 6-7 倍,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
牌板 设备标志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牌板齐全。
记录 有钢丝绳检查记录本、绞车检修记录本,内容及时认真填写。
绞
车
绞车
稳固
绞车固定与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设计等要求。使用期超过六
个月或斜巷坡度超过 15°的小绞车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
轨
道
轨道
扣件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隙≤5mm,高低和左右错差≤2mm;轨枕
间距偏差≤50mm;地辊数量齐全,转动灵活,防脱、固定可靠。
阻 车
器 挡
车杠
阻车器安装在上平台距离变坡点 1-2m 处,转动灵活,能自动复位,卡爪高度距轨
面高度不低于 300mm。挡车杠中心和轨道中心偏差≤200mm,与底板夹角在 45-60
度之间,悬起后高度不低于 。
安
全
设
施
信号
无极绳绞车使用漏泄通讯系统,运输距离超过 50m 小绞车使用电铃;巷道每 40m
安设一盏红灯,躲避硐室、巷道交叉口处安设红灯。
车集煤矿小绞车设备准运证
第六章 井下绞车钢丝绳检查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熟知《煤矿安全规范》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并经技术培训合
格者担任。
第二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实行专人检查制度。
第三条 检查工要掌握钢丝绳主要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及检测工具的使用方法。
二、检查前准备
第一条 检查前应对所使用的测量、检查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和确认。
第二条 做好钢丝绳起始标识,便于确定钢丝绳故障点的位置。
第三条 检查工作开始前要与绞车司机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联系信号,明确停车位置及
注意事项。
三、检查标准及操作规范
第一条 正常使用的绞车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工作段全绳(提升长度),原则上早班
检查。
第二条 绞车只有一个班或连续两个班使用时,钢丝绳检查工作要在第一个班使用前进
行,下一班可不用再检查。
第三条 绞车隔班使用时,后一个班使用前要进行钢丝绳检查工作,并符合本款第 2 条
规定。
第四条 绞车停用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可不进行钢丝绳检查,但应在钢丝绳检查记
录本上填写“当天绞车未运行”,并注明日期;长期停用要挂设备停用牌,记录本上要注明停
用起止日期。
第五条 停用时间超过一天的绞车,再次使用前要进行钢丝绳检查。
第六条 对使用中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应采用 -1m/s 的放绳速度,用手触摸进行动态检
查,或者将钢丝绳完全退出后进行沿绳静态检查。严禁绞车收绳时在绞车处检查钢丝绳。
第七条 用手触摸时,要在手与钢丝绳之间垫一层棉纱,严禁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或将
棉纱缠在手上,防止钢丝绳断丝伤及手掌。
第八条 使用游标卡尺测量绳径时,要待绞车停稳后方可进行,每根绳至少要测量 10 个
点(200m 以下的钢丝绳测量 6 个点),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它提前设定的起始标志,确定断丝、锈蚀或其它损伤的具
体部位,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发现钢具体丝绳有断丝时,应将断丝的突出部剪掉、修平。
第十一条 发现钢丝绳内部锈蚀时,应汇及时报机电队长,并仔细检查。
四、钢丝绳检查记录及填写要求
第一条 正常使用的钢丝绳检查记录要放在绞车房或本台绞车附近以备检查,不准锁在
箱子里或带上井(检查钢丝绳时除外)。
第二条 钢丝绳检查记录本要执行矿下发的统一格式,记录由钢丝绳检查人员认真填写。
第三条 使用完的记录本,要及时升井队内保管 12 个月备查。
第四条 钢丝绳检查数据填写:若游标卡尺最小刻度为 时,要求检查结果及记录
上要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且为 的整数倍(如 、 等)。
第五条 填写内容要齐全,包括钢丝绳标称直径、检查位置、实际绳径、断丝数、锈蚀
情况和一个捻距内最大断丝数等,且要求检查人签名。
第六条 检查工检查钢丝绳时要及时记录检查结果,随身携带钢丝绳检查记录或记录草
稿纸,实测绳径要检查一个点记录一次,整根绳检查结束后立即将检查内容填写完毕(使用
草稿纸记录的,应在检查完后第一时间内到固定地点抄写到钢丝绳记录本)。
第七条 钢丝绳检查记录要真实,严禁填写假数据或不检查就填写记录。
附件 1 钢丝绳夹使用标准
本标准参考GB5976-86制定,适用于矿山运输中使用圆股钢丝绳的绳端固定或连接。
一、钢丝绳夹的布置
钢丝绳夹应按下图所示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
钢丝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交替布置。
二、钢丝绳夹的数量
二、钢丝绳夹的数量
对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使用场合,每一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数量,规定如下表:
绳夹公称尺寸
(钢丝绳公称直径)/mm
钢丝绳夹
的数量(组)
绳夹公称尺寸
(钢丝绳公称直径)/mm
钢丝绳夹的
数量(组)
≤7 2 >19~32 5
>7~19 4 >32~38 6
三、钢丝绳夹间距离
钢丝绳夹间的距离A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间距均匀,误差不超过10mm。钢丝绳尾端
余留长度为50~100mm。我矿常用钢丝绳夹间的距离(单位:mm),规定如下表:
钢丝绳公称直径 钢丝绳夹间距离 钢丝绳公称直径 钢丝绳夹间距离
6 40 26 160
60 28 180
80 32 200
100 36 220
120 38 240
140
四、钢丝绳夹固定处的强度
按上述固定方法正确布置和夹紧,固定处的强度至少为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
五、钢丝绳夹的紧固方法
(一)安装绳夹时应首先从中间部分的绳夹开始安装,对于只有两个绳夹的,可先安装最
外端的绳夹。
(二)紧固绳夹时应分步、多次进行,不得一次紧固到位。
(三)紧固绳夹时需考虑每个绳夹的合理受力,离套环最远的绳夹不得首先单独紧固。
(四)离套环最近处的绳夹(第一个绳夹)应尽可能地靠紧套环,但仍须保证绳夹的正确拧紧,
不得损坏钢丝绳的外层钢丝。
A A
50
附件 2 简易道岔铺设标准
一、滑床板用钢板加工成槽型,固定在轨枕上。
二、滑床板必须铺平,上表面平整光滑,不能有凹凸现象。
三、轨枕断面尺寸不小于150×120mm。
四、轨枕统一超出1号钢轨外边缘200mm。
五、轨枕两端的 4 块小垫板厚度均为 14mm,且与心轨底板上表面及滑床板在同一平面
内。
18
00
36
014
00
1号
钢
轨
2号
钢
轨
3号
钢
轨
4号
钢
轨2525
400
400400400500
12
00 1
40
0
16
00
14
°
150
500
400
20
00
18
00
附件 3 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使用标准
一、 阻车器的安装
第一条 当斜巷符合在上平台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安装位置位于连锁挡车杠前方,
在斜巷上平台距离变坡点 1~2m 处;
当斜巷上平台不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距变坡点 -1m。阻车器中心与轨道中心一
致,误差不大于 50mm。
第二条 阻车器转动灵活,并能自动复位处于常闭状态;阻车器中心与轨道中心一致;
阻车器(阻碰头式)卡爪高度距离轨面不低于 300mm。阻车器不得安装在轨道接头位置。
第三条 井下斜巷运输轨道必须安装气动阻车器,阻车器加工由机电科统一绘制图纸,
机修厂加工,各区队领用后安装使用。
二、挡车杠安装标准
第一条 挡车杠框架及中间横撑采用 11#矿用工字钢焊接制作,横撑不少于 5 道均匀布置,
外宽 420mm。挡车杠长度应满足在斜巷中安装与巷道底板的夹角(锐角)在 45°~60°之间;
挡车杠从下端开始,每间隔 300mm 刷红白相间的防锈漆。
挡车杠安装位置(底端)分别在距离斜巷上平台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位置、下
平台变坡点上方略大于(约 )一列车长度的位置。
挡车杠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得大于 50mm,挡车杠常闭时(底端)距离
轨面的高度不得超过 200mm,打开时高度不得低于 (运输支架等较高设备不低于
);
第二条 斜巷长度不超过 30m 的巷道,将上下平台挡车杠联锁;超过 30m 时必须分开安
装上、下车场挡车杠;
第三条 斜巷长度超过 100m 的巷道,上车场必须安装联锁挡车杠。其中,上平台挡车杠
在常闭状态下底端距离变坡点 ~1m,下挡车杠安装位置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的位
置;下挡车杠平时处于常闭挡车状态,车辆运行距挡车杠 20m 左右时方能打开,车辆过后关
闭。
三、挡车杠底座安装标准
第一条 主要运输斜巷应在挡车杠的位置装设横梁(横梁的材料应用不小于 11#的矿用工
字钢),挡车杠固定在横梁上。当巷道顶板岩石稳定不破碎时,挡车杠安装时可在巷道顶板
打 2 根不小于 φ20×1800mm 的高强度锚杆,将挡车杠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挡车杠底座与
巷道顶板贴实。挡车杠与底座连接必须用不小于 φ30mm 销轴铰接,销轴必须有防脱性能,
防脱用 φ8 开口销。底座的固定必须使用双螺帽,加垫片;螺帽必须上满扣。
第二条 挡车杠牵引钢丝绳及联动挡车杠限位钢丝绳直径应在 以上,且长度适中,
确保挡车杠落下时紧贴底板,抬高时不低于 。
第三条 牵引汽缸固定在起吊滑轮前方 2-3m 处,起吊滑轮固定点位置与钢丝绳在挡车
杠上的固定点连线与闭合状态下的挡车杠呈垂直状态(见附图一)。
图一
第四条 当顶板岩石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 2 根锚索,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将
挡车杠用销轴铰接在底座上,底座与巷道顶板要贴实,挡车杠与底座连接必须用 φ30mm 销
轴铰接,销轴必须有防脱性能。
当架棚巷道顶板无法打锚索时,可采用Φ20 圆钢、10mm 厚钢板加工 2 个梁卡,分别把
固定盘两端与棚梁卡紧,同时用Φ 以上的钢丝绳将该梁与其上、下方相邻的 2 根棚梁穿
在一起,并用绳卡连接、卡牢,形成三棚联锁。
当底座固定处巷道顶板不平时,可用加垫铁或垫木的方式垫平(垫铁或垫木中间钻
孔),保证挡车杠安装后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偏差不大于 50mm。
第五条 挡车杠牵引钢丝绳穿在挡车杠的起吊鼻,穿两次后用绳卡固定。钢丝绳上卡时,
绳卡不能少于 2 付,钢丝绳头余绳不超过 100mm,多余的绳头截掉。
四、风动汽缸及固定滑轮固定标准
第一条 安装风动推杆前,须先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推杆安装的工作条件、安装工序、
固定方法、接线方式、调整方法等主要参数。
第二条 根据安装地点巷道高度及挡车杠提升高度确定推杆底座的安装位置,然后确定
导向滑轮的安装位置,再根据风动推杆的行程确定挡车杠的起吊点位置和起吊滑轮的安装位
置。
第三条 安装风动推杆先用四根 锚杆把专用底座固定在顶板上,分别用两根
锚杆把导向滑轮和起吊滑轮固定在顶板上。
第四条 把推杆的底座与专用底座用螺栓连接、紧固。保证气缸中心线、推杆中心线、
导向滑轮中心线在同一条直线上。
第五条 按照气缸要求连接管路,在提升挡车杠前先做伸缩试验,看伸缩各部螺栓、连
接口是否紧固、风管是否完好,伸缩是否灵活自如等。对整套挡车装置仔细检查无误后,接
通风源进行提升试验,发现有异常或不符合安装标准的,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安装标准。
第六条 用不小于 Φ 钢丝绳依次绕过推杆动滑轮、导向滑轮、起吊滑轮和挡车杠
的起吊环,绳头的一端固定在挡车杠的中心线、第一个绳夹距离起吊环不大于 300mm;另一
端固定在挡车杠底座上。
第七条 轨道经常性停车点(包括各采掘区队临时停车卸料点、清理水仓停车点等),需在
停车点以下 4~5m 处安装一道临时挡车杠,临时挡车杠可使用Φ 以上的钢丝绳套与
11#工字钢或 15kg 以上轨道连接、卡牢后固定在巷道顶板,挡车杠与巷道成 45°~60°夹角。
同时,在停车点矿车下方的轨道上,安装轨道阻车装置,阻车装置可采用 M24 螺栓固定在
轨道上,阻车装置必须能稳定可靠地阻住矿车车轮,见附图 2。
第八条 巷修巷道:需在巷修点以下 4m~5m 处安装一道临时挡车杠,临时挡车杠可使
用Φ 以上的钢丝绳套与 11#工字钢或 15kg/m 以上轨道连接、卡牢后固定在巷道顶板,挡
车杠与巷道成 45°~60°夹角。同时,在停车点矿车下方的轨道上,安装轨道阻车装置,阻车
器由机电科设计,机修厂加工,采用销轴固定在轨道上,阻车装置必须能稳定可靠地阻住矿
车车轮,见附图 2。
第九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
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
附图 2
第十条 斜巷按如下标准加装防跑车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状态:
(一)当斜巷倾角为θ≤100 时,按 250-300m/套安设,摆杆距阻车挡车杠间距为 20m;
(二)当斜巷倾角为 100﹤θ≤150 时,按 200m/套安设,摆杆距阻车挡车杠间距为 25m;
(三)当斜巷倾角为 150﹤θ时,按 200m/套安设,摆杆距阻车挡车杠间距为 30m。
第十一条 除卡轨式阻车器及临时阻车器外,挡车杠和阻车器必须改制成风动形式。
第十二条 挡车杠、阻车器的操作手把安放在信号硐室内,巷道条件限制,无信号硐室
的,控制箱可设在绞车硐室内,位置应在弯道的外侧或巷道扩帮处;操作手把使用专用板
(箱)固定,喷上操作的对象(挡车杠或阻车器),下面手把转动处喷上升降方向。操作手
柄固定点距离边坡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 2m。操作手柄距离轨道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1m。
第十三条 挡车杠、阻车器操作手把和信号点铃、语音信号等需安装在统一地点,便于
检修工操作。挡车杠控制风管应固定在巷道壁上,阻车器控制风管需挖地沟敷设,上覆铁板。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要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设施名称、型号、安
装地点、使用单位、责任人等。
五、照明、信号与通讯安装标准
第一条 主要提升运输倾斜井巷或绞车滚筒在 及以上串车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
信号系统,必须具备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功能,设有保证按规定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一)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顺序:下车场和中间各车场的信号工,向上车场信号工发出
信号,上车场信号工收齐各车场信号后,才可根据需要向司机发出信号。
(二)提升信号应定期维修保养,保证信号声光兼备,发出的信号清晰响亮。
第二条 信号电源要独立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7V,在危险(瓦
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大)的场所宜采用 36V 电压。
(一)井下的通讯、信号和控制装置,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系统要
简单可靠,信号要清晰,可靠易辩。
(二)工作信号要声光兼备,主要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须设置紧急事故信号。
(三)轨道运输大巷中照明灯间距每盏不大于 30m;工作面轨道顺槽内中照明灯间距每
盏不大于 50m。
(四)车场的照明应安装在摘挂钩地点中间的上方。照明灯间距每盏不大于 10m。
(五)绞车房照明应安装在绞车滚筒上方适当位置,以便于司机观察钢丝绳的运行情况
及仪器仪表和各种指示等。照明灯光洁明亮,防护装置齐全。
第三条 信号、照明与通信的线路必须悬挂整齐,吊挂牢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要求,其各类设施与装置必须达到机电设备完好要求。
(一)斜巷内安全警示信号的安设距离不大于 100m,变坡点及硐室口处必须安设,保
证人员在斜巷内任何地点均能看到安全警示信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安装警示信
号和声光行车语音报警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报警信号装置,该装置必须声光具备。安全警示信号
系统必须能够灯光显示和报警,起到警示现场工作人员的作用。
第四条 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声、光具备,并有“正在行车,严禁行人”
的醒目标志。
(一)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人行道的上方,便于行人观察且不影响行车和
行人安全的地方。车场的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车场的入口处。
(二)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应与工作信号以及绞车(绞车控制回路)相互
连锁,工作信号发出后立即进行报警,然后启动绞车。绞车停止后报警信号也同时停止。
附件 5 车集煤矿轨道铺设质量标准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车集煤矿所属井下运输轨道、道岔及警冲标的安装使用。
第二节 井下轨道铺设安装标准
第一条 井下运输大巷铺设轨道必须使用轨型为 30kg/m 及以上的轨道,斜巷及采区等区
域铺设轨道可根据设计选择轨型,但轨型不得低于 22kg/m。
综采工作面及其他非主要运输巷道,使用的轨道规格不能低于 22kg/m,不准使用 18kg/m
及以下轨道。为了便于提升及运输,采掘工作面新铺设的钢轨可截成长度为 4m/根的规格。
第二条 轨道扣件必须齐全、紧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道夹板或鱼
尾板,并用 4 条螺栓固定,井下铺设轨道如需改变轨道型号,不同型号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
适的异形道夹板,道夹板不得有断裂或少眼等现象。
第三条 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斜巷轨道接头间距不得大于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
于 2mm;一般运输线路轨道接头间距不得大于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 2mm。
第四条 轨道方向应符合标准,目视直顺,不得有硬弯。主要运输线路轨道直线段应目
视直顺,用 10m 弦量不超过 10mm;曲线段,目视圆顺,用 2m 弦量相邻正矢差半径 50m 以
下不超过 3mm。
第五条 轨道轨面前后高低应目视平顺,明显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巷道变坡处
的弯曲半径,采用圆弧过渡。主要运输线路轨面前后高低允许偏差用 10m 弦量不超过
10mm。
第六条 接头采用悬接时,30kg/m 型号轨道轨枕距接头距离为 240mm,偏差不超过 30mm,
22kg/m 型号轨道轨枕距接头距离为 220mm,偏差不超过 30mm;单节轨道超过 6m 的接头采
用三承接,接头处共 3 根轨枕,中间一根在两轨道的接头处,另两根分别距中间轨枕 240mm
(30kg/m 轨道)、220mm(22kg/m 轨道);直线段应对接,相对错距不大于 50mm;曲线段
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小于 2m。
第七条 主要运输线路轨道单轨中心线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为设计值的±50mm;双轨中
心线的间距不小于设计要求,不大于设计值的 20mm,双轨的中心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移不
大于 50mm。
第八条 主要运输线路轨道轨面的实际标高与设计标高偏差为±50mm;坡度 50m 内误差
不超过 1/1000,高差不超过 50mm。
第九条 井下轨道轨距为 600mm,主要运输线路轨道直线段允许偏差+5mm、-2mm;曲
线段加宽后允许偏差+5mm、-2mm,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一般运输线路轨道直线段
允许偏差+5mm、-2mm;曲线段加宽后允许偏差+5mm、-2mm。
第十条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所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
型号,同一线路应无杂拌道(50m 以内两种型号的轨道为杂拌道),无夹眼道。
第十一条 主要运输线路轨道直线段两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误差不大于 5mm;曲线段加
高后误差不大于 5mm。一般运输线路轨道水平允许偏差不大于 10mm,消灭阴阳道。
第十二条 主要轨道轨枕全部采用水泥轨枕,要求质量合格,敷设符合设计要求,接头
处轨枕无失效,无两根以上轨枕连续失效(损坏、断裂、悬浮、不起作用者为失效),轨枕
与轨道垂直。
主要运输线路轨道轨枕间距不超过 700mm,偏差不超过 50mm;一般运输线路轨道轨枕
(一般运输线路可使用木轨枕,规格(宽×高)不小于 120×150mm)间距不超过 800mm,偏
差不超过 50mm。
第十三条 轨道道钉规格应与轨型配套,数量齐全,浮离不大于 2mm,混凝土轨枕螺栓、
压板紧固齐全、浮离不大于 2mm。每月应定期对轨道及轨枕各部螺栓滴油一次。
第十四条 斜巷轨道地辊要齐全、灵活可靠,地辊架要具有防脱闭锁功能,地辊之间一
般间距为 15m,最大距离不超过 25m,以轨枕、道木无明显磨痕为准。巷道内变坡点处应增
加地辊,变坡度数在 15 度以上的,在此变坡点处应装设大地辊,地辊坑内应清洁无杂物积
水。
第十五条 轨道路基必须无严重塌坡、地鼓、沉降现象。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道碴厚度不
小于 100mm,个别底板突出处不小于 50mm,道碴应埋没轨枕 2/3,轨枕必须露出 1/3,对道
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一般运输线路轨道道碴不超过枕面,不低于枕
面 1/3。轨道道碴的粒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现象。
第十六条 轨道严禁用气割进行截割,如需截割的必须使用切轨机,运输大巷轨道不允许
进行截割分段(较短距离修整除外)。轨道截割头平面应与轨面垂直,锯切面不得歪斜。轨
道截割头进行重新加工道夹板螺栓孔时,必须用钻床进行加工,严禁使用气割割眼。螺栓孔
直径为 24mm,孔水平中心线离轨面距离:30kg/m 型号轨道为 ,22kg/m 型号轨道为
。第一个螺栓孔中心距截割面距离 30kg/m 型号轨道为 ,22kg/m 型号轨道为
。第二个螺栓孔中心距第一个螺栓孔中心距离为 127mm
第三节道岔的铺设标准
第一条 道岔轨距按标准加宽后不大于 3mm,辙岔前后的轨距偏差+3mm,-0mm。
第二条 尖轨前端、直曲连接轨中部和道岔后部的两股钢轨的水平偏差不大于 5mm。
第三条 道岔水平方向直线目视平顺,用 10 m 弦不超过 10mm,曲线目视圆顺,用 1m
弦量相邻两点正矢差不大于 2mm,用 2m 弦量相邻两点正矢差不大于 3mm。
第四条 轨面前后高低目视平顺,用 10m 弦量不超过 10mm。
第五条 道岔接头处两轨面高低和内侧左右错差不大于 2mm。
第六条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 2mm,无跳动。尖轨损伤长度不超过 100mm,
在尖轨顶面宽 20mm 处与基本轨高低差不大于 2mm。
第七条 尖轨开程为 80—110mm。
第八条 尖轨根部轨缝不大于 8mm,其它轨缝与线路部分的轨缝要求相同。
第九条 心轨至护轨工作边间距为 572mm,偏差为±2mm。
第十条 护轨零件齐全,安装牢固,无松动、失效现象。心轨尖端与护轨工作边中心垂
直相对,偏差为±50mm。
第十一条 心轨在顶面宽 35mm 处和翼轨喉部的垂直磨耗不超过 7mm,铆钉无松动,焊
缝无裂纹。
第十二条 滑床板应于轨底面贴合,其间隙不超过 2mm。
第十三条 基本轨与连接轨垂直磨损不大于 7mm。
第十四条 轨撑应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 1mm,数量齐全,无松动现象。
第十五条 扳道器拉杆零件齐全,连接牢固,动作灵活可靠,安装道岔处应使用长轨枕。
第十六条 主要运输大巷应装设司控道岔,司控道岔应动作灵活,控制箱完好,同一程
序的司控道岔安装间距不得小于控制器控制距离,一个控制器不得使两个司控道岔同时动作。
主要运输线路不准使用简易道岔,其他地点除巷道条件限制外,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易道岔。
第十七条 斜巷串车提升的线路,使用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4 号,曲线半径不得小于
12m。
第十八条 正常铺设道岔时鸡心后直线段不少于 2 米(现场条件具备)后开始打弯道对
接直道铺设,此直线段不能含有短节。
第十九条 同一运输线路使用不同轨型道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以采用较线路轨型高一级的钢轨,不允许采用低一级的钢轨。
(二)采用不同轨型道岔时,道岔前后端应各敷设 5m 与道岔轨型相同的钢轨;然后用
异型鱼尾板与线路钢轨连接。例如:需要从 30kg/m 轨道经道岔过渡为 22kg/m 轨道时,道岔
应使用 30kg/m 规格,且道岔与 22kg/m 轨道之间应有一对 30kg/m 钢轨过渡。过渡节必须处
在直道段上。
第四节 轨道道床及道岔硬化规定
井下大巷车场、斜坡上下车场及甩车场、车房硐室、斜坡机头硐室内不允许对轨道道床
进行硬化。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后,在道床硬化前,对轨道质量按照要求进行调整,
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硬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求道心外侧硬化平面不得高于轨道面,道心内的地坪面低于轨道面不小于
30mm,避免因硬化道床对车辆运行产生阻力。
(二)轨道硬化边缘距枕木两头不小于 100mm 的间距,方便轨道维护(更换枕木、轨
道水平和方向的调整、检修),硬化面的高度以不妨碍车辆通过为标准。
(三)井下车场道岔处的道床硬化,对尖轨根部往后部分可以硬化,尖轨根部至尖轨段,
道心不许硬化,要露出枕木坑,便于道岔维护以及道岔的动作。
标准道岔安装示意图
我矿轨道接头一般选用悬接式接头和单承垫式接头。
悬接式接头(左图):30kg/m 型号轨道轨枕距接头距离为 240mm,偏差不超过 30mm,22kg/m 型号轨道轨枕距接头距离为 220mm,偏
差不超过 30mm。
承接式接头(右图):长度超过 6m 的道轨,钢轨接头位于一根轨枕上,另两根分别距中间轨枕 240mm(30kg/m 轨道)、220mm(22kg/m
轨道)。
观音山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篇
第一章 五小电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车集煤矿井上下所有小型电器(包括: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
信号点铃、高压连接器、综保装置、控制装置、4mm²及以下信号电缆等)的日常使用管理。
二、管理目标
全矿五小电器回收率达到 100﹪,信号电缆回收率达到 95﹪,五小电器返修复用率达到
95﹪以上,五小电器杜绝失爆现象。
三、管理职责
机电科全面负责井下五小电器现场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进行日常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机电科负责五小电器日常审批、计划、维修、回收及日常管理等,及全矿五小电
器使用台帐管理工作。
(二)供应负责日常发放、回收管理,编制维修计划,安排月度维修任务,每月 25 号负
责前向机电科报送五小电器收发报表,便于机电科核对管理台账。
(三)机修厂负责对五小电器进行修理、保存、维修台账建立等工作。
(四)各单位负责五小电器现场的使用管理、维护、回收等工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五
小电器使用台帐。
四、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五小电器管理员,管理员为单位五小电器审批、
领用、回收台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单位领用五小电器时,注明使用地点、型号、数量、用途,经机电运输部分
管人员、分管副部长及物资供应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三条 五小电器领用单位要及时将审批单交机电科、供应科、企管科各一联存档登记,
以便进行台账更新。
第四条 修复五小电器必须经过机电科验收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第五条 供应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要求发放五小电器,并做好出入库登记。优
先发放修复的小型电器,数量不足时方能发放新购置部分。井下在用小型电器更换时,要坚持
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六条 供应科每月 25 号前将月度五小电器维修数量及库存情况报机电科,以便于机电
科及时调整下月采购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五小电器使用管理台账,有专职(兼职)管理员负责对日常台
账及时进行更新,每月及时与机电科在办公网公布的小型电器使用数量进行核对,如使用地
点、使用数量存在误差,及时与机电科联系。月底机电综合考核将对各单位台账建立情况进
行抽查。
第八条 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必须保证台台完好,现场备用五小电器必须按照机电设备
管理要求挂牌管理,闲置及损坏的五小电器应及时升井交库。
第九条 巷道施工结束后, 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现场交接,交接双方现场对各种五小电器使
用数量、地点、状态等进行登记,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五小电器如需转至其
他工作地点使用时,责任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转帐手续。
第十条 供应科验收人员应严格执行小型电器返修出、入库制度,对区队回撤返修的五
小电器要严格把关,对损坏、缺件、锈蚀严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进行登记,统计后将单据
交机电科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机修厂负责按照供应科当月下达的维修数量,依照国家标准进行修复,返修
的五小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者,追究机修厂的责任。
第十二条 每月返修的五小电器,必须经供应科、机电科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机
修厂不得私自外借、发放五小电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回收升井的五小电器及时(7 天内)交供应科库房,由于野蛮装卸等人
为原因造成五小电器缺少铭牌、配件造成损坏或报废,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按物品原值进行
处罚。供应科现场验收后开具回收单,责任单位及时将回收单据交机电科一份存档。
五、考核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领用或回收五小电器时,未及时将票据交机电科存档,影响正常台账更新
的,对五小电器管理员罚款 50 元/次。
第二条 五小电器台帐没有及时进行更新,对单位机电队长罚款 100 元/次,五小电器管理
员罚款 50 元/次。
第三条 巷道喷浆或刷白施工期间,不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到位,造成小型电器卫生较
差,对现场施工负责人罚款 50 元/件。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每月未按照回采进度回收五小电器(特殊情况及时到机电科说明情
况),对机电队长罚款 100 元/次。
第五条 井下工作地点备用五小电器不集中挂牌管理,闲置五小电器回收不及时(下发通
知单未回收)对机电班长和机电队长各罚款 100 元/次,延期一天加罚 50 元。
第六条 各单位回收交库的五小电器必须保证各种配件完整,缺少配件或接线喇叭嘴两端信
号线没有拆除直接截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处。
第七条 井下工作面交接时,五小电器实际使用数量与台帐严重不符,误差超过规定值(五
小电器超过 3%,信号电缆超过 10%)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 200 元。
第八条 井下未经过机电科允许,单位私自转交或更改使用地点,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
款 200 元/次。
第九条 巷道返修期间,由于防护不到位造成五小电器损坏,除按照物品原值对责任单位
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 200 元/次。造成时间影响或其他事故,按照
矿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十条 各单位回收的五小电器铭牌及煤安标志不得缺失,否则罚使用单位 500 元/台,责
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 100 元/台。
第十一条 五小电器升井后,无人卸车或卸车不及时的,被转至矸石山废料堆的,一经确
认对队长、机电队长各罚 250 元。
第二章 胶带、钢丝绳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胶带、钢丝绳的管理,具体业务包括:胶带、钢丝绳消耗预算、采
购计划编制、审批、验收、台帐建立等。
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每月消耗情况分析,并及时将结果上报企管科。
第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胶带、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现场保存、回收等工作,并对其使用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二、发放
第一条 领用胶带或钢丝绳时,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科分管副科长、负责人
审批后方可领用,机电科根据领用报告及时建立台帐。
第二条 带面发放由机电科、供应科现场测量带面宽度,使用单位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
带面宽度,机电科以此宽度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 使用单位需要投入胶带、钢丝绳,必须于每月 20 日前提出下月的需用计划报机
电科。
第四条 钢丝绳没到规定使用期限更换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鉴定批
复后方可领用。
三、使用
第一条 各种胶带使用期限:PVG800mm 型胶带使用期为 24 个月,PVG1000mm 型胶带
使用期为 24 个月;使用期限内允许磨损宽度:PVG800mm 型胶带为 700mm、 PVG1000mm
型胶带为 850mm,允许损耗长度不超过原始长度的 %。
第二条 使用单位领用的胶带、钢丝绳必须按照计划及计划单填写的地点使用,不得随
意更改。
第三条 工作面移交时,胶带、钢丝绳与设备一起移交,移交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由接
收单位使用。
第四条 胶带、钢丝绳周转时,必须由机电科同意后执行,严禁私自进行周转。
第五条 胶带必须保证足够长度方准缩带,胶带两头必须保留原有皮带扣,不具备条件
而需要割短时,必须经机电科批准。
第六条 皮带宽度在 700mm 及以上的可以周转使用;低于 700mm 报废。报废的带面由
供应科摆放整齐,进行保存。
第七条 升井胶带的毛边由供应科负责处理,经机电科、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领用胶带、钢丝绳严禁随意乱截,特殊情况下需经机电科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可伸缩皮带的储带仓储带长度不少于 100m。
第十条 钢丝绳使用期限
(一)液压绞车使用期限 12 个月;
(二)清撒煤斜巷 JD-25 绞车使用期限 6 个月;
(三)开掘上、下山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 4-6 个月;
(五)回采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平巷及胶带运输机涨紧绞车使用期限 6 个月;
(六)P-60B、P-90B 耙矸机用钢丝绳 1200 立方更换绳一次。
(七)P-30B 耙斗机用钢丝绳 600 立方更换绳一次。
四、回收
第一条 胶带回收率为 95%,采掘工作面补充或更换胶带时,必须经机电科鉴定,并办
理相关手续,更换下来的胶带要全部回收入库,供应科负责管理。
第二条 胶带使用结束后,升井胶带由机电科、供应科及回交单位现场验收,根据宽度
由机电科落实考核,宽度低于 700mm 者,由供应科安排存放到报废区,不作生产使用。
第三条 胶带、钢丝绳具备回收条件时要及时回收,在规定期限内升井入库存放,机电
科进行验收供应科负责入库。
第四条 钢丝绳使用回收率按绳径大小划分:φ-φ 钢丝绳回收率为 60%,φ
钢丝绳回收率为 80%,φ 钢丝绳回收率为 85%,φ26mm 以上钢丝绳回收率为 95%。
第五条 领新钢丝绳更换时, 7 日内必须将旧绳盘好交于供应科存放(以领用时间为
准)。
五、考核办法
第一条 掘进队带面允许磨损量:100mm/24 个月=
为 ,磨损单价为 220 元/100mm= 元/mm;综采队带面允许磨损量:100mm/18 个
月= ,磨损单价为 350 元/100mm= 元/mm,
凡超过正常使用的磨损量者,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进行处罚:磨损单价×超磨损量×剩余长度;
磨损长度超限部分按原值进行考核。钢丝绳奖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公斤*单价。
第二条 带面超过正常磨损量者,除按以上公式计算除罚外,对队长、书记及机电队长
各罚款总金额的 10%。
第三条 回收胶带两头必须都保留原始皮带扣,否则,每头罚使用单位 1000 元,队长、
机电队长各承担罚款总额的 10%。
第四条 胶带出现撕裂,对使用单位按实际皮带撕裂长度处罚(新皮带按原值,旧皮带
按原值的 80%),队长、机电队长各承担罚款总额的 10%。
第五条 回收胶带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正常磨损除外),缺少部分对单位按原值进行
罚款;回收钢丝绳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缺少部分按原值的 50%进行罚款,并罚队长、机
电队长各 100 元。
第六条 不经机电科允许,任何单位不准随意截取皮带挪作它用(如通风用的挡风帘、
遮雨棚、绝缘板、地板等),否则,对责任单位按缺少长度原值的 200%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更换下来的旧带面及钢丝绳不及时(更换一周内)升井,对队长、机电
队长各罚 200 元,超一天加罚 50 元。
第八条 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钢丝绳提前报废的,按钢丝绳原值的 50%~100%对区
队进行处罚,同时罚队长、机电队长原值的 10%。
第九条 回收钢丝绳不及时卸车被运到矸石山的,按新绳原值的罚款,队长、机电队长
各 500 元。
第四章 油脂管理规定
全矿生产用油(不包括车辆用油)的管理由矿机电部、物资供应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负
责,机电运输部负责油脂的控制审批及现场管理;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油脂的组织到货、发放
和回收;使用单位在领用油脂后,责任到人,保证油脂的合理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各单位根据控制费用指标,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月度油脂计划,每
月 18 日前报机电科,机电科审批后转供应科。机电科由专人审批根据矿下达的经营指标各
区队的油脂费要严格把关,及时掌握区队的使用状况,对超计划使用的,先由区队申请计划
外费用由企管科、经营矿长审批后,增补其油脂费用。
第二条 进入矿内油脂必须有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合格证及油脂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发
放。
第三条 各区队所领油脂必须设专人管理,专领专用。所有井下生产用油必须安排固定
地点上架挂牌管理,注明类型、油号,并配置取油专用工具,避免从油桶中直接倒油,造成
浪费或加错油的现象。否则,并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 200 元。
备用油桶必须把桶盖盖好,防止杂物进入油中。如果缺桶盖或不盖的,给予责任人 100 元罚
款;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 100 元。
第四条 各单位更换油脂时,必须先申请,经机电科批准后,按所需用量领取,更换下
的油脂按领取量 50%交回,没有达到回收率的,按领取总量与回收量差额的原值给予罚款,
并罚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 100 元。
第五条 各采煤单位严格执行乳化液合理的配比,并现场配备检测仪器,相关科室不定
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乳化液配比不合理或不使用乳化液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300~1000
元的罚款;无配比检测仪器的罚泵站司机 100 元,队长、机电队长各 100 元。
第六条 各区队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润滑五定制度,按规定加油,并做好记录,机电科
不定时进行检查记录,根据记录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分别给予责任人及主管领导 50~100
元的罚款。
第七条 润滑油脂的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油脂的代用,必须经机电副总批准,
方可进行。对于私自代用的,没有造成设备损坏的一次罚款 100~500 元;对于造成设备损
坏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 500~5000 元的罚款,并自负设备修理费。
第八条 严禁油脂、乳化液的跑、冒、滴、漏现象,检查时发现一处给予 50 元的罚款。
第九条 供应科负责空桶的回收工作,用空的油桶要及时返回供应科,否则给予使用单
位主管领导 200 元罚款。
第十条 各区队使用的油脂费用,超出部分必须有计划外报告,没有计划外报告把油脂
发放出去由供应科负责,对供应科分管油脂的领导罚款 50 元,对保管员罚款 100 元。
第五章 配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机电科根据每月矿生产任务计划,负责矿各生产、辅助区队配件费用的预算,
全矿配件费用的调节与控制及消耗分析,对全矿配件消耗费用负责。
第二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负责本队配件计划、领取、使用、回收的日常管理。配件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或其它问题,责任区队在 3 日内形成书面材料交于机电科,由机
电科协同供应科办理配件的更换及索赔。
第三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要在每月 18 日前,向机电运输部提交下一月份的配件预算计
划;由机电运输部包队人员审核后交机电科配件管理分管人员收集整理,机电科配件管理分
管人员每月 20 日前将审核后的各生产、辅助区队配件预算计划转交供应科;供应科根据计
划与库存情况,编制下月采购计划,并将该计划上报矿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编制配件计划时要做到:有主机型号、配件名称、配件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计划数量、计划金额,且配件计划数量要与本单位生产实际需求相符。一
般情况不得到设备库拆卸设备零部件,特殊情况下区队打借条并经机电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同
意,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所拆零部件。
第五条 配件计划没有按上述要求填写的,机电科不予审批上报,责令原填报区队重新填
报,但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送交日期。到期未能送交的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全矿各生产、辅助区队没有按时向机电科报送下一月份配件计划的,每超规
定时间一天,给予区队主管领导及配件管理人员各 100 元罚款。机电科不能按时转报的,罚
主管领导和配件管理分管人员各 100 元。
第七条 机电科设专人对各区队的配件费用计划进行预算,各生产、辅助区队根据矿月
初下达的配件预算费用进行配件的领取、使用。月中急需或增补配件计划,必须由区队在每
月十三日前提报增补配件计划,由机电科编制月中补充配件计划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上报
企管科,经企管科、经营矿长审批后,区队方可领用。
第八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要在每月 18 日前,向机电科提交下一月份的大中型配件(三
千元以上)预算计划;机电科配件管理分管人员编制下一月份的大中型配件采购计划,于每
月 20 日前报送供应科。
第九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编制大中型配件(三千元以上)计划时要做到:有主机型号、
配件名称、配件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划数量、计划金额,且计划数量要与生产实际需求
相符。
第十条 大中型配件计划(三千元以上)没有按上述要求填写的,机电科不予审批上报,
责令原填报区队重新填报,但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送交日期。到期未能送交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对各生产、辅助区队月中生产急需的大中型配件,各区队每月 12 日前要及时
报送机电科补充应急计划。机电科配件管理分管人员编制大中型配件补充应急计划报表后,
每月 15 日前报企管科及经营副总审批后,报送供应科负责落实办理。
第十二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专职或兼职的配件管理人员,要加强配件的领取、使用管
理,认真核查配件的使用情况及使用地点,避免丢失,造成不应当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要坚决执行配件交旧领新制度,严格把关,对已明确的交
旧领新部分,若不能交旧件时,机电科、供应科将按原领配件金额 50%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生产、辅助区队专职或兼职的配件管理人员,要做好本队配件的旧件回收
工作,对回收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给予 100 元的罚款。(配件回收
品种和回收率见附表)
第十五条 对配件领用后,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按配件原值处罚。对故意损坏
或造成配件达不到充分利用的,按配件原值的 200%对有关区队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工作面结束后,回撤设备时,拆卸设备不得用气割割各部螺栓。设备上拆掉
的小件,要集中装运防止丢失。租赁设备丢失的零部件件,租赁站的罚款全部有区队承担,
罚款数额的 30%由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平时回撤的设备配件,要及时交到指定地点。设备装车时,车中不得覆盖其
它杂物,若配件车被运到矸石山按原值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回撤配件在地面存放超过一天,
罚责任人 100 元/天。
第十八条 井下备用设备(配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备用电机要在接线腔中放
置干燥剂,电机下要有垫木,有防尘、放水罩。备件易生锈部位要采取防锈措施,备件存放
时因保护不当造成报废的,按原值进行处罚,罚款数额的 30%由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对三千元以上大中型配件(包括三千元)配件的事故损坏,实行追查制度,
查清事故原因,按责任的大小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事故单位按原值 50%-100%罚
款,对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原值的 5%。
第二十条 对三千元以上(包括三千元)配件领用,在保证各生产、辅助区队生产正常
进行的基础上,为避免浪费及不必要的投入,各生产、辅助区队在领用三千元以上(包括三
千元)配件时,承担 5%-10%的配件费用。
机电科每月对全矿配件消耗节超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企管科计划经营部。机电运
输部及时跟踪落实每月三千元以上(包括三千元)配件的计划完成、领取、使用情况(建
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