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校财〔200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
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
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
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
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
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
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
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
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问题,其中重大财经问题还
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管理办法;
2.研究学校的经济分配政策;
3.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教代会财务报告;
4.研究学校重大融资、筹资、投资决策;
5.研究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项目。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
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
校级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
3.统一决策和管理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
4.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
力求综合平衡;
5.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同时,
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
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
6.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统一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8.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财务机构会计业务的领导和监督;
9.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较好的外部
环境。
第九条 学校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在以下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
本单位财会业务:同济医学院、东校区、东湖校区、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
二级财务机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3.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4.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5.有权自主使用学校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
6.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有相应的财务自主权。有权管理
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
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十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
主管会计必须由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每个财
务机构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行钱账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
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
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学校统一发放。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
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
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
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
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
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
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1.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
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及学校整体财力的可能。在编制支出预算时
应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维持,后发展”的顺序安排。
2.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
论研究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3.根据我校实际,校部预算采取二级预算方法编制,即学校将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切块
下达给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然后由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
分配。
4.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由二级财务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党政领导审议通过并报学校财
务处核准后执行。
5.全校汇总上报预算(包括学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财政部“二上二下”的要求
编制,即学校按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
下达学校年度预算控制数,学校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后第
二次上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正式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不得在预算之外新开口子,新批项目。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
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
第十七条 预算的调整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
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
一次。调整方案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
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
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月或季度拨款或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
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和全校各级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包括教育事
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
技三项费等以及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取得用于科学研究的财政性拨款。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
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
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以及实验室、计算中心、电
教中心等对外开放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
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学校对科研拨款和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
(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
办理转账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
转移到校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项目的经济责任。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
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
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得一味追逐收益而损
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
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
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
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 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
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
休人员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
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与科研
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学校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上述五项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
费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
费等。
学生事务支出是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助学金、
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费、学费减免、贷学金减免、学生活动费等。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
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完善
成本核算,做到对直接费用正确,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以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
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不得不顾财
力铺摊子、上项目。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
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
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
报销手续。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虚列虚报。对校内各单
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
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
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章 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的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又包括非专项
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
非专项资金结余是学校未指定用途的、可以自行支配的净结余资金,是非专项的教育经
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与非专项的教学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等校部统筹支出相冲抵后的余额。
专项资金结余是指有指定用途和指定项目的并且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的资金收支相抵后
的余额,包括教育经费专项拨款、科研项目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等。专项资金结余分
为已完工专项结余和未完工专项结余。未完工专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专项
结余通过“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
经营收支结余是根据收支配比原则,年度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对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按学校有关规定提
成分配后结转事业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
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以及学校自设的教学改革基金、科研发展基金、人才引
进基金、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其来源包括按学生人数和规
定标准提取和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以及回收的历年学生贷款和社会捐赠等。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教学改革基金是用于教学改革方面的重点建设、教改项目配套或教学成果奖励等的资金。
科研发展基金是用于扶持学校基础研究、前期研究及科研项目配套等的资金。
人才引进基金是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而设置的有相关用途的基金。
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是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项资金。
各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凡
自行设置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种专用基金必须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
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货币资金是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校应加
强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
《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末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
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从各个环
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应每年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
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
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以偿还为前提的周转性款项。借出款
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学校对借出款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借款单位的信用程度要作可
行性分析,并按“择优扶持”的原则在一定限额内借款。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借款归还
给学校。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从
有关经费中扣还。二级核算院(系)借款原则上在本院(系)核算和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
燃料、消耗物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
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安全,提高
存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存货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
盘盈、盘亏要及时调整,堵塞漏洞,确保学校存货账实相符,反映存货真实情况。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阶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
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
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
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设备处,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
全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和自建,还是外购和调入;融资租入,还是捐赠和
赞助;改建、扩建使原有价值增值,还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
值的手续,建账建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凡要出
租、出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
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应
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学校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盘点。财务处每年要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簿记录。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固定资
产的流失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自行开发
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
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学校取得无
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
位的投资。
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能是“华中科技大学”,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原则上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
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
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借贷行为形成的负债,包括金融机构向学校提供的贷款
和主管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周转金以及其他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借款如科研借款等。学校对外借
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华中科技大学”,任何二级核算单位借款均须经学校同意。
借入款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并要按时支付利息或资金使用费。因此,学校要根据慎重稳
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结清
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校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应缴税金等。
学校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各
类款项。
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
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
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学校对代管款项应适当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
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基
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基金变动及办
学效益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
务情况说明书要有重点、有特色、有分析,有建议,能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成果。
学校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各二级核算单位应定
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
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
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
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财务处统一设置、修订,以便
分析、比较,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二级核算单位及有关财务人员应按照学校规
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
供决策参考。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
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总和。财务监督是贯
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
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
政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
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审计部门和财务
部门及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
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直属单位、党
群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
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属中,小学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并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报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附属医院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并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报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
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