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主讲:汤代忠
• 本章作为所得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
考试中的重点税种之一。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
都出过,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均有一定的
难度,本章每年考题在5题左右,分值也在10
分以上。
•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除了纳税人、征税
对象和税率外,主要应熟练掌握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异同点、
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含与其他税种的混合计
算)以及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 本章难点问题是:应税所得额的调整、
税收与会计差异的纳税调整、减免税优惠政
策内容、定期减免与补亏损的综合运用、再
投资退税计算与管理。
• 同时要注意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关系,它
们在征税对象、税负总体水平、计税原理等
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只是适用范围为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
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
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P249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对象
• 1.纳税人。
• ①外商投资企业
•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
• ②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部分
•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
•
• 2.征税对象P250-251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
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
•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
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收益,以及
营业外益等所得。P251
•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负有
全面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
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
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
制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 外国企业属于“非中国居民”,只负有
限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只就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第二节 税率
• (1)企业所得税率为30%;
• (2)地方所得税率为3%;
• (3)预提所得税率20%。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
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P253
税法所说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
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
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
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
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P254
• (2)接受捐赠的处理。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
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捐
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
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
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
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4)非生产性外商一些特殊经营的收入处理。
• 房地产开发些预售房地产收取的预收款,
按 预征所得税;真正出售,收入实现居再计
并应补、应退的预款。
• 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境内投资利
润(股息)以外的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
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
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版权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
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不能收所得税。
• (5)对生产性的外商在筹办期内取得的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
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
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但可不作为计算减免
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P255
• (6)在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
持有的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有
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
权关系的公司(含境内投资公司),可按股
权成本价转让,因无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
征所得税。P255
• (7)股票转让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税所
得;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不作为企业
营业利润计征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
应税清算所得。
• (8)举办俱乐部类似会员制的外商,其对会
员入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
或其他类似收费,应计入当期收入,并可从
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
计算纳税。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
退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P256
• 9、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处理(参阅
教材P256)
• 10、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
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
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
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的房
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P257
• 3.准予列支的项目 P259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国家规定的成
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外,
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若干具体的准予列支
的项目和标准:
•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
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
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
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南关审核同意后,
准予列支。
•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高于一
般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
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P260
•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
可分别在限度予作为费用列支。交际应酬费
的计提比例要熟练掌握。P260
• 注意其为两类行业、两个档次
• 生产、批发、零售者
• ①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过于5‰
;
• ②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为3‰;
•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全年销货净额为3000
万元人民币,其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为多
少?
• 解: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为:
• 15005‰+15003‰=12(万元)
• 或者:30003‰+3=12(万元)
• 提供劳务者
• ①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业务总
额10 ‰ ;
• ②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为5‰;
(上述收入均指净额,增值税销项税不计入
交际应酬费)
• 跨行业经营的,按两种办法分别计算,如划
分不清,按主营业务项目所属行业计算。
• 例:某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取
得产品销售净额为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
300万元,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为
多少?
• 解: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限额为:
• [15005‰+(4000-
1500)3‰]+30010‰
• =15+3=18(万元)
•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兑损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所属期间的
损益。P261
• (5)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
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
• 资料,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
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内工作
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 (6)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
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
• (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
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
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
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
当期的损失;少于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
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
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
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上回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P262
• (8)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
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
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
的捐赠不得列支。
•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
除。P262
• (10)企业租用厂房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承租方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应转作出租
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
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
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P263
• (11)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
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
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
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
• 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P264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
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
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
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
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
他支出。
• 5、对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的规定P265
•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
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
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
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
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计
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
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 (2)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
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
其税务处理是:
• ①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
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基投
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
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 ②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
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
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
利润(股息)可不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
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
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
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
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 (3)转让股票或股权
• 对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持有的我
国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简称海外
股)转让取得的净收益的税务处理是P256:
• ①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
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
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所得税;其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
• ②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
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
免缴纳所得税。
• ③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的股权所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
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 (4)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
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
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财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
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计算纳的预提所得税。P266
•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P267-272
• 1、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 3、递延资产的摊销
• 4、存货计价
• 5、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 五、税收优惠
• (一)减免税优惠P273
•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
半。
• (2)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规
定
• (3)兼营非生产业务P274
• ①生产经营收入全部业务收入50%
• 减免期内可享受减免优惠
• ②生产经营收入 全部业务收入50%
• 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 对于外商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给予
的减免税待遇:
• 1、项目优惠P276
• ①自1999年1月1日起,对能源、交通、港口、
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企业,在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五免五减半。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 ③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
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
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其企业所得税税
率减按15%。
• ④在上海浦东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
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也执行上述优惠
办法。
• 2、期满后优惠P276
• ①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
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指“两免三减半”),凡当年出口产品产
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
照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
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口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 例:1994年初,某外商在国务院批准的某沿
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举办
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20年。该企业经国家
有关部门历年审核均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且自1999年起每年出口产品产值都达到企业
全部产品产值的70%以上。该企业1994年至
2000年获利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 年度 94 95 96 97 98 99 2000
• 获利 90 240 400 360 520 780 700
• 请计算该企业生产经营7年共需缴纳多少企业
所得税(该开发区地方所得税免)
• 解:
• (1)该企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94年获利,
94年、95年两年免税。
• (2)96、97、98三年减半征税,税率为15%
3年应纳税额=(400+360+520)15%2=96(万元)
• (3)99、2000年虽减免期已过,但出口产值达
到规定标准,税率减按10%。
• 2年应纳税额=(780+700)10%=148(万元)
• (4)7年共纳所得税额=96+148=244(万元)
• 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
规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后仍为先进技
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在3年减
半期间,哪一年不是先进技术企业,该年就
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 ③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
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 3、对在特定地区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①凡在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
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
企业的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②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
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
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
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以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都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期间优惠P278
• ①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合资经营
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
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③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
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
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P280
• ④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
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
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
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 5、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
惠:P280
•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依照税
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所
得,免征所得税。
• 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
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
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④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
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
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
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 ⑤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
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
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
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⑥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
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
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是针对20%的预提所得税而言的其中,技
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征所得税)。
• ⑦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
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
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
付利息的单据赁证,足以证明是由对国家银行
提供的出口信贷的信息,可按扣除利息后的余
额征收10%的所得税。租赁费所包括的贷款利
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
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利实,也可
从租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
得税。P282
• 6、股份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问题P282
• (1)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
并成股份制企业
• (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
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 (二)再投资退税。P283
•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
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
惠措施。分部分退税和全部退税两种。
•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批,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
资不包括购买股票的投资。
•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企业,以及外国投
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
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的建
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审批,全部退还(100%)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上述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
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
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P284
•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P274
• 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
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
日起计算经营期。“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
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计算缴纳
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实际适用
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
以真实的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
款。
• 举例如下:
• 例:深圳经济特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90年7
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年。当年虽获利,但企业
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从95年以后
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下
表是该企业从90年至2000年的获利情况:单位
(万元)
年度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2000
获利 60 -50 130 210 320 460 580 500 650 730 790
• 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2000年将98年分得的
利润200万元、99年分得的利润240万元,都再投资于本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 请计算该企业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外国投资
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假设地方所得税11年间均免)
解:(1)90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虽选择下
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但当年需纳企业
所得税为:
90年企业所得税税额=6015%=9(万元)
(2)91、92年2年免税
(3)93、94、95年3年减半征税,3年应纳所得
税税额为:
(210+320+460)15%2=(万元)
(4)96、97、98年3年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3
年减半征税,税率为10%,3年企业所得税税
额为:(P277第二段)
(580+500+650)10%=173(万元)
(5)从99年起减半征税优惠期满。99、2000
年两年企业所得税税额
=(730+790) 15%=228(万元)
(6)11年共纳企业所得税
=9++173+228=(万元)
(7)98年再投资退税额(P284公式)
=200(1-10%) 10% 40%=(万元)
(8)99年再投资退税额
=240(1-15%) 15% 40%=(万元)
再投资退税额合计=+=(万元)
• (4)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 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管理P286P286
• ①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
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对于分得的免税利
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
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不予退税。
• ②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
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
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 ③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
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
业的证明。
•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P286P286
•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的得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
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 ②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
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
年内,该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
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
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应当缴
回已退税款的回已退税款的6060%。%。
• ③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当向原纳税地税务机
关申请退税。
• 举例如下:
• 例:某外国投资者93年在某市投资举办旅游
饭店,经营期25年,当年开始获利。97年年底,
该投资者将当年分得的利润536万元直接再投
资于本饭店,增加注册资本。98年年底,该
投资者又将当年分得的利润1206万元直接再
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99年年初开始生产
经营。但2001年年底,国家有关部门经年度
审核,没有继续确认该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
• 请计算该外国投资者获得的97年、98年
再投资退税额及应缴回已退税款的数额(该
旅游饭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
税率为3%)。
解:
(1)投资举办的旅游饭店为非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P274)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
所得税税率3%。
(2)再投资于本饭店的退税额为:
536[1-(30%+3%)]30%40%=96(万元)
(3)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的退税额为:
1206 [1-(30%+3%)]30%100%=540(万元)
(4)缴回已退税款=54060%=324(万元)
• (三).亏损弥补(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作法
相同。)P287
• ①确定获利年度
• ②确定享受免、减税期
• ③亏损弥补
• ④根据以上三点计算各年的应纳税额
• 例: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获利情况如下
表,该企业开始纳税年度是(93年)
年度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获利 -50 -30 70 90 -160 -120 40 90 180 270
获利年度 纳税年度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P288
• 1、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
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 2、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
•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处税的,由企业提
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4、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确定投资抵免。
• 5、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
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 六、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
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总额不得超过其境
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适用的税率为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
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
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其他规定
与第五章中有关规定的相同。
• 公式P231与P290相同
• 参阅第五章中的例题
• 七、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
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
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 按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
往来合理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
纳税所得额的,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
合理调整。其调整的方法是:
• P292
• (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所
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相类似业
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 ②按照再销售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
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 ③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
整。
• (2)在融资利息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
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
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或
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当地税务机关可
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 (3)在劳务费用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提供
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
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类似劳
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 (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对关联企业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业务往来,不按
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作
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没有关联关系
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
企业支付管理费。
• 八、源泉扣缴P294
•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
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
的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
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
税报告。
• 九、纳税申报及缴纳
• 1、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
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
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
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
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
应当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
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
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 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
上营业机构的,可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
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 5、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所得税,所涉及的
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的
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所涉
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所得额,按
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各营业机构,
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
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
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
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
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
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
机构适用的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