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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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一、存款管理法概述
(一)存款与存款合同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
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
负债业务,在存款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依法享有
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法按期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通过存款合同确定的。存款
合同是实践合同,其形式为银行发给的存单(存折)、进
账单、银行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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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一、存款管理法概述
(二)存款的分类
存款根据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1、按存款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
2、按存期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3、按存款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本币存款)和外币存
款。
3、按支取存款的方式不同,分为支票存款、存(折) 单存款、
银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特
种存款(如协议存款、教育储蓄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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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一、存款管理法概述
(三)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
我国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原则。
2、存款机构须依法缴存存款准备金原则。
3、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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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专营原
则,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占用。
5、以正当、合法、公平竞争的方式吸收存款的
原则。
6、存款实名制原则。
7、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包括保证存款
本息支付,为存款人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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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一)储蓄的概念及其基本法规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
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
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目前,
在我国规范储蓄存款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
发布,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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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二)储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29条、《储蓄管理条例》
第5条规定了储蓄机构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应遵循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以保护个
人存款的所有权,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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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三)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
设立
储蓄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批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
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设立储蓄机构必须
经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储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置必须具
有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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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可办理下列人
民币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2)定期储蓄存款,含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4)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
款;(5)其他存款,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储蓄
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活期储蓄、整存
整取等外币储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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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金融实践中,储蓄机构经批准或备案,
还可以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住房储蓄业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代理
发售、兑换有价证券,代发工资,代收房租、
水电费等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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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四)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储蓄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2、提前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过户与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包括禁止公款私存、禁止使用不正
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等。 11
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五)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储蓄机构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的,由人民银
行责令改正,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
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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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
有前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银监会、
或人民银行、或其派出(分支)机构依据职能
分工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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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一)单位存款的概念及其分类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
存款。具体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
体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我国一般称其为
“对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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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款,按不同标准可作以下分类:
1、根据单位存款的主体不同,单位存款分为
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2、根据存款期限和支取方式的不同,单位存
款可分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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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二)单位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
单位存款管理法是指调整单位存款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和人民银行于1997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的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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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单位存款应遵循的原
则:
1、财政性存款由人民银行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
3、存款实名原则。
4、限制支出原则。
5、监督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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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三)单位定期存款规则
单位定期存款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
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2、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三个
档次。起存金额 l万元,多存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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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
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
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4、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
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
段计息。
5、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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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四)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规则
1、活期存款规则
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金融机构
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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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存款规则
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
经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3、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
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
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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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五)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1、变更规则。
2、挂失规则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
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
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
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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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规定
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
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
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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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六)法律责任规定
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规
定: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商业银行法》)第81条予以处罚。
2、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
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第78条及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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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违反定期定期存款管理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
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
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商业银行法
》第73条予以处罚。
5、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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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一、贷款管理法概述
(一)贷款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1、概念
贷款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涵义,静态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
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
金;动态的贷款则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
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
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业
务,是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的最主要来源,因而是商业
银行的业务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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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性质
贷款作为资产业务,反映的是贷款人(金融机
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
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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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一、贷款管理法概述
(二)贷款管理法
贷款管理法是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
定贷款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条件,贷款种类、期限和利
率,贷款程序,贷款债权的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制
度,借款合同管理及其担保等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目前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非常多,
但总体看内容比较陈旧,而且各法律规范间衔接配合
不够好,体系性很差。主要有:《民法通则》、《合
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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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法律、法规、规章中,《商业银行法》第四
章就贷款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合同法》第十
二章就借款合同作了原则规定,《贷款通则》则
是1996年6月人民银行依法发布的有关贷款业务
的专门性金融规章,是中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
务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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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二、贷款主体规则
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
贷款主体规则,即规定借贷双方的资格、条件及
其权利义务的规则。包括:
(一)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三)对借款人的限制
(四)贷款人的资格、条件
(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六)对贷款人的限制 30
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三、贷款种类
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不同标准可作
多种分类:
1、按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划分为:(1)自营
贷款;(2)委托贷款;(3)特定贷款。
2、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为:(1)短期贷款;(2)中期
贷款;(3)长期贷款。
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划分为:(1)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
款: (3)票据贴现。 31
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四、贷款期限规则
(一)贷款期限确定规则
(二)贷款展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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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五、贷款利率规则
1. 贷款利率的确定。
2. 贷款利息的计收。
3. 贷款的贴息。
4.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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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六、贷款程序规则
《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等8个程序:
1. 贷款申请。
2.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3. 贷款调查。
4. 贷款审批。
5. 签订借款合同。
6. 贷款发放。
7. 贷后检查。
8. 贷款归还。 34
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七、不良贷款的监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
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
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
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
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
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
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
贷款和呆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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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在《贷款通则》中主要是按照贷款逾期
的期限长短为标准划分的,包括“一逾两呆”即
逾期与呆滞、呆账贷款。而按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4月20日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试行)》的规定,我国的信贷资产开始试行新的
分类方法,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
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
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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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八、贷款管理责任制规定
(一)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二)贷款审贷分离制
(三)贷款分级审批制
(四)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五)驻厂信贷员制度
(六)离职审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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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九、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略)
十、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1. 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2. 银团贷款。
3. 特定贷款管理。
4. 其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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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十一、罚则规定
(一)贷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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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存款?存款与存款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2、我国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要确立这些基本
原则?
3、为什么要禁止“公款私存”和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
4、何谓单位存款?单位存款应遵循哪些原则?
5、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
内容?
6、《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这些规定有哪些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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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7、《贷款通则》中为什么要明确规定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对
借款人的行为为什么要施行限制?
8、现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与新形势发展是否适应?如何加以改进?
9、为什么《贷款通则》中要对贷款人行为加以限制?这些限
制性规定有哪些应予以改进?
10、我国《贷款通则》对贷款的种类作了哪些划分?
11、我国《贷款通则》就贷款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严格规
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有何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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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2、我国《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借款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
哪些处罚措施?
13、我国目前存贷款管理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存在立法层次
低、内容陈旧、管制较多、体系散乱等问题,因此,有
必要制定专门的《存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就存
贷款业务开展的基本问题作出立法规定,以建立健全以
市场机制为主导、以信用为基础、以公平自愿为原则、
以审慎经营监管为保障的规范有序的存贷款市场体系。
对此观点,你是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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