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
期货业务实施细则汇编
二 OO 九年四月十五日更新
目 录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会员资格 ..............................................................................................................................1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附 则 ....................................................................................................................................................7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8
第一章 总则 ........................................................................................................................................8
第二章 席位管理 ..............................................................................................................................8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11
第四章 交易编码制度 .....................................................................................................................12
第五章 价格 ....................................................................................................................................13
第六章 信息管理................................................................................................................................15
附 则 ................................................................................................................................................17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18
第二章 结算机构................................................................................................................................18
第三章 日常结算 ..............................................................................................................................19
第四章 交割结算................................................................................................................................25
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25
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28
附 则 ..................................................................................................................................................29
附录 1 结算准备金利息支付标准 ..........................................................................................30
附录 2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标准 ................................................................................31
附录 3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32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33
第一节 小麦 .................................................................................................................................33
第二节 棉花 .................................................................................................................................34
第三节 白糖 .................................................................................................................................35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36
第五节 菜籽油 ...............................................................................................................................36
第六节 早籼稻 ...............................................................................................................................37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37
第四章 交割流程 .................................................................................................................................37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38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39
第七章 交割费用 .................................................................................................................................39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40
附 则 .....................................................................................................................................................41
附件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42
附件二:硬白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国标 .............................................................................44
附件三: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47
附件四: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50
附录 1 一号棉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55
附录 2 精对苯二甲酸交割质量标准 ........................................................................................69
附录 3 早籼稻期货交割质量指标 ............................................................................................70
附录 4 小麦交割包装物计价标准 ..............................................................................................75
附录 5 小麦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76
附录 6 棉花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77
附录 7 白糖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78
附录 8 PTA 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1
附录 9 关于期货交割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家的通告 ..............................................................82
附录 10 菜籽油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4
附录 11 早籼稻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5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87
第一章 总则 .......................................................................................................................................87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87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89
第四章 限仓制度 .................................................................................................................................92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94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95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97
附 则 .....................................................................................................................................................97
附件一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99
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100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101
第一章 总 则 ...............................................................................................................................101
第二章 稽 查 ..................................................................................................................................101
第三章 违规处理 ...........................................................................................................................103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111
第五章 纠纷调解 ............................................................................................................................113
附 则 ...............................................................................................................................................114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115
第一章 总则 ..................................................................................................................................115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115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117
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管理 ....................................................................................................117
附 则 ................................................................................................................................................117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118
第一章 总则 .....................................................................................................................................118
第二章 标准仓单 ...............................................................................................................................118
第一节 通用标准仓单 ....................................................................................................................118
第二节 非通用标准仓单 ................................................................................................................119
第三章 交割预报 ...............................................................................................................................119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120
第一节 小麦入库 .........................................................................................................................120
第二节 棉花入库 .........................................................................................................................121
第三节 白糖入库 .......................................................................................................................122
第四节 PTA 入库 .......................................................................................................................123
第五节 菜籽油入库 .....................................................................................................................123
第六节 早籼稻入库 .....................................................................................................................125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册 .......................................................................................................................125
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126
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127
第八章 标准仓单注销 .........................................................................................................................127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128
第一节 小麦出库 .......................................................................................................................128
第二节 棉花出库 .......................................................................................................................129
第三节 白糖出库 .......................................................................................................................130
第四节 PTA 出库 .....................................................................................................................130
第五节 菜籽油出库 ...................................................................................................................130
第六节 早籼稻出库 ...................................................................................................................130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130
第一节 入库复检 ............................................................................................................................130
第二节 出库复检 ............................................................................................................................131
第十一章 监督、争议和处理 .............................................................................................................132
附 则 ...................................................................................................................................................133
附录 1 适用于通用仓单的品种 ............................................................................................134
附录 2 关于优质强筋小麦交割商品品质指标检验时间的通告 ..........................................135
附录 3 硬麦、强麦、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指定质检机构 ...................................136
附录 4 关于 2008/09 年度交割棉重量溢短计价标准的通告 .................................................138
附录 5 早籼稻陈稻交割贴水 ....................................................................................................138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139
第一章 总则 ...................................................................................................................................139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139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141
第四章 日常业务 ...........................................................................................................................14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4
附 则 ...............................................................................................................................................145
附录 1 硬白小麦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46
附录 2 优质强筋小麦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47
附录 3 一号棉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49
附录 4 白糖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50
附录 5 PTA 指定交割库一览表 ..............................................................................................153
附录 6 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一揽表 ........................................................................................154
附录 7 早籼稻指定交割库一览表 ............................................................................................156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文本 ...........................................................................................................158
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159
郑州商品交易所硬白小麦期货合约 ...............................................................................................160
郑州商品交易所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161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 .......................................................................................................162
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合约 .......................................................................................163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合约 ...................................................................................................164
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期货合约.....................................................................................................165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08 年 1 月 7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
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郑州商品交易
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
会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吸纳、设定特别会员,对其相关
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
业务许可证》;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
上的注册资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
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
施;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
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
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股东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
还需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
员名册。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
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
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
单位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 40 万元;
(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 2 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
会费 1 万元;
(三)汇入不低于交易所规定数额的结算准备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单位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
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由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交易所章程及业务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章
程及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十四条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第十五条 转让方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会员资格费并享有相应财产
权利的交易所会员。受让方必须是已按本办法规定的入会程序,向交易
所交验了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
报理事会批准,收到入会通知书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
资格转让申请书,转(受)让双方向交易所提交双方签订的《会员资
格转让协议书》。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由转让
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自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转让方应当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受让方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按照第十
条除第一款外的规定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办理完退场手续后方能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所根据批准通知及入退会手续,将转让方的会员
资格权益(会员资格费)调整至受让方名下,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
理期间,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或者强制转让的除外;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
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五)会员资格权益被国家执法机构依法冻结的。
第二十二条 凡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以及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则被
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不予清退,但可将该会员资格费
所代表的相应财产权利参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
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
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业务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
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七)停止期货业务;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
法机关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
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清偿能力明
显下降;
(二)年度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者经理
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履行对客户的忠
实及注意义务,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要求客
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与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
业务细则的内容,并在经纪业务合同中承诺遵守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网
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
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期货公司会员应
当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
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
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
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
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从业
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
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2008 年 1 月 7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 年 3 月 28 日修订,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
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
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
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
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
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
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
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
弃。
第八条 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
按年收取。
第九条 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
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 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
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
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
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的申请报告;
(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
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
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 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
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
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
通道继续保留。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
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
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
系统的维护。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必须
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
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会员席位机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
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批准的;
(二)私下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条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
终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
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
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
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
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
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
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
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席位空缺、交易密
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需辞退、更换出市代
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
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
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被撤销
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
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交易编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第三十二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
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第三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
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
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条 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
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
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
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
员服务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
已经注册的,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尚未注册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客
户编号。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
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下午4时30分以后,交易所将会员服务
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并
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同
时,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
批为同意注销,填写注销日期,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
中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
料档案。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
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会员服务系统中的数据资
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客户资料、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
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第四十条 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者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
的,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
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平仓
后取消交易编码,同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 分钟内经集合竞价
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
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
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二)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
交价格。
(四)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
交价格。
(五)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
交价格。
(六)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
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
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
低价格。
(九)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
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
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
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
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
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
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和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集合竞
价结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
市价指令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
(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
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
动撤销。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跨期套利指令指同
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
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
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
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
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
前 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
后 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
上显示。
第四十五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
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
价交易。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
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
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
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未经交易所许
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期货交易信息,不得将之用于商业
用途。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即时、每日、
每周、每月和每年期货交易信息。
第五十条 即时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
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
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
前结算价。
即时行情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
第五十一条 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
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
化和成交额。
(二)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及所有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量、期转现量。
(三)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
(四)交割配对结果、实物交割量。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二条 每周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
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
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
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三条 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
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
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
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所有品种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月度实物交割量。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四条 每年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分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金额;
(二)会员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排名;
(三)总交割量和分品种交割量,期转现量。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
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业对社会公众
发布。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和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
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者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
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者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
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
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2008 年 1 月 7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 年 3 月 28 日修订,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
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
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
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
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
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
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存管银行。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
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
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
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
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
询和核实 。
第九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经交
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
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
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
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
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
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
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
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
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
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
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确定的电子签章
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
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
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对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 3 月、6 月、
9 月、12 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
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
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
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
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
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
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
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同时对已进行交割配对的空
头持仓释放相应的交割配对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
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套利持仓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
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
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
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
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
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
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
法确定:
(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
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
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
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
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
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
价的涨跌幅度)。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
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
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无法找到该合约
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
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 + 持仓盈亏 + 交割
差额。
(一)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
如下: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 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 = Σ [( 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上
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平当日仓盈亏 = Σ [( 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当
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二)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持仓盈亏
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量 ]+ Σ [( 当
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Σ [(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仓量 ]+ Σ [( 当
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
(三)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
额。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额 = Σ [( 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Σ [( 交割结算价-
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
第三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
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
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
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
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当日盈亏 +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
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
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
户中扣划。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结
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
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
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
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三十六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会员出金: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下午 3 时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请,并根
据不同情况填写资金划拨单或者期货交易专用转账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作为
会计核算的依据;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的会员以电子签章发出出金指令,
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同时调减结算准备金。会员、交易所分别以银
行的收、付款人回单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辅助使用交易所资金调拨管理系统
的会员,应当有会员的资金调拨指令且转出的保证金只能等于该指令显示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办理出金手续。
(二)会员入金:会员可用专用资金账户转账凭证、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
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
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 80%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 80%时,可
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
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
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
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下午 4 时以后核收结算结果。因特殊情况
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结果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
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会员已认可结
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会员保证金
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
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
客户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入和移出仓位的申请书、
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四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体的客户移仓
结算日。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
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其
他款项。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
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同时划转。
第四十七条 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交割商品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
基础,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包装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四十八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
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中。
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会员发生的亏损、
交割货款、出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办理。交易所
受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 2 时 30 分
之前。
第五十一条 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将有价证券移转交易所占
有,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交易所享有有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以自己的名义到交易所办
理。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
名义办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有
效期,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填报有价
证券充抵保证金申请;
(二)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人审批; 以国债
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经交易所结算部门和法律部门签署意见后,
报交易所主管领导批准;
(三)会员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须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并办理
交存和充抵登记手续;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和充抵登记须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价证券价值的确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
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二)国债充抵保证金时,以充抵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三)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价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价值的 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 4 倍。
第五十六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生效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充抵金额
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有价证券每次充抵保证金的期限为 6 个月。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金额及实际
可用充抵金额。
充抵期限内,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对因有价证券价值变化导致的充抵金额
进行核查调整。有价证券的价值涨跌幅度达到 10%及以上(含 10%)时,交易
所可以对充抵金额作相应调整;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核算后需要调整的充抵金
额出具调增(减)充抵金额通知书,同时调整会员保证金。
充抵期限内,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证金配比规定
即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作相应调减;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交易所
按照充抵配比规定即时调增其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额度:
(一)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或者客户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
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充抵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三)有价证券所对应的货物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额度的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减少会员保证金,
同时计算并收取充抵保证金手续费。会员保证金不能满足结算要求的,有价证
券充抵关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满,交易所解除充抵关系,应当减少会员
保证金,向会员返还有价证券。充抵期内,会员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
证金的,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取回充抵的有价证
券。
解除标准仓单充抵关系时,结算部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
解除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结算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归还其原有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一条 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易所有权将
用作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用于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
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
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有价证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充
抵费用、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者变现;
有价证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者变现。
第六十二条 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内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
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有价证券充
抵保证金手续费在充抵关系解除时收取。
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
完善相关手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交易所防范会员风险,
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六十五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六十七条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
偿措施:
(一)转让会员资格,用转让所得抵偿;
(二)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用于
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交易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六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 20% 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附录 1 结算准备金利息支付标准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2008
年 11 月 27 日起交易所对会员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计付利息的标准按年
利率 %执行。
附录 2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标准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有
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继续沿用郑商发【2007】30 号文的规定,
即按年利率 %执行,同时对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资金未占用部分不再支付
利息。
附录 3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会员的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予以公布:期货公司会员 200 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
50 万元。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2009 年 3 月 28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
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
(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
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
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
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
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
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
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
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
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
麦)
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生霉粒小于等于
%),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但在%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扣量
%;
(三)、杂质超%,但在%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扣量
%。
第八条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小于%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
%),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包装方式:采用麻袋包装或散装散运。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强麦采用麻袋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强麦包装采用长 107±5(cm)、宽 74±3(cm) 、不破、不漏、无缝补、
重量不超过 公斤的 1 号、2 号麻袋。
(二)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
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三)包装采用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强麦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
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四)入库时,平均每包净重为90公斤,单包重量误差不得超过℃公斤;
麻袋以公斤/条计。
第二节 棉花
第十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公定重量20吨。
第十二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 细绒棉》(GB1103-
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
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600元/吨;五级及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二)长度28毫米以上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30毫米
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28毫米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三)马克隆值为A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马克
隆值为C级的不得注册仓单;
(四)每批公定重量为20±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危害性杂物包数在10%
(含10%,四舍五入)以内的棉花方可用于期货交割;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9月合约(包括9月合约)交割起,
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0元/吨,即9月贴水200元/吨,11月贴水400元/吨;贴水随货
款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 准 交 割 品 : 符 合 《 郑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白 砂 糖 期 货 交 割 质 量 标 准 》
(Q/ZSJ002-2005)(以下简称《白糖所标》,见附件二)规定的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所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
(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所标》的二级白糖,可以
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
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
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
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所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
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
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
苯二甲酸》(SH/T -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
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
(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三)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
以交割,无升贴水。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
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 红不
超过。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
酸值不得超过 红不超过。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指标。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
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的,足量入库。%<水分≤%的,以
%为基准,水分每超%,扣量%(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
>%的,以%为基准,水分每超%,补量%,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
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但不超过%的,扣量%。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
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
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
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二十九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
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 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
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
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
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条 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
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
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
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
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
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
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
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
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卖方配对后,其相应的
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
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
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
日)。
第三十三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
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
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
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
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
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
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
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
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
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
细则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
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八条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的滞
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
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
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
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
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
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
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
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
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四十二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
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
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
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
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
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
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
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
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
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
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交割费用
第四十五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
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
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
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
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四十六条 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交割仓库申报,经交易所
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七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
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
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
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
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 硬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强麦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包装物价款在标准仓单的所有权转
移时一并结算。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执行上年度
标准。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
时,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一条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
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
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
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
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
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
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
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
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
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
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
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
费用。
第五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
价的80%。
第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
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
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1-2003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贮存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0-1985 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色泽、气味检验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杂质检验
GB/T 5497-1985 水分检验
GB/T 5498-1985 容重检验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数值测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麦粉湿面筋测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麦粉吸水量和面团揉合性能测定法粉质仪法
GB/T 14615-1993 面团拉伸性能测定法拉伸仪法
3 要求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卫生检疫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表1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
指 标
项 目
一等 二等
容重,g/L ≥ 770
水分,% ≤
不完善粒,% ≤
总量 ≤
杂质,%
矿物质 ≤
降落数值,s ≥ 300
籽粒
色泽,气味 正常
湿面筋,%(14%水分基) ≥
拉伸面积,cm2 (135min) ≥ 90小麦粉
面团稳定时间,min ≥
4 试验方法
容重
检验按GB/T 5498-1985规定进行。
水分
检验按GB/T 5497-1985规定进行。
不完善粒、杂质
检验按GB/T 5494-1985规定进行。
降落数值
检验按GB/T 10361-1989规定进行。
色泽、气味
检验按GB/T 5492-1985规定进行。
湿面筋
检验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进行。
拉伸面积
检验按GB/T 14615-1993规定进行。
面团稳定时间
检验按GB/T 14614-1993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1985规定进行。
扦样、分样按GB 5491-1985规定进行。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60%~
70%,灰分值应不大于%(以干基计)。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进行粉质检验和拉
伸检验。
6 包装、贮存
包装和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二:硬白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 麦
GB 1351-2008
代替 GB1351-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小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分类规定以外的特殊品种小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话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T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198 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21304 小麦硬度测定 硬度指数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容重 test weight
小麦籽粒在单位容积内的质量,以克每升(g/L)表示。
不完善粒 unsound kernel
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小麦颗粒。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生霉粒。
虫蚀粒 injured kernel
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病斑粒 spotted kernel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黑胚粒 black germ kernel
籽粒胚部呈深褐色或黑色,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赤霉病粒 gibberelln damaged kernel
籽粒皱缩,果白,有的粒面呈紫色,或有明显的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
破损粒 broken kernel
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生芽粒 spcouted kernel
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但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的颗粒,或芽或幼根突
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
生霉粒 moldy kernel
粒面生霉的颗粒。
杂质 foreign material
除小麦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筛下物、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
筛下物 throughs
通过直径 圆孔筛的物质。
无机杂质 inorganic impurity
砂石、煤渣、砖瓦块、泥土等矿物质及其他无机类物质。
有机杂质 organic impurity
无使用价值的小麦,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类物质。
注:常见无使用价值的小麦有:霉变小麦、生芽粒中芽超过本颗粒长度的小麦、线虫病
小麦、腥黑穗病小麦等颗粒。
色泽、气味 colour and odour
一批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
小麦硬度 wheat hardness
小麦籽粒抵抗外力作用下发生变形和破碎的能力。
小麦硬度指数 wheat hardness index
在规定条件下粉碎小麦样品,留存在筛网上的样品占试样的质量分数,用 HI 表示,硬度
指数越大,表明小麦硬度越高,反之表明小麦硬度越低。
4 分类
硬质白小麦
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 90%,硬度指数不低于 60 的小麦。
软质白小麦
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 90%,硬度指数不高于 45 的小麦。
硬质红小麦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 90%,硬度指数不低于 60 的小麦。
软质红小麦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 90%,硬度指数不高于 45 的小麦。
混合小麦
不符合 至 规定的小麦。
5 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质量要求
各类小麦质量要求见表 1。其中容重为定等指标,3 等为中等。
表 1:小麦质量要求
杂质%
℃等级 容重(g/L)
不完善粒
% 总量
其中:矿
物质
水分%
色泽、气
味
1 ≥790
2 ≥770
≤
3 ≥750 ≤
≤ ≤ ≤ 正常
4 ≥730
5 ≥710 ≤
等外 <710
注:“-”为不要求。
卫生要求
食用小麦按 GB 2715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饲料用小麦按 GB 13078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用途小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按 GB 5491 执行。
色泽、气味检验:按 GB/T 5192 执行。
小麦皮色检验:按 GB/T 5493 执行。
小麦硬度检验:按 GB/T 21304 执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 GB/T 5494 执行。
水分检验:按 GB/T 5497 执行。
容重检验:按 GB/T 5498 执行。
7 检验规则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 GB/T 5490 执行。
检验批为同种类、同产地、同收获年度、同运输单元、同储存单元的小麦。
判定规则:容重应符合表 1 中相应等级的要求,其他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标签标识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9 包装、储存和运输
包装
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不应撒漏;不应给产品带来污染和异常
气味。
储存
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
质或含水量较高的物质混存。
运输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附件三: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2-2005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者甜菜为直接或者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7 白砂糖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琏球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3 号
3 要求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一级、二级共二个级别。
感官指标: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
——大粒:~;
——中粒:~;
——小粒:~。
——细粒:~。
晶粒或者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指标
项目
一级 二级
蔗 糖 分, % ≥
还 原 糖 分, % ≤
电 导 灰 分, % ≤
干 燥 失 重, % ≤
色 值, IU ≤ 150 240
混 浊 度, MAU≤ 160 22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40 60
卫生要求
白砂糖的二氧化硫、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螨项目的指标按GB13104执行,
酵母菌(cfu/g)≤25,霉菌(cfu/g)≤25。
4 检验方法
感官项目
检验按GB317规定进行。
理化项目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白砂糖样品的混浊度=X1-X2,其中X1为过滤前溶液衰
减指数,MAU,X2为微孔膜过滤后糖液色值指数,MAU。白砂糖样品混浊度的单位为毫衰
减单位(MAU),计算结果取整数。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其平均值的10%。
二氧化硫、砷、铅、铜
检验按GB/的规定进行。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和霉菌
检验按GB/ 、GB/、GB/、GB/、GB/、GB/、GB/、
GB/的规定进行;
螨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白砂糖期货交割检验按GB317交收检验进行,项目为理化指标要求的全部项目。
6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标志、标签
期货交割白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级别;
c) 净含量(千克或者克);
d) 制造包装或者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日期。
包装
包装袋
期货交割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如编织袋)。
包装计量
期货交割白砂糖执行单件50kg包装,单件净含量的负偏差不得超过100g,批量平均偏差
应大于或者者等于零。
每批期货交割白砂糖,由生产厂附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贮存和运输
期货交割白砂糖入库时,运糖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严禁白砂糖与有害、有毒、有异味
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用船运载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四: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3-2007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
方法、检验规则及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1 植物油脂检验 加热试验
GB/T 5539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压榨菜籽油 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浸出菜籽油 solvent extraction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浸出工艺制取的油。
低芥酸菜籽油 rapeseed oil-low erucic acid
芥酸含量不超过脂肪酸组成3%的菜籽油。
成品菜籽油 finished product of rapeseed oil
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菜籽油。
脂肪酸 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通式为R-COOH。
色泽 colour
油脂本身带有的颜色。主要来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透明度 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过光线的程度。
水分及挥发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挥发物。
不溶性杂质 insoluble impurities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机溶剂的物质。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1kg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
溶剂残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1kg 油脂中残留的溶剂毫克数。
加热试验 heating test
油样加热至280℃时,观察有无析出物和油色变化情况。
冷冻试验 refrigeration test
油样置于0℃恒温条件下保持一定的时间,观察其澄清度。
烟点 smoking point
油样加热至开始连续发蓝烟时的温度。
4 分类
菜籽油分为压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两类。
5 质量要求
特征指标见表1。
表1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七碳一烯酸 C17:1 ND~ ND~
硬脂酸 C18:0 ~ ~
油 酸 C18:1 ~ ~
亚油酸 C18:2 ~ ~
亚麻酸 C18:3 ~ ~
花生酸 C20:0 ND~ ~
花生一烯酸 C20:1 ~ ~
花生二烯酸 C20:2 ND~ ND~
山嵛酸 C22:0 ND~ ND~
芥酸 C22:1 ~ ND~
二十二碳二烯酸 C22:2 ND~ ND~
木焦油酸 C24:0 ND~ ND~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1 ND~ ND~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 ND
豆蔻酸 C14:0 ND~ ND~
棕榈酸 C16:0 ~ ~
棕榈一烯酸 C16:1 ND~ ND~
十七烷酸 C17:0 ND~ ND~
注1:上列指标除芥酸含量外,其他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10-1999
《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的指标一致。
注2:ND表示未检出,定义为%。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品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罗维朋比色槽) ≤ — — 黄35 红 黄35 红
色 泽 ( 罗 维 朋 比 色 槽
) ≤
黄 20 红
黄35 红 — —
气味、滋味
无 气 味 、
口感好
气味、口感良
好
具 有 菜 籽 油
固 有 的 气 味
和滋味,无异
味
具 有 菜 籽 油 固
有 的 气 味 和 滋
味,无异味
透明度
澄 清 、 透
明
澄清、透明 —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值(KOH)/(mg/g) ≤
过氧化值/(mmol/kg) ≤
加热试验(280℃) — —
无析出物 ,罗
维朋比色 :黄
色值不变 ,红
色 值 增 加 小
于
微量析出物 ,罗
维朋比色:黄色
值不变 ,红色值
增加小于, 蓝
色 值 增 加 小 于
烟点/℃ ≥ 215 205 — —
冷冻试验(0℃储藏)
澄 清 、 透
明
— — —
浸出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50
溶剂残留量/(mg/kg)
压榨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1:划有“—”者不做检测。压榨油和一、二级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检
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注2: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0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其他
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6 检验方法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执行。
色泽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执行。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按GB/T 5528执行。
不溶性杂质检验
按GB/T 5529执行。
酸值检验
按GB/T 5530执行。
加热试验
按GB/T 5531执行。
过氧化值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冷冻试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A执行。
烟点检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B执行。
溶剂残留量检验
按GB/T 执行。
油脂定性试验
按GB/T 5539执行。以油脂的定性试验和菜籽油特征指标()作为综合判断依据。
脂肪酸组成检验
按GB/T 17376、GB/T 17377执行。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T 执行。
7 检验规则
抽样
菜籽油抽样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检验
按本标准和的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判定规则
产品的各等级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贮存和运输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
卫生。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原理
油脂氧化过程中产生过氧化物,与碘化钾作用,生成游离碘,以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计
算含量。
试剂
饱和碘化钾溶液:称取14g碘化钾,加10mL水溶解,必要时微热使其溶解,冷却后贮于
棕色瓶中。
三氯甲烷-冰乙酸混合液:量取40mL三氯甲烷,加60mL冰乙酸,混匀。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 。
淀粉指示剂(10g/L):称取可溶性淀粉,加少许水,调成糊状,倒入50mL沸水中调
匀,煮沸。临用时现配。
分析步骤
称取~混匀(必要时过滤)的试样,置于250mL碘瓶中,加30mL三氯甲烷-冰乙酸
混合液,使试样完全溶解。加入饱和碘化钾溶液,紧密塞好瓶盖,并轻轻振摇,然后
在暗处放置3min。取出加100mL水,摇匀,立即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
淡黄色时,加1mL淀粉指示液,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为终点,取相同量三氯甲烷-冰乙酸溶液、碘
化钾溶液、水,按同一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计算结果
试样的过氧化值按式(A1)和式(A2)进行计算。
………………………(A1)
………………………(A2)
式中:
----试样的过氧化值,单位为毫克当量每千克(meq/kg);
----试样的过氧化值,单位为毫摩尔每千克(mmol/kg);
----试样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试剂空白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2 2 3[ ( ) / ]c Na S O mol L
0
1
1000( )V V c
X
m
2
1
2
X
X
1X
2X
V
0V
c
m
附录 1 一号棉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ICS
B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103—2007
代替 GB 1103-1999
棉花 细绒棉
Cotton -Upland cotton
2007-6-5 发布 2007-9-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前 言
本标准 、、 条款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GB1103-1999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重新修订了“主体品级 、准重 、公定重量、危害性杂物”的定义。
—— 增加了“异性纤维、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色特征级”的定义。
—— 明确将成包皮棉的抽样及检验分为“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两种情况。
—— 明确棉花长度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或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
“HVI”)检验。HVI 检验采用上半部平均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根据 HVI 测
定的棉花上半部平均长度结果定值。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时,应经常采用棉花手
扯长度实物标准进行校准。
—— 将马克隆值级由三级修订为三级五档。
—— 增加了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内容。明确了棉花加工单位对成包皮棉异性
纤维含量检验的抽样、检验方法和质量标识的要求。棉花交易时,要求对批量交
易成包皮棉异性纤维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的,可由交易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具体的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 明确成包皮棉按批检验可采用 HVI 检验。
—— 增加了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的分档内容。
—— 明确了本标准所涉及的断裂比强度均采用 隔距,HVI 校准棉花标准
(HVICC)的校准水平。
—— 增加了成包皮棉逐包检验的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顺序。
—— 明确了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在加工后先行顺序堆放,取得检验结果后,棉花加
工单位可按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
—— 取消了“七级以下为级外棉”的规定。
—— 取消了“五级棉花长度大于 27mm,按 27 毫米级计”的限制。
—— 增加了“32 毫米”长度级。
—— 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由 %改为 %。
—— 明确了皮棉成包时可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测定回潮率。
—— 明确了采用“逐包检验”的棉花的杂质检验,按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
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作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
杂率。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
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水波、杨照良、何永政、于小新、熊宗伟、王丹涛、刘孝峰、
康玉国、程隆棣、唐淑荣、江风。
本标准历次版本:GB 1103-1972,GB 1103-1999。
引 言
2003 年 9 月,国务院批准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年 12 月,国家
发改委会同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2225 号)。
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确定,由专业纤检机构对棉花加工企业生产大包型棉花逐包实行仪器化公证
检验,并要求抓紧研制中国棉花色特征图,制定仪器化检验棉花质量标准,从 2004 棉花年度开始在改
革试点中试用和验证,在试用和进一步扩大验证试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发布实施。
据此,中国纤维检验局牵头成立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起草小组,制定了《仪器化检验棉花质量标准
(草案)》,并在 2004 棉花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期间进行验证。针对验证中暴露出的问题和
有关情况,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仪器化检
验技术规范),从 2005 棉花年度开始,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推行中试行,并扩大了验证范围和覆盖
面。
因此,当前我国棉花流通中同时实施两套棉花质量标准:一是 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以下
简称 GB1103),其适用范围是按现行体制要求加工生产的小包型棉花;二是《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
技术规范(试行)》,其适用范围是按新体制要求加工生产的大包型棉花。与此相对应,对加工成包皮棉
质量有两种检验方法:一种是依据 GB1103 标准,以目测手扯感官为主,辅之以常规仪器的检验方法,
并按批检验出证;另一种是依据仪器化检验技术规范,采用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简称 HVI)的检验
方法,并逐包检验出证。
在目前 GB1103 与仪器化检验技术规范并行中,暴露出两套质量评价体系之间不统一,存在一些不
相衔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HVI 检验的棉花色特征级与现行感官检验的棉花品级不一致,HVI 检验
的上半部平均长度与现行感官检验的手扯长度不一致等,由此给棉花市场交易、贸易结价带来一定困难。
为此,有关部门要求尽快对 GB1103 棉花标准进行修订。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既适用于感官检验,又适用
于仪器化检验;既要符合中国国情现实可行,又能体现仪器化检验作为棉花标准改革的方向。修订后的
棉花标准是适用于棉花流通的唯一标准,适用于棉花流通各个不同环节,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不同包型。
本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修订的。
棉花 细绒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的质量要求、分级规定、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检验证书、包装及
标志、储存与运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仓储和使用的细绒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GB/T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测器法
GB/T 6498 棉纤维“马克隆值”试验方法
GB/T 6499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3786 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
GB/T 19617 棉花长度试验方法 手扯尺量法
GB/T 20392 HVI 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主体品级 cotton modal grade
按批检验时,占 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毛重 gross weight
棉花及其包装物重量之和。
净重 net weight
毛重扣减包装物重量后的重量。
准重 conventional weight
净重按棉花实际含杂率折算成标准含杂率后的重量。
公定重量 conditioned weight
准重按棉花实际回潮率折算成公定回潮率后的重量。
籽棉准重衣分率 conventional lint percentage of seed cotton
从籽棉上轧出的皮棉准重占相应籽棉重量的百分率。
籽棉公定衣分率 conditioned lint percentage of seed cotton
从籽棉上轧出的皮棉公定重量占相应籽棉重量的百分率。
异性纤维 foreign fiber
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和非本色棉纤维,如化学纤维、毛发、丝、麻、塑料膜、塑料绳、
染色线(绳、布块)等。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 the content of foreign fiber in a baled cotton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是指从样品中挑拣出的异性纤维的重量与被挑拣样品重量之比,
用克/吨(g/t)表示。
危害性杂物 dangerous foreign matters
混入棉花中的硬杂物和软杂物,如金属、砖石及异性纤维等。
色特征级 cotton color grade
依据棉花色特征划分的级别。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
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级别。
质量要求
品级
根据棉花的成熟程度、色泽特征、轧工质量,棉花品级分为 7 个级,即一至七级。三级
为品级标准级。
品级条件
棉花品级条件见表 1。
品级条件
皮 辊 棉 锯 齿 棉
品级 籽 棉 成熟
程度
色泽
特征
轧工
质量
成熟
程度
色泽
特征
轧工
质量
一级
早、中期优质白棉,棉
瓣肥大,有少量一般白
棉和带淡黄尖、黄线的
棉瓣,杂质很少
成 熟
好
色洁白或乳白,
丝光好,稍有
淡黄染
黄 根 、
杂 质 很
少
成 熟
好
色 洁 白 或 乳
白,丝光好,
微有淡黄染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很少
二级
早、中期好白棉,棉瓣
大,有少量轻雨锈棉和
个别半僵棉瓣,杂质少
成 熟
正常
色洁白或乳白,
有丝光,有少
量淡黄染
黄 根 、
杂质少
成 熟
正常
色 洁 白 或 乳
白,有丝光,
稍有淡黄染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少
三级
早、中期一般白棉和晚
期好白棉,棉瓣大小都
有,有少量雨锈棉和个
别僵瓣棉,杂质稍多
成 熟
一般
色白或乳白,
稍见阴黄,稍
有丝光,淡黄
染、黄染稍多
黄 根 、
杂 质 稍
多
成 熟
一般
色白或乳白,
稍有丝光,有
少量淡黄染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较少
四级
早、中期较差的白棉和
晚期白棉,棉瓣小,有
少量僵瓣或轻霜、淡灰
棉,杂质较多
成 熟
稍差
色白略带灰、
黄,有少量污
染棉
黄 根 、
杂 质 较
多
成 熟
稍差
色 白 略 带 阴
黄,有淡灰、
黄染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稍多
五级
晚期较差的白棉和早、
中期僵瓣棉,杂质多
成 熟
较差
色灰白带阴黄,
污染棉较多,
有糟绒
黄 根 、
杂质多
成 熟
较差
色 灰 白 有 阴
黄,有污染棉
和糟绒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较多
六级
各种僵瓣棉和部分晚期
次白棉,杂质很多
成 熟
差
色灰黄,略带
灰白,各种污
染棉、糟绒多
杂 质 很
多
成 熟
差
色 灰 白 或 阴
黄,污染棉、
糟绒较多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多
七级
各种僵瓣棉、污染棉和
部分烂桃棉,杂质很多
成 熟
很差
色灰暗,各种
污染棉、糟绒
很多
杂 质 很
多
成 熟
很差
色灰黄,污染
棉、糟绒多
索 丝 、 棉
结 、 杂 质
很多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见表 2。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
轧工质量
皮辊棉 锯齿棉
品级
成熟系数
(≥)
断裂比强度
cN/tex
(≥)
黄根率
%
(≤)
毛头率
%
(≤)
疵点
粒/100g
(≤)
毛头率
%
(≤)
不孕籽
含棉率
%
一级 30 1000 20~30
二级 28 1200 20~30
三级 28 1500 20~30
四级 26 2000 20~30
五级 26 3000 20~30
1、疵点包括:破籽、不孕籽、索丝、软籽表皮、僵片、带纤维籽屑及棉结七种。
2、轧工质量指标也是对皮棉的质量要求。
3、断裂比强度为 隔距,HVI 校准棉花标准(HVICC)校准水平。
根据品级条件和品级条件参考指标,制作品级实物标准。品级条件也是籽棉“四分”(分
摘、分晒、分存、分售)的依据。
品级实物标准
品级实物标准分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
同级籽棉在正常轧工条件下轧出的皮棉产生同级皮辊棉、锯齿棉基本标准。
符合表 2 轧工质量参考指标要求,视为正常轧工条件。
基本标准分保存本、副本、校准本。保存本为基本标准每年更新的依据;副本为品级实
物标准仿制的依据;校准本用于仿制标准损坏、变异等情况下的修复、校对。
皮辊棉、锯齿棉仿制标准根据基本标准副本的品级程度进行仿制。
皮辊棉、锯齿棉仿制标准是评定棉花品级的依据。各级实物标准都是底线。
黄棉、灰棉、拔杆剥桃棉,由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基本标准副本的品级程度
制作参考棉样。最高品级不高于四级。
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应每年更新,并保持各级程度的稳定。
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长度
长度以 1mm 为级距,分级如下:
25 毫米,包括 及以下;
26 毫米,包括 ~;
27 毫米,包括 ~;
28 毫米,包括 ~;
29 毫米,包括 ~;
30 毫米,包括 ~;
31 毫米,包括 ~;
32 毫米, 及以上。
长度规定
28 毫米为长度标准级。
六、七级棉花的长度均按 25 毫米计,记为 。
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
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根据 HVI 测定的棉花上半部平均长度结果定值。
马克隆值
马克隆值分三个级,即 A、B、C 级。B 级分为 B1、B2 两档,C 级分为 C1、C2 两档。
B 级为马克隆值标准级。
马克隆值分级分档范围见表 3。
马克隆值分级分档表
分级 分档 范围
A 级 A ~
B1 ~
B 级
B2 ~
C1 及以下
C 级
C2 及以上
回潮率
棉花公定回潮率为 %,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为 %。
含杂率
棉花标准含杂率,皮辊棉为 %,锯齿棉为 %。
断裂比强度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 4。
断裂比强度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范围
cN/tex
分档
< 很差
~ 差
~ 中等
~ 强
≥ 很强
断裂比强度为 隔距,HVICC 校准水平。
长度整齐度指数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 5。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范围
%
分档
< 很低
~ 低
~ 中等
~ 高
≥ 很高
危害性杂物
采摘、交售、收购和加工棉花中的要求
在棉花采摘、交售、收购和加工中严禁混入危害性杂物。
采摘、交售棉花,禁止使用易产生异性纤维的非棉布口袋,禁止用有色的或非棉线、
绳扎口。
收购、加工棉花时,发现混有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及其它危害性杂物的,必须挑拣
干净后方可收购、加工。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及代号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及代号见表 6。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及代号表
含量范围
g/t
< ~ ~ >
程度 无 低 中 高
代号 N L M H
色特征
反射率和黄色深度
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用于反映棉花的色特征。
色特征级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白棉、淡黄染棉、黄染棉 3 种类型,共 13 个色特征级。
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白棉分 6 个色特征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淡黄染棉分 4 个色特征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 3 个色特征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 为色特征级标准级。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 1。
棉花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确定
棉花样品表面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4 6 8 10 12 14 16 18
黄色深度( +b) →
反射
率R
d
(%
)→
11
21
31
41
51
61
12
22
32
42
13
23
33
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抽样
抽样原则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抽样分籽棉抽样和成包皮棉抽样。
籽棉抽样
收购籽棉每 500kg(不足 500kg 的按 500kg 计)抽样数量不少于 。
籽棉大垛以垛为单位抽样,抽样数量:10t 及以下大垛抽样 10kg;10t 以上,50t 及以
下大垛抽样 20kg;50t 以上大垛抽样 25kg。
收购籽棉采取多点随机取样方法。
籽棉大垛采取在不同方位、多点、多层随机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 30cm。
成包皮棉抽样
成包皮棉抽样分按批检验抽样和逐包检验抽样。
按批检验抽样
成包皮棉抽样:每 10 包(不足 10 包的按 10 包计)抽 1 包。从每个取样棉包包身上
部开包后,去掉棉包表层棉花,抽取完整成块样品约 300g,形成批样。抽完批样样品后,
再往棉包内层于距棉包外层 10~15cm 处,抽取回潮率检验样品约 100g,装入取样筒内密封,
形成回潮率检验批样。严禁在包头取样。
皮棉滑道抽样:棉花加工单位可以从皮棉滑道上抽样。在整批棉花的成包过程中,每
10 包(不足 10 包的按 10 包计)抽样一次。每次随机抽取约 300g,形成批样。供品级、长
度、马克隆值和含杂率检验;每次随机抽取约 100g 样品供回潮率检验;每次随机抽取约 2kg
样品,全部样品合并作为该批棉花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批样。
逐包检验抽样
逐包检验抽样仅适用于包重为(227±10)㎏的棉包。
使用专用取样装置,在每个棉包两侧面中部分别切取长 260mm、宽 105mm 或
124mm、重量不少于 125g 的切割样品。
取样时,将每个切割样品按层平均分成两半,其中一个切割样品中对应棉包外侧的一半
和另一个切割样品中对应棉包内侧的一半合并形成一个检验用样品,剩余的两半合并形成备
用样品。棉花样品应保持原切取的形状、尺寸,即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
检验用样品供品级、含杂率检验和 HVI 的长度、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马克
隆值、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
异性纤维抽样:棉花加工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对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
线加工的棉包,从皮棉滑道上每 10 包随机一次抽取约 2kg 样品,全部样品合并作为相应棉
包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批样。
棉花交易时,要求对批量交易成包皮棉异性纤维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的,可由交易有
关方面协商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检验方法
品质检验
品级检验
检验品级,以品级实物标准结合品级条件确定。
品级检验应在棉花分级室进行,分级室应符合 GB/T 13786 标准或具备北窗光线。
逐样检验品级。检验时,手持棉样,压平、握紧,使棉样密度与品级实物标准密度相
近,在实物标准旁进行对照确定品级,逐样记录检验结果。
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品级的百分比(计算结果保留 1 位小数)。有主体品级的,
要确定主体品级,检验结果按主体品级和各相邻品级所占百分比出证;无主体品级的,按各
品级所占百分比出证。
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品级检验结果。
长度检验
棉花长度检验分手扯尺量法检验和 HVI 检验,以 HVI 检验为准。
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作为校准手扯尺量长度的依据。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时,应经
常采用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进行校准。
按批检验时,长度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或 HVI 逐样检验,分别按 GB/T 19617 或 GB/T
20392 执行。计算批样中各试样长度的算术平均值及各长度级的百分比。长度平均值对应的
长度级定为该批棉花的长度级。
逐包检验时,长度采用 HVI 检验,按 GB/T 20392 执行。逐包出具长度和长度级检验
结果。
长度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马克隆值检验
按批检验时,马克隆值按 GB/T 6498 或 GB/T 20392 进行检验。按 GB/T 6498 检验时,
随机抽取批样数量的 30%作为马克隆值试验样品,逐样测试马克隆值;按 GB/T 20392 检验
时,逐样测试马克隆值。各个试验样品,根据马克隆值分别确定其马克隆值级及档次。计算
批样中各马克隆值级所占的百分比,其中百分比最大的马克隆值级定为该批棉花的主体马克
隆值级;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马克隆值。检验结果按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级、
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马克隆值出证。
逐包检验时,马克隆值采用 HVI 检验,按 GB/T 20392 执行。逐包出具马克隆值及相
应值级及档次检验结果。
马克隆值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异性纤维含量检验
异性纤维含量检验仅适用于成包皮棉,采用手工挑拣方法。
棉花加工单位对从皮棉滑道上抽取的异性纤维检验批样进行检验,其结果作为该批样
所对应棉包的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
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断裂比强度检验
断裂比强度按 GB/T 20392 逐样进行检验。
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值,检验结果按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
档的平均值出证。
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断裂比强度和档次检验结果。
断裂比强度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
长度整齐度指数按 GB/T 20392 逐样进行检验。
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值,检验结果按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
档的平均值出证。
逐包检验时,逐包给出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结果和档次。
长度整齐度指数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
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仅适用于逐包检验,执行 GB/T 20392,逐样给出检
验结果。
反射率、黄色深度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重量检验
含杂率检验
收购时可机检或估验,估验结果应经常与 GB/T 6499 检验结果对照。对估验结果有异
议时,以 GB/T 6499 检验结果为准。
按批检验时,成包皮棉含杂率检验方法执行 GB/T 6499。
逐包检验时,以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为一个含杂率检验
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含杂率检验方法执行 GB/T 6499。
含杂率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回潮率检验
回潮率批样取样后即验或密封后待验,待验须在 24h 内完成。回潮率检验按 GB/T
或 GB/ 执行,以烘箱法为准。
皮棉成包时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的,由该装置确定每包棉花的回潮率,以烘
箱法为准。
回潮率检验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检验
每份试样称量 1kg。籽棉试样用衣分试轧机加工。要求不出破籽,不带油污棉,轧工
质量应符合表 2 轧工质量参考指标要求。将轧出的皮棉称量。称量都精确到 1g。
按式(1)、(2)计算籽棉准重衣分率,修约到 个百分点:
式中: Gn ————从籽棉试样轧出的皮棉准重,g;
G ————从籽棉试样轧出的皮棉重量,g;
Z ————轧出皮棉实际含杂率,%;
Z0 ————皮棉标准含杂率,%;
Ln————籽棉准重衣分率,%;
G0————籽棉试样重量,g。
一个以上试样时,以每个试样准重衣分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籽棉平均准重衣分率,计
算修约到 个百分点。
籽棉公定衣分率按式(3)计算,修约到 个百分点:
…………………(3)
式中: L0 ————籽棉公定衣分率,%;
R0 ————棉花公定回潮率(),%;
R ————轧出皮棉实际回潮率,%。
一个以上试样时,以每个试样籽棉公定衣分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籽棉平均公定衣分率,
计算修约到 个百分点。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按式(4)计算,修约到 ;
WL =L×W0 …………………………………(4)
式中: WL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kg;
)1(.....................................
100
100
0Z
Z
GGn
2..........................................100
0
G
G
L nn
100
)100()100(
)100()100(G
0
0
0
0
RZ
RZ
G
L
W0 ————籽棉重量,kg ;
L ————相应籽棉公定衣分率,%。即一个试样时为 L0,一个以上试样时为各试样
的平均公定衣分率。
成包皮棉公定重量检验
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由棉花加工单位逐包称量并标注毛重;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
由棉花加工单位逐包自动称量并标注毛重。出厂后,以批为单位进行公定重量检验。称量毛
重的衡器精度不低于 1‰ 。称量时,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程。
根据批量大小,从批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棉包 2~5 包,开包称取包装物重量,计算单
个棉包包装物的平均重量,修约到 。
按式(5)计算每批棉花净重,修约到 :
W2 =(W1 - N×M)/1000 ………………………… (5)
式中: W2 ————一批棉花净重,t;
W1 ————一批棉花毛重,kg;
N ————一批棉花棉包数量;
M ————单个棉包包装物平均重量,kg。
按式(6)计算每批棉花准重,修约到 :
式中: ————一批棉花准重,t;
————一批棉花平均含杂率,%;
按式(7)计算每批棉花的公定重量,修约到 :
……………………………(7)
式中: W ————一批棉花公定重量,t;
————一批棉花平均回潮率,%。
数值修约均按 GB/T 8170 标准执行。
检验规则
检验项目
籽棉收购检验项目:品级、长度、回潮率、含杂率、籽棉公定衣分率、籽棉折合皮棉
的公定重量。
成包皮棉检验项目分按批检验的检验项目和逐包检验的检验项目。
按批检验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
如采用 HVI 检验,增加长度整齐度指数和断裂比强度检验项目。
逐包检验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回潮率、含杂率、毛重、长
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反射率、黄色深度、色特征级。
检验顺序
籽棉收购检验:籽棉倒包检验危害性杂物、籽棉称量、抽样、试样称量、试轧及轧出
皮棉称量、从轧出皮棉中分别抽取样品检验回潮率、含杂率,其余样品供品级、长度检验。
成包皮棉按批检验:先从批样中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供含杂率检验,应避免杂质失落;
)6..(..............................
100
100
0
23 Z
Z
WW
3W
Z
)R(100)Z-(100
)R(100)Z-(100
WW
0
0
2
R
剩余样品在检验品级后,再分别抽取样品进行长度和马克隆值检验或用 HVI 进行长度、马
克隆值、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回潮率批样供回潮率检验。
成包皮棉逐包检验:先按检验单元逐样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供含杂率检验,应避免杂
质失落;在逐样对剩余样品先后进行品级和异性纤维定性检验之后,再用 HVI 进行长度、
马克隆值、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
成包皮棉组批规则
按批检验
棉花加工单位应按相同类型、轧花方式对成包皮棉进行组批,并具有主体品级、
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不符者应挑包整理。
成批棉花可以分证,不宜合证。如零星棉包需要合证,必须类型、轧花方式、
主体品级、长度级及主体马克隆值级相同,回潮率相差不超过 1%,含杂率相差不超过
%。合证后的回潮率、含杂率按加权平均计算。
逐包检验
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在加工后先行顺序堆放,取得检验结果后,棉花加工单位可按检
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
检验证书
棉花检验证书是棉花的质量凭证。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和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均应出
具棉花检验证书。
按批检验
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棉花的
质量凭证;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的棉花,以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
证;需方对供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其出具的检
验证书为准。
供方提供的按批检验的出厂检验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批号、包数、产地、
加工单位、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主体品级及各相邻品级的百分比,长度级及各长度级百分
比,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级、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含量,回潮
率,含杂率,毛重,公定重量)、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
效期及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批检验的棉花检验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检验依据、
批号、包数、产地、加工单位、检验项目及结果(主体品级及各相邻品级的百分比、无主体
品级的提供各品级百分比,长度级、各长度级百分比及平均长度,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级、
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回潮率,含杂率,毛重,
公定重量)、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如采用
HVI 检验,证书内容应增加的检验项目及结果有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各档百分比及
各档平均值。
逐包检验
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逐包出具公证检验证书。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棉包条码号及其
载明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加工单位、流水包号、加工单位提供的回潮率、毛重和异性纤
维含量等)、检验项目及结果(品级、长度值及长度级、马克隆值及相应马克隆值级及档次、
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长度整齐度指数及档次、断裂比强度及档次、反射率、黄色深度、
色特征级和含杂率)、检验单位、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
棉花检验证书有效期一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超过证书有效期的棉花应重新进行检
验,按重新检验结果出证。
包装及标志
包装
棉花成包时,必须包装完整,包型相同的各包重量相当。不得将棉短绒、不孕籽回收
棉、油花、脚花及危害性杂物等混入包内。
棉花质量标识
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应标示棉花质量标识。
棉花质量标识按棉花类型、主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顺序标示。
类型代号:黄棉以字母“Y”标示,灰棉以字母“G”标示,白棉不作标示;
品级代号:一级至七级,用“1”…… “7”标示;
长度级代号:25 毫米至 32 毫米,用“25” ……“32”标示;
马克隆值级代号:A、B、C 级分别用 A、B、C 标示;
皮辊棉、锯齿棉代号:皮辊棉在质量标示符号下方加横线“—”表示;锯齿棉不作标志。
例如:二级锯齿白棉,长度 29 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 A 级,质量标识为:229A;
四级锯齿黄棉,长度 27 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 B 级,质量标识为:Y427B;
四级皮辊白棉,长度 30 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 B 级,质量标识为:430B;
五级锯齿白棉,长度 29 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 C 级,质量标识为:529C;
五级皮辊灰棉,长度 28 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 C 级,质量标识为:G528C;
六级锯齿灰棉,长度 27 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 C 级,质量标识为:G625C。
标志
按批检验
对用棉布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内容包括:棉花产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棉花质量标识、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
生产日期。
对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采取不干胶粘贴或其它方式固定标签,标签载明内
容同 。
逐包检验
采用条码作为棉包标志。
对用棉布包装的棉包,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县)、棉花加工单位、包号(加工流水编号,不得重复)、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
期。
棉布包装的棉包条码应固定在棉包两头。
对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固定条码作为标志,其标志内容同 。
储存与运输
成包皮棉在贮存时要注意通风、防潮,防止发生霉变和火灾。
棉花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火灾、水浸、雨淋和污染。
棉花运输要货证相符,货证同行。按批检验的,一批棉花原则上不得分开装运,特殊
情况下确需分开装运的,要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码单或码单复印件及货运单据齐全;同一车
(船)内装有几个批次等级的,要做到批次、等级分舱、分层装运。
在中转环节,供、需双方不得更改质量标识,不得伪造检验证书。
附录 2 精对苯二甲酸交割质量标准
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质量指标 SH/T 1612·1-2005
项目 优等品指
标
试验方法
外观 白色粉末 目测
酸值,mgKOH/g 675±2 SH/
对羧基苯甲醛 mg/kg ≤ 25
SH/(仲裁法)、
SH/T1687
灰分,mg/kg ≤ 8 GB/T7531
总重金属(钼铬镍钴锰钛
铁),mg/kg ≤
5 SH/ SH/
铁,mg/kg ≤ 1 SH/
水分,%(质量分数) ≤ SH/
5g/100mL DMF 色度,铂钴色
号 ≤
10 GB/T3143
对甲基苯甲酸,mg/kg ≤ 150
SH/(仲裁法)、
SH/T1687
附录 3 早籼稻期货交割质量指标
一、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 GB1350—1999
(代替 GB 1350—1986 )
前 言
GB1350-1986《稻谷》实施发布 12 年以来,对我国稻谷的生产和流通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稻谷品种的不断改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标准中的一些指标已不相适应,需对其加
以修订。
新增内容:
——质量要求增加“整精米率”和“谷外糙米”指标。
主要修订内容:
——将原分类修改为五类,即: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籼糯稻谷。
——粳稻谷、粳糯稻谷出糙率统一为一个标准,中等质量为不低于 %,不再划分一、
二、三类地区。
——将“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 %,与早籼稻谷相同。粳稻谷、
粳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 %。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 GB1350—1986。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湖北省粮
食局、广东省粮食局、上海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储备成都粮科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余敦明、王志明、刘光亚、管景诚、王杏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谷的有关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稻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T 5490―19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3―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 5494―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5―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T 5496―1985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早籼稻谷
生长期较短、收获期较早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大,角质粒较少。
晚籼稻谷
生长期较长、收获期较晚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小或无腹白,角质粒较多。
粳稻谷
粳型非糯性稻谷的果实,籽粒一般呈椭圆形,米质粘性较大胀性较小。
籼糯稻谷
籼型糯性稻的果实,糙米一般呈长椭圆形和细长形,米粒呈乳白色,不透明,也有呈半
透明状(俗称阴糯),粘性大。
粳糯稻谷
粳型糯性稻的果实,糙米一般呈椭圆形,米粒呈乳白色,不透明,也有呈半透明状(俗
称阴糯),粘性大。
出糙率
净稻谷脱壳后的糙米(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质量的百分率。
整精米
糙米碾磨成精度为国家标准一等大米时,米粒产生破碎,其中长度仍达到完整精米粒平
均长度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的米粒。
整精米率
整精米占净稻谷试样质量的百分率。
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未熟粒:籽粒未成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
虫蚀粒:被虫蛀蚀并伤及胚乳的颗粒。
病斑粒:糙米胚或胚乳有病斑的颗粒。
生芽粒:芽或幼根已突出稻壳,或检验糙米芽或幼根已突破种皮的颗粒。
霉变粒:稻谷生霉,去壳后糙米胚或胚乳变色或变质的颗粒。
谷外糙米
稻谷由于机械损伤等原因形成的糙米粒。
杂质
除本种粮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筛下物:通过直径 圆孔筛的物质。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稻谷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黄粒米
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
色泽、气味
一批稻谷固有的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稻谷分为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五类。
5 质量要求
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质量指标见表 1。
表 1 籼稻谷质量指标
等级 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1 ≥ ≥
2 ≥ ≥
3 ≥ ≥
4 ≥ ≥
5 ≥ ≥
≤ ≤ 正常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 1 规定的稻谷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粳稻谷、粳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质量指标见表 2.
表 2 粳稻谷质量指标
等级 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1 ≥ ≥
2 ≥ ≥
3 ≥ ≥
4 ≥ ≥
5 ≥ ≥
≤ ≤ 正常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 2 规定的稻谷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稻谷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稻谷。
稻谷中混有其他类稻谷不超过 %。
各类稻谷中黄粒米不超过 %。
各类稻谷中谷外糙米不超过 %。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 GB/T 5490 执行。
扦样、分样按 GB 5491 执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按 GB/T5492 执行。
类型及互混检验按 GB/T 5493 执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 GB/T 5494 执行。
出糙率检验按 GB/T 5495 执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按 GB/T 5496 执行。
水分测定按 GB/T 5497 执行。
谷外糙米检验按 GB/T 5494―1985 中 进行检验,拣出糙米粒,称量,计算。
整精米率检验按附录 A 执行。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国家有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整精米率检验方法
A1 仪器和用具
天平,感量 ;
实验室用砻谷机、碾米机;
谷物选筛。
A2 操作方法
称取净稻谷试样(W0),经脱壳后称量糙米总量(W1),然后从中称取一定量的糙米(W2),
用实验碾米机磨成国家标准一等大米的精度,除去糠粉,再拣出整精米粒,称重 (W3)。
A3 结果计算
H(%)=(W3/W0×(W2/W1))×100 ------------- (A1)
式中:H——整精米率;
w0——稻谷试样质量,g;
w1——糙米总质量,g;
w2——实验碾米机的最佳碾磨质量,g;
W3——整精米粒质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 %,求其平均值即为检验结果。
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 号),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 年 10 月(略)
附录 4 小麦交割包装物计价标准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2007/08 年度小麦仓单麻袋计
价标准为为每张仓单 140 元。
附录 5 小麦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
汽车运输: 6 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火车运输:19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铁路代转、卸车、码垛等)
二、出库费:
汽车运输:5 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火车运输:18 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扒垛、装车、铁路代转等)
货物存放在罩棚站台,指定交割仓库先对卖方按不超过 19 元/吨的标准收
费。该交割月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指定交割仓库至少返还卖方 8 元以上部分;
该交割月未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指定交割仓库对卖方不予返还。
三、检验费:
(一) 硬冬白小麦为 1 元/吨;
(二) 优质强筋小麦正常检验费为 600 元/垛(每垛≤300 吨);应投资者要
求加急检验,每垛加收投资者 300 元。
四、仓储费: 元/吨/天(优质强筋小麦);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 元/吨。
通告(调整小麦有关费用标准)1
(2009)第 5 号
经研究决定,对强筋小麦的出入库费用及硬白小麦的仓租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强筋小麦出入库费用标准
汽车出入库费用 8 元/吨(含:卸/装车、搬运、码/拆垛);
火车出入库费用 25 元/吨(含:卸/装车、库内运输、码/拆垛)。
二、硬白小麦仓租费用标准
仓租费标准: 元/吨/天(含保险费)。
以上费用标准,强筋小麦、硬白小麦自 2009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请及时转告广大投资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1 按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通告(调整小麦及菜籽油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附录 6 棉花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
火车运输:小包 28 元/吨;大包 38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
垛等)。
汽车运输:15 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二、出库费:
火车运输:小包 30 元/吨;大包 40 元/吨(下垛、库内运输、铁路代转、装
车等)。
汽车运输:15 元/吨(下垛、搬运、装车等)。
三、检验费:
入库配合公检费:25 元/吨(挑号费、搬倒费等)。
入库复检费:15 元/吨。
出库复检费:15 元/吨,出库复检的搬倒、抽样费 25 元/吨。
四、仓储费: 元/吨·天。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4 元/吨。
附录 7 白糖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2008/09 年度):
(一)陕西西瑞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8 元/吨,集装箱加收 2 元/吨;
火车入库:34 元/吨
(二)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10 元/吨;
火车入库:23 元/吨
(三)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 元/吨;
集装箱入库:25 元/吨(含掏箱费)
(四)广西南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12 元/吨;
火车入库:26 元/吨
(五)湛江糖库储运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 元/吨
(六)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 元/吨,集装箱增加 2 元/吨掏箱费;
火车入库:24 元/吨;
船运入库:26 元/吨(卸船、搬运、码垛等,不含港杂费)
(七)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8 元/吨
(八)上海东方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 元/吨,集装箱加收 8 元/吨掏箱费;
火车入库:29 元/吨;
轮船入库:28 元/吨( 元/吨港务费另计)
(九)广西荣桂贸易公司
汽车入库:11 元/吨
(十)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九三一处
汽车入库:12 元/吨(含 75 吨以下及集装箱车)
(十一)云南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 元/吨
(十二)广西鼎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 元/吨
(十三)广西柳州桂糖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入库 11 元/吨
(十四)浙江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8 元/吨;
火车入库:50 元/吨(短驳运输、理货、卸车、库内搬运、整理、堆垛)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 8 元/吨的掏箱费
(十五)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 元/吨,20 英尺集装箱加收 6 元/吨,40 英尺集装箱加收 10 元/
吨;
火车入库:38 元/吨
(十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0 元/吨;
轮船入库:38 元/吨;
火车入库:25 元/吨(含火车、汽车对装、短途运输、上垛);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 6 元/吨的掏箱费
(十七)中国糖酒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火车入库:28 元/吨(火车站至库房短运、库内运输、卸车、码垛)
(十八)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汽车入库:10 元/吨(包括堆码加高费);
火车入库:24 元/吨
(十九)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
汽车入库:10 元/吨;
轮船入库:26 元/吨;
采用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增加 2 元/吨的掏箱费
(二十)东莞市制糖厂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4 元/吨;
轮船入库:26 元/吨
(二十一)日照凌非华商仓储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4 元/吨;
轮船入库:58 元/吨(港口作业费、安保费、短倒、卸车、码垛)
(二十二)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 元/吨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 4 元的掏箱费。
(二十三)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天津直属库
汽车入库:12 元/吨,集装箱入库的,增加每吨 4 元的掏箱费;
火车入库:30 元/吨
(二十四)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
汽车入库:9 元/吨;
火车入库:23 元/吨;
轮船入库:25 元/吨
(二十五)武汉市大花岭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10 元/吨;
火车入库 24 元/吨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 2 元的掏箱费。
(二十六)安徽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8 元/吨;
火车入库:34 元/吨
(二十七)安徽省双风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8 元/吨;
火车入库:34 元/吨
(二十八)广东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 元/吨;
火车入库:24 元/吨;
轮船入库:26 元/吨(含短运、卸车、堆叠、杂工)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 2 元的掏箱费。
(二十九)徐州恒富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1 元/吨;
火车入库:26 元/吨;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 2 元的掏箱费。
二、出库费:
(一)广西区仓库的汽车出库费用(扒垛、搬运、装车等)8 元/吨;其它地
区 10 元/吨。
(二)火车出库费用 24 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火车等)。
(三)轮船出库费用 26 元/吨(扒垛、搬运、装车、库内短运及装船等,不
含港杂费)。
采用集装箱出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 2 元/吨的装箱费。
三、检验费:
检验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蔗糖分 75
还原糖分 70
电导灰分 50
干燥失重 55
色值 85
混浊度 50
不溶于水杂质 65
入库全项目理化指
标检验合计 350 元
/样品。单项复检
执行左侧收费标准。
单项合计 450 元/
样品。
备注:1、以上检验费用不包含扦样、寄样费用。
2、仲裁检验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加收 75%的检验费。
四、仓租费
白糖交割商品在仓单有效期间: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 元/吨.天,其它
时间为 元/吨.天。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 元/吨。
附录 8 PTA 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
入库(吊卸、码垛):10 元/吨;
二、出库费:
出库(扒垛、装车):10 元/吨。
三、检验费:
序
号
项 目 试验方法
费 用
(元)
1 外观 目测 100
2 酸值,mgKOH/g SH/ 200
3 对羧基苯甲醛 mg/kg SH/(仲裁法),SH/T1687 300
4 灰分,mg/kg GB/T 7531 300
5 总重金属(钼铬镍钴锰钛铁),mg/kg SH/ SH/ 700
6 铁,mg/kg SH/ 200
7 水分,%(质量分数) SH/ 300
8 5g/100mL DMF 色度,铂钴色号 GB/T 3143 200
9 对甲基苯甲酸,mg/kg SH/(仲裁法)、SH/T1687 300
10 品名 GB/T6040-2002 300
备注:
1、1-9 项指标全检的,费用为 2100 元/样;分项目检验的,按单项标价收费。
2、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扦样的,扦样费用为 2000 元/样,交通费另计。
四、仓储费: 元/吨·天。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2 元/吨。
附录 9 关于期货交割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家的通告
关于期货交割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家的通告
(2006)第 21 号
通 告
现将用于期货交割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生产厂家通告如下:
生产厂家 简称
1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扬子石化
2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仪征化纤
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化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洛阳石化
5 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 亚东石化
6 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 华联三鑫
7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逸盛石化
8 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 翔鹭石化
9
中
国
大
陆
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 BP 珠海
10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台化
11 东展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东展
12 中美和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中美和
13
中
国
台
湾
英威达远东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威达远东
14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LTD.
韩国三星
15
高合化学公司
KP CHEMICAL CORP.
韩国 KP
16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 NAM PETROCHEMICAL CO.,LTD.
韩国三南
17
株式会社晓星
HYOSUNG CORPORATION
韩国晓星
18
韩
国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TAE KWANG INDUSTRIAL CO.,LTD.
韩国泰光
19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MITSUI CHEMICAL, INC.
日本三井
20
日
本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日本三菱
特此通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 00 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录 10 菜籽油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出库费(2007/08 年度):
江苏、浙江地区交割仓库:30 元/吨;
其他地区交割仓库 25 元/吨。
二、检验费:
交割仓库检验费:0元。
指定质检机构的全项目(不包括掺伪)检验费不超过610元/样(不含抽样、差
旅等杂费);
指定质检机构的分项目检验费:
(一)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1. 色泽 40 元/样;
2. 气味、滋味 30 元/样;
3. 水分及挥发物 70 元/样;
4. 不溶性杂质 90 元/样;
5. 酸值 100 元/样;
6. 过氧化值 150 元/样;
7. 加热试验 80 元/样;
8. 溶剂残留 200 元/样;
9. 掺伪(定性):棕榈油 200 元/样;大豆油 120 元/样;棉籽油 120 元/样。
其它油脂检验费用按该质检机构对外公开价格执行。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1. 色泽 60 元/样;
2. 气味、滋味 50 元/样;
3. 水分及挥发物 100 元/样;
4. 不溶性杂质 140 元/样;
5. 酸值 120 元/样;
6. 过氧化值 150 元/样;
7. 加热试验 90 元/样;
8. 溶剂残留 200 元/样;
9. 掺伪(定性):棕榈油 300 元/样;大豆油 150 元/样;棉籽油 150 元/样。
其它油脂检验费用按该质检机构对外公开价格执行。
三、仓储费: 元/吨/天 2。
四、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 元/吨。
2按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通告(调整小麦及菜籽油有关费用标准)》规定,菜籽
油仓租费标准调整为: 元/吨/天(含保险费),自 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附录 11 早籼稻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入出库费用
早籼稻指定交割仓库入出库费用
收费
名称
项目
出入库
方式
主要作业内容
费用(元/
吨)
散粮 卸车、入库、检验等 6
汽车运输
包装粮 卸车、拆包、入库、检验等 9入库费用
铁路运输 包装粮
卸车、库内运输、拆包、入库、
检验等
26
散粮 出仓、装车等 6
汽车运输
包装粮 出仓、灌包、装车等 14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 包装粮
出仓、灌包、库内运输、装车
等
30
备注:
轮船出入库费用:交割商品到达库房后或驶离前参照汽车入出库费用标准执行,
其他环节的费用由货主和仓库协商解决。
一、 检验费用
交割仓库检验费:0 元
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费用如下表:
早籼稻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费用 单位:元/样
序
号
项目
安徽省粮油产品
质量监督检测站
湖南省粮油产
品质量监测中
心
江西省粮油质
量监督检验中
心
1 出糙率 60 100 60
2 整精米率 60 100 80
3 水分 60 100 60
4 杂质 50 100 40
5 色泽、气味 50 50 40
6 黄粒米 50 50 40
7 脂肪酸值 200 260 120
8 谷外糙米 50 50 40
9 互混 50 50 40
合 计 630 860 520
注:早籼稻复检按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费用双倍收取。
三、仓储费: 元/吨·天。
四、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 元/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9 年 3 月 28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
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
价值的 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
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
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
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N≤90 90<N≤10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40 40<N≤50 50<N≤60 N>60
硬麦、菜籽油 5%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N≤30 30<N≤40 40<N≤50 N>50
品种
强麦、一号棉、早籼稻 5% 7% 10% 12%
N 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
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
品种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
PTA、早籼稻
8% 15% 25%
第八条 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 30
%。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
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
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
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
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
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
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
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倍
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
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 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三条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 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
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
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
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
为止。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
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
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 PTA 期
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 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
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 3 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
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二十条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
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
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
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
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
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
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
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
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 交易日的交
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
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
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
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 交易日交易
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
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
边市),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 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
(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
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
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
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
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
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
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
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
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
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
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
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 户 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
(元)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
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
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
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持仓(以下简
称盈利 2 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 1 倍以
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
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
利 2 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
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
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
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 1 倍以下
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
附件一。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
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
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
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
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
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
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
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
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
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
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
位:手):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品种
期货合约月
份单边持仓
量(N)
期货公司会
员
非期货公司会
员
客户
N≥20 万 15% 10% 5%
强麦 早籼稻
N<20 万 30000 20000 10000
N≥30 万 15% 10% 5%硬麦、一号棉、菜
籽油、白糖、PTA N<30 万 45000 30000 15000
第三十一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
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
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
旬
下
旬
强麦、早籼
稻
18000 10000 6000 4800 3600 2400 2400 1800 1000
硬麦、一号
棉、菜籽油、
27000 18000 9000 15000 7500 3800 6000 4500 2000
白糖 30000 20000 10000 20000 10000 5000 8000 6000 3000
PTA 30000 25000 20000 20000 10000 8000 10000 8000 3000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
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
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自进入交割月起,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
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
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第三十三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
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
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
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 1 亿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
为 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
加 ,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客户
数 1000 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
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
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具体见下表:
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
品种 期 货 公 司 会
员
非期货公司会
员
客户
强麦 3000 1000 300
硬麦、早籼稻 3000 1000 500
一号棉 2000 800 400
白糖 2000 1000 500
PTA 4000 2000 1000
菜籽油 6000 3000 2000
档次 年交易金额(C1,亿
元)
投资者总数(C2,
个)
限仓增额系
数
1 C1≤800 C2≤1000 0
2 800<C1≤1000 1000<C2≤1200
3 1000<C1≤1200 1200<C2≤1400
4 1200<C1≤1400 1400<C2≤1600
5 1400<C1≤1600 1600<C2≤1800
6 C1>1600 C2>1800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
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
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
当年 4 月 20 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
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
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
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
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九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
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四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
限额。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
仓。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
限量 80%以上(含本数)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
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
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四十三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
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见附件二)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
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
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
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
告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
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
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 30 分钟内。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
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由
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
(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
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
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
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
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先
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客户超仓的,按照超仓量
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超仓的,按照会员超仓量由
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
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
并对客户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
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五)、(六)项
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交易
所先按第(二)、(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
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
平仓。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
知客户。
属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
果为通知依据;属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情况的,
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第五十条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
易所按第四十八条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
会员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一条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
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平仓完毕。
第五十二条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
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
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除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
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
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
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
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
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三)会员资金异常;
(四)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六)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
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
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
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
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步
骤
分 配 条 件 分配数 分 配 比 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 2 倍的持仓数
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2
倍的持仓数量
盈 利 2 倍 的
客户
分配完毕
2
盈利 2 倍的持仓数
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持
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持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 报 平 仓 客
户
有剩余再按步
骤 3,4 分配
3
盈利 1 倍的持仓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1 倍的持仓数量
盈 利 1 倍 的
客户
分配完毕
4
盈利 1 倍的持仓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量 1
盈利 1 倍的持
仓数量
盈利 1 倍的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 余 申 报 平
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
骤 5,6 分配
5
盈利 1 倍以下的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1 倍以下的持仓
数量
盈 利 1 倍 以
下的客户
分配完毕
6
盈利 1 倍以下的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仓数量 2
盈利 1 倍以下
的持仓数量
盈利 1 倍以下的持仓
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
量 2
剩 余 申 报 平
仓客户
有剩余不再分
配
注 :1.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1=申 报 平 仓 数 量 -盈 利 2 倍 的 持 仓 数 量 ;
2 .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2=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1-盈 利 1 倍 的 持 仓 数 量 ;
3 .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3=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2-盈 利 1 倍 以 下 的 持 仓 数 量 ;
4 .持 仓 数 量 是 指 在 平 仓 范 围 内 盈 利 客 户 的 持 仓 数 量 ;
5 .分 配 数 量 以 该 期 货 合 约 的 最 小 下 单 量 为 单 位 , 按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应 平 仓 数
量 不 足 最 小 下 单 手 数 整 数 倍 时 , 向 上 取 够 最 小 下 单 量 整 数 倍 。
6 .上 表 “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 指 以 涨 跌 停 板 价 申 报 的 未 成 交 平 仓 报 单 , 且 单 位 持
仓 亏 损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一 定 比 例 ( 该 期 货 合 约 规 定 的 最 低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 的
所 有 持 仓 。
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客户名称: 客户编码: 合约月份:
资金情况
说明
客户关联交
易情况说明
交割情况
说明
持仓意向
说明
会员单位对
上述信息的
真实性说明
会 员 签 章
年 月 日
注:“资金情况说明”须表明报告客户的资金来源、性质等;“客户关联交易情况说明”须
表明报告客户是否存在其它关联交易客户及关联客户编码等情况;“交割情况说明”须表明报
告客户持有仓单、交割预报数量等情况;“持仓意向说明”须表明报告客户的持仓性质(投机
或者套期保值等)。上述说明须由客户填写。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2008 年 1 月 7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 年 3 月 28 日修订,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
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
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
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
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规行为
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 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稽 查
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
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
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
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
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第十条 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
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
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
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
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主办部门负责人决定。主办部门负责人
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
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
录上签名。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
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
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鉴定结论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
并由签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
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
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和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
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
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
(三)限制出入金;
(四)限制开新仓;
(五)限制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
(六)降低持仓限量或标准仓单持有限量;
(七)调高保证金比例;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采取前款(五)至(八)项措施须经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
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没
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 5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至 25 万元的罚款;
违规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取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
(二)擅自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的;
(三)聘用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和未经交易所培训合格的
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交易所会员经纪业务资
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可并处 1 至 1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
或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10 至 50 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
期货交易的;
(二)违反交易编码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
户手续的;
(四)未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不签署风险声明书的;
(五)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
险损失的;
(六)利用客户账户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
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八)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
(九)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金的;
(十一)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的;
(十二)挪用或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
(十三)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
(十四) 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十五) 出市代表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
令进行交易的;
(十六) 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的;
(十七)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的
行为。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 1 个月以内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 1 至 6 个月或取消
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
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
的;
(三)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
隐瞒不报的;
(四)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七)非经纪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或经纪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
(八)假借期货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 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
经营的;
(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
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处罚,可并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 1 至 20 万元的罚款:
(一)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二) 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作不真实
记载的;
(三) 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帐管理的;
(四) 未对客户实行每日结算的;
(五) 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帐册的;
(六) 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协助提
供或出具虚假材料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
请资格外,可并处不超过其持有的虚假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 5%的罚
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没收违规所得、
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
平仓、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
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 1 至 5 万元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可并
处 5 至 20 万元的罚款:
(一)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
(二) 擅自动用其他会员席位上的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
(三) 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结算资金等商
业秘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 1 个月以内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 1 至 6 个月或
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
易所将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1 至 10 万元、暂停其从事标
准仓单交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期货业务管理规定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
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
得 5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至 20 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
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
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 10 至 100 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
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 统一指令, 联手买卖, 操纵市场价格
的;
(二) 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 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
超量持仓, 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 影响市场秩序的;
(三) 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
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四) 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
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
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的;
(五)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影响期货交易的;
(六) 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 控制交
易所大量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虚占交割仓库库容的;
(七)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
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 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八)参与出具虚假仓单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为出具虚假仓单
提供便利的;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交易所信誉,破坏交易所形象的;
(十)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
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出市交易 1 个月以内或取消出市代表资格的处罚,
可并处 1 千元至 1 万元的罚款:
(一) 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管理规定的;
(二)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 随意拆卸、搬动交易厅内各种设备或私接电话和其他设
备的;
(四)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市代表资格的;
(五) 伪造、涂改、借用出市代表证件的。
具有本条第(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损害的,由其委派会员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结算交割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
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结算交割员资格 1 个月以内或取消结算交割员资
格的处罚,可并处 1 千元至 1 万元的罚款:
(一)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结算交割员资格的;
(二) 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的。
第三十一条 交割仓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 1 至 10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
务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 1 至 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
交割业务、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
规所得或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10 至 50 万元的罚款;违
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
期货业务 1 至 6 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可并处 5 至
20 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二)出具虚假仓单的;
(三)盗卖交割商品的;
(四)泄露与期货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
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六)标准仓单所示商品中有牌号、商标、规格、质量等混杂的;
(七)交割商品与单证不符的;
(八)交割商品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九)交割商品的捆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
(十)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仓单的;
(十一)错收错发的;
(十二)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的;
(十三)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的;
(十四)商品交割中滥行收费的;
(十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的;
(十六)违反期货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
库、出库的;
(十七)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监督检查的;
(十八)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 影响或企图影响
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牟取非法利益的, 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的处罚, 有违约所得的,没
收违约所得,可并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0%至 3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未
履行《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存管银行义务的,交
易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 1 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
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
止进入者”,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 1 至 6 个月、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自宣布生效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 结清债权债务。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
市场禁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
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 可并处 1 至 20 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期转现规定,弄虚作假的,比照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交
易所协助冻结、划拨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资金的,
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超过现有持仓合约三个停板以外部分的,
交易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协助;冻结、划拨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
所专用结算账户资金的,交易所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说明
无法协助执行的原因。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四十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作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会员
的,处理决定书送至交易席位视为送达;当事人为非会员的,可邮寄
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 3 日、市外 7 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
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
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交易
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
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交易所作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会员拒绝履
行义务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
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逾
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
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
资金。
第四十八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交割仓
库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将罚没款项缴纳至交易所指定
账户;对交割仓库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交割仓库代缴。逾期不缴
的,交易所从该交割仓库交割担保金中划转。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九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
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五十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
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第五十一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
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
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