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房规〔2012〕2号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的规定,现将《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受理的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
(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工程费用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项目1/2并已支付相应工程建设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未支付工程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5%。
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25%、30%的,须提交相应工程费用支付证明。
四、开设监管账户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按照一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开立,按照多幢开立的应当执行同一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申请范围。
(九)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专用监管账户时须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已备案的预售方案;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要件审核。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账户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合作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五、签订监管协议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监管协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监管账户变更
(十二)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分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四)监管机构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监管机构出具《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该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系统》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八、施工进度现场查勘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25%、30%的,以及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
(十九)监管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
(二十)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查勘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查勘记录、施工进度照片等。
九、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二十一)现场查勘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并打印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文件:
(1)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提交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结构封顶,提交监理公司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提交武汉市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4)完成初始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3、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缴纳房屋维修资金或其他相关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5)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4、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6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
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二十三)监管机构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告之原由。
(二十四)合作银行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点监管范围内的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二十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下一笔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十、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二十六)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表》后,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打印《非重点监管同意拨付证明》到监管机构签章后,持同意拨付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十一、不明入账的处理
(二十八)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区分。
(二十九)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账务冲正:
1、冲正申请表;
2、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冲正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冲正通知书》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十二、退款处理
(三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退款协议的,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三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银行转拨。
十三、解除监管
(三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
(三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解除监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监管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三十四)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监管系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解除监管账户手续。
十四、违规处理
(三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1、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3、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十五、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印鉴式样
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
4、新建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
5、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
6、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冲正通知书
7、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
8、(XX)银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付凭证
9、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日对账单
10、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月对账单
1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明入账对账单
1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冲正对账单
1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利息进账对账单
1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冲正银行证明
15、武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