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煤业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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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
二 O 一 二 年 一 月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我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业务
保安责任落实和“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
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
3、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职工
4、本制度没有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范围
1、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安全创出好水平的有关员工根据本职
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进行嘉奖。
2、年度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
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给予奖励。
3、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和预防,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4、发现“三违”及时制止、举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奖励 20%
(违章罚款)。
5、对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一次奖励 100-200元。
6、对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查属实者一次奖励 100-500元。
7、对主动检查发现“隐患”并能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消除或协助消除“隐患”
的人员视情节一次奖励 300-500元;
8、对危险源能量释放过程中能见义勇为,正确果断地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
控制的人员视情节一次奖励 500-1000元;
9、对能主动动脑筋、想办法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
问题的人员视情节一次奖励 300-500元;
10、对发生事故后能积极主动参与事故抢救、实施创伤急救,采取积极有效
措施救护,减少事故损失的人员一次奖励 200-1000元;
11、敢于同“三违”的人和事作斗争,并能有效制止重大“三违”及事故发
生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一次奖励 100-1000元。
第二节 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四无” “无违章、无轻伤、无质量事故、无隐患处罚”竞
赛优胜单位,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2. 基层单位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3. 各业务部室所包业务范围内和所分管的队组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
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4. 对优秀班组,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5. 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三违”,且“三违”人员认可,实行一次性奖
励 200元。
6. 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和亮点,对单位奖 2000-5000元。
提出的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 200元-500/条。
7、对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一次奖励 100-200元。
8、对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查属实者一次奖励 100-500元。
9、对主动检查发现“隐患”并能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消除或协助消除“隐患”
的人员视情节一次奖励 300-500元;
10、对危险源能量释放过程中能见义勇为,正确果断地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
控制的人员视情节一次奖励 500-1000元;
11、对能主动动脑筋、想办法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
问题的人员视情节一次奖励 300-500元;
12、对发生事故后能积极主动参与事故抢救、实施创伤急救,采取积极有效
措施救护,减少事故损失的人员一次奖励 200-1000元;
13、敢于同“三违”的人和事作斗争,并能有效制止重大“三违”及事故发
生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一次奖励 100-1000元。
第三节 生产管理
1. 质量标准化工作创新奖 2000元。
2. 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奖 200-500元/条。
3. 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发性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
视工程量及工作难度给予 1000-2000元奖励。
第四节 机电管理
1.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
时间者奖 200-500元。
2. 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组织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避免重大事
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视具体情况奖励 300-1000元。
3. 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据其效益大小奖励
100-500元。
4. 年度评比,对积极、认真参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机电管理制
度的先进单位奖励 1000-3000元,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节 辅助运输
1. 运输队组当月未发生跑车、掉道事故,奖励 1000元。
2. 对完成技改攻关项目的单位每人奖励 500-1000元。
3. 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避免物
料丢失浪费的人员奖励 100-500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 对积极参与“一通三防”管理,提出“一通三防”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
纳的个人奖励 50-200元。
2. 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的奖励 300元。
3. 对在公司以上单位的“一通三防”检查中因成绩突出受到表扬的单位奖
励 2000元。
4. 对改造、革新“一通三防”设施成效显著的个人奖励 300-1000元。对在“一
通三防”工作中有技术突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奖励 200-1000元。
5. 对在参加集团公司以上的单位组织的“一通三防”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
成绩的单位奖励 2000元,个人奖励 500元。
第七节 监测监控
1. 对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好的单位,酌情奖励。
2. 对使用和维护监控系统好的单位给予 500-2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安全检查
1.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未完成罚 100元/项。
2. 一般隐患必须按“五定表”按时完成,未按期整改罚单位 200元/项。
3. 到期未安排整改罚单位 400元/项;
4. 到期未整改下二次“五定”500元/项;
5. 二次“五定”到期未整改,再按市场化管理处理;
6. 大检查中,无故不参加检查的部门,或未按照安排地点,或不进工作面
检查,一次罚款 100元;
7. 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品,罚责任人 1000元/处,并责令返工。
第二节 “三违”管理
1. 当月所查 1次违章,按规定处罚,并学习 7天,2次违章在规定处罚基础
上加倍处罚,去安全部门学习,学习认真者,送回人力资源部,等待安
排其他岗位。
2. 施工现场队中一人“三违”罚款 300元,学习 7天,当班代班长“三违”
被罚,罚项目责任人 300-500元;
3. 因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未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
到安全部门进行落实,罚责任人 50元/次。未安排“三违”人员强训,
1次罚单位正职 50元/人。
4. 查“三违”人汇报不实,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200元/次。
5. “三违”人员在运行处理期间,不听从安排,一次罚款 100~200元。
“三违”人员在运行期间所在单位(队组)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当日值
班人员 200元,罚单位正职各 100元。
6. 集体违章,罚违章指挥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各 500元,其他人员各罚款 300
元,罚队组 3000元。
7.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安监人员,
罚款 500元或行政处分。
8. 对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三违”行为,罚款 500元-1000元直至行政处分。
9. 对违章指挥不加以制止,反而接受任务,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或设
备损坏的责任人,视情节处罚 50-500元。
10.安全、瓦检员或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对“三违”的人和事不加以制止
或知情不报者,处罚 200元。
11. 对私自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当事人,按性质及危害程
度,处罚 100-500元。
第三节 班前会管理
1. 各队组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缺一项扣 200元,各种记录不全,记
录不完善缺一项扣 200元。
2. 班前会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落实,罚值班队干 200元/次。班前
会没有安排互联保的,罚值班队干、班长各 100元/次,安排不严密、
不清晰的,罚值班队干、班长 50元/次。
3. 没有对不放心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工队跟班领导、
值班经理各 200元/人·次。
4. 喝酒、酗酒后参加班前会,罚款 50-100元/次。
5. 在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 200元,同时罚施工队长、值班经理 200
元/次.人。
6. 安排休息不好或情绪不佳人员下井者,罚队长值班经理 100元/人·次。
7. 不参加班前会下井上岗者,罚本人 200元,同时罚队长、值班经理 100
元/人·次。
8. 培训记录不全,无记录罚款 50元/.次
9. 单位正职不参加班前会,罚款 50元/次。对私自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
害或设备损坏的当事人,按性质及危害程度,处罚 100-500元;
10.特殊工种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经举报调查属
实,对责任人处于 200元罚款,并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四节 现场管理
1. 现场“四位一体”人员在各类事故中,其中 1人是事故直接或主要责任
者,依照处分决定处罚,其他人员连带 20%,互联保人员中 1人是事故责
任者受到行政处分时,其他人员连带罚款 30%。
2. 安全员未及时查处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罚 200元;提前离岗,罚款 300
元;出现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
3. 跟班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罚款 100-300元,当班队干违章指挥,带头蛮
干处罚 1000元/次;
4. 跟班经理脱岗,罚款 500元;
5. 安排没有参加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作业,罚队长 100元,
项目部 500元;
6. 斜井运输必须安设“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牌板,缺一块罚 200元;
7. 斜井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一坡三挡或装置不可靠罚 300元;
8. 井口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关闭井口放跑车装置,发现一次罚 200元;
9. 斜井运输未按期检查挡车器填写牌板罚 300元。
10.对跟班安全员远离工作面,或监护不力,精神不振,一经查住给予 100
元处罚;
第五节 业务保安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罚施工队、主管业务部室 1000—3000元,项目经理、部长挂钩 10%,分
管副职挂钩 30%,直接责任者挂钩 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 50%考核。
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
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3)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4)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斜井(巷)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可靠。
6)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7)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8)小煤窑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
及时封闭。
9)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1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
导安全生产的。
11)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或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12)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13)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部室不积极配合。
1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后未及时采取变更措施,未
进行现场跟班指导。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
施工队、主管业务部室 1000—3000元,项目经理、部长挂钩 10%,分管副职
挂钩 30%,包队技术员挂钩 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 10%考核。
1)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
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2)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补充安全措施的。
3)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
现。
4)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5)安监员空班缺岗。
6)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为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作业队组或单位 500—3000元,单位正职每人挂钩 10%,
分管副职挂钩 30%,主管业务部室挂钩 20%考核。分管副职挂钩主管业务部
室 30%考核,包队技术员挂钩 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 50%考核。
1)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
业或执行不到位。
2)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行生产。
3)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4)电器设备失爆。
5)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6)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7)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运行的。
8)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9)采煤工作面三角区及支架上方漏顶、煤墙片帮严重未采取措施。
10)掘进工作面未使用超前支护、超前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
11)工作面安装、回收、收尾、试产、过断层和巷道贯通不符合标准要求,
影响生产的。
12)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 85分以下者,扣主管处室正职、分管副职各 100
元,责任队组队长 200元,分管副职 300元。
4.地面辅助生产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
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扣责任单位处室 100元,分管
副职 200元,直接责任者 300元。
5.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及会议精神执行。
第六节 其他
1. 值班队干脱岗或他人代替值班,罚款 200元/次。
2. 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 200元。
3. 岗位脱岗、睡觉(在岗位上躺着)罚款 200元,造成事故者,视情况进
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上班时间内干工作以外的私活罚款 100元。
4. 因单位领导责任造成漏岗或脱岗,罚单位领导 500元。
5. 工作面无避灾路线说明牌或指示牌,罚款 100元。
6. 严格执行单位工程开工制,没有批准《开工单》的工程严禁开工,擅自
开工者,罚责任人 5000元。
7. 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下井,罚责任单位 500元,责任人 200元。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技术管理及考核制度
(一) 施工单位
1、各施工单位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中专以上学历、采煤或矿建专业毕业且
在中大型煤矿企业采掘队组、生产技术科室或本单位从事煤矿采掘技术工作五
年以上有实践工作经验的技术主管人员,学历证书及工作简历交建设单位生产
技术处备案。从本制度执行之日起,未配备上述要求技术人员每天罚款 300元,
至配备为止。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人员经常与矿技术部门联系有关技术事宜,每月在
矿时间不得少于 26日,由建设单位生产技术处负责考勤,出勤每少一天罚款
200元。
3、每项工程开工前 15日,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相
关单位进行会审签字,修改后发放到相关部门。开工前,组织所有职工进行学
习,考试及格方可上岗。施工作业规程的学习和考试必须有本人签字记录,报
生产技术处备案。否则罚款 500元。
4、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支护形式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
改、补充作业规程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单位审签后发放相关部门,组
织职工贯彻学习,并做好本人签字记录。否则罚款 500元。
5、巷道开口和其它特殊工程,作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单
位审签后发放相关部门,组织职工贯彻学习,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 500元。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图等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有专人建档管
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发放要有签字记录。否则罚款 500元。
7、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线施工;保护测量导线;积极协助配合
测量人员放线、验收。无故破坏测量导线点,一次罚款 300元。
8、施工单位及时收集、反馈工作面水文、地质等技术资料,工作面水文、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及时反映矿安全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处,并提出对应措施或
方法。否则罚款 500元。
9、施工过程中出现隐蔽工程,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经有关部门做好
记录并验收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不予结算。
10、施工过程中,对所施工的巷道及时做出巷道素描图(1:200),图中
要详细反映巷道所穿过的岩煤层性质、厚度、倾角、水文、断层、距离等地质
情况,施工完毕,将巷道素描图送交生产技术处备案。否则罚款 1000元。
(二)建设单位
1、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生产、机电、土建、通风等技术人员)要指导、
协助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经常亲临现场,研究解决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
问题。
2、每项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集团公司煤管部有关人员及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做好会审记录,
并督促设计单位按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开工前 20日,将施工图交施工及监理
单位。
3、生产技术处负责搜集、掌握全矿的技术资料,包括生产技术、电器设
备、通风安全、地面土建、消防环保等方方面面资料,并建档管理。
4、生产技术处对施工单位发放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及上报的作业
规程学习记录、考试成绩必须建立档案存档,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 100元。
5、生产技术处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出现违
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否则每次罚责任人 200
元。
(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其它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按严重违章给予 500元的处罚:
1、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而未编制强行生产的;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未经审批强行生产的;
3、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职工学习考试而未组织强行生产的;
4、未参加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人员未组织强行生产的;
5、短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向施工人员传达或施工人员未参加安全技术
措施学习而参加施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按一般三违给予 200元的处罚:
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未亲自向施工人员传达的;
2、安全技术措施传达后,传达人、施工人未签字的;
3、代考试、代签名的。
第二节 地质测量管理及考核制度
1、生产技术处地质测量组负责全矿井下地质、测量、水文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负责全矿井下钻探的指导工作;工作不负责任的,对责
任人罚款 200元/次,对分管领导及主管各罚款 100元/次;
2、施工单位负责井下测量放线,掘进工作面填图,负责报送掘进工作面
进尺,巷道中腰线的标定和延送;工作不负责任的,对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罚
款 200元/次,对施工单位主管罚款 100元/次;
3、掘进工作面发生地质变化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调度室及生
产技术处汇报,对地质变化情况不及时汇报及汇报情况不清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次;
4、施工单位负责测量导线点的管理,不及时设标志的,对技术负责人罚
款 100元/次;对测量导线点和中腰线要加强保护,不得任意破坏。否则,根
据其恢复的难易程度对技术负责人罚款 50—200元/次;
5、对贯通工程,测量工(或技术主管)应根据生产技术处地质测量组的
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工程进度的数据,并和地质测量组一起在现场给
好透窝位置;因工作失误造成通知单发送不及时的,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
罚款 200—1000元。
6、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水、火、瓦斯、采空区及重要
采矿技术边界)时,要及时控制工作面的平面坐标及高程并展绘到生产图纸上,
不及时填图和填图不准确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次;
7、安装激光指向仪的工作面,施工单位要按照巷道实际情况在竖直平面
内上下调节激光,并根据激光指向仪距工作面距离合理调节光斑,光线必须同
时照在三个中线点上,发现不按上述要求使用中线和激光指向仪一次处罚施工
单位 500—1000元;
8、施工单位在中线使用过程中每班应有专人负责,线绳拉中线时必须把
生产技术处地测组标定的中线点全部用上,中线应拉至距工作面迎头 6m处,
发现偏差及时和地测组联系,以便及时对中线进行校对,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次;
9、对巷道中腰线的具体精度要求如下:锚喷巷道中线偏差值
-50mm—+50mm;因施工单位的工作失误造成中腰线偏差,在偏差 100—200mm
时扣 300元/m,在偏差 200—500mm 时扣 500元/m,造成偏差严重时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处罚,以上各项同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 100元/
次;。
10、施工单位要能积极配合生产技术处地测组日常管理工作,有意刁难推
委,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次;
11、掘进工作面严格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的探放水原则施工,
不按此原则进行超前探测水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
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 探放水管理及考核制度
1、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施工,
不按此原则进行超前探放水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要及时编写探放水措施,并贯彻执行;否则,对责
任者罚款 200元;
3、作业现场未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探放水眼深度、角度小于规定的;
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500元;
4、打探放水眼期间,施工人员要准确的反映探放水眼的深度及角度,并
做好记录,施工结束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元;
5、各施工地点的探放水牌板填写要规范,并根据实际进度,及时更换牌
板数据;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元,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 500元;
6、安全指挥中心、生产技术处要及时建立探放水管理台账。未按照规定
建立台账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元;
7、生产技术处对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供水文资料,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准
确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元;
8、因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差错,或水害预报漏报,造成掘进工作面突水被
淹,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9、 在上级部门对我矿的安全检查中,因探放水问题对我矿进行的罚款,
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节 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
(一)违反下述规定内容之一者,每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200元
1、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
①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②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和除尘机;
③放炮使用水炮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
④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⑤转载点喷雾、放炮喷雾、耙装喷雾均实现自动化,明确防尘设施管理职
责,并挂牌管理。
2、巷道卫生
①工作面风筒不落地,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②巷道内无大于 30mm以上见方的浮煤(矸)、无淤泥、无积水(淤泥、
积水长度不超过 2m深度不超过 );
③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面,水沟畅通;
④材料、工具码放整齐,挂牌管理;材料分类上架码放整齐,,高度一致,
并有醒目标注。临时物料、安全点柱、锚杆机等均上架摆齐。料场树脂药卷分
两箱存放,一箱在用,一箱备用,不得随意码放;
⑤管线吊挂整齐,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不超过 50mm;
⑥施工队对管理区段废弃物、杂物等要定期清理,不影响区段文明环境。
3、施工及其它图板
①作业场所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
明书,避火灾路线图、避水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并有编制人
及相关审查人员签字;
②图板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
③图板悬挂位置合理,便于作业人员观看。图牌悬挂位置必须照明充足;
两块及以上牌板集中悬挂在一起时,各牌板上边必须成线;
④现场作业人员熟知“三图一表”;
⑤管理区段的巷道交岔点设反光避灾路线指示标志。
4、顶板管理
①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②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③掘进巷道内无空帮、空顶现象,失修巷道能及时处理;
④巷道内崩断、失效的锚杆、锚索在 24小时内补打完毕,发现严重下沉
必须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二)岩巷锚杆支护施工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有一条(处)不达标
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 50—100元:
1、锚杆布置必须按中线成排成行,误差不超过±100mm;
2、采用台阶施工巷道,其台阶的长度为 5—8mm,不得超过;
3、初喷厚度为 30mm—50mm,初喷厚度为 20mm—40mm,复喷必须覆盖网、
托板;
4、迎头至少 15m不得复喷,复喷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 30m;
5、锚杆必须垂直岩面布置,角度误差为 5度,否则及时补打;
6、巷道必须保持成形,实现光面爆破,超挖大于 100mm的;
7、复喷前,没有对螺母进行二次紧固以及锚索二次张拉的。
8、打眼前必须标定钎杆深度位置,打眼深度应比锚杆长度少 50—60mm,
深度误差在 0—50mm。出现偏深,必须重新打眼。打完眼要冲尽孔内煤岩粉;
9、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随时打眼随即安装,不得打好一排眼孔后统一
安装。巷道掘进时两帮符合设计要求,底板和两帮的平整误差不超过 50mm;
10、树脂锚固剂必须推至眼底,然后再进行搅拌,边搅拌边上升。从开始
搅拌、锚杆上升到眼底以及锚杆上升到眼底以后再继续搅拌时间必须符合规定;
11、单位技术主管及时进行拉拨力测试,每一根 300根一组,每组抽查
3—5根,拉拨力不低于 80KN。
12、施工锚杆及锚索时,锚固剂使用必须符合规定;
13、锚杆拉拨计、扭矩扳手、张拉千斤顶及其压力表必须及时检修保持完
好,不得影响检查、验收和抽查;
14、单位技术主管按时检测锚杆(索)质量,填写支护监测报表,必须有
现场真实签名,数据规范;
15、工作面掘进完工后,一月内单位技术主管对所施工的巷道的顶板、构
造及锚杆支护等情况,完成全面的技术总结工作;
(三)锚杆支护其它规定
1、锚杆、锚索材料的规格、强度、结构等符合支护质量要求,采购供应
部门严格把关,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1000元;
2、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所有不合格的
支护材料严禁使用;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200元,对单位罚款
500—1000元;
3、对查出的各项问题,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
100—200元,累计考核。
4、所有考核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如落实不到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负
责人各罚款 100—200元/次。
(四)掘进专业其它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罚款 100--200元;
1、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或未及时支护临时支护的;
2、用支护锚杆或梁吊拉大件的;
3、两巷对掘未按规定距离停止其一头掘进的;
4、施工前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5、进入挂牌标识严禁通行巷道的;
6、未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7、锚杆螺母扭矩一排内连续 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或者巷道 30%螺母扭矩
达不到要求的;
8、锚梁网支护巷道一排内连续 3根或迎头 50m范围内累计超过 10根锚杆
失效的;
9、私自裁截锚索的每根罚款 500元;
10、锚索、锚杆不按规定上托盘的每支罚款 100元;
11、锚索、锚杆、锚固剂力度不够,拉出一根罚 1000元;
12、锚杆上螺母未顶出保护层的每根罚 100元;
13、锚杆支护巷道一排内连续 3根以上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的;
14、锚杆机运行时用手摸钻杆的;
15、锚杆角度与设计偏差 15度以上的;
16、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 200mm、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规定 200mm或锚
杆距底板的距离超过规定 200mm的;
17、锚杆(索)数量不足,锚杆角度不符合规定,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定,
锚固力不够,锚杆托板松动或未贴紧岩面的;
18、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前未冲洗孔壁的;
19、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两帮空锚距
离超过作业过程或施工措施规定的;
20、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1、锚喷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帮,喷浆配料不符合要求的;
22、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23、顶板支护不执行“打一眼锚一眼”规定的;
24、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
25、喷浆后未对浆体进行养护的;
26、空喷、空锚、拖跟及“穿裙子”的;
27、喷浆前用杂物或编织袋填裂缝的,发现一次罚 1000元;
28、违反施工程序施工的;
29、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
近 5m范围内有人的;
30、锚梁网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牌板的:
31、扒装机挡绳栏、防耙斗出槽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按规定
使用的;
32、扒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的;
33、扒装机牵引钢丝绳接头不使用绳卡,罚 100-200元;
34、扒装机两面无防护网,罚 100-200元;
35、扒装机无支腿罚 100-200元;
36、扒装机工作完不取下操作杆罚 100元;
37、扒装机回头轮未按规定移设或挂在棚梁、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
上的;
38、扒装机零部件不齐全、结构不完整的;
39、扒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扒装机结构不完整的;罚 300元;
40、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扒装机下山方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41、掘进机开机前不发出走勾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42、掘进机作业或检修时,在载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
的;
43、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卫等不完好作业的;
44、掘进机载割时未使用内外喷雾的;掘进机停止作业而未停电吧、闭锁
离开掘进机的;
45、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
46、斜巷施工未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
47、井筒施工时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48、用其它材料代替扒装机操作杆的;
49、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50、网间连接、搭茬不符合规定的;
51、迎头积矸超过规定又进行生产的;
52、用其它材料代替风管接头销子或连接不牢固的;
53、掘进巷道底板上帮至下帮形成倾斜角度的;
54、巷道超欠挖达 300mm以上的;
55、找掉时无人观察顶板的。
第五节 机电管理
关于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的划定和处罚规定。
凡发现和造成以下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虽没有造成
人员伤亡,经追查分析认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的
处分,对事故单位罚款 500-10000元。
1、主副提升钢丝绳损坏超过规定仍迁就使用的。
2、主副提升设备主要部件发生故障带病运行的。
3、高压输配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4、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没有防触电措施的。
5、压风机、锅炉安全装置失灵的。
6、由于违章运料,造成严重跑车事故的。
7、大型提升设备断绳的。
8、由于机电设备事故造成矿井停产 8小时以上,采区停产 3天以上,工
作面停产 5天以上的。
9、由于机电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的。
10、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 30分钟以上的。
11、锅炉严重缺水,造成设备损坏的。
12、地面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罚款 100元。
13、在井下拆卸矿灯的,罚款 200元。
14、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 500元。
15、随意将无压释放器、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皮带保
护甩掉不用的,罚款 500元。
16、带电作业或带电迁移电气设备,罚款 500元。
17、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小型电器运行,罚款 500元。
18、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罚款 500元。
19、井下各种电缆不按规定悬挂,罚款 100元/处。
20、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罚款 50元。
21、易碰到的裸露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 50元/
处。
22、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款 100元。
23、主副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罚款 200元。
24、停电后控制器手把没打到 0位,罚款 100元。
25、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器设备,罚款 200元。
26、开关上送电、停电指示牌一处没有罚 100元。
27、掘进机停止作业没将炮头落下,罚款 100元。
28、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煤溜司机等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罚款 100
元。
29、变电所检修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 100元。
30、擅自调整定值,罚款 500元。
31、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罚款 200元。
32、矿灯房发放红灯,每超标准一台(标准为 %),罚款 20元。
33、指使他人私自操作设备,罚款 200元。
34、非电工操作电气设备,罚款 200元。
35、停送电不执行有关停送电联系制度,罚款 200元。
36、变电所值班人员私自找人替班,罚款 100元。
37、有监护操作的绞车单人作业,罚款 50元。
38、处理机组、皮带、煤溜等设备问题,不断电,不锁开关罚款 200元,
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罚。
39、对每次五定整改内容不及时执行的,一条罚款 100~200元。
40、不按时或缺席的机电例会的罚 50~100元。
41、对于安排的标准化工作,不按时完成或完成不达标者,视情节严重程
度,罚 50~200元。
42、新增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处验收合格并贴设备防爆合格证、完好证
方可入井使用,否则罚款 500元/台。
43、设备必须建立台账并报机电处备案,否则罚款 200元/台。
44、设备安装位置合理,卫生清洁,挂牌管理,开关上架,保护齐全,否
则罚款 200元。
45、机车运行前无照明,后无尾灯,罚款 100元。
46、机车司机违章开车发生严重掉道事故,罚款 100元。
47、无证驾驶机车或非操作人员乘坐机车操作室,罚款 50元。
48、跟车工(人车、料车)在运行后扒车,罚款 100元。
49、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款 200元。
50、不按规定联车、挂车,罚款 100元。
51、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 100元。
52、超距离无信号开车运料,罚款 100元。
53、不按规定要求推车,罚款 50元。
54、不按规定安设信号,每处罚款 50元;使用信号不完好每组罚款 50元。
55、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 50元。
56、绞车绳头缺卡,无绳皮,罚款 50元。
57、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 200元。
58、绞车无护绳板或使用改制的护绳板开车,罚款 50元。
59、双向开绞车,罚款 200元。
60、未经许可私开其它单位绞车,罚款 100元。
61、挡车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罚款 200元。
62、轨端阻车器未按规定设置,罚款 100元。
63、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罚款 100元。
64、使用不完好的阻车器,罚款 50元。
65、在轨道施工使用车辆未用固定支车器支挡,罚款 100元。
66、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通使用,罚款 200元。
67、运大型材料,如支架、水管、道轨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
罚款 200元。
68、斜巷运输应加设挡车栏,不设挡车栏罚款 1000元。
69、胶带输送机 H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 10元/个。胶带机上下
托辊 1处短缺或不转,罚款 50元。
70、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 300元/次。
71、胶带跑偏严重,罚款 100-300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 200元/处;
横向裂口超过带宽 5%,罚款 200元/处。
72、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 500元/
项次。
73、胶带输送机私自爬皮带,罚款 300元/次;
74、胶带输送机私自运送工具,罚款 300元/次
75、皮带运行状态下未使用专用工具调整皮带跑偏,罚款 50-200元。
76、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罚款 500元。
77、连续三辆重车安全距离不达 5m处处罚挂钩工 100元;出现扒车现象
处罚当事人 1000元,并开除;
78、用带钩的空、重车带运存放的空、重车在道上行车;道岔工板错道岔
或违反操作程序不开道岔而摘挂车造成撞车、跳道、断绳、跑车等事故;使用
损坏的绳钩挂车造成跑车;故意乱打信号影响无极绳运行;出现上述现象一次
处罚当事人 300元;
79、摘挂钩人员不检查护绳、插销、铛车器,草率发出开车信号,查处一
次处罚 50元,由此造成跑车事故,除追究责任外,处罚 300元。
80、主绞车及无极绳绞车钢丝绳不执行定期检查制度,盲目使用、无检查
记录、或记录不全,一次处罚运输队 200元;
81、主井发生矿车亲嘴现象一次,予以当事人经济处罚 300元;
82、不使用任何挡车设施,将矿车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处罚当事
人 100元;
83、倾斜巷道采用调度绞车或无极绳运输时,不放车将挡车器装置打开,
处罚运输工 100元;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未委托特任看护,离开按钮 20m处,
处罚责任人 100元;
84、开车时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不带电放飞车;拉空绳而无专人护
送;运料不使用三链环;运料不使用护绳;摘挂钩地点、小绞车运输信号不灵
情况下开车;斜巷调度绞车运输不使用矿车尾巴、护绳,车辆超过规定数量;
绞车运行过程中离岗;启动调度绞车前不执行回铃规定;查获一次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当事人 200元经济处罚;
85、绞车司机不坚持使用电铃,一次处罚当事人 50元,处罚当班分队长 50
元;
86、乘坐猴车时,如有手扶牵引钢丝绳、反挂钩、两人乘坐一把钩等现象,
处罚当事人 100元;
87、乘坐猴车出入井必须严格遵守乘坐猴车的有关规定,不准手扶钢丝绳,
不准睡觉,不准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罚 100元;
88、运输队不按规定检查人车,人车运行过程中无司机开车,发现一次处
罚当班运输分队长以及当事人各 100元;
89、发现一次煤溜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及时加设机尾压柱和机头稳定柱,或
机头机尾压柱失效,处罚当班分队长 100元;
90、乘坐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查获一次处罚当事人 100元;无措施
使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料根据情况处罚现场最高责任人 200元;启动
顺槽刮板输送机既不打信号,又不点动,处罚开溜工 50元;
91、发现井下有踩溜现象,一次处罚当事人 100元;
注:凡是《规程》中三违行为者,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本规定不再重复详
列。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一般管理
(1)各队建立“一通三防”责任制、建立巷道煤尘冲洗管理制度和“一通
三防”设施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人,并建立“一通三防”设施管
理台帐,制度不全罚款 300元、有制度不执行罚款 200元。
(2)通风区每月制定瓦检员瓦检巡徊图表并于每月 25日前报通安处审批,
每班瓦检员应检查的瓦检点、计检时间、每班瓦检点的检查次数,因实际需要
作调整后于次日报通风处审批,不按时上报罚款 200元。
(3) 每月 25日前通风区补填 1次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报通安处审阅,
1次不及时上报罚款 100元。
(4)通风设施修建及维护不及时、不按质量标准化要求作业,罚款 500元。
(5)工作面无备用风筒罚款 100元。
(6) 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罚责任人 100元;人为损坏风筒,除照
价赔偿外,罚责任人 200元。
(7) 矿井防尘洒水管路的安装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罚款 200元。
(8)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10-40分钟,罚责任人 100元,单位 500元。
40-60分钟,罚责任人 200元,单位 1000元,60-120分钟罚责任人 500元,
单位 2000元。120-180分钟以上罚现任人 500元,单位 3000元,造成事故者
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9)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到通风处进行上帐登记,迟 1天罚款
50元。
(10) 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月要对局部通风机及专用开关进行定期检修,
并将检修情况上报指挥中心登记,不进行检修罚款 500元。
(11) 局部通风机在坑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必须升井检修,超期使用的罚责
任人 200元。
(12) 调度要做好无计划停电停风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无记
录罚款 100元,不汇报 1次罚款 100元。
(13)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人 200元/次。
2、隐患处理
(1)通风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生产差,罚款 100元。
(2)局部通风机无人管理或无挂牌管理,罚款 100元
(3)局部通风没每天切换一次,填写挂牌管理,罚款 100元;
(4)盲巷 24小时内未及时按规定管理,罚款 200元。
(5)通风设施不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箱、牌板,罚款 200元。
(6)风门里外和密闭 5米范围内堆有杂物和积水,罚款 100元
(7)风筒用铅丝直接拧住吊挂,或用刹杆等物卡压风筒,影响出口风量,
罚款 50元/处。
(8)风筒吊挂及对接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罚款 100元
(9)井下风门 1处不自关,罚款 100元。
(10)新建永久闭墙漏风,罚款 300元/处。
(11)局部通风机吊挂位置不符合要求,形成循环风,罚款 200
(12)未按规定设置放尘管路,罚责任人 500元。
(13) 防尘设施不接水源,罚款 200元。
(14) 井下巷道及地面选矸系统不能及时冲刷积尘,主要大巷不能定期刷
白,罚款 300元。
(15) 不及时维护、维修防尘洒水管路,造成工作面积水影响生产,罚款 500
元。
(16) 不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罚款 200元。
(17)不按规定检查隔爆设施填写牌板,罚款 100元;
(18) 井下及地面选矸系统的运煤转载点、卸载点无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
或装置失灵,罚款 100元。
(19)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进回风巷道未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和隔爆设施,罚
款 300元。
(20)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 200元。
(2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回风巷道净化水幕安装不符合要求,不能封闭全
断面,罚款 200元。
(22) 采煤机和掘进机外喷雾装置雾化不好,不能覆盖滚筒,罚款 200元。
(23) 电气设备放置于盲巷内,罚款 1000元。
(24) 没有按规定要求挂主辅局扇说明牌,短缺 1块罚款 200元;1块牌板
制作不规范或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罚款 200元。
(25) 风门前后 5米、密闭前 5米支护不完好,罚款 100元。
(26) 建临时风门没有掏槽或掏槽没有见硬帮,所建临时风门不符合质量
标准要求,罚款 100元。
(27) 光干涉瓦检器不符合规定,罚款 100元/台次。不按期更换光干涉瓦
检器所用药品,罚款 100元。损坏、丢失光学瓦检仪、便携式报警仪,除照价
赔偿外,罚责任人 100元/台次。
(28)甲烷传感器、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悬挂罚款 50元;
(29)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超过规定罚款 100元;
(30) 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没有安排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罚款 100元。
(31)风筒有破口没有及时粘补,罚责任人 50元。
(32) 施工单位挂破风筒,破口在 100毫米以上罚款 200元,100毫米以下
罚款 50-100元。造成工作面无风的,按无计划停风外理
(33) 损坏通风设施,罚款 500元。
(34) 私自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罚款 1000元。
(35)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堆积要求的,罚款 100元。
(36) 损坏或甩掉瓦斯断电仪,罚款 500元。
(37) 随意涂改“一通三防”管理牌板或冲洗掉牌板上所填写的数字,罚
款 200元。
(38) 损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罚款 300元。
(39) 随意支开风门、破坏风门闭锁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罚款 500元。
(40) 随意进入密闭前栅栏内,罚款 300元。
(41) 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脱岗,罚款 200元;不填牌板或无计划停风不
汇报,罚款 100元。
(42) 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拆开风筒,罚款 300元。
(43) 擅自打开栅栏、闭墙进入危险区,罚款 500元。
(40) 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断电撤人,设栅栏警标,罚款 500元。
(44) 有计划停风,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罚款 500元。
(45)工作面未达到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罚款 500-3000元。
(46) 在防尘洒水管路未安装完或供水不足情况下强行开工,罚款 500元。
(47) 放炮作业的采、掘面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 300元。
(48) 运输系统各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洒水,罚款 200元。
(49) 煤(岩)巷掘进干打眼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罚款 200。
(50) 随意损坏、拆除防尘设施、防尘管路、防隔爆设施,罚款 300元。
(51) 在采、掘、装、运机械开机作业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罚款 200元。
(52) 安全员、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汇报或私自提前填写数据,罚款 500
元或行政处分。
(53) 不按规定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罚款 50元。
(54) 巡回瓦检员未按巡回图表检查,罚款 50元。
(55) 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 50元。
(56) 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罚款 500元。
(57) 瓦斯超限没有排除,瓦检员没有现场交接班,罚责任者 500元。
(58) 瓦检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罚款 200元。
(59) 瓦斯检查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罚款 200元。
(60) 没有按规定进行闭前瓦斯检查,1次罚款 100元。
(61) 安全员、瓦斯员每班汇报次数不够的,缺一次罚款 20元;
(62) 对瓦斯超限和重大通风问题或出现异常现象,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领导汇报,罚款 1000元。
(63)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现场局扇司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
不汇报,1次罚款 200元。
(64) 巡回瓦检员发现无计划停风未汇报,1次罚款 200元。
(65) 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瓦检员、安全员不向有关部门汇报,1次罚款
100元。
(66) 恢复通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未及时汇报,罚款 100元;不汇报
罚款 200元。
(67) 主扇停风前和主扇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后,主扇司机不汇报,1次罚
款 200元。
(68) 送电送风不听指挥中心,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不检查瓦斯,罚责任
人 100-200元。
(69) 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戒,罚责任人 100元。
(70) 有计划停风因故不能按时恢复通风,隐瞒不报者,罚责任人 300元,
单位 1000元。
(71) 处理无计划停电停风不主动、不积极、不听指挥拖延时间 60分钟以
上,罚责任人 500元,单位 1000元。
(72) 切换主扇不向调度请示,罚个人 100元,单位 500元。
(73)私自打开风门不及时关闭,处罚责任人 200元;拆开和损坏风袋造
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一次处罚当事人 200元;
(74)未经通风部同意,私自调节风量,处罚责任人 300元。
(75)无计划停风,不服从瓦检员命令,拒不撤出人员,坚持继续工作,
处罚分队长 200元,处罚作业人员 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76)回风巷内严重堆积煤箱,矸碴、材料等杂物,影响通风,除则责令
生产队组定期清理外,处罚当班分队长 200元;
(77)井下杜绝各种明火,放炮火焰、电火花、摩擦撞击火花等一切火源,
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如涉及安排不当、操作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上述现象处
罚责任人 500元;
(78)牌板损坏未及时更换牌板的,予以当事人经济处罚 50元;
(79)瓦斯巡回检查员巡回次数不足三次,且未汇报调度室具体原因,处
罚巡回检查员 100次;
(80)携带使用不合格光学自检仪器入井,查获一次处罚瓦检员 50元。
第七节 指挥中心奖罚制度
1、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认真填写当班记录,并及时将井上、下
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由于调度员传达不及时影
响正常生产的,罚款 100元。
2、指挥中心值班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空岗,不得睡岗,并详
细记录有关上级部门指示、精神并及时送交部门领导,否则。罚款 100元。
3、指挥中心值班员因其他事情无法值班时,必须向调度主任请假,有其
它调度员代替(同级别人员),未说明或未请假者罚款 100元。
4、当班值班员要随时掌握井下的各种情况,若发现调度员有弄虚作假行
为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50~100元。
5、正常调度汇报,①施工单位接班 1小时必须把本班的生产日报(入井
人数,本班工作计划,跟班,值班领导)汇报指挥中心;②交班汇报:下班前
1小时把当班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汇报给指挥中心,如超时罚责任单位 200元。
6、无故不参加调度会、调度生产例会等会议,每次罚款 100元,会议迟
到每次 50元。
7、调度台发生瓦斯报警,指挥中心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后,有关部门未及
时查清原因,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责任人处于 2000元罚款。
8、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造成停电,现场有关队组或单位、个人,未及时向
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9、生产检修或停电严格按调度室规定时间执行,做到开、停准时否则,
对当事人罚款 200元。
10、各部门、施工单位接到调度室临时调整工作的通知后,要及时安排。
对扯皮推诿者罚款 1000元。未按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过关,按质量标准管
理规定予以处罚。
11、井下生产单位对生产情况、工程进度等汇报不真实,虚报、谎报,造
成误导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 1000-3000元罚款。
12、因外来检查,各作业地点不能施工,调度室通知临时调整工序,有关
队组要严格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处以 500元罚款。
13、不服从调度指挥,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罚 500-1000元。
14、井上下作业地点一旦发生事故后,现场作业或当日值班员人员谎报或
隐瞒不报,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处罚 1000元,值班人员处罚 2000.。
15、发生生产事故后,各级相关领导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现场组织处
理,对责任人处以 1000元罚款;对根本就没有到现场的,处以 2000元罚款。(以
调度室记录时间为主)
16、生产紧急情况下,调度室调动人力、物资车辆时,有关单位不按调度
室要求及时组织到位时,每次罚 2000元。
第八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1、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责任人 300元。
2、未按规定领退、运送火工品,罚责任人 300元。罚单位 2000元。
3、火药雷管混装,罚款 500元。
4、未按规定加工引药,罚款 200元。
5、炸药、雷管乱扔、乱放,罚款 500元。
6、火药、雷管箱不加锁或未放到警戒线以外,罚款 500元。
7、雷管脚线不扭结,罚款 50元/个。
8、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 300元。
9、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混杂在一起,罚款 200元。
10、放炮无掩护体,罚款 200元。
11、放炮点风量不够、微风、无风放炮,罚款 1000元。
12、炮后不敲帮问顶,敲帮问顶不彻底罚款 200元。
13、未按规定装药,罚款 200元;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实,罚款 200元。
14、多人放炮,罚款 500元。
15、对遗留残炮、瞎炮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罚款 1000元。
16、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款 300元。
17、不使用放炮器而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款 1000元。
18、短线放炮,罚款 500元。
19、明火放炮给予开除处分。
20、放明炮,放糊炮,罚款 1000元。
21、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放置不正确罚款 200元。
22、放炮不设警戒,罚款 300元。
23、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罚款 500元。
24、“一炮三检”人员在有问题的情况下不在现场交接班,罚款 500元。
25、偷盗火药、雷管的扣除全部工资,送执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26、掘进工作面不执行全断面爆破(有特殊措施除外),处罚放炮员 100
员,班组长 150元;
27、火工品不分箱存放或者不上锁的,脚线搭在导体上的,包好的引药乱
放的,装配引药时坐在炸药箱上等现象,予以当事人经济处罚 100元。
28、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拒爆等现象时,查获一次处罚分队长、
放炮员 200元;
29、炮眼深度小于 60cm爆破的(有特殊措施除外),一经查获处罚分队
长、放炮员 300元;
30、电雷管插入药卷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查获一次处罚放炮
员 50元;
31、未按规定报送爆破材料领用单的,处罚责任人 50元/次。
32、工作面堆积物矸石超过规定放炮,罚款 200元;
33、放炮后,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工作面罚款 100元;
34、放炮设警戒距离线未按规定,罚款 300元。
35、不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不按规定运输和分箱存放火工品,存放箱不
上锁管理,发现一次处罚相关人员 100元。
第九节 其他方面
1、 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 5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
罚款 100元。
2、井口检身工不执行检身制度,班中脱岗 20分钟以上的罚款 50元;
3、井下发现酒后上班的罚 200元,罚检身工 100元;
4、下井人员不按规定考勤或不听从检身人员指挥,罚款 300-1000元。
5、入井人员携带手机、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抽烟,给予开除处分。
6、在井口禁止范围内发现烟头罚检身工 100元,有抽烟的罚 200元,地
面变电所和其他易燃场地抽烟,罚款 100元,在井口 20米内抽烟罚款 100元。
7、入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统一指挥,罚款 100元。
8、入井人员起哄、谩骂、砸门和打架斗殴,罚款 300~500元。
9、酒后下井,罚款 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留处分。
10、故意损坏井下安全设施,罚款 500元直至行政处分。
11、破坏井上下消防设施,罚款 300元。
12、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设备机房,地面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部门,罚款
300元。
13、要害部门未执行出入登记制度,罚款 300元。
14、拒绝接受检查或态度蛮横,罚款 500-1000元。
15、刁难、打骂安监、放炮、瓦检等检查人员,罚款 500元-1000元直至
行政处分。
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罚款 300~500元。
17、靠着运行的设备(皮带、溜子等)休息或作业,罚款 300~500元。
18、未采取防范措施,靠近煤墙易片帮或顶板支护不完好的地方休息或作
业,罚款 300-500元。
19、凡在岗位上熄灯、躺着或睡着,均视为睡岗,罚款 200元,并停止上
班,到安全部门学习 7天,每天生活费 10元,不认真学习者送回人力资源部。
20、新工人无证上岗,罚款 50-100元,罚施工队 100-300元,罚项目部 1000
元;
21、不熟悉避灾路线或不戴自救器,罚款 200元。
22、不懂本工种岗位标准化、不遵标作业,罚款 200元。
23、在人车或等候室内躺卧、摘掉安全帽,罚款 100-300元。
24、在公共场所起哄、谩骂或打骂检查人员,罚款 500-2000元,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薪或开留处分。
25、新工人试用期间,新工人“三违”,罚队长 200元,当班班长 100元。
27、新工人在队组培训期间,不得安排上岗包括地面作业,否则罚队长 100
元,罚安排人 100元,罚队组 500元。
28、队组对岗标不合格人员培训,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罚培训人 200元。
29、入井必须携带矿灯,且入井后无论在任何地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灯
熄灭(除矿灯本身的原因),否则查处一次处罚 100元;
30、破坏、盗窃井下各种机电通风设备或火工品,除没收赃物按价赔偿外,
罚款 1000元,并开除。
31、因工作打击报复安全员、瓦检员或管理人,一次处罚 300元,立即开
除,并交保卫科处理;
32、瓦斯监控、通讯系统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出现连续两个班不正
常现象,发现一次予以监控负责人或当事人经济处罚 50元;
33、井下随意不带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护带的,一经发现予以当事人经济
处罚 50元;
34、不按操作作业规程与规定作业的,予以当事人经济处罚 100元;
35、入井不佩戴自救器或便携式瓦斯监测仪的,予以当事人经济处罚 200
元;
36、凡损坏各种牌板者,予以当事人经济处罚 100元;
37、在井下随意开启矿灯、自救器、发爆器、光干涉瓦检仪的,予以当事
人经济处罚 200元。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一节 事故的划定
1、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
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
故。
(1)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聚,有可能造成严重瓦斯事故,不及时处理,
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2)对上部和周围老塘积水,有透水危险,不进行探放水的。
(3)提升钢丝绳损坏超过规定,仍迁就使用的。
(4)主提升设备主要部件发生故障,带病运行的。
(5)采掘开工作面空顶严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6)高压输配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7)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没有防触电措施的。
(8)造成人车颠覆翻倒,撞车追尾的。
(9)主井提升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井的。
(10)由于违章运料,造成严重跑车事故的。
(11)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和老空区的。
(12)造成井下皮带、电缆、机电设备火灾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 10米及其以上;开掘工作面冒顶 5米及其以上;
巷道冒顶长 10米及其以上的。
(14)造成局部瓦斯燃烧的。
(15)井上要害部门(火药库、风机房、变电所、仓库、油库)火灾事故的。
(16)副斜井造成跑车的。
(17)造成采掘开工作面严重透水的。
(18)大型提升设备断绳的。
(19)主井提升发现异常,查不清楚原因强行开车,造成拉坏罐道,绳受损
报废的。
(20)由于生产和设备事故,造成矿井停产 8小时以上,采区停产 3天以上,
工作面停产 5天以上的。
(21)由于生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的。
(22)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 30分钟以上的。
2、轻伤事故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 1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伤害。
3、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负伤后,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
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根据《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均作为重伤处理。
(1)造成骨折但不需手术治疗,不用截肢和截指的。
(2)眼、耳、鼻受伤严重但未丧失功能的。
(3)人体灼、烫伤严重,未达严重重伤程度的。
(4)内脏受伤不需胸腔手术或切除手术的。
(5)其他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但未致残的。
(6)有害气体中毒未致残的。
4、严重重伤事故
严重重伤是指受伤严重,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
或可能成为残疾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 1/3
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2)严重骨折(包括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
因受伤引起骨折),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做开颅手术和造成严重脑震荡的。
(3)眼、耳、鼻受伤需做切除手术,造成失明、丧失听力、嗅觉功能的。
(4)内脏受伤需进行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5)四肢受伤需进行截肢的。 .
1)手部伤害: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②食指、母指、小指任何 1只轧断 2
节或任何 2只各轧断 1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
的残疾可能的。
2)脚部伤害:
3)①脚趾轧断 3只以上的;
4)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6)其他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致残的。
(7)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5、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确认及对象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现场领导责任
现场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领导责任的人,即现场“四位一体”
人员。
4、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即: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干
部。
5、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连带的人员,即:现场互保、业务分管,安全包保的人员。
6、连带责任单位
连带责任单位主要指连带的分管业务处室。
第三节 事故处理
1、对井下生产单位发生事故的处理
(1)医院诊察认定为轻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 500元罚款。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 300元罚款。
③对负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 200-300元罚款。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 100元罚款。
⑤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50元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罚款 1000元。
(2)经医院诊察认定为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 1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 3个月至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 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 3个月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 200-500元的罚款。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100-2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2000-5000元的罚款。
(3)经医院诊察认定为严重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 1-2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半年至 1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 500元的罚款或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100元、200元和 300元的罚款。对连带单
位罚款 500-10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10000-20000元的罚款。
(4)经事故追查分析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时,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半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 3个月至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 500元罚款或降薪半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 500元的罚款或降薪 3个月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100元、200元和 300元的罚款。对连带责
任单位罚款 300-5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5000-10000元的罚款、
(5)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 2年或开除公司籍处分,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依法处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 1~2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 1-2年的处分或撤职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或降职、免职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500-1000元的罚款或免职、降职处分。对
负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 1000-20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20000元的罚款。
2、对井上辅助生产单位事故的处理
(1)经医院诊察认定为轻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 500元罚款。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 300元罚款。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 200-300元罚款。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 100-200元的罚款。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1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1000-2000元的罚款。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 1年的
处分。
(2)经医院诊察为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 1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 3个月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 300-500元的罚款。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100-2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3000-5000元的罚款。
(3)经医院诊察为严重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 1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 1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300-500元的罚款。对连带单位给予
500-10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5000-10000元的罚款。
(4)经事故追查分析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时,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 2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 1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 1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200-300元的罚款。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
300-5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3000-5000元的罚款。
(5)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 2年或开除公司籍的处分,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以法处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 1-2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 1-2年的处分或撤职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 1年或免职、降职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 500-1000元的罚款或免职、降职处分。对
连带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 10000-20000元的罚款。
3、地面非生产单位事故
事故的处理可参照以上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1)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严格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
过后执行。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原则上要避重就轻,不得超过本规定的处罚极
限,如超过时必须经公司务会研究决定。
(3)如发生事故不达重大未遂、重大隐患和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的未遂事故,
根据事故的不同程度,可参照井上下重大未遂事故处罚条款降一格或降两格进
行处理。
(4)由于事故的复杂性,本规定对事故责任不能概全,在连带责任人员中
经事故追查负其他责任者,仍按连带责任处罚中条款执行。
(5)“四位一体”人员中的安监人员,监督不到位仍按现场领导责任处罚
条款执行。
(6)发生工伤事故不向调度室汇报,每次罚款 500元。
(7)发生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经查实罚责任单位每次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