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合
伙制度。了解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类型,民事能力
等内容。
重点与难点:
1、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
2、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3、合伙制度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第二章自然
人
民事权利
能力与行
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个体
工商、
农村承
包经营
户
个人合
伙
第三
章法
人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
人团体”,指不具有法
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1、民事主体
2、相对性(财产和责任不完全独立)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1、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
2、具有稳定性
3、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自治程
度高)
4、一般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成员(如合伙)现代法上有例
外(如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人格上: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非法人组织的
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在组织上:法人成员、法
定代表人的变化对法人无影响,非法人组织组成人
员的变化对非法人组织可能有影响;在行为上:法
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
织则不一定,其行为能力是限制的(如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
财产上: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非法人组织的财
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责任的承担上: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出资人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则不一定,如合
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合伙
《民法通则》30——35条
《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订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案例分析一 :
2008年2月,某村民张某见市场上米粉走俏,遂萌发了要办粉丝
厂的念头.决定将厂址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县城郊外.于是,张
某找到居住在县城郊区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
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张某交纳每年
利润的四成即可.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
订了合同.2008年5月,张某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
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张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
,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粉丝厂.2009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万
元.2010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万元.此后,由于该地又开办了
几个规模更大的粉丝厂,使粉丝厂开始亏损,到2011年2月,共
欠某银行债务计5万元左右,粉丝厂不得不关闭停业。
问:1、粉丝厂是否为合伙企业?如果是,为何种类型?
2、粉丝厂的债务如何清偿?
案例分析二:
张法有(化名)、胡志强(化名)、李向阳(化名)是生意场上的朋
友,平时由于生意关系他们经常到一起吃饭喝酒,共同谈论
生意经。胡志强、李向阳在做生意的同时又共同合伙开办一
个中型饭店。2009年9月,张法有因一时的经济紧张就向生
意伙伴胡志强借了5万元钱,约定3个月后偿还。三个月很快
就要过去了,在生意资金转借过程中,饭店合伙人李向阳欠
张法有2万元货款。张法有就想既然你们共同开办一个饭店,
于是就将李向阳欠自己的2万元扣下来,在还款时张法有只
给了胡志强3万块钱,胡志强不同意。双方经过协商均没有
结果。
问:1、张法有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三:
2008年3月,赣州市李某、何某、韩某三方签定一份《合资协
议》,成立一个人合伙组织,主营服装加工,由于经营不当,
到2010年5月份,合伙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当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的韩某欲与何某及李某协商处理此事,
李何二人告知韩某由其想办法处理,于是韩某变卖厂房及机
器设备,所得款项3万余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事后何某不
满韩某卖厂行为,提出退伙并要求韩某、李某退还股金
万元,韩某、李某不同意,何某遂诉至当地法院。
问:1、韩某变卖厂房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2、何某提出退伙,是否可以?
3、该合伙组织是否终止?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
共同的目的,按照自愿订立的协议,
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
(一)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成立的
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
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
具有效力。
合伙人事先未订立协议,但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
也应认定该合伙成立。
《合伙企业法》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1、为共同经济目的成立联合体,具有团体性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过工商登记成立
(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法人的重要区别)。
关于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没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
《合伙企业法》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的种类
(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责
任不同)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合伙中是否显示合伙
人)
(三)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不
同)
(四)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组织程度不同)
三、合伙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
缴付的出资总和。
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一般规定为合伙人共同共有。
我国《民法通则》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
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1、合伙事务的决策
《民法通则》34条: (共同决定)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
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30条:(约定——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
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
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31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
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事务的执行
《民法通则》34条、《合伙企业法》26—29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
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分别
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68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
限合伙企业。
3、合伙事务的监督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
财务资料;分别执行的合伙人可对他人执行事务提
出异议,异议期间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
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33条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
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
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69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的债务清偿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营业活动而
发生的债务。不是以全体合伙人名义进行活动发生
的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事务
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法》特殊类型合伙债务的清偿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
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
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
财产承担责任。
五、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
得合伙人的资格。
1、接受原合伙合同
2、除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
合伙人例外)
《合伙企业法》43条、77条
(二)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
失合伙人的资格。
1、任意退伙(声明退伙):
《民通意见》52条: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
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
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
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务。
《合伙企业法》46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
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
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
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强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伙的终止(合伙的解散)
1、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法》85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75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应当解散;
2、解散清算
合伙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
人或其共同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了结现存的合伙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以及
分配剩余财产。
《合伙企业法》86条: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
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
3、清算期间合伙的地位
清算期间合伙仍然存续,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
在(能力限于清算活动)
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主体资
格消灭。
4、合伙注销后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法》91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自己或家庭的财产和劳动
力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个体经济形式。
以户为单位
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区别于自然人)
需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区别于农村承包经营户)
须依法核准登记
债务承担: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
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案例分析:
2000年,张某在其父母的鼓动和帮助下, 办起了一个体服装店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营业
执照.
2004年5月,张某与田某结婚.田某在婚前已有3万元存款,结婚
后将这笔存款带到了张家.由于田某有固定的工作,并未参加
服装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偶尔到服装店帮忙.另外,张某的
父母也经常帮忙 ,代其卖货,收款等,但是,张某开店所得收入
都由张某与田某夫妇享用,其父母并未分享其收入.
2005年1月,张某向胡某某借了5万元钱,加上自己的2万元,购
进了一批皮衣.未料,该批货物销路不畅,经一再削价处理,最后
只收回4万多元.这样,张某欠他人债务2万元.2005年4月,张某
关闭了服装店.胡某某要求张某还债,张某表示已无钱可还,但
胡某某认为,田某尚有3万元存款;另外,其父母均参加了经营,
也必须承担责任,也可以以其父母的财产清偿债务,遂诉至法
院.
案例分析: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200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
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
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
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
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2004年,
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
债务.200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
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
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
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
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
又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甚至可以是城镇
户口。
以户为单位
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个体工商户。
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以个人财产单独投
资并经营,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出资 、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
自主经营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的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
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人
3、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4、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不主
张权利,责任消灭。
四、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设立的一种可
以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或者但不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是法人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具有相对独立性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