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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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採購管理
採購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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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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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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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工程部分)
一、定義
二、招標決標方式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保證金
六、統包、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七、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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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
一、定義:
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
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
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法第7條第1
項)
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
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
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法第7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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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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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決標方式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
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
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
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
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訂
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
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
23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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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決標方式(續)
3.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
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
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
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
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
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
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
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
企字第880224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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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決標方式(續)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
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
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
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
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
制性招標。
• 另按本會88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
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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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決標方式(續)
5.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90023318令
)
6.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2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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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有
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
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
依採購法第58條規
定程序處理
異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
同質
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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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規格
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
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
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
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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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規格(續)
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
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
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
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
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
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
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
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
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
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
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
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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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規格(續)
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
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
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
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
第09300241261號函)
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
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
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
皆可採用」。
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
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
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
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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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規格(續)
3.綁標行為態樣(續)
例3.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例如以
「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
範標準、門鎖五金以公司英文代碼及型號標示等),
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
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所稱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
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
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
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
價。機關就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審查,應
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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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
1.資格規定: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
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 (資格
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
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
之特定資格。 (資格標準第5條)
◎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
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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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續)
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法第6條)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
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
◎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
• 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 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 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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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續)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辦理許可、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
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
•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
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
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
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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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續)
3.自來水管承裝商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
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
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
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
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100萬以下之自來
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4條 )
◎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
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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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續)
4.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E801061) 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
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
分別如下:
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
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
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
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
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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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續)
5.地下水鑿井業
◎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之定義:依地下水鑿井業
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
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
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
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
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
6.冷凍空調業: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定,分特、甲、
乙、丙等級數(依可承作之頓數、馬力分級)
7.電器承裝業: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分甲、乙、
丙等級數(依可承作之高低電壓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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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續)
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年12月29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
理招標。
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得允許
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
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
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
「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
設備工程」。 (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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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
辦法) )
◎保證金之種類有: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款
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
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
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
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
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
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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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續)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
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訂明。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之
規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
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
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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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續)
2.連帶保證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
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押保辦法第
33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
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
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
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
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辦
法第3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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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續)
◎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
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且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
約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有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
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之「連帶保證廠商名單」資料
庫予以公告。 (押保辦法第33條之2)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
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
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押保
辦法第33條之2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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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續)
3.優良廠商
◎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
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且於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者。其無獎勵期間者,自評為優良廠
商名單公告日起一年。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
§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
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
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為限。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1項)
◎就優良廠商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
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
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
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押保辦
法第33條之5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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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續)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之規定評
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準
用同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4項)
◎工程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
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
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機關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
內(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
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繳納後方為得
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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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定義: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
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
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辦理之前,應先依統包實施辦
法第2條之規定進行評估確認。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評選,
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採
購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請參閱工程會工程企
字第8804603號函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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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續)
1.統包之優點
◎將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可減少發包作業次
數。
◎設計及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業主可大幅減少介面管理及整合之
工作。
◎設計與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縮短工期。
◎設計理念可以貫徹,避免變更設計一再發生。
◎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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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續)
2.廠商型態
◎按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其承攬之型態如下:
(1)以施工廠商為主體:由於統包工程係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
工之責任完全委由統包商負責,如由施工廠商(例如土建工程
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承攬統包工程時,需另分
包予設計廠商(例如專業設計顧問機構)協力承辦設計工作。
(2)以設計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
由設計廠商承辦,再由設計廠商另行將施工部分分包予協力廠
商(例如專業施工廠商)。此型態係由設計廠商為統包商,對
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之設計與施工之全部責任,而統包商得
另行分包予各專業施工廠商,各施工廠商應對統包商負各分標
施工之責任。上述分包,可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89條
規定方式辦理。
(3)以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由施工廠商與
設計廠商結合為共同投標廠商,與業主訂定統包契約,連帶對
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所稱共同投標,
於採購法25條第2項定義。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
投標協議書。
(4)以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
施工之責任委由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承辦,並由其負工程契
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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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續)
3.招標文件
◎以統包辦理工程採購,就招標文件之訂定,應注意
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此外,工程會
93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300164220號函檢送統
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包括「電梯汰換統包工
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
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
契約補充規定」可供參考。
4.決標方式
◎統包採購之決標,可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方式辦理。
惟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
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
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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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
函)
(一)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
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
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
理由。
(三)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
應先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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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
(四)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
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
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
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
理施工標之招標。
(五)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
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
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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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
(六)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
採統包方式辦理:
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
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
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
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
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
程。
36
六、公開閱覽
1.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修
正)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
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開閱覽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
◎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
截止日後三日。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
並不得少於五日。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
購,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09100424220)
37
六、契約單價調整
• 錯誤行為: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
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
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
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89020421)
• 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需注意事項。(95年8月28日工程
企字第09500328320號函)
38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三層級品管,茲
分別說明如下:
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
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
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
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
1.品管組織
2.品質計畫
3.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39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
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
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
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
1.監造組織
2.監造計畫
3.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
4.其他
40
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3.施工品質查核
◎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
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於91年2月修正
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增列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程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訂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於91年8月21日發布施行。
◎工程會為強化查核機制功能,於92年9月10日修正「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另為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
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92年9月
26日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自93年
元月開始實施。
41
42
七、履約管理(工程估驗)
◎自開工日起,機關依契約規定之期限辦理估驗計價
並撥付估驗款。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
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
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
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
◎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有預付
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
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
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
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
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8819635)
43
七、履約管理(契約價金給付)
•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
項目及數量結算。
• 其他必要之方式。(契約要項31)
44
七、履約管理(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者,履約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
分加減賬結算。
•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
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
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契約要項32)
45
七、履約管理(未列入數量清單之處理)
•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
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
實際數量。(契約要項33)
•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
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
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工程契約範本第4條之3)
46
七、履約管理(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情形)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
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
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
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
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契約要項2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47
七、履約管理(轉包及分包)
轉包之定義:
• 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
代為 履行。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分包之定義:
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
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轉包之罰責:
1.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
償。
2. 轉包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或分包廠商。
4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90051780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
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
第87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76點並將之列為填寫
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
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
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
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
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66條、第101條與其施行細則第
88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 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76點,工程會業以92年3月25日工
程企字第09200116150號函移列為第71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8條業以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
49
七、履約管理(不良廠商之情形及處理)
履約階段為不良廠商之情形:
•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 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
者。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50
七、履約管理(不良廠商之情形及處理)
履約階段為不良廠商之處理:
• 一年或三年內不得參加適用政府採購法採購案件之投標或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檢具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併附記。
• 雙掛號依契約規定寄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 注意異議期限/異議處理期限/申訴期限。
•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函釋,機關自行執行
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
51
七、履約管理(履約期限)
•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均應計入。
•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均應不計入。
• 廠商延遲履約之處理:可參照「公共工程廠商延誤
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52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摘錄)
二、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契
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
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以
下簡稱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二)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
(三)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四)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
(五)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53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摘錄)
十二、機關於審核監督付款之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工進度是否已達第十點所定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各分包廠商是否具有繼續施工之能力。
(三)廠商及分包廠商是否已提出經認證之協議書。
(四)有連帶保證廠商者,是否已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徵得連帶保證廠商
同意。
(五)廠商之其他債權人是否已聲請強制執行,致監督付款無法辦理。
十三、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如下:
(一)廠商或分包廠商依契約及協議書規定請領工程款,並檢附工程款支付
明細表及廠商或分包廠商所開立相關請款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實後,
據以付款。
(二)廠商已領預付款者,應先予以扣除。
(三)機關付款時,應依協議書所定付款方式,撥付廠商或﹙及﹚分包廠商。
54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摘錄)
十五、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因廠商違約,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規定,其內容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件。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後,廠商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包括負責遣散工人、負責 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
為止,並配合機關辦理結算。
(三)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四)終止或解除契約後,工程款之處理原則。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機關所受損害之求償等。
十六、機關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停發廠商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及全部
保留款等款項,且依契約規定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二)辦理工地接管時,應嚴格管理廠商與其分包廠商人員、車輛之進出,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
關或聘僱保全人員協助辦理。
(三)對於廠商運至工地之合格器材,應詳加清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四)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
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55
七、履約管理(趕工)
•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89016346)
• 執行中工程計畫之各項工程標案或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詳要點),主辦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
工期限目標,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與承包商及監造
廠商協商趕工 。
• 協商趕工之工程標案或關鍵工程於達成趕工期限目標後,應發
給獎金,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承包商:其較合約規定工期(含非屬承包商責任,同意展延後之
工期)或規劃完工日提前完工者,每提早完工一日,給予原合
約決標總價除以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之獎金。獎金最高限
額: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三。
監造:按承包商獎金總額之百分之三發給。
• 未達成趕工期限目標者,雖較合約提早完工亦無獎金。
• 注意關鍵工程 。
56
七、履約管理(工程查驗)
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工地
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
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
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
機關工地主任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
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
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
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廠
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5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76750號
主旨: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
確實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
行,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施工廠商之品質計畫應訂定
自主檢查之查驗點,落實辦理自主檢查。
二、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亦明定施工廠商應於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進行查驗。
三、又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應訂
定檢驗停留點,以查證廠商施工品質。
四、惟統計工程施工查核重複發生之缺失,及近來公共工程工地災害頻繁,均與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監
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含假設工程)未落實查驗,致未能及時改善息息相關。
五、請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施工廠商辦理下列事宜:
(一)… (二) … (三) …
六、請工程主辦機關除對施工廠商之上開應辦事項進行督導外,並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訂明,確實
要求監造單位辦理下列事宜:
(一)… (二) … (三) … (四) …
七、另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應檢視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
之相關紀錄,並與現況比對。如有不符且致機關遭受損害,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二) … (三) …
58
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
•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
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
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
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
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
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
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
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
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
紀錄。
59
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
驗收人員之分工:
•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
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
免之。
•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 人員。
•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
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60
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
驗收不符之處理:
•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
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
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61
七、履約管理(機關先行使用之規定)
•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
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
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細
則99)
62
七、履約管理(查驗之規定及其費用之分擔原則)
•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
化驗。
•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
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
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
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細則100)
63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作業程序
開工準備
開工
施工
施
工
查
核
施
工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進
度
管
理
估
驗
計
價
變
更
設
計
履
約
爭
議
竣工
驗收
結案
64
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施工/設計
研擬對策
會勘
擬定方案
方案核定
變更設計圖
說資料核定
修正契約總
價表核定
現場會勘
新增單
價議價
施工配合事項
計價
是
否
否
是
65
驗收作業程序
廠商報竣工
會同確認
初驗
初驗程序
初驗合格
驗收
驗收合格
結算驗收證明書
竣工資料
改善
初驗複驗
改善
複驗
契約規
定辦理
否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合格
否
是
是
6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
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及第7目內容(如附件),請 卓
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
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於95年8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
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
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
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
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二、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
定物價調整之方式,惟依特定個別項目或整體物價調整之需求各有不
同,為提供機關訂定物價調整之辦理原則,本會擬訂三種參考調整方
式如下:
67
(一)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區(或台北市、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
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之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
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二)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
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
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
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3.另機關如就特定中分類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調整,得於契約中規定,
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
數)漲跌幅超過﹪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金屬製
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類之其他部
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
68
(三)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
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
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
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
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3.另機關如就特定個別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得於契約中
規定,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
指數)漲跌幅超過﹪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鋼筋
材料以「鋼筋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鋼筋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
價不含鋼筋總指數」調整)。
三、前揭三種物價調整方式並無適用優先順序,由機關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
或搭配納入契約,例如:契約規定以總指數作為調整依據;或契約規
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
類材料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或契約規定
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且就瀝青混凝土部分
以「瀝青混凝土」個別項目指數調整。
69
7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438270號
主旨:增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明:旨揭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末款增訂: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
應運送______________或向______________借土(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
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
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
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並經機關審查同意者,亦可)。
7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210660號
主旨: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
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為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
單位彼此間之權責,減少履約爭議,茲訂頒「公有建築物施工
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
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建議各機關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
行,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該權責分工表亦應配合調整修
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
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
72
二、按「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係適用於機關將「專案管理」與
「施工監造」分別委由兩個不同廠商辦理之情形,此
與機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一併委託專案管
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者不同,後者機關須就施工
階段之專案管理服務項目與「施工監造」之服務項目,
依委辦服務內容予以整合為一,其服務酬金並應依整
合後之服務項目內容重新考量(本辦法附表四附註四
規定參照)。
73
技術服務採購
74
簡報大綱(技術服務部分)
一、相關法規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
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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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規
1.憲法(第86條)
2.預算法
3.會計法
4.審計法
5.政府採購法
6.技師法
7.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8.建築法
9.建築師法
10.營造業法
11.各工程種類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12.院頒行政規則
76
一、相關法規(列舉)
1.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
細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
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統包實施辦法、共同
投標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最有利標評
選辦法、採購契約要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
會審議規則
2.建築法、建築師法、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冷凍空調
業管理條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3.技師法、技師法施行細則、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建築物結構與設
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
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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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1.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之一種(採購法第7條第3項)
,得以委任或僱傭之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條)
2.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
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法第7條第4項)
3.技服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
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
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
務。(技服辦法第3條)
78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續)
4.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一、規劃與可
行性研究;二、設計;三、協辦招標及決標;四、施
工監造;五、其他服務。(技服辦法第4條)
5.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一、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二、設計之諮詢及
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
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技服辦法第4條之1第1項)
79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續)
6.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除依前項規定外,並得
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前條(技服辦法第4條)第
一項第四款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技服辦法第
4條之1第2項)
7.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承辦前條
(技服辦法第4條之1)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先擬具
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
定後辦理: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二、必須委
託專案管理之理由。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
件。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技服辦法第4
條之2)
80
二、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續)
8.大部分之技術服務業務係屬公司申請登記所營事業前
需經該行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譬如:工程技術顧問
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101061),少部分係屬登記前不
須經許可業務(譬如:景觀、室內(裝潢)設計業,營
業項目代碼為I503010),按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
目代碼表之編碼原則,其最後一碼係許可業務識別碼,
1表登記前需經許可業務,0表登記前不需經許可業務。
9.另有某些工程項目,其規劃設計業務得委由工程承包
商一併承辦(譬如:機電工程業、管路工程業、裝修及
裝潢業、鑿井業、交通標示工程業、鑽孔工程業、測量
工程業),惟上開規劃設計業務,如有涉及技師簽證事
項者,仍應委由該科登記合格之執業技師辦理。
81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
1.異質性: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招標單位基於需求目的通常係
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
實際上仍保留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同之技
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一般而言有其差異性,爰技術服
務採購通常具異質性。(細則第66條規定準用)
2.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
務採購,得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
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再與優勝廠商,依其優勝序位,自最
優勝者起,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
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
3.機關採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辦理者,無採購法第56條第
3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規定之適用。
4.機關採最有利標(準用)之決標方式辦理者,僅一家廠商投標,
亦可開標、決標。
82
三、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續)
5.屬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採購法第30條第
1項第1款)
6.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越契
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技服辦法第26
條)
7.為避免利益衝突,專案管理廠商或其關係企業須迴避同時
擔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兩種角色。(採購法第39條)
8.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避免利益衝突或不
公平競爭之情形。(細則第38條)
9.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
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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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
1.建築師事務所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a.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
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
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建築師法第16條)另建
築法第13條特別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
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
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b.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第5條)(營業項目代碼:E801061)
c.其他依法令規定建築師得提供之技術服務事項
84
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續)
1.建築師事務所(續)
◎資格文件
a.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9條)
b.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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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a.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
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
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法第12條)
b.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
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第16條、技服辦法28條)
c.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技師法
第20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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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續)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續)
d.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
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
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
e.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
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
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
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
工程技術事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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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續)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續)
f.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附表(公共工
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2項)。
g.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
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
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公路法
第33條之1 )
h.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業工程,得由該
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自
來水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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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續)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續)
◎資格文件
a.技師事務所
•技師執業執照(技師法第7條)
•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法第24條)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管理條例第8條)
•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
•技師執業執照(技師法第7條)
•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法第24條)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其登記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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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續)
3.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建築
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規定合法
登記之業務(詳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受委託技術服務標的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
◎資格文件
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
修管理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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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1.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
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技服辦法之規定。(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辦法第2條)
(2)符合採購法第2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20
條)
(3)不符合第20條、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05條規定情形者,
應公開招標。(採購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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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1.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續)
◎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招標,得以下列方式之一
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
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公告金額1/10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之技術服務採購,譬如前揭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
(技服辦法第31條)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92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2.招標文件規定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內容。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
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
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技服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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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2.招標文件規定(續)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
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
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
額採購認定標準)
機關訂定前條(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
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採購法第37條第1項)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應予明確訂定,
包括標示該採購案之主要部分或廠商應自行履行部分,俾利投標廠商資格之
訂定及避免有轉包情形之履約爭議。(採購法第65條、細則第87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
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
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
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技服辦法第13
條、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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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2.招標文件規定(續)
◎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
之八十代之(技服辦法第17條第3項)。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
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
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技服辦法第17條第4項)。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
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
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技服辦法第29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
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
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
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技服辦法第30條)
95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3.評選(審)(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五條第八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二、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如期履約能力。
六、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七、價格。
八、其他必要事項。(技服辦法第7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規劃設計服務採購案,須注意院頒「公共工
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第2條)
96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3.評選(審)(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續)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係屬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任務之一,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
定或審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機關遴聘委員,應注重多元化、異質化,關於各類工程規劃設計
服務之評選委員組合,請參閱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
選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及附表四。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
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
分不予審查(第1項)。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
敘明其原因(第2項)。(技服辦法第9條)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招標,
僅一家投標,亦得辦理評選。
97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3.評選(審)(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續)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其評選作業,準用採購
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包括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技服辦法第10條)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
標文件:
(1)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
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技
服辦法第11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2)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
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技服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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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續)
4.服務建議書
◎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
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技服辦法第5條第1項第
5款)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
並應辦理競圖。(技服辦法第6條第1項)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參加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時,
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數不符者,
視同資格不符。(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
8點第(三)款第3目)
◎機關委託監造服務,關於監造負責人資格、監造人員數量、監造計畫內容
及監工人員工作重點,請參閱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
點至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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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
1.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
之情形,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向該廠商求償。
(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2.得標之技術服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得標廠商如有
違反上開情形,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
求損害賠償,其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須負連帶履約及賠償責
任。再轉包者亦同。(採購法第65條、第66條)
3.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規劃設計過程,除期中及期末簡報外,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應參加相關作業會議,以掌握規劃理
念、目標及結論;承辦人員應全程參與,並作成紀錄存檔,以利技
術傳承及組織學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
事項」第13點)
4.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並依法辦理簽證。(技服辦法第28條第1項)
100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續)
5.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
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購法第64條)
6.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
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
得核實給付。(技服辦法第25條)
7.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
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得核
實另給服務費用。(技服辦法第24條)
8.關於採購契約變更及追加減價,請查閱「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
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相關報核規定
9.第一項(技服辦法第17條第1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技服辦法第17條第5項)
101
六、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續)
10.第十七條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
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為限。一、於設計核准後須
變更者。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
相關費用。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四、法律服務費
用。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第1項)。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
廠商另行議定(第2項)。(技服辦法第19條)
11.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得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
式辦理驗收。
102
103
第 六 條 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
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
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
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前項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
際需要定之。其屬設計簽證者,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
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
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其屬監造簽證者,得包括品質
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
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第 八 條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
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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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摘錄)
第 九 條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
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
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
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第十二條 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
八、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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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
七、為使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特色化、社區化及在地化,機關應依下列
方式,納入住民參與之機制:
(一) 先期規劃階段之需求計畫擬定,應透過住民座談或公告之方式,
徵詢在地住民之意見,並於規劃報告書編列專章紀錄住民之意見。
(二) 機關於訂定招標文件時,應邀集在地住民與評選委員會座談,以
確實掌握住民之需求。
(三)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提出住民
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並納為評選項目。
(四)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服務廠商應派規劃設計人員充分瞭解
工程所在地之自然生態、文化景觀之特色,供規劃設計考量,並與在地
住民溝通規劃設計需求與理念。
(五) 機關於得標廠商規劃設計作業過程,應邀集在地住民舉辦至少一
次規劃設計說明會,且得邀請原評選委員檢視評選階段與在地住民座談
之共識,以獲致最佳化之規劃設計方案。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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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
八、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訂服務廠商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人力配置表(以人月或人時為準,詳附表五)應充分表達附表三
有關之服務時程,並填具服務有關人員之月(日)報表(詳附表六)。
(二) 於公告固定服務費用之前提下,應於契約規定期限內,預擬完成
各項服務成果(預擬服務成果參考附表一之附註二)。
(三) 應依前款預擬之各項服務成果,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具體之
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
前項第三款之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於經機關核可後,給予第一期服
務費用,其金額不得逾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參加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
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
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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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
九、機關評選規劃設計服務廠商,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先期規劃或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
五百萬元者,辦理公開評選時,廠商應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以
不超過三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內容除規劃設計理念說明、概
估工程經費分析、有關服務人力配置表與服務成本分析及預估服務成果
(相關報告之性質與綱要、各種設計圖之張數及準備施工招標文件之項
目)外,得具備A4或A3(宜摺成A4格式大小)之相關圖說;並不得要求
競標者製作模型進行評選。
(二) 先期規劃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舉行公開競圖或服
務建議書之評選時,除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五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
原則,並要求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外,其餘
內容同前款規定。
(三) 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者,
舉行公開競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評選時,除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五十頁之
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並要求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
A3格式)外,其餘內容同第一款規定。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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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屬巨額採購或工程性質特殊者,得進行
二階段評選。第一階段公開評選服務建議書及基本概念性圖說,服務建
議書以不超過四十頁之A4或A3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內容同第一款並以
文字說明為主,圖面為輔;入選者於第二階段時進一步競圖,競圖之評
選以圖面為主,文字說明為輔,並得要求提供模型及(或)彩繪透視圖
及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
(五) 參加評選廠商過多(如十數家以上),有影響評選效率之虞時,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先辦理初步評選,經評選委員會選取入圍廠商後,再
進行分數或排序之評選等程序。
前項服務建議書頁數之計算,不含應選資格證明文件、服務建議書封面、
封底、目錄及學經歷、服務經驗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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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
十一、規劃設計服務之重點評選事項如下:
(一) 先期規劃:機關辦理先期規劃服務廠商評選,招標文件應載明廠
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除應特別注重廠商、計畫主持人與主要工作人員
於技術服務項目之信譽、經驗與能力,及考量有關專業與特殊專業之使
用及功能需求外,並應考量下列課題(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都市設計及景觀設計相關課題。
2.自然生態相關課題。
3.綠營建(能源節約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等)相關課題。
4.公共藝術相關課題。
5.防災與減災相關課題。
6.設施維護管理相關課題。
7.住民參與相關課題。
8.其他。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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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綜合規劃、設計: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除應特別注重廠商、計畫
主持人與主要工作人員於技術服務項目之信譽、經驗及能力外,服務廠商
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或圖說,應視個案工程屬性擇定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予
以考量,並納為重點評選項目。但不得規定廠商提供之事項有增減者,視
同資格不符:
1.建築工程類:除建築之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圖及其有關專業結構
系統、機電、空調、消防及特殊專業(如醫療生化、演藝、音效、錄音控
制、無塵…)等之必要圖說及工程造價說明外,並應包含下列課題之分析
及圖說(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人文歷史分析說明。
(2)視覺景觀分析圖。
(3)植栽綠化配置圖。
(4)建築基地在綠地系統上之串連構想。
(5)生態設計構想。
(6)關鍵問題、當地歷史文化風土特色表現手法及特殊創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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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綠建築指標、雨水回收系統或相關省能措施之說明。
(8)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9)防災及管理維護計畫。
(10)新工法或特殊建材之說明。
2.非建築工程類:應依不同工程屬性,除設計配置圖及工程造價說明等專
業性圖說外,並應包含下列課題之分析及圖說(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人文歷史分析說明。
(2)視覺景觀分析圖。
(3)有關動植物生態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生態工法措施或生態綠化措施
之說明。
(4)規劃設計意念說明(含關鍵問題、當地歷史文化風土特色表現手法、
地區整體地景與其他公共設施之配合設計及特殊創意說明)。
(5)重要文化資源保護措施。
(6)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7)防災與管理維護計畫及其他機關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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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摘錄)
四、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
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
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
理不善之責任。
2、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六條,機關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
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3、承造人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
為合格,惟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
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情事者,承造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
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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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委託契約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5、有技術服務成果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
廠商限期改善、重作、減價收受。
6、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依契約及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九點規定,隨時撤
換之。
7、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二)採購法責任: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事並經機關將其事實及
理由通知廠商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參考附表三所列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
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參考附表四所列刑事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應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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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之最新重要規定
• 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發生,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
採購或工程採購,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
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工程會95年3月15
日工程企字第09500090960號函,格式如該函附件)
• 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
及第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
注意之事項。(工程會95年4月17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36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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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評選之最新重要規定
•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
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工
程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及96
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7231號函)
• 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
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94年1月1日起,
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工
程會9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8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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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履約管理之最新重要規定
• 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
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
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
懲戒。(工程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號函)另本會復以96年4月25日工程企
字第09600148720號函就上開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
注意事項予以補充說明。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
(工程會95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73400號函)
• 「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
服務建議事項表」(工程會95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05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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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履約管理之最新重要規定
•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工
程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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