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2205003003001
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
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优先级委托人)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编号为 2012205003003001 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12 年
月 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 - 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 元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优先级信托单位
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9 层
联系方式: 010-58845000
传真: 0100-58845111
公司网址: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
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自
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
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
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
划”。
信托合同:统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
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和《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
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
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
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阳光
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和《中融-
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等书面文件
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壹佰集
团”)、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一百(辽宁)”)、项目公司等
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等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监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
级委托人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受益人。享有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
级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
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
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被
划分为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
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次级受益权被划分
为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
优先级受益人平均预期收益率:指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数额及其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
委托人所交付的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
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
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
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
项目公司: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2205003003006
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
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
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次级信托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
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
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的余额。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
的信托年度。
信托月度:指本信托成立日(含当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日对
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构成一个信
托月度。
第二条 信托申明
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
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
行股权等投资,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
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四条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
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
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
一人。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 8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
为 80,000 万份信托单位。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人民币 4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
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准,下同),优先级信托单位 40,000 万份由优先级委托人认购;
次级信托资金人民币 4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次级信托资金为准,下同),次级
信托单位全部由阳光壹佰集团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认购。
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如发生信托文件
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终止。若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
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
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
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
税费后已足以满足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
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未
予变现的信托财产在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以及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
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均获满足后,按届
时的现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即项目公司开
发经营的重庆阳光 100 国际新城项目中的 E 组团和两江组团中的 A1-4、A1-5 工
程,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
自行设置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
知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管理运用方式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中的人民币 40,000 万元(以
实际募集的优先级资金为准)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完成后,中融信托
合计持有项目公司 72%的股权;同时,阳光壹佰集团以其对项目公司既有的人民
币 40,000 万元的债权作价购买信托计划中 40,000 万份次级信托单位。
中融信托授权阳光壹佰集团对项目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但是对于项目公
司的重大事项中融信托享有一票否决权,具体内容在项目公司章程等交易文件中
予以约定。同时,中融信托控制项目公司的印章和证照,全程监管项目公司包括
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及销售回款账户在内的全部银行账户,具体内容将由阳光壹
佰集团、项目公司与中融信托另行签署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
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
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
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
事务。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
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
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
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
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
监督。
分账核算
中融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与中融信托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含该日)至【 】
年【 】月【 】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
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人民币
40,000 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
(2)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人民币
20,000 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此种情形下,如信托计划成立且募集资
金未达到人民币 40,000 万元情形下,则本信托计划设定开放期,开放期限以受
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为准;开放期内,受托人可继续募
集优先级信托资金,直至达到人民币 40,000 万元或开放期届满时为止(以先发
生者为准)。但无论开放期募集资金情况如何,均不影响信托计划成立的效力。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但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未能达
到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
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
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
期间内的利息;项目公司 72%股权已过户至受托人名下的,受托人将按照其与阳
光壹佰集团、阳光一百(辽宁)另行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5003003004《股权转
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配合项目公司、阳光壹佰集团、阳光壹佰
(辽宁)将其转回至阳光壹佰集团、阳光壹佰(辽宁)名下,所需费用由阳光壹
佰集团和阳光壹佰(辽宁)自行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受托人
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认购资格要求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
认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此外超过 10
万份信托单位的,以 10 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
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 .com)上予以公告。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
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以
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
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 1 ) 投 资 一 个 信 托 计 划 的 最 低 金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RMB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 个 人 或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总 计 在 其 认 购 时 超 过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RMB1,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
或 者 夫 妻 双 方 合 计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每 年 收 入 超 过 人 民 币 叁 拾 万 元
(RMB3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在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为来源合法的自有
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
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
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
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受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 元。
付款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
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
资者名称)认购中融- 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
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
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
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
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
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
付给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
给初始委托人。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
(利益)进行分配。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保管专户,作为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
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日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一次性划入信托财产专
户。
签约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提交本合同第 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
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
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优先级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
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级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
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优先级委托人未按规定提
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优先级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优先级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
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
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次级受益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不得申请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合同,也不得
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加入
优先级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
次级委托人按《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
级委托人)》第 条的规定向受托人提交经项目公司确认后的债权转让通知
(须由项目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上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后,次级委托人于信托计
划成立日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
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和财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
运用无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信用风险
如项目公司的财务、资产、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阳光壹佰集团或阳
光一百(辽宁)或项目公司关于其财务、资产、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
误导或遗漏,将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造成
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受托人将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授权阳光壹佰集团组建经营管理团队负责项
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受托人对其进行监管。如果阳光壹佰集团或项目公司不履行
监管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
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
市场风险
房地产市场可能产生价格波动,存在项目销售收入、收益不良及项目公司经
营亏损的潜在风险;在发生信用风险时,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顺利实现,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
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给信
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
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将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未获满足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
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扣除
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小于或等于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
年后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的,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任何信
托利益;或,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
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虽大于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后收益
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但超过部分小于次级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
金的,次级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其他风险
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
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
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
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本金不受
损失,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导致信托财产
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
如遇法律、政策等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
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信息披露费;
(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
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项目公司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由
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直接划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
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银行保管费
信托计划期限内,银行保管费以实际募集的全部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
金总额为基数,按照 %/年的保管费率收取。
银行保管费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信托
财产专户支付信托成立日起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信托计划成立时
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该保管费由信托财
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
划付。
信托计划设立开放期时,开放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信
托财产专户支付第二次保管费,金额为:开放期内实际募集的优先级资金总额×
%×开放期结束当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
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
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实际募
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该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
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时,就信托计划成立满 2 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
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保管费,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
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信托计划成立满 2 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
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由项目公司在信托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并由保管人根据
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
其余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印刷费等;
律师费、印刷费等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项目公司按照受托人确定
的时间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划付。
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实际募集的全部优先级委托人
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 %/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
非因中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受托人身份)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
中融信托按照信托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收取信托报酬,中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受
托人身份)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受
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成立日起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金额为:信托
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该等信
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其扣除律师费和印刷费后的款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
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
信托计划设立开放期时,开放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
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第二次信托报酬,金额为:开放期内实际募集的优先级
资金总额×%×开放期结束当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满一个信托年度之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
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
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
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其
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
信托进入延长期时,就信托计划成立满 2 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
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报酬,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
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信托计划成立满 2 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
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
担。
延长期内的信托报酬由项目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满 2 个信托年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 6 个月的半年延长期信托报酬,且此
后项目公司在每 6 个月届满之日 3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下一
半年度延长期信托报酬,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
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前述支付的全部款项。最终由受托人与项目公司根据延长期
实际天数结算。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时,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
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
余额。即: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
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优先级受益人 认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A 类优先级受益人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不包括 300 万元)
9%
B 类优先级受益人 300 万元以上(包括 300 万元)10%
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满一个信托
年度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
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
信托计划开放期内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满一个信
托年度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
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开放期结束当日(含该
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
优先级收益人在信托计划满两个信托年度时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该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
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未进入延
长期情形下支付)。
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
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
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成立满 2 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
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
先级信托资金。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优先级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
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优先级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受益权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利益的分配
分配原则
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全部信托费用和税费后
的实际剩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受托人首先将信托利益按照信托合同的约
定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
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全部得到满足后,若信托利益还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向
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
(1)本信托计划项下,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后 10 个工作日
内,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第一年的信托收益;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二个信
托年度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第二年的信托收益和信托
资金(未进入延长期情形下支付);如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则于延长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延长期内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
(2)信托计划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向受托人偿还的信托计划项下的
任何款项应作为信托利益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次级委托人对此不持有任何
异议。
(3)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后,如信
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则受托人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现状(包括
但不限于受托人届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债权),扣除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和
税费后(如有),全部向次级受益人分配。若涉及到股权变更的,受托人将配合
次级受益人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4)分配信托利益时,如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可分
配的信托财产小于全部优先级信托资金及按照受益人平均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
托收益之和时,受托人将按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
的比例分配部分信托利益,直至优先级受益人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其持
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经过上述分配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
人将剩余的信托财产按各个优先级受益人的按信托文件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该受
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与该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与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的
乘积)占全体优先级受益人获得的预期收益的比例向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分配。
信托计划延长期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
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全部
优先级受益人支付其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且尚有未变现的信托财产的,则信托
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进入延长期:
(1)项目公司未优先向委托人分配利润;
(2)项目公司未及时或足额向委托人分配利润;
(3)项目公司未及时或足额向委托人偿还信托计划项下的债务;
(4)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财产未变现或未完全变现,信托财产专
户内的资金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按照信托文件的
约定向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支付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其他情形。
延长期内,受托人将尽快变现信托财产。收回的现金足以支付优先级受益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可不再变
现。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
及收益情况表,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
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
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
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 .com)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
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
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
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
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
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
相关信托事务;
(4) 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5-%E8%B5%84%E9%87%91%E4%BF%A1%E6%89%98%E5%90%88%E5%90%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
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
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十(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
体召开形式由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和条件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
体召开形式由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
表决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 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实现进行表决;
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
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
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而且,次级受益人承诺,在持有 50%以
上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参加时方召开受益人大会,在参加受益人大会
的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足优先级信托单位的 50%的,不召开受益人大
会。此外,次级受益人承诺其就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所作决定应与参
加大会的持有半数以上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当妥善
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
(如有)应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
并由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选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无承继机构或清算人的,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直接选任。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
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
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
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
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
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
理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受益权不得转让。
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前往受
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转让手续费
办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为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
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
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优先级
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次级受益权不得赠
与。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
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赠与手续费
办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为拟赠与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0 %。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
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
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阳光壹佰集团、阳光一百(辽宁)、项目公司等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
件相关方发生违约行为,可能损害优先级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根据该等交易文
件的约定提前解除该等合同,并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6)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或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财
产的其他情形,信托财产变现完毕或信托计划虽未变现完毕但信托财产的现金部
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能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根据
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
终止的;
(7)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
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
任。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
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
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
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
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
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
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果
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
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通知的送达
委托人、受益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信托计划存续
期间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
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
出日后第四(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受托人选择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
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本条第
款的规定;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受益人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15)日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
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
止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不含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由北京
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合同组成
《认购风险申明书》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
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
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
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
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
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
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
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
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
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
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和文本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如果委托人为
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受
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合同附件
除非合同内容另有约定,本合同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
级委托人)》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12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
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合同(优先级委托人)》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
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受托
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
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
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资金使用方的经营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
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无损失。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
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
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
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
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购)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项
下
□优先级信托单位: 万份
□次 级信托单位: 万份
认购风险申明书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所有关信托文件,
自愿加入信托计划并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
(本
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
险。)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