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 公司提示: 请您详细阅读申请书背面的客户须知,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项目前的□内打“√”,并在对应栏目内填写所申请的保全内容,填写的内容不允许涂改,若发生涂改本申请无效。 保险合同号 2008440100S77015432189 投保人 王一 申请日期 2011 年 5月 1 日 客户联系信息确认 通讯地址:_广东_ 省/直辖市 广州市_越秀__区/县__八旗二马路40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邮编: 510110 办公电话:020 -11111111 家庭电话:020 -22222222 手机:12345678901 被保险人 电子邮件: 369852741@ 连带变更本人其他保险合同的联系方式。 确认对象: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要约确认声明: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签名风格变化 □补签名确认 补签名单证:1□投保单 2□其他 原因:1□业务员代签 2□其他 申 请 项 目 □红利 □利差 □投保人申□减保 □降低后保险金额:¥ 元 □降低后保险费:¥ 元 请事项 □保险合同解除□犹豫期撤单 □退保 申请原因: □经济原因 □险种不理想 □服务不满意 □保险单遗失 □出国移居 □公司信誉 □其它 □√生存金 □满期金 □养老金 □√被保险人 养老金领取方式:□一次性 □年领 □月领 □固定 □递增 申请事项 注:领取前未确定养老金领取方式的,请填写本栏。 合同约定领取金额: ¥ 10,000 元 合同约定领取日期: 2011 年 4 月 28 日 领 款 形 式 选 择 □续期交费账户 注:款项所有人为投保人的填写此栏,满期金、生存金等款项所有人非投保人时填写下栏。 □转入新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银行转账 □√转入新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 户名 王小一 账号 436788901881234560 以后各次同一款项给付是否转入此账户? □√是 □否 注:如选择“是”我公司将在合同约定领取日到期后7日内将申领款项转入您指定的转账账户。您若更换转账账户,请在下期领取日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 □转投保□转保新险种 投保单号: □柜面付费方式 □转交续期保费 转入保单号: 注:仅限客户亲至并符合财务规则 提示:为维护您的权益,签名前请再次核对以上填写的内容,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名。 声明: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贵公司提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并同意遵守。申请书共填写 2 项保全项目,谨以此申请书作为保险合同变更要约,并同意贵公司依此办理上述变更事项。 投保人签名: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王小一 若委托他人代办请填写以下内容: 现委托 先生/女士(有效证件号码: )前往贵公司办理有关本保单申请项 下 变更事宜。本委托授权有效期为 天。(委托日期同本申请书的申请日期) 代办人与委托人关系:□本公司服务人员 □亲属 □朋友 □其他_______ 委托人签名: 代办人签名: 委托人手机号: 代办人手机号: 提示:以现金方式领款或给付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具体见申请书背面的客户须知),本公司不受理委托代办。 以下内容由工作人员填写 处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作业流水号:
申请书填写客户须知 1.您所申请的变更项目,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批单所载日期为准。 2.为维护您的权益,请保持申请书签名与本公司留存的签名一致,并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名。 委托代办客户须知 1.以现金方式领取款项的本公司不受理委托代办(不含近亲属办理现金给付金额1000元(含)以下业务)。 2.委托代办须提供委托人、受托人手机号,款项所有人身份证明、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3. 委托形式代办领款类业务,账户所有人须为款项所有人,未成年人可为其法定监护人账户。如个险业务保单单笔付费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银行保险业务单笔付费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本公司不受理委托代办。 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客户须知 1.选择抵交保费的,若申领款项不足抵交当期保费,请按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补足保费差额;宽限期间届满我公司仍未能收到保费差额的,视为您放弃本次申请选择。 2.您未能按时前来办理领款手续,致使申领款项延迟支付时,我公司不支付逾期利息。 3.满期给付申请时若您未交回保险合同原件的,保险合同原件在本公司实付满期金之日起作废。 保险合同解除客户须知 1.保险合同自我公司受理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2.保险合同遗失的,须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3.解除主险保险合同时,其所附附加险同时解除。 减少保额客户须知 1.所有保险责任以合同所载为准,除由本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批准内容外,其它任何人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本公司无需负责。 2.减保仅指对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作降低之变更,保险费仍按原保险合同生效日的费率计算。 3.投保人申请减少主险保额时,可同时申请减少附加险保险金额。主、附险共用保额,主险与专用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额减少。 保险款项转账领取授权客户须知 1.以委托方式办理领款手续的,账户所有人应为款项所有人(授权转入续期交费账户除外)。 2.如果因授权人提供的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或者不符合本公司对授权账户的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本公司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本公司不对该授权账户的失窃或冒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