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欧洲经济共同体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
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
国国名。
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
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
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
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
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 一、列宁关于“欧洲联邦”
• 二、欧共体成立的原因:
• 1、地域、政治、经济上的共同点提供
了成立欧共体的可能性。
欧洲各国在长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中形成
的传统经济联系,以及各国地理位置相比邻,市场制
度的相统一,经济结构相类似,生活水平相接近都使
一体化具有巨大的潜能。
• 2、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国际调节。
经济因素是促使战后欧洲联合的诸种合力中的最为
主要的一股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工业国
家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生产力迅速发展,贸易、金
融等经济领域日益国际化,跨国公司异军突起活跃在
全球各个经济领域。所有的这一切经济变化促使经济
活动突破国界的限制,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内重新调整
生产关系。
• 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为国际
调节提供了基础。
• 3、战后国际形势与西欧地位的变化,
促使西欧走向联合之路。
• 4、美国战后初期的对欧政策在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欧洲联合。
西欧通过“马歇尔计划”的援助,在迅速
恢复经济的同时加强了各国间的经济联系,
因为“马歇尔计划”在主客观上都具有通过
经济援助使西欧国家联合起来的作用。西欧
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生产、贸易、金融、投
资的日益国际化为欧洲的经济一体化打下了
基础。
• 5、苏联的影响。
• 三、欧共体的成立:
• 舒曼计划:1950年5月9日,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舒曼
(Robert Schuman) ,在事先同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商谈后;发
表了一个西欧煤钢联营计划,这就是“舒曼计划”。该计划主
张以法国和联邦德国煤钢工业为基础,把西欧各国的煤钢工业
部门联合起来,由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共同管理“联营”。
美国出于加强对西欧的控制以抗衡苏联,一贯鼓吹西欧“一体
化运动”,主张“政治统一”、“军事统一”和“经济统一”
,因而也赞同舒曼计划。根据该计划,法国、联邦德国、意大
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进行了近一年
的磋商,于1951年4月18日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
(ECSC)。1952年7月25日,条约正式生效。8月,正式成立超
国家的“联营”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人组成,舒曼计划的起草
人法国的让-莫内担任该机构的首任主席。1953年2月到1954年8
月,“联营”六国先后建立了煤、钢、铁砂、废铁、合金钢和
特种钢的共同市场。“联营”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调成员国
的煤钢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和内部的有效竞争。欧洲
煤钢联营促进了成员国冶金工业的发展,它的建立为50年代后
期成立“欧洲共同市场”奠定了基础。
•
Konrad
Adenauer
联邦德国总
理阿登纳
• 1955年5月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外长经磋商
后提出一份备忘录,其中的主要内容为:六成员国实
施电力、原子能、运输等部门的融合,并且在此基础
之上建立完全的关税同盟。同年6月,在意大利墨西
拿煤钢联营六成员国外长举行会议,讨论建立欧洲经
济共同体的具体计划。会议最终确立了在实现政治、
军事一体化之前首先实现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设想
和目标。与会的六国政府认为,通过扩大共同机构,
有步骤地合并各国的民族经济,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
逐步协调社会政策,欧洲经济共同体就可以为统一的
欧洲作出巨大贡献。
• 1957年3月25日,加入煤钢联营的法、德、意、荷、比、卢六国
在罗马签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
能共同体条约》,史称《罗马条约》。同年7月到12月六国议会
先后批准《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生效,六
国的欧洲向建设共同市场,协调经济政策,促进一体化方向迈
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 《罗马条约》所提出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共同市场和一经济
与货币联盟,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与平衡发展、
注重环境保护的持续与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
高水准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以及成员国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与团结。
• 为实现这一目标,《罗马条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经济一体
化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关税同盟;建立共同的农业政策;建
立共同的运输政策;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反对企业或企业集
团的垄断;逐步废除阻止成员国间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动
的障碍等。
1957年3月25日,欧洲六国领导人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市
政大楼签署了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的《罗马条约》。
•
《罗马条约》签字仪式
•
• 《罗马条约》还建立起一个具有相当独立权力的共同体,设置
了一套有一定立法,行政和监督仲裁权的共同机构。
• 立法权的机构为部长理事会,负责协调共同体成员国的一般经
济政策,拥有制订共同体大政方针的权力。理事会一般根据执
行委员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作最后的决议。理事会批准通过的
决议、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及其公民都有约束力。
• 拥有行政权的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成员国
实施和执行《罗马条约》及共同体的决策,拟订和提出(向部
长理事会)共同体的建议和意见,向欧洲议会提交共同体的年
度工作报告,以及管理共同体的财务等。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
布鲁塞尔。
• 监督和仲裁机构就是欧洲议会和法院。欧洲议会(至1962年正
式命名)负责共同体的评议和监督。虽然其本身没有立法权,
但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的不信任投票迫使执行委员会辞职。欧
洲议会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负责解释《罗马条约
》和共同体的各项决定,处理成员国间和各机构间的纠纷,起
着仲裁作用。法院设在卢森堡。
• 1965年4月8日《罗马条约》六签字国又签订
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
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所属的机构合并
为单一的机构,统称为“欧洲共同体” (简
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条约于
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从此成为组
织机制完整,拥有立法权(部长理事会),
行政权(执行委员会),仲裁和监督机构
(欧洲法院和议会)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 四、欧共体的五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
入欧共体。
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
共体第10个成员国。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
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
12个。
1981年1月,希腊加入欧洲共同体,成为欧洲共同体第
十个成员国。左起第三面旗是升起在布鲁塞尔欧洲共同
体总部大楼前的希腊国旗。
•
1989年6月26日,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
开幕。西班牙与葡萄牙于1986年一同加入欧共体。
•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
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
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
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
•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
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
•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在布
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
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
1995年6月9日,法国总统希拉克与欧盟15国首脑在巴黎爱丽舍宫共
进工作晚餐前合影。当年1月1日,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
使欧盟成员国增至15个。
•
• 上述10国的入盟谈判是从1998年3月开始的,
2002年10月结束。2003年4月16日,在
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
式签署加入欧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
个入盟协议签署国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
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欧
盟以往的扩大都是向西方国家开放,而这次入盟的1
0国多为中东欧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此次扩大后的
欧盟成员国将从15个增加到25个,欧盟成员国的
总面积达到397.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53
亿,经济实力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
增强。
2002年12月13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与会领
导人及部分官员合影。当日,欧盟首脑会议闭幕。欧盟与10个入盟候
选国达成了历史性协议,确定10国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
•
• 2005年4月,欧盟与罗马尼亚和保加
利亚签署入盟条约,并于同年10月启动了
与土耳其和克罗地亚的入盟谈判。此外,欧
盟也已将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
其顿、塞尔维亚和黑山等西巴尔干五国纳入
了欧洲一体化进程。
•
• 英国对欧洲共同体的态度有一个转变过程。在战后初
期,英国推行由丘吉尔提出的“三环外交”政策。丘
吉尔将英国与美国的特殊关系,英国与英联邦国家的
传统关系,以及英国与大陆欧洲的关系比作世界政治
中的三个环,英国处于这三个环的中心,强调英国应
把握住这一有利的地位来维持自己的世界大国地位。
正是出于这种外交政策,英国在欧洲六国酝酿成立欧
共体之初,采取了不介入的态度,多次拒绝六国的邀
请。
• 在欧共体成立之后,英国为了保持自己在欧洲事务中
的地位,牵头组成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 EFTA) 又称
“小自由贸易区”。1960年1月4日,奥地利、
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在斯德哥尔
摩签订《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即《斯德哥
尔摩公约》。该公约经各国议会批准后于同年5月3
日生效,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正式成立,简称欧贸联。
总部设在日内瓦。
• 但是实践证明欧自联不是欧共体的竞争对手。更重要
的是,由于英国与欧共体的经贸往来要超过与欧自联
国家的经贸往来,加之身处欧共体之外英国对欧洲事
务的影响越来越小,因此为了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英国于1961年8月正式提出加入欧共体的申请。但是
因为英国与欧共体,其中特别是与由戴高乐领导的法
国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矛盾,所以法国先后两次否决英
国的申请,直至1969年9月蓬皮杜接任戴高乐辞去的
总统职位之后,英国才再度与欧共体谈判加入该组织
的事宜。1971年6月,英国与欧共体终于达成协议。
• 五、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不少专家和学者将区域一体化分为建立自
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
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五个层次。欧洲一体化从
一开始就跨越了自由贸易区阶段,于1968年7
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于1993年基本建成欧
洲统一大市场,于1999年1月1日欧元顺利启
动,首先在11个成员国实现了货币联盟,目
前正在建设和完善经济货币联盟的阶段,并
在为实现政治联盟积极创造条件。
1、关税同盟一体化是共同体的基石。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
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
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
率和外贸政策,这就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般具有
很强的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
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
• 欧共体起步于关税同盟。根据《罗马条约》,关税同
盟的主要内容是:1958年至1969年,成员国之间逐步
取消关税壁垒和贸易限额,废除成员国之间在公路、
铁路和水运运费率的歧视待遇,以使商品自由流通,
并逐步实行统一关税率。关税同盟实施一年多以后,
上于美国对欧共体国家大量倾销商品,使欧共体加快
了关税同盟的建立。1961年底,各国全部取消了对内
部贸易限额,1968年,内部关税全部削减完毕,在取
消贸易限额和内部关税的同时,逐步实现统一对外关
税税率。关税同盟比《罗马条约》规定的期限提前完
成。
• 2、共同农业政策和财政政策:
欧共体从1962年起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其
主要内容是:建立农业共同市场组织,设立
共同农业基金,对农产品实行统一的价格管
理和价格保证,以促进农产品自由流通。为
保证农产品的收入,欧共体专门规定了农产
品的干预价格。当市场价格跌至干预价格之
下时,欧共体有义务以干预价格收购。
1968年,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已纳入各类农业
共同市场组织,实现了农产品的统一价格。
1969年,完全取消了农产品内部关税,对外
征收差价税,以及主要农产品内部无关税,
对外征收差外税,实现了主要农产品的共同
市场内部自由流通。为支持农产品出口,欧
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另一主要内容就是实行
出口补贴政策。用于出口的农产品价格可以
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出售,差价部
分的损失由欧共体财政支出给予补偿。
• 欧共体从成立之时起,就建立了共同的财政
政策。通过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使欧共体具
备超国家的经济力量,来干预欧共体内部经
济。欧共体的财政收入主要是自有财源。它
包括关税、农产品进口差额和增值税三种。
关税主要的征收对象是来自欧共体以外的工
业品。农产品进口差额的征收对象是那些来
自外部的、价格低于欧共体同类产品价格的
农产品。增值税是随着成员国生产和销售增
加而增加的税款。在财政收入的构成中,关
税约占30%,农产品差额税占5%,增值税占
60%,其余为摊派款。
• 欧共体的财政支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为欧共体各机构提供的行政开支约占总
支出的5%;为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实施
所提供的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占70%;
欧洲社会基金、工业开发基金等支出占
15%;作为紧急储备和对成员国进行偿
还的支出占10%。
• 3.货币金融政策:
欧共体在70年代初就开始了建设经济货币
联盟的努力。70年代初,为确保汇率稳定,
促进区内贸易投资的发展,欧共体先后实行
了蛇形汇率和蛇形联合浮动汇率制。
• 所谓蛇形汇率制,即规定缩小欧共体成员国货币与美
元之间的汇率波动幅度,只允许波动%,总波幅
为%。这个波动幅度比区外货币对美元的汇率波
动幅度少一半。由于参加国相互间货币汇率的波动幅
度小于对非参加国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少一半。由于
参加国相互间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小于对非参加国货
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一般把%比作洞,而把%
比作蛇,如用图表描绘汇率的变动,似一条蛇在洞中
上下里面蠕动,故称欧共体此时实行的汇率为蛇形汇
率制。
• 1972年和1973年连续爆发美元危机,美元再
度贬值,各国货币不再受%波动幅度的限
制。也就是欧共体汇率波动的"洞"不存在了,
但至此欧共体仍规定成员国的汇率波动只能
在上下%之间进行。此时欧共体实行的汇
率制被称为蛇形联合浮动汇率制。
• 为进一步推进欧共体经济合作,平衡各
成员国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欧共体于
1973年正式建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基
金总额为14亿欧洲计算单位。
• 1974年,欧共体决定实行一种新的用欧共体各国“一
篮子”货币定值的计算单位,这个新的计算单位就是
欧洲计算单位。
欧洲计算单位是根据欧共体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大
小、各国在欧共体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以及各国在欧共体短期货币支付体系中所占份额等因
素,经过复杂的技术处理计算出来的。欧共体委员会
每天公布欧洲计算单位与各国货币的比价。欧洲计算
单位实行以后,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欧共体的许多机
构如欧洲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煤钢联营都
采用欧洲计算单位进行内部结算。
• 1979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
其内容主要有三项:建立欧洲货币单位、
实行稳定汇率的政策、建立欧洲货币基
金。
• 欧洲货币单位是欧洲计算单位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它是作为欧共体未来的共
同货币而设计的,是欧洲货币体系的核
心,欧洲货币单位的计算方法同欧洲计
算单位相同,也是以各国货币为依据确
定的。欧洲货币单位主要用作成员国之
间的结算工具或作为对第三世界提供发
展援助的记帐单位或作为成员的储备资
产之一。
• 欧共体稳定汇率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内实行
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对外实行联合浮动制。
所谓可调整的固定汇率,也称为半固定汇率
制,就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率一
般保持不变,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所谓联合浮动制是指国家集轩在成员国货币
之间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同时,对非成员国货
币实行共升共降的浮动汇率制,即前文所指
的蛇形和蛇形联合浮动汇率制。
• 欧共体的欧洲货币基金计划要求各成员
把它们20%的黄金、外汇储备集中到欧
共体,作为欧共体的储备资产,目的是
为了扩大现有的货币合作基金的贷款能
力,加强对货币市场的干预,为建立欧
共体中央银行作准备。
• 实行汇率联合浮动,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的欧共体内形成了初步的经济和货币联
盟,为欧共体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奠定
了基础。
• 4.统一大市场
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欧共体致力
于统一市场的建立,并在1993年最终建
立了欧洲统一市场,实现了一体化进程
中的一次飞跃。
• 1985年,法国前财政部长雅克·德洛尔出任
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在他的积极努力下,曾
一度停滞不前的欧洲一体化重新起步。1986
年,欧共体成员国签订了《单一欧洲文件》
(Single European Act,SEA),对《巴黎条约
》和《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明确提出了
要在1992年12月31日前完成内部市场建设,
实现以下四大自由流通。
• (1)商品自由流通。取消共同体的商品在内部边境
的一切检查,统一商品技术、卫生标准,以促进商品
流通。
(2)资本自由流通。取消本国居民买卖其他成员国
股票、债券的限制;公民可在各成员国存款、贷款,
取消外汇管制等,以加速资本流动。
(3)人员自由流通。允许人口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
动,对共同体的公民,将不必检查其身份和财产,在
共同体内可自由迁徙;他国公民享受本国公司同等待
遇;相互承认居留权、工作人员的高等学历与技术职
称等,以加强人才交流。
• (4)服务自由交换。开放服务市场;允许跨
国界自由提供金融、保险、运输服务和软件
等新技术以及其他服务;经营银行、保险、
运输等业务;相互行使专业执照,以促进服
务贸易发展。
《单一欧洲文件》对经济货币、社会政
策、科技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外交政策领域
的欧洲合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历经曲折,循序渐进,
到1993年1月1日宣告正式启动。统一大市场的基本构
架大体完成,妨碍商品、资本、服务、人员"四大流
动"的边界、技术、税收等障碍已经或正在消除。但
统一大市场的实现还不是完全充分的,在"四大流通"
方面目前均尚存在一些问题。在商品方面,仍有一些
商品实行控制;在资本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各国协
调政策;在服务方面,火车运输仍不能全面放开,银
行业务还需服从各国、地区条约;在人员流动方面,
英国、丹麦等国只同意欧共体公民可以自由流动,但
却以无法分辨欧共体公司和外籍人员为由,拒绝撤销
本国边境检查。
• 欧共体大市场的初步建成是西欧的加强
联合,振兴经济,与美、日竞争的战略
总目标下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对欧共
体发展规模经济,加强科技合作,提高
竞争力都具有促进作用。
• 5、欧洲联盟的建立: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签订了《欧洲经
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
统称《欧洲联盟条约》,因在荷兰马斯特里
赫特城签署,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通常简称《马约》(Treaty of Maastricht)
。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 决定以“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外
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民政事务的
合作”作为欧盟的三根支柱继续推动一
体化进程。
• 根据《马约》"共同条款"的规定,缔约国通
过该条约建立以欧共体为基础,并由该条约
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 EU)简称为欧盟。欧洲联
盟取代了原来的欧洲共同体并有所发展,而
将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共同体。
所以,欧洲联盟现在包括欧洲共同体、欧洲
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其中欧共
体是欧洲联盟的核心,在很多情况下,"欧共
体"和"欧洲联盟"两个概念是可以互换的。
• 1994年,欧洲联盟批准了瑞典、芬兰、
挪威和奥地利加入欧洲联盟的申请,但
由于国内全民公决的结果,挪威拒绝加
入欧洲联盟。这样,从1995年1月,欧
洲联盟的成员国发展到15个,成为拥有
亿消费人口,占全球贸易43%的巨大
的自由贸易区。
• 欧洲联盟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组织,但
和原来的欧共体相比,它具有更多的政
治方面的内容。事实上,欧盟条约主要
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善于建立经
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关于
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前者以修正欧洲
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形式出现,而后者为
全新的内容。
• 《马约》的签订为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
进一步深入设置了目标和具体步骤,根
据《马约》的规定,欧盟的建立分为三
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
月31日止。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与统
一大市场同步,协调宏观经济政治政策;
确保资本自由流通;要求成员国货币都
应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机制。
•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作为过渡阶段。主
要任务是进一步实现经济、货币、财政政策的趋同,
各国中央银行走向导致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的进
程;设立欧洲货币局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
负责监督欧洲货币体系;规定成员国进入第三阶段必
须达到四项经济标准,如果成员国未能达到这四项经
济标准,将受欧共体的警告,并接受欧共体的监督,
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尽快达到目标。这四项经
济标准是:(1)通货膨胀率不超过3个比率最低成员
国平均数的%;(2)利率不超过上述平均数的2%;
(3)预算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4)
公共债务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
• 第三个阶段的目标和步骤是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以
前对欧共体成员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如果成员国中达
到上述4项经济标准的国家超过7个,则欧共体的经过
欧洲理事会确认以后,就可以于1997年1月起实施统
一的货币-埃居。如果达标国家少于7个,则欧共体应
最迟于1999年1月1日进入第三阶段。另外,还规定最
迟于1998年7月1日建立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该行是
唯一可以发行欧洲统一货币-埃居的机构,是第一个
超国家的独立的中央银行。在这一阶段,如果实行了
埃居,那么欧洲理事会将确定各成员国货币与埃居兑
换率。欧盟还要求从2002年起,经过半年的适应阶段
后,参加国的货币应退出流通领域。现在,欧盟11国
已经决定在1999年1月1日起采用单一货币。
• 《马约》的签署和欧盟的建立是欧洲一体化
进程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 更为引人瞩目的是1999年1月1日欧元的
诞生(实际启动的日期为1月4日)。欧
元的诞生是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最为重
大的成果,也是继关税同盟,共同农业
政策,内部统一大市场之后,欧洲一体
化进程中最为重大飞跃。
• 经过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整整3
年的过渡期运行后,欧元现钞从2002年1月1
日开始正式流通。经过短暂的2个月欧元与欧
元区各国原有货币的双币流通过渡期后,欧
元区各国的原有货币将退出流通,欧元将成
为欧元区的唯一合法流通货币。 欧元现钞的
流通不仅是欧洲联盟及欧元区国家具有重要
意义的一件大事,也必将对全球的经济、贸
易、金融关系以及中欧经贸、金融往来产生
深远的影响。
• 欧元区总共包括12个国家,分别是:奥
地利、比利时、德国、希腊、法国、芬
兰、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
葡萄牙、西班牙。
•
欧元(1欧元 = 人民币)
•
• 六、政治一体化进程: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欧共体(欧盟)政治
一体化的核心内容 。
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全球化
发展到今天,虽然国家主权的经济属性日益显著,但
其始终无法取代政治属性的根本地位,故而所有国家
在处分政治主权时均持谨慎态度。所以,与为经济利
益而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的顺理成章不同,让渡象征国
家独立地位的外交与安全决策权绝非易事。但是,随
着国际机制对国内事务的不断介入,对政治主权的部
分让渡已是不可避免。
• 1952年初的普利文计划就有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的尝
试,后因法国国民大会的否决而告失败,但协调欧共
体成员国间外交政策的努力并未终止。
• 1961年,法国再次提出建立政治和防务共同体的“富
歇计划”,戴高乐特别想把西欧六国在外交甚至防务
上组织起来,使之符合法国的道路,建立具有独立性
的欧洲人的欧洲。其他国家则逐渐认清了戴高乐的意
图,对戴高乐退出北约、在东西方之间搞平衡、建设
所谓第三种力量的做法心存疑虑,因而这项计划也遭
失败。欧共体成立之后,成员国经常通过非正式的方
式在外交政策方面进行合作。
• 1969年12月,欧共体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
海牙会议上,决定实施欧洲政治合作(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计划,以加强外交方面的合
作与协调。但这种欧洲政治合作是一种政府间的合作
机制,但这一机制没有纳入共同体框架之内,它完全
独立于欧共体框架之外,同委员会没有任何联系。
• 1974年12月,在巴黎会议上决定成立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以定期讨论欧共体的大政方针
和成员国政府间的政治合作,它同欧洲政治合作一样,
在共同体的创建条约中找不到正式的法律依据。
• 1987年实施的《单一欧洲法》第三部分把欧
洲政治合作从一种非正式的机制转变成正式
的合法框架,第一次为欧洲政治合作提供了
法律依据 。然而,《单一欧洲法》规定下的
欧洲政治合作仍是一种政府间的合作安排,
因为它没有修改共同体创建条约,也没有从
法律上正式并入欧洲共同体的框架。根据
《单一欧洲法》第31条,欧洲政治合作同欧
洲理事会的活动一样,不受欧洲法院的司法
审查。《单一欧洲法》不过是对欧洲政治合
作的实践进行了编纂 。
•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于1992
年正式签订(《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和《政治
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 ,它使得欧洲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重大进展:
一是将防务和军事安全引入了这一机制的范围;
二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财政上得到保障,其行
政费用列入共同体预算;
三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总体目标,决策程
序和手段规定。但是,《马约》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
政策的条款是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其有效
性较为有限。
• 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
《阿约》)和2000年12月11日通过的《尼斯
条约》对《马约》中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政
策的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补充,更加
强调这一领域的超国家性和欧盟的作用,部
分地解决了欧盟运动机制上急需扫除的障碍。
在《马约》、《阿约》和《尼斯条约》的调
整之下,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国
家政治主权让渡已初见成效,使得这一领域
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些条约都
没有改变其政府间合作的性质。
• 在防务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脑会议和赫尔
辛基首脑会议以来,欧盟领导人和各国民众
都认为,欧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声音
”,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就需要有
独立的防务力量。伊战虽在欧盟内部造成分
裂,但在法、德等国的努力下,欧盟共同防
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 2003年4月底,法、德、卢、比四国决定筹建独立于
北约以外的军事指挥机构,建立欧盟防务核心;
• 5月,欧盟宣布快速反应部队原则上已具备在紧急情
况下采取军事行动处理危机的能力;
• 6月7日,欧盟参与由法国领导的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
行动,这是欧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约军事资源的情况下
对欧洲以外地区的一次独立军事行动;
• 2004年4月初,欧盟国防部长会议决定在2007年前建
立一支由1500人组成,可在15天内投入战斗,并可单
独作战120天的快速作战部队;欧盟从北约手中接管
波黑维和行动也将在下半年完成。
• 在安全方面,欧盟2003年底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发
表了欧盟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安全战略文件》。文件
在强调周边安全重要性的同时,着重指出欧盟应努力
提高军事实力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这
是欧盟安全和防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欧盟
的独立防务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 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欧盟已决定
建立全欧范围内的恐怖分子数据库、尽快实施全欧通
行的逮捕证、对恐怖嫌疑犯实行全欧共同监控等等,
欧盟还设立了反恐协调员一职,全面协调各国的反恐
政策和措施。因此,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上的“联邦
化”得到加强,而这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欧洲的团结和
整合。
七、科技一体化:
欧洲是世界产业革命的摇篮,也是近代许多重大
科学技术发明的发源地。但自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后,新技术革命的发生和高技术产业的兴起把欧洲抛
在了美、日的后面。欧共体在一份备忘录中指出,当
今世界上“科技进步已愈来愈成为一个战略性因素”。
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必须把科技发展作为一个紧急问
题,集中各方面的资源来扭转目前的落后趋势,把研
究和开发作为欧洲经济的推动力。西欧不仅需要在政
治上联合,在经济上联合,也需要在科学技术上联合。
• 1985年6月25日,欧共体委员会第350号决
议正式提出了“走向欧洲科技共同体”备忘
录。1987年7月1日生效的《欧洲一体化文件
》用专门条款强调加强研究与发展活动,规
定欧共体委员会应该依照其研究与发展总体
规划组织、实施并协调欧共体的研究与发展
活动。其目的旨在加强欧洲工业的科学技术
基础,加强欧共体国家高技术及其产品的国
际竞争能力。西欧科技界不断掀起联合研究
的浪潮,形成欧洲集团竞争态势。
• 欧盟科技联合先声夺人,不断扩展。欧盟的
科技政策一开始就为欧洲的一体化建设发挥
了积极作用,科技一体化已成为各成员国的
科技指导思想。1993年12月11日,欧盟首脑
会议通过了题为“振兴经济,增强竞争力,
创造就业机会”的《白皮书》。为解决科研
力量分散,经费不足,人员短缺及研究成果
转化缓慢等问题,《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
进一步促进欧洲科技联合、建立一个科学欧
洲的响亮口号。
• 从1960年欧共体建成联合研究中心到1973年
欧空局成立,科研成果累累。同时,欧共体
为了发展和西欧其他国家在应用研究方面的
合作,推进西欧科技联合,建立了欧洲科技
研究合作计划。
• 从1984年欧共体第一个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
的制定到1985年尤里卡计划的诞生,欧洲在
高技术领域内的国际竞争能力不断加强,尤
里卡这句古希腊语(意思是“找到了”)已
经放射出新时代的光辉。
• 从2000年1月欧盟提出建立欧洲研究区战略建
议到2002年第六个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实
施,欧盟通过研究人员在欧洲的流动,引入
欧洲研究事业的观念,集成欧洲优秀研究力
量,统合欧盟成员国研究和创新政策,“执
行真正的欧洲研究政策”,促进欧盟研究和
发展活动的协调开展。
• 欧盟的电子欧洲——面向所有人的信息社会
计划、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
划等一系列重大专项计划,规模大、投入强、
有力地促进了欧盟的联合自强和科技、经济
的发展。
• 2002年3月,在欧盟巴塞罗那高峰会议上,欧盟各成
员国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致通过了一项令世界普遍关注
的重要决议,即至2010年欧盟的研发总投入要从现在
占其GDP的%提高到3%,其中2/3来自企业界。
2003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出台了关于使研发经费
占其GDP 3%的行动计划。这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欧
盟科技联合、共同进步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欧盟
逐步完善了欧洲科技联合的规章与运作模式,强化了
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订了一系列科技发
展战略。至2003年,欧盟先后制订了创建知识经济社
会、智力资源开发、建立欧洲研究区、技术创新与创
业、科学与社会及各重大科技领域的发展战略,决心
用科学技术的成就书写欧洲历史上的重要篇章。
• 八、制宪:2003年6月13日,经过欧盟制宪筹委会
16个月的艰苦工作,新宪法草案出台。6月20日,前
法国总统德斯坦在萨洛尼卡峰会上庄严地将这部宪法
草案递交给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总理西米蒂斯。由
于宪法草案关系重大,所以在讨论时引起了强烈的争
议,。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达成
共识,并决定对草案中剩下的技术问题继续进行修改,
2003年10月再次召开大会全面审查宪法的所有条款。
欧盟制宪工作走完了最艰难的第一步,这意味着欧盟
的体制改革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是欧盟一体化建设的
一次重大突破。
• 欧盟宪法草案由4大部分462个条款组成。它重点阐述了欧盟
国家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各成员国和国际立法中的已有
内容融合。草案的其它条款涉及欧盟体制改革、外交、防务、
决策、管理及协调等领域。按照草案,改设理事会主席一职,
任期两年半。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欧盟峰会、成员国
之间的协调、对外统一代表欧盟。此外,欧盟增设外交部长一
职,其任务是主持欧盟的外长会议、制定外交政策、协助理事
会主席代表欧盟对外活动。欧盟外交部长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
席,以保证委员会和理事会工作的协调一致。另外一项重要改
革是扩大多数表决范围,从34个领域扩大到70个,重点是司法
和警察合作领域。对十分敏感的税收及共同安全和外交政策仍
采用一致表决制。草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
由15个委员组成,任期5年。同时规定,如某些成员国不同意某
些决策,可暂不执行,而且成员国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退出欧盟,
确保欧盟工作正常运行及决策的贯彻执行。
• 2003年12月12日,欧盟首脑会议就宪法
草案再次进行讨论。欧盟15个成员国和
10个准成员国的领导人在“有效多数表
决机制”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会议未能
就欧盟宪法草案最终达成协议。欧盟呼
吁各成员国加强“欧洲意识”,相信最
终会在制宪问题上达成一致,继续推进
欧洲一体化进程。
• 2004年6月18日,在欧盟东扩后25国举行的第一次首
脑会议上,欧盟成员国求同存异、面向未来,终于就
宪法草案达成一致。会议采取双重多数表决制解决了
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依照草
案规定,任何欧盟作出的决议,赞成的成员国必须达
到55%以上,也就是25个成员国中至少15国赞成才能
通过;而且赞成国家人口总和必须达到欧盟亿总
人口的65%。另外,还特别规定,如果要阻止或否决
一项决议必须有4个国家、人口达到欧盟人口总数的
35%。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元首与政府
首脑在罗马正式签署了《欧洲联盟宪法》条约。宪法
条约的通过是欧盟的一大成就,具有历史意义。欧盟
宪法条约有望在两年内获得25国批准后生效。
• 欧盟宪法的制定使不断扩大的欧盟进入
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发展新时期。宪
法的制定大大地拉近了欧盟与公民的距
离,增强了欧盟的民主决策力度;提高
了欧盟扩大后的协调与决策能力;大幅
度地提升了欧盟在全球一体化中的重要
作用以及欧盟成员国的凝聚力。欧盟制
宪是在新时代加强一体化建设的必然。
• 九、组织机构:
• (一)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
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制订
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
商一致原则。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
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
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
• 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顺序基本按本
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任期半年。欧
盟理事会秘书长哈维尔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1999年10月8日上任,
任期5年。
• 一般将现任及下任主席国和欧盟委员会称为
“三驾马车”。
• (二)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
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及
• 理事会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
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动议,代表欧盟对外
联系和谈判,负责管理欧盟的资金。
• 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
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
人。委员会主席经成员国讨论一致同意
并得到欧洲议会多数赞成后由欧洲理事
会任命。委员需各国政府与委员会主席
协商并得到欧洲议会同意后由欧洲理事
会任命。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
员会任期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 2004年6月29日,欧盟特别首脑会议决
定提名葡萄牙总理巴罗佐(Jose
Manuel Durao Barroso)为欧盟委员会
新主席,接替于2004年10月底任满的普
罗迪。2004年7月22日,欧洲议会投票
表决同意巴罗佐接替普罗迪的职务。新
一届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2日正式
运转,任期5年。
• (三)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 欧洲议会是监督和咨询机构。自1979年起,
欧洲议会议员由成
• 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设议长1
人,副议长14人,任期均为两年半,可连选
连任。欧洲议会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表决,有
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
欧盟委员会。
• “马约”规定,在内部市场、保护消费
者、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由欧洲议
会和理事会共同决策。在欧盟预算、签
署国际协议、吸收新成员国、欧盟委员
会委员的任命等重要领域,理事会必须
征得欧洲议会同意。1997年的《阿姆斯
特丹条约》再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地位,
进一步扩大了共同决策领域。
•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
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
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
塞尔召开。
• 2004年7月20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新
一届欧洲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西班牙前
公共工程、环境和运输大臣约塞博雷利
(Josep Borrell Fontelles)被选为欧洲议
会议长,任期两年半
• (四)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解释欧盟
法律,审理和裁决欧盟和成员国在执行各项
法律法规中发生的争执。法院现有15名法官
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任期
6年,可连任,每三年改选一半。法院院长在
法官中推选,任期三年。法院设在卢森堡。
• (五)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 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其各机构的帐
目,审查欧盟收支状况。审计院成立于
1977,由15人组成均由欧盟理事会在征
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任命。审计院设在卢
森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