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1. 关于金银首饰征税范围的规定
·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收拾、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适用5%
· 既销售金银首饰有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分别核算的
1) 生产环节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 零售环节销售的按金银首饰征收
3)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全额计税
2. 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数量的
·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3. 复合征税(卷烟、白酒)
卷烟
· 复合计税(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56%或36%+元每支 批发环节:11%+元每支)
· 环节内不征税: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不能抵扣以前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白酒
· 复合计税(20%+元/500g)
·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销售价款组成部分
4.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收取押金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收押金时不重复计算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啤酒、黄酒
(计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时要包括包装物押金)
收取押金时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收押金换算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酒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收取押金时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收押金换算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5.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
收回数量
进口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6.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从价计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消费税
从量计税
课税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7. 视同销售
行为
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
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否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及用于非生产机构
否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不动产在建工程(8)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4)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售价计收入征税
8.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定义
委托方只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
代收代缴消费税后的相关处理
·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 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后按新的应纳税消费品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9.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10.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允许扣除项目
1) 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含铂金)首饰、钻石及其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 批发环节的卷烟也不得抵扣其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3)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税
4) (工业企业进口环节被海关征收过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税条件的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11.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
消费税
总政策
零税率
免税
退税比率
退税率
征税率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免抵退税
免税但不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免退税
免税并退税,退税计税依据只包括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或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委托银行收款和托收承付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当天
委托加工
提货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当天
13.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到外县市销售、委托外县市代销资产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如因质量问题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卷烟批发企业都由总机构申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
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人、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
1. 纳税人构成要件:
1) 在境内:劳务提供或接收方;土地、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2)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 有偿或视同有偿
·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征营业税
·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销售的自建行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 税目与税率
建筑业(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
文化体育业(3%)
表演、经营游览场所、培训、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
金融保险业(5%)
贷款、不动产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
存款、购入金融商品、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间外汇、人民币同业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在经典经营索道收入)、租赁业(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受托种植物养动物、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征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5%)
·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或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不征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给所有者,不征
· 2013年8月1日起,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按“研发技术服务”征增;转让著作权、商标、商誉按“文化创意服务”征增
销售不动产(5%)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或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不征
娱乐业(5%-20%)
3. 各税目计税依据
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
购置所得
全部收入--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抵债所得
全部收入—抵债时不动产作价
自建/委托建筑单位建造
全额计税
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视同销售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房屋所有权
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转让外购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税
购买超过(含)2年
非普通住房
销售收入—房屋价款
普通住房
免征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受让所得
全部收入-受让原价
抵债所得
全部收入-抵债时作价
其他所得
全额计税
服务业
代理业
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旅游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拍卖行
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
物业管理
全部收入—代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
在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
全额计税
啤酒屋利用自有设备现酿啤酒销售
同时缴纳营业税和消费税
娱乐业
收入全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文化体育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含税收入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后计税)
建筑业
分包工程
差额计税
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建筑物不缴纳营业税
自建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道营业税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安装工程作业
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由承包方提供并与安装劳务一并收款),其价款计入营业额
包含在建筑工程营业额内的项目
建设方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物资、动力价款
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材料价差款、抢工费、全有工程奖、提前竣工奖
不包含在建筑工程营业额内的项目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施工方提供的自产货物
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
贷款业务
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卖出价—买入价(购入价—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到年末为止
经纪业务/中间业务
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受托收款业务
全部收入—支付给委托方价款
保险业
初保业务
全部保费收入
储金业务
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月*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无赔偿奖励业务
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境内保险人将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
全部保费收入—分保保费
4.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各项劳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 一般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使用的税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要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
现场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5. 税收优惠
起征点
· 个人(含个体户)2011年11月1日后 月营业额5000-20000元的或每次(日)300-500元免征
· 2014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月营业额2万-3万(包括免税项目的营业额)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非收入、学校食堂提供参易服务的伙食费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
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劳务和租赁业劳务——收到预收款
·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他人——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7.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提供建筑业劳务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