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田明
2010年4月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主要内容
PART 1 基本概念
PART 2 意义作用
PART 3 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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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概念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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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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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1、专利权
排他独占权
专利人身权,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亦即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
专利财产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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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2、质押
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例如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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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3、登记
担保物权与抵押登记
质权 :债权人为了担保其债权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凭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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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取得权利质权的条件 :
一是签订质权合同;
二是取得对设质权利的占有,权利质权以设质权利完成占有之日开始生效;
三是完成占有的方式:取得权利凭证、完成质权在国家机关的登记(根本上讲,即以一定的形式将设定质权的事实对外表现以使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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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使得以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财产进行质押之后,通过国家机关登记的方式完成转移占有的过程,登记之日便为质权设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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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
由法律变化到登记效力
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和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这四部法律,以及一部在1996年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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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对专利权质押的担保范围,当事人需要考虑:
主债权及利息;
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
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
向第三人提存所需的保管费;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要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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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小结
专利权的存在是专利权质押行为的客观基础,专利权质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登记程序的完成设立质权,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以专利权设质的担保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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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意义作用
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社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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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意义作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是因为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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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意义作用
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强化了债权效力
减少了交易风险
确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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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意义作用
二、促进社会融资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担
心,放心贷款;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
之前,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补充其信用状
况,增强融资的能力。所以,担保物权制度有
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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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一、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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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一、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专利权必须有效;
第二,专利权不可分割出质;
第三,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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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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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不符合专利权必须有效这一条件不予登记的情形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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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所谓不可分割出质,是因为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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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是因为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具有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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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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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
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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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2、出质人及其他人的义务
出质人的主要义务是维护专利权有效 。
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
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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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
办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
程管理部代办业务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庚坊国际
大厦601H
联系电话——010-62088217、62088207
联系人——耿祥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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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1、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手续如下: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填写登记申请表,并签名用章
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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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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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2、对于当事人在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之后,需要对专利权著录项目或者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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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具体如下:
对于专利权著录项目的变更,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提出。
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否则,将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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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对于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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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3、对于当事人需要对专利权质押登记进行注销的,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即: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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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
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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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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