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赔偿额怎么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科技越来越发达,在网络上面人们可以
发布各种各样的言论,但是网络虚拟世界也会受到法律的管制,接下来和
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信息网络侵权赔偿额怎么计算?希望能够解决
您的问题。
一、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当然保护所失利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在赔偿
范围之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该权利的市场价格。
如前所述,侵犯著作权之损害赔偿,实际是弥补因侵权导致的权利人之市
场损失,在权利人能举证其因侵权导致的发行减少量时,以此数量乘以单
位利润,为其实际损失,或可依据侵权人不当得利数额计算,被侵害作品
的许可使用费亦可作为计算标准。笔者认为,作为计算标准的许可使用
费,只能是普通许可的许可使用费,不应当是独占性许可的许可使用费,
原因就在于侵权人之侵害行为,相当于未交许可使用费之一般使用,侵权
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之对外普通许可使用并不受影响,如以独占性许可使
用费计算,显然超出侵权损害之范围。如权利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独占
性许可合同,权利人所可能获得的未来利润是基于该独占性许可,则该合
同难以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权利人能够举出有效的普通
许可使用合同,则其许可费为有力的证据,可证明该作品的普通许可使用
费的市场价格。另外,合同上的可得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所失利益,两者
并非等同,权利人基于某一许可合同的可得利益,并不在侵权法所保护的
以市场价格计算的间接损失范围之内,赔偿范围应止步于以市场价格计算
的数额,不应扩大到一次特定交易的对价或者可能获得的利润。在侵权案
件中,法院所判赔的数额,实际即为法院酌定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市场价格,同时也就是权利人之间接损失。
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原则。
由于现行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法定赔偿方法的
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只是规定“由人民法院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给实际操作中
带来很多的不便。据此,北京市高级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
法院等地方法院分别制定了相关指引,来完善或者补充法定赔偿时考虑的
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
见》第九条规定“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法定赔偿”应
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
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或权利人在说明损失范
围时可以参考以下因素:(1)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2)
同技术领域或同行业中类似的专利或商标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某一类
作品一般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收取的费用或行业标准;(3)市场上同类产品
或服务通常的利润;(4)专利、商标或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专
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商标的显著性以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5)侵权人
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6)权利人因调查、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7)其他可能影响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
利的因素。”
三、信息网络侵权赔偿额怎么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
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
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
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值得指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
理费用。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并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
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当
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信息网络侵权赔偿额怎
么计算,无论是在虚拟的世界还是现实的世界,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不
应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我们自己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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