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王利明
票据法
(第三版)
主编 董安生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董安生 张一鹏
朱 亚 魏 薇
第五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涂销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既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也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根据各国票据法,构成票据伪造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票据伪造者所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
(二)票据伪造者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伪造者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伪造票据行为
三、票据伪造的效力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几种情况:
(一)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1.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3.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中,一般而言因被伪造人即名字被记载在票据上的人,实际上并未真正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伪造之签名, 所签之名不能约束该签名之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明确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此项抗辩事由可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是善意持票人,也不得对被伪造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该规则存在下述两种例外:
首先,如果被伪造人对于票据伪造亦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则其不得主张此类抗辩。
其次,被伪造人的追认行为。
(三)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依照票据上文义自负原则和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各国票据法都规定,在票据上有伪造签名和真实签名时,伪造的签名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真实签名的人仍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责任。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7条规定:"汇票上如有……伪造之签名,……所签之名不能约束该签名之人,……其他在汇票上签名人所负之债务,仍然有效。"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与之相同。
(四)对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对付款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对于伪造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审查范围,这一点决定了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付款人的风险负担。在大陆法系国家,付款人对票据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付款人付款时未尽形式审查义务而付款的,应自负其责。但在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中,付款人对发票人的签名负有查证真实的责任,付款人付款时应负责验证发票人的签名与其预留的印章是否相符,如果票据上的印章与付款人处的预留印章不符,付款人仍付款的,造成的损失则由付款人自负。
四、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在其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别。
首先,从外在形式上看。
其次,从法律后果上看。
第二节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在已经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我国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根据各国法的规定,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变造票据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行为。
2.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3.票据的变造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经变造后,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后的票据对各票据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票据变造者及参与或同意变造者的法律后果
(二)对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其他人的法律后果
(三)对变造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四)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四、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的区别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了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但条文中并未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对票据伪造、变造分别下了定义。依照该规定,票据的伪造是指票据的签章被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而票据的变造是指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无权限人改变。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由无权限人实施的一种所谓的票据行为;两者的不同之处是,票据伪造中,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的是票据上的签章;而在票据变造中,无权限人改变的是票据上除签章外的其他记载事项。此外,由票据伪造和变造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并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依法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而其他签章人的票据责任则不受影响。票据变造中的变造人如果在票据上有真实的签章,则应依变造后的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同时,也要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而其他在变造票据上签章的人,则依其在变造前签章还是变造后签章,分别按原票据文义或变造后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节票据的涂销
一、票据涂销的概念
票据涂销是指行为人采用某些方法,涂抹或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行为。票据涂销的方法,无论以浓墨重抹,以纸片糊盖,以橡皮轻擦或用化学方法消除等均非所问。但票据的涂销是否出于权利人之所为,及是否出于故意,则必须有所区分且需有相当证据证明。根据涂销人及其主观意识的不同,票据涂销可分为有涂销权的人进行的涂销和无涂销权人进行的涂销,前者又可分为故意之涂销与非故意之涂销。
二、票据涂销的构成要件
构成票据涂销应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行为,尽管广义的票据涂销也包括有涂销权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行为,及无涂销权人所为的涂销行为,但这两种涂销行为实际上并不能发生涂销的法律效力,而被视为与未涂销相同。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内容(包括票据上签名)的涂抹或消除行为。即减少了票据记载的内容,不包括对票据记载内容的改变或增加。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涂销权人故意涂销时,其涂销部分权利自然消灭。例如,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时,则其被涂销的背书人名次后,票据未涂销前所作的背书,均可免责。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即是票据法允许的一种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三、票据涂销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涂销未作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对涂销未作概括性规定,而是将涂销分别规定在各有关票据行为的内容中,如规定了背书人的涂销,承兑人的涂销等。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则对涂销作了概括性规定,并对涂销作了分类。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对涂销规定得较为详细,既作了概括性规定,也有具体票据行为的涂销规定,如背书的涂销等。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涂销一般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票据涂销的一般法律后果
(二)票据涂销的特殊法律后果
四、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主要有以下区别:
(1)票据涂销的对象为票据上的签名及其他记载事项,而票据变造仅限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包括票据上的签名。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消除,不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增加。而票据变造既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消除,也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增加。
(3)票据的涂销一般为有相应权限的人所为,而票据变造则为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如果票据涂销为无权限人所为时,则构成票据的变造。
(4)票据的涂销多为一种合法的行为,并不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法律责任。而票据变造则构成有价证券的变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更改
一、票据更改的概念
票据更改是指有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二、票据更改的构成要件
票据更改需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更改应当由原记载人进行。票据的原记载人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票据记载事项时,可对其进行更改,但应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票据的原记载人进行票据更改时,应当在记载完毕后,票据交付之前进行更改。如果原记载人记载完毕后已交付了票据,再进行票据更改,则应取得全体票据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票据的伪造或票据的变造。
3.票据法特别规定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如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这几项记载事项非确属错误记载或确实需要更改,只能由发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三、票据更改的效力
票据更改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更改的法律后果
(二)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更改的法律后果
四、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的区别
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有很多共同点。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都为有权人故意所为的合法行为;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的对象都是既包括票据上签章,也包括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都能消除票据上被更改或被涂销的事项的法律效力。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票据更改是对票据上原记载事项进行改写,即将原记载事项消除后,重新记载新的内容,以代替原记载内容;而票据涂销就是对原记载事项进行的消除,而未增加新的内容。
由于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只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有点差别,因此,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票据更改,并未规定票据涂销;而有的国家如英美票据法则仅规定票据涂销,未规定票据更改。
复习思考题
1.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2.票据伪造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3.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4.票据变造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5.如何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
6.票据涂销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7.票据涂销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