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0 年 月 日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
出卖人:昆明商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买方因建设施工等需要,向卖方购买机械设备,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设备单价
(元)
产地 合计(元) 备注
搅拌机 JS750A 2 台 62000 商宝 124000
配料机 HPD12000Ⅲ 1 台 38000 商宝 38000 一配二
水泥称 500㎏ 2 台 12000 商宝 24000
螺旋机 219*8m 2 根 9000 商宝 18000
集中控制系统 HZC70 1 套 21000 商宝 21000
水泥仓 60T 2 个 38850 商宝 77700 ㎜出料
连体大底盘 1 套 24000 商宝 24000
安装费 3000 元
运费 8800 元
合同总价 叁拾叁万捌仟伍佰元整(含税价) 字:云南建工
第二条:设备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出厂说明。
第三条:付款方式: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伍万 元,作为定金(所交
定金可在履行合同中抵偿价款);在提货物时支付 贰拾伍万 元(该款不包括定
金抵偿部分);余款叁万捌仟伍佰元,在安装调试合格后全部付清。若在签订本
合同后买方取消购买或拒收符合合同内容的标的物,则所交定金卖方不予返还,
若卖方拒绝出卖标的物给买方,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保证条款:买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向卖方提供担保:
A:买方在未履行支付全部价款义务前,卖方享有所卖标的物的抵押权。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时,买方仍未付清全部价款,卖方享有通过诉讼等方
式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后的优生受偿权。
B :买方提供 (注明财产名称和位置)作为担保。
C :买方向卖方提供 (注明基本身份情况及住址)
作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担保人在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后,自愿为买方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
到期日起计算。
第五条: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
一、 交货时间:_2010 年 12 月 15 日 。
二、 交货地点: 元江县城 。
三、 交货方式按以下第_C 种方式交付。
A:买方到卖方营业地自提,卖方负责装车。
B:由卖方代为运输,运输费用由买方全部承担。卖方起运时货物意外毁
损、灭失的风险转归卖方承担。
C:由卖方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 元江县城 ,交付给 (买方或
买方指定的代理人收取,若买方临时变更收货人的应事先以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等方式通知卖方。指定的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应出据买方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及身份证,交卖方收执)。
第六条、货物交货时,应附有货物清单,货物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说
明书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七条、货物交付买方起货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归买方承担。对第
三人的侵权责任自交付起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即时验收,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验收,必
须妥善保管标的物,最迟三天内验收,发现不符合合同内容应即时提出书面议
异,否则超出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议异,视为交付符合约定,无质量问题。
第九条: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以货物出厂产品说明书规定日期为准。买方在签订本合
同前请先仔细阅读质量保证书等涉及标的物的文书。
二、质量保证期以调试合格之日起算,若不能证明具体的调试合格期,则
以买方收到货物的时间为准。
三、若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不属于卖方的保质范围。若买方需卖
方进行维修,买方应支付相应的成本费、劳务费及差旅费用等。
四、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第十条:售后服务:
一、对以上设备卖方提供安装图纸,现场吊装费用由买方负责。
二、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后,卖方免费提供调试,买方须指派一人到现场接
受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学习操作规程。
三、接到买方的故障通知,卖方应尽快做出答复,研究排除故障方案。因
质量问题卖方按维修标准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维修人员 24 小时内达到元
江,但不承担因故障而导致的停机所产生的直接、间接的损失。
四、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卖方必须在三十日内安装完毕,买方须提前五日
通知卖方调试。
五,卖方在用户安装完毕后到工地试机,五个工作日免费(往返时间除
外),超过五个工作日时,每天每人加收贰佰元劳务费用。卖方在试机过程中非
因卖方的原因至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延期交货:如因卖方的原因造成延期交货,每延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
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迟延赔偿金(合理的在途期限不计入交货期限),但误
期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最高赔偿额,买
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二、延期付款: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如买方违反合同约定,
未即时支付价款,则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给卖方造
成其它损失的仍需赔偿。
三、任何一方违约导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败诉方还需承担实现合同目
的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可诉至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的原则下,
友好协商处理,协商结果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传、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由
买方向卖方支付约定的定金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五 份,买方执 四 份,卖方 一 份。
卖方:昆明商宝建筑工程机械 买方: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代表人: 代表人:
住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邮: 电邮: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雨路支行
账号:53001615443052501037
20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