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银对付改革对投资者的影响 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全球证券结算系统普遍采用的重要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暂不向违约参与人交付其买入的证券或应收的资金,从而防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本金风险,为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打下坚实的后台基础。 权证和ETF已经先期实行了T+1日货银对付制度,本次改革主要针对A股、国债和企业债现券、可转债、基金、特别转让A类、质押式回购,将证券交收时点和资金交收统一时点调整为T+1日16:00。实行货银对付改革,对投资者的直接影响主要在证券可交易余额、转托管、权益分派和卖出资金提取四个方面,另外,由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将会直接影响投资者买入证券的正常交收,因此投资者应谨慎选择托管证券公司,确保资产安全。 一、交易习惯基本不变 实行T+1日货银对付改革后,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基本不变,第一个交易日买入的证券,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以卖出。投资者只— 1 —
需根据证券公司柜台提示的证券可用数据进行交易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前每个交易日开市时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柜台看到的初始可用数据就是实际登记在股东账户内的证券数量,但是改革后这两个数据就有区别了: T日证券初始可用余额=T日股东账户的证券登记数量-T-1日卖出的证券数量+T-1日买入的证券数量 换句话说,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股东账户证券登记数量,并不当日是初始可用余额。股东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中有一部分是上一个交易日已经卖出的证券,是处于交收状态的证券,将在当日日末交付给买入方,因此不能再次卖出或申请非交易过户;还有一部分是上一个交易日买入的证券,尽管日间交易期间还没有登记在股东账户中,但在当日日末将会登记在股东账户中,因此在日间也是可以卖出的。 二、完成交收义务后,证券的转托管或转指定方能完成 能够正常完成转托管或转指定的条件是无未了结的交收义务。实行T+1DVP方案后,证券交收时点由目前的T日改为T+1日,T日买入的证券T+1日末才能完成交收,因此T+2日方可完成转托管或转指定。该种变化是交收期调整必然带来的。 在深圳市场,证券转托管由结算系统处理,因此投资者T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能申报转托管,而是可于T+1日申报转托管,— 2 —
T+2日可用;在上海市场,指定交易由交易系统处理,投资者T-1日有达成交易和T日有申报的证券账户,应于T+2日申报撤销指定交易和办理转指定,即日完成。 三、股权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当日买入的证券不能参加权益分派 所谓的权益分派,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分红、配股、优先配售权、还有股东大会投票权等。T+1日货银对付制度改革后将改变权益分派的一些传统观念。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证券当天不能交收到账,因此在权益登记的时点是没有股权的,因而无法参加权益分派;如果投资者希望参加权益分派,最迟必须在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即最后交易日)买入证券。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卖出的证券当日处于交收状态,但是并没有交付出去,在权益登记时点还有股权,因此可以参加权益分派。 上述变化直接带来了除权交易日的调整,除权日在为股权登记日的当天,而不是目前的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 四、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的可提取时间将延后一天 实行T+1日货银对付方案后,投资者T日卖出证券所得资金仍可在当日用于证券买入,但是可提取时间将由目前的T+1日延迟到T+2日上午。原因是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T+1— 3 —
日16:00方可完成、从结算公司提取资金的时间延迟到T+2日上午。 五、结算参与人对客户的证券资金交收负责 T+1日货银对付制度是建立在证券结算两段式关系的基础上,即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结算,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结算。这与《证券法》和2006年7月1日起即将实行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客户的证券和资金是否能够正常交收,取决于该客户及其所选择的结算参与人是否履约。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