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 2006年7月
学习目标
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
能够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掌握办理再退税的程序
相关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另有的优惠规定
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的期限
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对象
再投资的方式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只适应于
外国投资者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
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83号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资优惠。
特殊规定
法规分析
投资公司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
投资者
法规分析
投资公司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
×
法规分析
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
—摘自国税函发[1995]154号
法规分析
投资公司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国税发[2002]90号
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根据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享受再投资退的对象
问题描述:
A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甲企业30%的股份转让给B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当年,B将从甲企业获取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B获取的利润属于股权转让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函[2005]1093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
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的期限
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对象
再投资的方式
再投资的方式
直接再投资
什么是“直接再投资”?
直接再投资:
利润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
增加注册资本
投资举办其他外资企业
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
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摘自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关于直接再投资的特殊规定:
问题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1]第0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
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相关问题
甲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25%
D公司
25%
中方
投资者
外国
投资者
15%
C公司
40%
问题:
C公司受让的15%股权是否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为什么?
D公司
10%
关于直接再投资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其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
可享受优惠吗
相关的税法解释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国税函[2005]98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税规图解
外国投资者计划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申请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批准
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
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部分尚未实现
实现再投资时可按照规定再投资退税
属于补足注册资本,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
批准的始点很重要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的期限
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对象
再投资的方式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
此部分税后利润体现的方式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外国投资者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的部分
相关的税法规定:
税法第十条: 再投资资金来源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鲁国税涉[1998]201号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查增的企业利润,该 征税的要征税,对企业用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如果其再投资符合税法规定给予的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法规解释
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的期限
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对象
再投资的方式
再投资的期限
税法第十条: 再投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国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再投资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 5年的期限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国税函发【1990】3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帐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需要注意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财税外字[1981]第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需要注意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问题:
再投资退税是指退还再投资部分实际已缴纳的人民币税款(以缴款书为凭),若企业处于免税期,未曾缴纳过税款,则不存在再投资退税问题
再投资退税比例及退税额的计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0%
退税比例
需要关注的问题:
后续管理的三年内必须均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性企业。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达标
先进技术企业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有一年达标即可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达准
产品出口企业
后续管理
认定
企业类型
再投资退税公式
再投资退额额
退税额=
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退税率
需要注意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我国应退还给的税款,是指再投资额部分实际已缴纳的人民币税款,按照规定的退税比例应予退还的款项。再投资退税没有按何日外汇牌价折合外币或人民币计算退税的问题 。 —国税函发[1992]84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累计再投资限额的计算: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累计再投资限额的计算: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摘自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须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关于外国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
企业营执照变更登记前后的副复印件
资金验资报告
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中说明了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可能不再单独出具“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税务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后,应及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直接再投资于其他企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书面申请,除附送上述“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接受再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税务机关
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后,也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书》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直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摘自实施细则八十一条第二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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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此有专门的批复:
对于C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C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