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民二庭
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概况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 融资租赁行业概况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
80年代至90年代
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90年代至2007年
2007年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至今
2009年《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
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
〔2009〕第2号)外资租赁审批权下放
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主体构成与监管
20072007年共有年共有9393家家
20122012年共有年共有560560家家
20132013年共有年共有10261026家家
20142014年年66月共月共13501350
20142014年年66月共有月共有13501350家中:家中:
外资系租赁公司外资系租赁公司 1202 1202 家家
金融系租赁公司金融系租赁公司 2525家家
内资系租赁公司内资系租赁公司 123123家家
20142014年年77月新批了月新批了2929家家
融资租赁行业业务量
20072007年年240240亿,亿,20122012年年万亿,万亿,20132013年年万亿,万亿,
20142014年年66月月2600026000亿,年底有望突破亿,年底有望突破33万亿。万亿。
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概况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
持续增长持续增长
20082008年,年,880880件;件;
20122012年,年,45914591件件
20132013年,年,85308530件件
原因与趋势原因与趋势
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
疑难问题
融资租赁交易与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37237条: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
1、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租金的对价关系
4、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免责
5、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
6、中途不可解约性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1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售后回租是否构成、房地产是否可以售后回租是否构成、房地产是否可以
22、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出租人不具备经营资格、出租人在境外的?出租人不具备经营资格、出租人在境外的?
33、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情形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情形
4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1)出租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出租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22)欠付租金的后果)欠付租金的后果
55、租赁物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承担
66、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77、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37237条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物
11、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律关系的认定
22、、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
33、租赁物的风险与保护、租赁物的风险与保护
4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4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
4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2、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3、合同的解除
4、违约责任
5、其他规定:当事人、时效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认定
有效要件:
无效情形:出租人的经营资格?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认定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理认定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理
合同有效,但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
————司法认定融资租赁关系考量因素司法认定融资租赁关系考量因素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
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租赁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租赁
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
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租赁物的性质租赁物的性质
不动产:不动产:
厂房、商业地产、商品房、保障房、厂房、商业地产、商品房、保障房、
地下管线地下管线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
收费权收费权
软件软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租赁物为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银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除外。
租赁物的价值租赁物的价值
租金的构成租金的构成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第二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
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
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
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
赁法律关系。
《《金金融融租租赁赁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第第五五条条 本本办办法法所所称称
售售后后回回租租业业务务,,是是指指承承租租人人将将自自有有物物件件出出卖卖给给出出
租租人人,,同同时时与与出出租租人人签签定定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合合同同,,再再将将该该
物物件件从从出出租租人人处处租租回回的的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形形式式。。售售后后回回租租
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普通融资租赁(直租)普通融资租赁(直租) 售后回租(回租)售后回租(回租)
出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出租人
(买受人)
承租人
(出卖人)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效力:经营许可的影响
第三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
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
合同无效。
国国食食药药监监市市【【20052005】】250250号号::关关于于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医医疗疗器器
械械监监管管问问题题的的答答复复意意见见::鉴鉴于于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器器械械是是经经营营
行行为为,,就就必必须须按按照照《《医医疗疗器器械械管管理理条条例例》》及及相相关关规规
章章的的规规定定,,办办理理《《医医疗疗器器械械经经营营许许可可证证》》后后方方可可从从
事经营活动。事经营活动。
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
第四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第四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合合同同被被认认定定无无效效,,当当事事人人就就合合同同无无效效
情情形形下下租租赁赁物物归归属属有有约约定定的的,,从从其其约约定定;;未未约约
定定或或者者约约定定不不明明,,且且当当事事人人协协商商不不成成的的,,租租赁赁
物物应应当当返返还还出出租租人人。。但但因因承承租租人人原原因因导导致致合合同同
无无效效,,出出租租人人不不要要求求返返还还租租赁赁物物,,或或者者租租赁赁物物
正正在在使使用用,,返返还还出出租租人人后后会会显显著著降降低低租租赁赁物物价价
值值和和效效用用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可可以以判判决决租租赁赁物物所所有有权权
归归承承租租人人,,并并根根据据合合同同履履行行情情况况和和租租金金支支付付情情
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合同的履行与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
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予支持:
(一)租赁物(一)租赁物严重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
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催告,在催告期满后,在催告期满后
仍未交付的。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未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或者无正或者无正
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出租人向
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
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
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租金支付义
务的除外。
法理基础
原则、例外与条件
第六条:承租人索赔权与租金给付义务
第七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
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规则与起租点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承担
交付前——出卖人
交付后——承租人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承租人
第八条:出租人处分租赁物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
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买卖不破租赁
涵义:1、可以处分
2、处分以不妨碍承租人的使用为前提
3、实践:
处分物的少,主要是处分权利,如通过保理再融资。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
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
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
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
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
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
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
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201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
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
知》(银法[2014]197号)第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资金融出
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
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
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
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
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
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银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银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关于关于
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津金融办
[2011]87[2011]87号)第三条:号)第三条:
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
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
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
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
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
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
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为受让物。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为受让物。
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履行期满后的租赁物补偿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
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
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提:约定期满归出租人
非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无法返还,否则属于违约
责任
限于租赁物残值的补偿
合同的解除
双方均可解除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的后果
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
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
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
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
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
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
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不支付的;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
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
金百分之十五以上,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仍不
支付的;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其他情形。其他情形。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
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
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形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
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
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四条:解除后果的释明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当事人
是否应当在诉请解除合同时一并提出,还是可以
在合同解除后另行起诉主张,实践中一直存在争
议。两种意见:
观点1、当事人可仅诉请解除合同,租金、租赁
物归属及赔偿损失可另诉;
观点2、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一并处
理,如果当事人拒绝一并起诉,则应视为对诉权
的放弃,另行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有关解除后果的释明的争议
司法解释观点:
1、原则上解除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后果应同案处理,
否则容易引发诉讼程序上的一系列问题,也会造
成诉讼的不便利、不经济。
2、在其他合同纠纷未能统一认识和做法的情况下,
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确立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二次
起诉,对当事人过于苛刻,也会造成裁判尺度不
一的后果。
3、在当事人未一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
释明,提示当事人另诉可能存在不被受理的风险,
避免其因疏忽大意导致权利的丧失。
第十五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
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
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
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分担风险
2、可以约定排除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而解约的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
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
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
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
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出租人违约:
妨碍使用、影响索赔权的行使、瑕疵担
保
承租人违约:
逾期付租
物的取回与清算
第十七条:出租人妨碍物的占有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
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
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合同法245245条: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十八条:出租人影响索赔权行使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
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
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
人的索赔权的。人的索赔权的。
合同法合同法240240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
合同法241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
关的合同内容。
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
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
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
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
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
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租
赁物赁物的选定的选定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
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
租赁物的。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
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承租人违约的形式与责任
逾期付租
擅自处分租赁物
第二十条: 承租人违约——
逾期付租的责任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
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一:
给付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可同时主张)
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要求调整
第二十一条:
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权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
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
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
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
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
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二:
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损失
对合同法第248条的理解
出租人的救济途径:1给付全部租金2解除合同
合同法248条,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支
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释明:选择
两个诉讼请求的关系
同时主张全部租金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
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
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
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
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
值。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计算问题
出租人的损失
= 合同约定的未付租金+其他费用—租赁物价值
(约定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另+到期后残值)
可得利益
期限利益
总结:欠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
11、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
22、仅诉请收回租赁物。、仅诉请收回租赁物。
33、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
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
告知选择。不选,驳回起诉。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受理。告知选择。不选,驳回起诉。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受理。
44、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
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对第二个诉讼,受理,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对第二个诉讼,受理,不构成一事不再理。
55、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66、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物。、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物。
可参阅可参阅《《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77月月99日日
第二十三条:租赁物价值的确定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
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
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
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
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
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1、鼓励约定;
2、约定不明,参照折旧;
3、一方认为严重偏离,可请求评估或者拍卖
其他规定
当事人
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两个合同)
第一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
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
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
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
第二款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
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
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诉出卖人)
第三款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
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
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
合同法239条以约定
为前提,未约定?
态度:认可。
当事人:追加出租人
法理基础:
出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索赔?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诉出卖人)
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年还是两年
起算:每一期,还是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十六条:适用范围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5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
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
用本解释。
未来趋势与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与破产法的衔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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