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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某市城持有期四
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
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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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NCWDC-施工-
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
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供应、安装
合
同
文
件
二〇一四年七月
合同协议书
业 主: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 包 商: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总承包商承建总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即南昌
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
承担该项分包工程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
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
第一条 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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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
(下称“本工程” )。
工程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九龙湖新区
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1.
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往来函件及承诺函、答疑、补遗)
2.
3.合同专用条款
3.
4.合同通用条款
4.
5.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
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标
准
5.
6.合同附件
6.
7.合同执行期间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
7.
8.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及技术要求)
8.
9.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9.
10. 工程量清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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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
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
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 合同工作范围
本项目工程范围为: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采购、安装
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
1.防火卷帘单位进场后未核对尺寸,在安装过程中发现门洞尺寸有偏差,则门洞改造、在防
火门、防火卷帘单位核定尺寸后,总包粉刷后提交到图纸设计尺寸大小(洞口尺寸与设计尺
寸偏差不大于 2CM),剩余的所有安装封堵等均由防火门、防火卷帘单位施工;
2.如防火门窗、防改造过程中破坏的墙面恢复及封堵均由防火门、防火卷帘单位施工;
3.防火卷帘预埋件等均由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单位施工;
4.总包提供防火卷帘配电的上端子,上端子以下部分电气安装等均由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单
位施工;
5.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如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需要拆改的由总包负责洞口拆改到设计标
准,拆改防火门、防火卷帘以及安装预埋、洞口封堵等均由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施工单位按
设计要求进行拆改。
6.包括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包厢、防火封堵等均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时间为:
1、
地下室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含订货期):暂定开工及进场时间为 2014年 06月 20日;暂定
完工时间为 2013年 04月 20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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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楼及裙楼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含订货期):暂定开工及进场时间为 2013年 07月 20日;
暂定完工时间为 2015年 05月 20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
1、设备安装总工期:300天(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
1、
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
手续的时间(如有)、开工、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绝对施
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
2、安装完毕,通过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需要)验收合格。本
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 2015年 06月 20日。
2、
3、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
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商
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
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
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内。
3、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暂定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下称“合同价款”)为:金额
(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万零壹仟玖佰贰拾伍元捌角肆分整(小写:¥
元)。
其中:设备(材料)费: 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陆拾陆万陆千柒佰伍拾柒元壹角贰分;
安装费: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壹佰陆拾捌元柒角贰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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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
⑴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
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
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
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检测费、现场安装调试、灌浆处理、成品保护、验收、施工用水电
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
以及保修费用,此费用不随市场材料波动而发生变化。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合同单价不
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
受。
⑵ 设计变更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1)设计仅变更主材:将投标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费按变更后材
料由业主、分包商双方授权代表签认,其余按投标价;
2)设计新增项目: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寻找相同或近似做法项目,材料费由业主、分包商
双方授权代表签认,其余按投标价;
3)如设计新增项目属无法类比项目,由业主、分包商双方协商认定造价,按认定价执行施
工与结算。
第六条 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本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七条 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八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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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 06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 A3栋 8楼
本合同三方约定:本合同经业主、承包商、供应商三方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业主肆份,分包商壹份,总承包商壹份。
业 主: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总承包商: (公章) 分包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各方代表
业主代表:章俊涛 电话:
监 理: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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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代表: 电话:
分包商代表: 电话:
第二条 图纸
分包商向业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设备(材料)安装技术要求或设备(材料)安
装图纸修改意见书。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 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
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
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并满
足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
业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安装图纸或复核后的设备(材料)安装图纸意见施工后,
因图纸原因不能满足设备(材料)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合同价款的
5%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
主、监理要求,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
毕,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 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分包商退
场,分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全部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条 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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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4个月,自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计算。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
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
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本工程范围内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
由业主在不超过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
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 3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
作,则业主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
用,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
偿金。
3.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无论分包商是
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
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
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
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5.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业主/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或业主/总承包商认
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
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
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如属于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相关
责任方的原因,则在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
工费用,无论如何,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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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承担保修费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成保
修工作。
6.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
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
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
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
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
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分包商
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
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7.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无法确定
认责任方为其他单位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8.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
求分包商承担人民币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异
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赔
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
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
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业主在收到分包商提供的合同总价 10%的银行履约保函后 14天内,业主支
付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
2.所有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框进场并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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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门扇进场并安装完成所有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框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确认后,支
付合同价款的 30%;
4.所有防火门、防火卷帘全部制作安装完成,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确认后,支付至合同
价款的 75%;
5.工程竣工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政府、相关部门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书面合格证
书,分包商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6.办理结算经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5%,余款 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期满后无质量
问题付清。
7.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
8.每次付款前分包商必须按业主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业主付至结算总价的
95%时,分包商必须提供至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商负责。如果分包商提供的发票被有关部门确认为虚假发票,分包商必须
向业主按票面金额数量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9.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业主向
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
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如供应商未按业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有权停付进度款,供应
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六条 竣工结算
1、工程量计算规则
投标报价时门的工程量暂按招标单位提供的门类表进行计算。结算时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的
工程量以业主及监理签认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实际面积进行计算(防火门窗实际面积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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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门窗图纸洞口宽度×图纸洞口高度计算,防火卷帘按图纸洞口面积计算)。防火玻璃、防
火包厢、防火封堵不单独计算,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竣工结算
竣工后按照如下公式确定工程实际总造价:结算价=清单项目工程量 (以业主及监理签认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合同包干综合单价+设计变更、现签
证,以此确定结算总价。分包商在此基础上编制的结算价在中介咨询单位(或业主)审核
后,核减额超过 5%,则分包商承担超过 5%部分而增加的咨询费用(核减额超过 5%的部分按
3%比例收取的咨询费),如为业主自审,业主也将对超出部分按 3%比例收取相应的咨询费
用;如核减额超过 10%,则业主所有的咨询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为业主自审,业主也将对
超出部分按国家标准收取相应的咨询费用;并且每超过 10%一个百分点,业主将收取工程总
造价的 %作为罚款,直至取消分包商今后对万达工程的投标资格。
3.结算要求
结算时,分包商须专人专职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且负责人在结算期间须应业主要求
驻场配合结算。若结算资料未按时提交每拖延一天处罚
1万元,结算期间未经允许每发现结算人员不在场一次处罚 2千元。
第七条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支付方式:履约保函(限银行开具,该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银行
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或履约保证金(现金、汇款、转账支付)。
2.分包商须于签订合同后 7日内向业主提供合同价款 1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有效期见本
合同后附格式文本。如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格式提供履约保函,则保函内容必须为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业主无需提供任何分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仅需通知即
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须为固定日期,则固定日期暂定为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的日期后第 28天,但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分包商应自费开具新的保函,以确保保
函有效期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如分包商未开具新的保函,则业主有权延迟支付进度
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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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批准的履约担保须交由业主保管,在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业主将不
对任何支付款项开具证书。
4.若供货期不是因合同文件允许的延长期的原因而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履约担保之担保
期相应延长。
5.履约担保在担保期限终止后 15日内无息返还。
6.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业主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
约责任。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定义
1) 业主:系指本合同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
2) 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施监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
监理工程师。
2)
3)
总承包商:系指在业主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3)
4) 分包商:系指本合同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4)
5)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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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包合同:指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合同,包括总承包商签
章的三方协议。
6)
7) 总承包工程: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内容。
7)
8) 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
更。
8)
1) 天:本合同的天指日历天,即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
1)
2、通信交流
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
1) 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
输方式送达;
1)
2)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三方约定好的地址。
2)
3、连带责任
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
立案的组合:
1)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1)
2) 这些当事人对业主的通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
2)
3) 未经业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3)
4、各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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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合同,但是业主代表超越业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
无效。
1)
1) 监理: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
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
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
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件均
不能成为对本合同三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1)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
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
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2) 总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
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
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
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
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三方的任何职责。
2)
3) 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
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果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
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
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业主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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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有义务对本合同分包商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但“大连万达
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的其他公司” 除
外。
1)
2) 业主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考察、现场监造。
2)
2、分包商权利与义务
⑴ 分包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提供供货的能力及履行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
⑴
⑵ 分包商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
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分包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经国家
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通过验收。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
的产品,分包商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
用证明;
⑴
⑴ 分包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产品无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抽检记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源
可靠、产品生产规范,无材料掺假等行为;
⑵
⑵ 签订合同后,立即与总包单位对接设备安装所需的技术条件、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便
于总包预留预埋和安排施工顺序;
⑶
⑶ 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
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和二次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
充,必须满足防水、人防、消防规范要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具体职责界面如下:
⑷
a. 桥架和母线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内外的封堵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分别完成各自
施工范围内的封堵;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使用,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
a.
b. 若因总承包商预留不到位或现场管理问题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则由总承包商负
责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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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⑴ 分包商务必保证最短供货、安装期,自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包商按总承包商和业
主要求的进度计划进行供货、安装;
⑴
⑵ 分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人员对分包商工厂参观考察及临时抽查;
⑵
⑶ 分包商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业主与分包商另行商
定;
⑴
⑴ 分包商应保证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⑵
⑵ 分包商必须保障业主、总承包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服务及其他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
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向业主提出侵权
指控,分包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⑶
⑶ 分包商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联系方式的变动;
⑷
⑷ 分包商有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
⑸
⑸ 严格执行三方本合同所约定之内容。
⑹
第三条 分包商一般责任
a) 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存在,包括深化施工
图的工作)、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a)
b) 分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
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b)
c) 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
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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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当业主、总承包商要求时,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
节。
d)
e) 分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
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
造成的责任。
e)
f)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绘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
纸,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在这些文件和图纸已提交给总承包商并由总
承包商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f)
g)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文件
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
和修复该部分工程。在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并由业主同意之前,该部分工
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g)
h)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提供的电源电压不稳定,分包商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业主,否则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a)
a) 消防责任和义务
b)
1)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1)
⑴ 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
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
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⑵ 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
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
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 2 -
1) 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
⑴ 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
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分包商
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
⑵ 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
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
认,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
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
1) 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1)
⑴ 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
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⑵ 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
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
⑶ 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
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
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进行审查,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
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
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1) 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
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接受业主和
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
- 2 -
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
除。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1)
⑴ 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
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
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⑵ 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
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
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⑶ 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
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
⑷ 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⑸ 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
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
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
商继续追偿。
⑹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项
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
直接扣除。
1)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
1)
- 2 -
⑴ 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
⑵ 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
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 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
疏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
和保障。
⑷ 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
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
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
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1) 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
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
10、施工(成品)保护责任
⑴ 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
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总承
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⑵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
总价中。
⑶ 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监理、分包
商共同调查维修原因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
- 2 -
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分
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
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
或费用的索赔。
第四条 施工现场
2) 分包商已视察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造价的因素。
2)
3) 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业主决定,分包商须遵照业主之安排及配合其
他分包商之需要。
3)
4) 分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电、
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
4)
5) 分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总承包商能根据分包商之施
工需要及时提供给分包商所需之施工场地。
5)
6) 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分包商负责。
6)
第五条 材料、工程设备
11. 分包商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及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制造和提供合格产
品,若两者不一致,则遵循两者中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11.
12. 部分配件按有关规定所做检验的试样应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担检验费用。检验、检测单
位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确定。(如果有)
12.
13. 对不合格设备(材料),业主、监理、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分包商在一定
时间内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
不予顺延。如分包商没有能力解决产品问题,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发生全部费用
由分包商承担。
- 2 -
13.
第六条 施工及验收标准
分包商的用料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施工
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以标准较高者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分包商需承担因符合较高
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并保证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
第七条 开工、竣工和延误
1、工程的开工
开工日期为业主或是业主指示总承包商签发开工令的日期。业主或总承包商未签发开工令
的,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协议书未约定,且无开工令的,以分包商实际
进场日期为准。
2、竣工时间
1) 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履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程序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日期为竣工
日期。
1)
2) 由于业主、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完成竣工备案,以分包范
围内工程通过设计、监理、业主、总承包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备案要求日期为竣
工日期。
2)
3)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三方另行约定。
3)
3、进度计划
9)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2天内,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交三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
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与义务不相符时,分包商还应提交三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9)
10) 分包商的安装进度必须满足总承包商工程总体进度之要求。
- 2 -
10)
11) 分包商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安装并取得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要求及取得政府有关部
门验收合格证明。
11)
12) 分包商应留意本合同有关其对总承包商工程延误之责任及赔偿。
12)
13) 业主发出指示,分包商需优先完成某部分工程,分包商于接到指示后,应积极遵从指
示完成指定部分及所余下之工程,而分包商不能提出任何索赔及工期之延长。
13)
14) 工期包括进行调试直到业主对调试结果满意并取得质检站等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证明文
件为止。若试验或工程本身未能达至政府有关部门、业主、总承包商、合同条款、规范
或图纸等之要求
,分包商须负责所需之额外及补修工程,额外之试验。同时分包商须负责因上述原因引起之一
切费用,损失及延长工期时间。
14)
4、工期的延长
1) 由于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工期滞后,工期不顺延。
1)
2) 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总工期和节点工期不顺延,也
不增加费用。
2)
3) 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分包商首先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在所有采取的措施都不能制止工期延长时,分包商方可按上述
的原因申请延长工期,业主及总承包商应与分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依据实际延误
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合同价内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
3)
5、误期赶工
1) 分包商需遵守由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及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以避免业主
工程有所延误。若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业主认可之节点计划明显脱节时(不论总进度计
划能否确保
- 2 -
),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增加人员、增加机械、加班加点等措施,发生费用由分包商承
担。
1)
1) 若分包商未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修正)计划完成,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分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
的任何款项目中扣除。
2)
6、提前竣工
2) 除非业主书面指示,分包商的进度提前,业主不额外支付分包商的进度提前所产生
的任何费用;
1)
3) 如果分包商不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所提前的进度影响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进度
的合理安排,分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返回到原计划状态、弥补总承
包商或其他分包商赶工所发生的费用。
2)
第八条 工程配合
分包商在总承包商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工作联系的各分包单位
之间,尤其是土建、其他承包商、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商、精装修分包商等的配合,以确保工
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分包商编制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必须充分考虑到并
合理安排出与该类分包单位交叉施工之期限及相应措施,并提交业主、总承包商审批,当业
主、总承包商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误期损害赔偿费
分包商须在合同工期内,或按本合同条款所约定允许延长之施工期内完成(包括分段完成)
本工程。因非总承包商、业主的原因导致分包商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分包商应
向总承包商、业主各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在届时的
应付款项中扣除,且应赔偿总承包商、业主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变更和调整
- 2 -
2) 对于分包工程的变更: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工程,只有由业主签发的工程变
更(包括设计变更)才有可能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1、
1、对于现场内的工程协调、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任何指示,均不构成对分包工程
的修改。由监理工程师、业主所发出的任何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分包单位必须无条
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果分包单位不愿意或不能执行,由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执
行,所需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分包合同价款内扣除。
2、
2、因分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直接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且分包商负责复原到原来的设计结果,复原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
担。
3、
3、分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须经总承包商、业主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商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总承包商、业主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4、分包商应与业主合作和配合,按照业主执行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办理计量和
计价,否则不进入结算。
5、
5、所有由变更、签证等引起的措施费不予调整。
6、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检查及防护
1、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和总包要求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
担。
1、
2、分包商应在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
1、分包商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 2 -
2、
2、分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设置总承包商代表、业主认可的安全防护措施。
3、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并以最快方式通
知业主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障
分包商应负责和保障总承包商、业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人员
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任何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
讼。但如果属于总承包商、业主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
分包商须自行购买下述保险:
⑴ 分包商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
⑴
⑵ 一切材料运送至工程现场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毁坏购买的意外保险;
⑵
⑶ 分包商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⑶
⑷ 分包商工人及雇员人身保险;
⑷
如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一切后果应由分包商自费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
3) 非经总承包商、业主同意,分包商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 2 -
3)
4) 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
5)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分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二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
他损失,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5)
6) 业主有权利将本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工程或工程材料、设备指定分包或指定供应商,分
包商须按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给予配合。
6)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⑸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完整工程
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分包商应在验收后 28天内提供竣工图纸。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
一式五份,其中五份竣工图纸中一份为数字化光盘。
⑸
⑹ 在总承包商申请竣工验收前,分包工程必须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参加整体工程的
竣工验收。
⑹
1、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前,分包商还应在 7日内按照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的指
示,从现场撤除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
附属的所有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业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
(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如分包商不按期撤离现场或做好清场工作,业
主将雇用其他单位或有关部门采取必须的措施,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
由分包商承担,并且业主将根据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赔偿的金额,按照延迟撤场或清理
完成的天数追究分包商违约责任。
1、
2、如果因分包商的分包工程没有完成或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导致总承包工程不能按期完
成或移交,分包商不仅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业主,还需要根据本合同赔偿总承包商
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及责任。
2、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 次款描述是否可以理解为业
主同意二次分包?
- 2 -
3、因特殊原因,业主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三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3、
4、总承包商、业主保留安装完成交付使用前临时使用的权利,总承包商或业主使用若发生
工程物料的损坏由总承包商或业主承担,总承包商或业主使用该权利并不应视为违反任
何合同条件,分包商不应为总承包商或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
限。
4、
第十七条 保养工程
1、分包商须呈交三份保养手册予业主,该手册需详述货物之保养资料。分包商须注意在工
程完成后,若未能呈交满意之保养手册予业主,则分包工程将不能视为满意竣工,而最后
付款亦需待该手册满意呈交后,方可支付。
1、
2、此保养手册需详述货物所有部件及操作、保养要求,以保证其正当保养程序。
1、
1、保养手册亦须包括下列各点:
2、
a) 该系统及其设计基础之简介说明。
a)
b) 各部份配件之清单说明,详述其大小,功能及/或功率,清单尚须包
括此等备用配件之售卖及服务单位之地址。
b)
c) 系统操作介绍。
c)
d) 保养清单-包括提议的备用配件清单。
d)
2、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完成后在现场提供技术人员,培训并指导业主之雇员正确及有效地进
行操作。
3、
- 2 -
3、若采用专用机械或设备,则该专门机械或设备供应单位之技术人员或代表亦应包括在以
上之技术人员内。
4、
第十八条 法定业务、通知及费用
2) 分包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的法规,支付政府依照法令及条例对
本安装工程所征收之所有费用,包括各种税项以及申请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之费用。
2)
3) 分包商须自行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一切手续并获得所有为承担工程施
工所需之证明等全部文件。若分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上述所需之证明文件,
无法与业主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则分包商除需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外,尚需赔偿业
主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的经济损失。
1、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4) 天灾(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
3)
5)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4)
6)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5)
7)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
8)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7)
9)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
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8)
10)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9)
- 2 -
2、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
减少损失,业主应协助分包商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分包商向业主通报
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商应每隔
7 天向业主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分包商向业主提交清理和修
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责任: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
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1)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
3) 分包商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3)
4) 停工期间,分包商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5)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
行方的相应责任。
6)
第二十条 违约
1、业主违约责任:
1、
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业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因其违约给分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涉及)。
- 2 -
1、分包商违约责任:
1、
1) 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上导致业
主的整体工程竣工日期延误,业主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
在分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
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0%。,误期违约金的支付
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责任,逾期超过 30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
要求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承担一切损失;
1)
2) 材料设备质量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分包商应免费退换或返工重做,
工期不予顺延;
2)
3)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扣罚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 20%的
违约金,且不少于 10万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4) 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
5) 除非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擅
自更换每次支付违约金 2万元。
5)
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工程。如有发
生,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分包商应支付业主相当于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6)
7)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1)
1、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
履行合同。
1、
Commented [番茄花园 2]: 逾期 20 天时违约金已达最高
额即合同总价的 20%,建议此处改为 20 天。
- 2 -
2、分包商向业主、总承包商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已经正确安装的、能够正常运行
并达到其说明书所述的使用目的,且不会给业主、总承包商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
损害。无论任何时候,因分包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原因而给业主、总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的,
分包商应负责全额赔偿业主、总承包商的损失,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因此而向第三方承担的
损失。
2、
第二十一条 索赔
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 7天内,向对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
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
响,则:按周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 ,并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 7天
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天未予答复,视为接受索赔。
特别强调: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照业主所属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
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的流程和时限办理,否则无效。
第二十二条 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供应安装连续,保护好已
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供应安装;
1)
2) 调解要求停止供应安装,且为三方接受;
2)
3)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供应安装。
3)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
- 2 -
7) 分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7)
1) 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转包给他人
的;
1)
2) 能力有限,导致管理混乱,经业主要求进行整改未在限期内改善的;
2)
3) (直接或间接)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
引诱或报偿业主或总承包商任何人员的;
1)
1) 经业主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中连续两周不能兑现,导致工期严重滞后的;
2)
2) 以任何合同约定之外的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
3)
3) 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商针对本工程所作承诺具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违反的。
4)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分包商可以解除合同:
8)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方可以解除合同。
1)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2)
9) 一方依据上述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
在发出通知前 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
10) 合同解除后,分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
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分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
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
- 2 -
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
10)
11)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12) 合同解除后,业主可以安排其他承包商完成。此时其他承包商可以使用任何货物、分包
商文件和由分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且无需就此向分包商支付费用或承
担责任。
12)
13) 如果分包商还有其他任何款项未付清,分包商应承担其欠款的责任,当此类欠款造成业
主损失时,业主可处置分包商遗留在现场的设备、货物,或采取其他措施追偿。
13)
14) 由于分包商违约,不论是否解除合同,分包商都应承担由于违约给业主造成的直接和间
接损失。
14)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终止
3) 除质量保修外,业主、分包商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移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但分包商须与业主所属物业公司或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继续履
行质量保修义务,直至质量保修义务期满。
3)
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分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4)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
1) 工程基本要求;
1)
2) 廉洁合作协议;
2)
3)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
- 2 -
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2)
2) 质量保修书;
3)
3) 履约保函(格式);
4)
4) 遵守业主财务制度协议;
5)
5) 质量保证承诺函;
6)
6) 预付款保函(格式);
7)
7) 关于签证变更先审批后实施的承诺书。
8)
第二十六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
议时合同三方须共同确认。
附件 1:工程基本要求
第一条 总则
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分包商必须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全面接受总承
包商的管理、协调。分包商应缴纳总包管理押金,但不缴纳总包管理费。总承包商向业主承
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总承包商管理、协调范畴
- 2 -
4)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负责,包括所有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其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质量、进度、安全、卫生、协调等方面。
3)
5) 总承包商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包括提供必要的
协调和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施工单位能顺利施工。
4)
第三条 总承包商配合、服务的范畴
分包商为完成本工程须与总承包商协商要求为之提供所有合理设施,包括:
8) 临时设施
9)
提供工地内闲置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予分包商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工地或建造
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供分包商架设自己用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9) 安全设施
1、
提供场地内的既有的安全之围网、围板,分包商可使用施工场地上通道及经总承包商考虑本
分包工程的性质后认为合理之施工空间及通道。当总承包商自建项目实质性不需要安全围
网、围板后,由分包商自行搭设。
1、卫生设施
2、
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
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但分包商必须遵从总承包商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
洁。
2、临电
3、
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内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的接驳点,提供满足负荷要求的安装施工临时电
源。总承包商负责将临时及正式电源接驳至指定位置的专用动力配电箱内(含配电箱);从
- 2 -
动力配电箱开关以下到电、扶梯设备的接驳由分包商负责,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电费由分
包商挂表按国家电力部门收费标准承担。
3、临水
4、
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保证能在冬季正常供水及不会结
冰。从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由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水
费由分包商挂表按国家水力部门收费标准承担。
4、脚手架
5、
提供总承包商的工地内现成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除电梯井内脚手架外,分包商对此等
爬梯、脚手架等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总承包商本身所需的时间。
1、吊装
1、
提供工地上现成的塔吊、人货两用梯、其他装置及机械给分包商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
输。如果设备比较忙,总承包商有义务协调各分包商的材料或设备在现场内的水平及垂直运
输,保证不影响整个现场的次序及进度。
2、夜间施工
2、
总承包商需为自己、分包商提供照明设施及其他相关的公用设施。如果夜间施工需要办理相
关许可证等类似的政府批文,则分包商将使用总承包商的相关证照而不需要重复办理。但总
承包商自身实质性不需要该类证明时,由分包商自行办理,并承担该等费用。
3、成品照管
3、
分包工程完工移交给总承包商前,由分包商实施各项保护措施及负责一切责任,移交后由总
承包商承担。
4、验收
- 2 -
4、
总承包商组织分包工程质量验收,但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整体竣工
验收,但涉及的分包商应届时参加。
5、填补与修复
5、
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
于此):
1)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洞,并达到所要求
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2)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
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
范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指派其他单位封堵,因此发生的费用业主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总承包商有义务监督分包商完成属于分包商的工作。
3) 因总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修复所有受
影响的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
4) 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总承包商在其总承包合同价款内的措施费中已经考虑了上述工作的费用。若总承包商不能及
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总承包商
承担,业主有权从总承包商的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中直接扣除。
1、督促
1、
总承包商有义务监督及督促分包商及时完成属于分包商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如发
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给业主并督促分包商改正,直至分包商改正为止。如分包商仍未改正,业
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酌情扣除相应款项。
- 2 -
第四条 分包商的配合责任
3、接受管理
2、
分包商必须完全服从和执行总承包商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服从总承包商的有
关施工进度安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有义务按批复的综合管线布置详
图、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分包工程施工顺序计划组织施工,若分包商违反相关规定,业
主、总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商进行处罚,并赔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包括业主损失)。
4、施工方案
3、
施工前,分包商须向监理、总承包商提供有关其工程之施工次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未
能与总承包商做好联系而导致有额外工程、费用之索偿将不被接纳。
5、进度计划及工期
4、
1) 分包商在接受本分包合同的委托后,须立刻与总承包商协商具体的施工时间表,若
在签订本分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须符合该既定的时间条件。如果
分包商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总承包商,如果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
日或休息日,分包商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总承包商。
1)
2) 分包商应在他的合同价款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
要求的完工日前完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否则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分包商不得以
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的费用的索赔。
2)
3)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施工进度,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以使总承包
工程能在预定的完工日完成,若最后实际工期与总承包预定工期有改变时,分包商不能因实
际工期有所改变而向业主及总承包商索赔。
1)
6、图纸与现场尺寸复核
5、
- 2 -
分包商须在收到进场通知的 7天内,按设计图纸或实际施工图纸复核所有尺寸、标高、定
位、质量等,并在正式开工前 3天向业主/总承包商书面报告复核结果。若分包商在正式开
工前未提供复核报告或在正式开工后再向业主/总承包商提出问题或矛盾,则分包商不会获
得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减,并且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由分包商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临设、
拆除、清理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7、临时设施
6、
分包商的办公用房、施工用房以及工人的生活用房,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搭设临时设施的情况
下,均由分包商自行解决。分包商的临时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须按整体工程进度要求
而转移,满足总承包商对现场的总体安排与管理,并在不需要时拆除并清理后进行场地移
交。
8、脚手架
7、
负责搭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安装施工所需脚手架。总承包商搭设好的脚手架分包商
不得随意拆除,如因施工需要确实需拆除的,分包商必须事先征得总承包商的书面同意,并
在完成相关工作后恢复;分包商拆除脚手架后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措施保障安全,若因分包
商拆除脚手架而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分包商承担。
9、水电使用
8、
在本分包工程开始前,分包商需要提出其用电量、用水及其它相关的要求供总承包商批准或
协商处理。分包商要尽可能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分包商不合理用水导致物料受损,分包
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产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代收。
10、 档案资料
9、
分包商须对分包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和存档;绘制分包工程竣工图直
至达到档案馆备案要求并报总承包商归档、竣工资料备案。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 2 -
分包商必须在现场完工 28天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移交总承包商归档管理。
11、 安全文明施工
10、
1) 分包商需要充分考虑到本项目的特点,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必须的安全管
理、安全防护措施来保证安全施工并接受监理、总承包商的监督及管理。且分包商所制定的
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全满足总承包商为本项目制定的本项目总体安全要求。如果
因分包商不能满足本项目总承包商制定的总体安全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商负
责。
1)
2) 施工期间及竣工后清理及运走所有其产生的废料和垃圾到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由总承包商定期清运。
2)
3) 分包商自行完成对分包工程的防水、防雨、防盗等保护措施以防损坏直至工程竣
工。
3)
4) 分包商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周边场地交通和施工区域的噪音、环
保、消防等管理规定,如因分包商违反上述规定,由此导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4)
1) 不能滥用或破坏总承包商本项目已设置的有益于本项目的任何设施,不能阻碍通道
及他人的施工场地。如有损坏,分包商需要修复或赔偿因此而导致的相应损失。
1)
1)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由其他承包商完成的建筑成品保护以及工程完工后的保护。如果
因分包商对建筑成品的保护不周导致被损坏,分包商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致的任何损失。
2)
2) 赔偿责任管理由总包、监理、业主共同认定。
3)
12、 物料等贮藏责任
11、
1) 分包商须通知总承包商关于运送物料之时间表及与总承包商联络有关施工场地内之
物料贮藏。
1)
- 2 -
2) 若物料等比原定时间提早运至施工场地而施工场地还未有贮藏空间,分包商须在施
工场地以外安排适当的贮藏地,一切因上述安排所需的费用,包括运输、仓储、租赁及保险
等都由分包商自行负责。
2)
3) 分包商须在合理并足够的时间内通知总承包商关于物料等的实际运入时间,以便有
足够时间在施工场地安排物料贮藏。若因分包商未能有足够的时间通知,而导致在施工场地
之贮藏空间未能安排好,则分包商须负责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
3)
4) 所有在施工场地之物料贮藏地皆由总承包商提供, 但分包商仍须对所有物料之遗
失、损毁等负责。
4)
5) 所有组合配件在运送至施工场地前皆不可随意叠放以引致不必要之拉力、变质等,
分包商尤其须注意那些经粉饰过的表面。
5)
1) 分包商在需要情况下须用防风雨的包装运送所有物料。
1)
13、 押金缴纳和总承包服务效果评估
12、
1)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承包合
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
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
1)
2)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
为: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额的 %。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
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2)
3)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
3)
- 2 -
- 2 -
附件 2:廉洁合作协议
业 主: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分包商: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协商,就《南昌
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合同》(下称“合
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一.业主责任
1.业主有责任向分包商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3.业主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分包商的宴请,不得接受任
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分包商单位领导。
- 2 -
5.业主人员如违反廉洁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业主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
6.对于分包商举报业主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情况,业主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
行处理。
二.分包商责任
1.分包商应保证分包商有关人员了解业主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
并遵照执行。
2.分包商不得宴请业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分包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分包商人员任何向业主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业主单位领导。
4.分包商有责任接受业主对分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分包商单位人员有义务就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业主单位领导举
报;如分包商向业主人员行贿,或业主人员向分包商索贿,分包商满足其要求且未向业主举
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外,分包商自愿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万元或者合同价款的 20%(两者以高者为准),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发现分包商或分包商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业主或业主人员,业主有权解除合
同,届时,分包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业 主: 分包商:
(公章) (公章)
- 2 -
签订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 日
附件 3: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促进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内业资料以及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等各项建设目
标的顺利实现,不断提升万达地产的品牌形象,结合万达集团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
度,制定本工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工程例会制度
2、开会时间:每周按既定时间召开,以【业主代表】通知为准。
2、
3、参加人员: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3、
4、
主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整理并经与会代表会签同时报送业主。
4、
5、会议内容: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工作计划及有关工程现场事宜。
5、
6、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扣管理费 100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
不能参加要提前向总监和业主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否则扣管理费 200元/
人次。
6、
7、施工单位每周例会当日上午 10:00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
划。
7、
二、施工人员管理
- 2 -
1) 施工现场严格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严禁在楼内开火
做饭,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1)
2) 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等,违者扣管理费 20元/人次。
2)
3)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管理人员佩戴统一
颜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按工种佩戴其它颜色安全帽,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人
次。
3)
4)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人次。
4)
5)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备
查,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违者罚责任人 50元/人次。
5)
6)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楼外厕所,违者对于小便扣工程
管理费 200
元/人次,对于大便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人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区域内的施工
单位分别承担。
6)
1) 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人次。
1)
2) 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作业区内禁止吸烟 ,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元/人
次。
2)
3) 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人次。
3)
10、教育职工讲文明懂礼貌,杜绝粗言秽语及其它不文明举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人次;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扣管理费 1000元/次,所在单位应将
当事人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 2 -
11、施工单位需教育好职工不得偷盗,发现一次,以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
偿。
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合
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工种。
13、多次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由业主或监理通知对方单位进行更换;素质差的单位,经多
次帮助仍无提高时,正在或将要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方面造成严重问题时,
请示建设单位领导劝其退出本项目施工。
14、所有施工单位由业主和监理全面协调。项目经理不服从协调者,以书面形式请其所在单
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协调或更换。
三、施工现场管理
10) 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区段的现场卫生以及因施工造成
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违者扣工程管理
费
100元/处。
10)
11) 楼内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
楼内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楼外指定堆放地点,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处次。
11)
12) 安全网架设符合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要求,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处。
12)
13) 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电门箱上锁,且要有专人负责,一机一闸一保
护且要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处。
13)
14) 严禁用自来水施工,违者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次。
14)
- 2 -
15)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各主体承包单位要设置门卫,统一着装,不允许闲杂人员
随便进入工地,外来人员出入现场要登记,有专人接待,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罚
管理费 50元/次。
15)
16) 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有关标识牌,如设置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统一
安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
16)
17) 楼梯口、电梯楼、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否则扣除工管理费 100元/
处。
17)
18) 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违者扣除工管理费 50元/处。
18)
10、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元/件。
11、工地职工食堂应悬挂相关许可证,相关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营
业,违者扣管理费 1000元。
12、厕所必须为水冲厕所,每日早晚各冲洗不得少于 1次,违者扣管理费 50元/次。
四、工程进度管理
4) 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业主代表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对于进度不执行建
设单位总进度,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扣罚管理费 1000元/次;
4)
5) 按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制定周作业计划,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计划,影响到总工期时,
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
6) 因劳动人员组织不力,工程材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组织不到位,而影
响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造成影响,扣罚管理费 1000元/次。
6)
7) 必须按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确保外协单位及时进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对故意不
执行建设单位要求的单位扣罚管理费 2000元/次;
- 2 -
7)
1) 必须按照业主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违者扣罚管理费 100元/
次。
1)
五、工程质量检验管理
㈠ 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
4、原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业主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扣除工程管
理费 100元/次。
4、
5、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业
主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并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次。
5、
6、材料使用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报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次,并拆除
擅自使用的材料。
6、
㈡ 土建工程检验管理
4) 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除工程管理
费 500元/次。
4)
5) 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各道工序责任落实
到人,未经报批,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5)
6) 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平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
6)
7) 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
被监理发现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
7)
- 2 -
8) 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未经设计、监
理和业主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
8)
9) 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若未做此试验的,
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元并作试验。
9)
10) 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修改的,除按规定执
行外,每个焊点扣付工程管理费 100元,每个绑扎点扣付工程管理费 50元。
10)
11) 经检查缺筋、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或尺寸不对而不积极修改的每次扣除工
程管理费 100元。
11)
12) 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
12)
10、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11、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的,经发现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元。
12、砼浇筑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砼试配情况交监理审核,并且须经监理公司和业主签写
砼浇筑令,若未经业主和监理公司签字而浇筑砼,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0元。
13、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现象,
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14、砼浇筑厚度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15、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对违规施工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元。
16、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绝冷缝现象。违者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0
元。
- 2 -
17、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
清除干净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18、预留洞口漏设,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
19、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分部、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单位。
20、前道工序不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承包单
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扣工程管理费 500~1000元。
21、电、气焊应采取防火措施,下设接火盆,严禁火星四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元/次。
22、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需全部
拆除,并扣工程管理费 100元/处。
23、砖、加气块墙砌筑时,若检查发现漏放或少放拉结筋,及存在其它质量通病而不积极修
改的,每处扣工程管理费 200元。
㈢ 给排水、通风空调工程检验管理
4、施工必须遵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分规程规范和业主代表的相关要求进行,遵照工
程施工工序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5、
5、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若设备基础复验未合格便进行设备就位加固,扣工程
管理费 200元/台件,并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
6、
6、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否则扣工程
管理费
200元/次。
7、
- 2 -
7、给水、中水、采暖、制冷、热水、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严格作水压
试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8、
8、阀门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违者扣工程管理
费 50元/个。
9、
9、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扣工程
管理费 500元/次。
10、
10、 设备、管道系统,主控阀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200元/个,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1、
11、 地热施工必须按规范规定试压,如不试压扣工程管理费 100元/户,并限期整改达到
规范要求为止。
12、
12、 通风和空调管、管件制作,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而不积极整改,扣工程管
理费 500元/件,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3、
10、各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出现漏项工程,每项以该工程造价的 30%扣工
程管理费,并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至到满足要求为止。
11、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扣
除工程管理费 100元/10M,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12、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违者扣工程
管理费 500元/焊缝,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㈣ 电气安装工程检验管理
1) 各专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未经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的认可,私自改变
图纸进行盲目施工,发现后除令其整改外,并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1)
- 2 -
2) 设备安装:
2)
3) 配电盘成套柜安装: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
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如没有做好记录,必须补
做并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
3)
4) 设备验收资料不全除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4)
5) 母线安装(母线排和保护式母线):
5)
6) 母线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
录,报送监理。如安装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扣付工程管理费 300元/处,并令
其补救。
6)
7) 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扣
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7)
8) 电缆敷设:
8)
9) 电缆敷设与电缆头制作,应按图纸标注的路径和标高敷设,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
范和各项规定,并做好安装记录。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除限期整
改外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1)
1) 工程验收时,应交齐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在验收时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除
应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2)
2) 配线工程
3)
3) 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施工人员认真检查,管线敷设后发现违
反规范标准,除限期整改外,根据情节扣工程管理费 50~300元/处。
- 2 -
4)
4) 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
查合格后才能隐蔽,如未报验、检查就隐蔽,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次。
5)
5) 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否则不准安装,扣工程
管理费 500元。
6)
6) 桥架安装
7)
7) 桥架进场后,应通知监理、业主对桥架进行外观检查,未经监理验核,不准安装。
违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
8)
8) 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标高和路径施工,如因与其它专业有冲突时,需
通知业主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如发
现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并令其调整。
9)
1) 开关和插座安装
1)
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的评定标准。如超出标准,且不积极整改
者,视数量和程度扣工程管理费 50~500元/处,并令其调整。
2) 电梯电气装置安装
2)
3) 在电梯安装前提交各种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业主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安装。未
经确认即行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3)
4) 电梯进场后业主、供货单位、监理及安装施工单位共同按装箱明细单开箱检查,四
方认定无误,方可安装。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即开始安装,扣工程管理费 1000元。
4)
5) 电梯安装施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没有资质证明的单位,不准进
场施工安装。
- 2 -
5)
10、动力箱、照明配电箱:动力、照明箱应按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
安装,发现后通知整改而不彻底者,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个。
㈤ 内外装饰工程检验管理
7) 装饰材料实行报送“封样”制度,进场材料必须符合“封样”产品的质量标准,否
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元/次;
7)
4) 内外墙装饰材料报验、工程报验不及时每次扣管理费 200元。
4)
5)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违反验评标准施工不积极整改的扣
管理费 200
元/处。
5)
㈥ 防水和保温隔热施工管理
1、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材料规范的要求,进场时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
件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元;
2、防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队伍必须是专业防
水队伍,施工中对其基层处理、搭接、边角处理、管根和泛水等细部处理、防水厚度等要认
真细致,防水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进行蓄水试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
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渗漏,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处。
3、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材料进场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
(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 500元;
4、保温隔热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中对基层交验、拼
接、粘贴、锚固、加强网布设置、聚合物砂浆施工、门窗缝隙的发泡和打胶等要认真细致进
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标
准,扣工程管理费 500元/处。
- 2 -
㈦ 样板施工制度
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或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而擅
自进行施工的,且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罚管理费 1000元。
㈧ 成品保护管理
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被破
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管理费 100~500元/处及所造成的全部损
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工程内业资料管理
1、工程内业资料按照“同步、齐全、真实”的原则进行,违反上述原则之一,扣罚管理费
200元/次;
2、
2、施工过程中各类内页资料如工程档案、安全内页、工程签证资料、工程日志、照录相声
光资料等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必须按照业主、监理和相关档案编制要求及时进行收集整
理,分类归档,分盒保存,按时报送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扣管理费 500元/次;经业
主、监理检查不到位,除限期整改外扣管理费 200元/次。
3、
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组织各项
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关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对各类职工认真作好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施工人员
安全保护,原则上不进行立体交叉作业,当必须进行时,按上保护下的原则进行工作,违反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或疏忽管理造成重伤事故以上的扣管理费 10000元/次;造成轻伤事故
的扣 1000元/次。
- 2 -
2、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统筹管理,生
产作业区域内要做到工完场清、日干日清;材料区域内要做到各类材料堆放整齐,现场和谐
美观不凌乱,标示牌清晰式样统一;外脚手架、安全网色泽统一,系挂整齐、美观、牢固;
生活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暂舍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各类生活设施、用品归放整齐
等等,违反上述规定扣管理费
100元/处。
八、检查方法、时间:
1、监理公司作为本工程管理规定的监督执行人,负责每日做好巡视检查及记录工作,发现
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可以按章处理,每周工程例会前进行总结汇总并将处理单证上报
业主代表;
2、业主代表定期组织监理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或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
联检,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情况通报;
3、本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所有进场施工单位全力配合、严格执行,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业
主代表、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检查提出批评的,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若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记录不良行为的,
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次重罚。
以上规定未尽之处,随工程推进由业主组织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规范和加强【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供应、安装】工
程(下称“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
- 2 -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万达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由【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业主”)鉴证,【中国建
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总承包商”)与【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
“分包商”)签署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分包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
及考核办法。
一、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包商指定的
项目经理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开工至工程所在【南
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
责任期间内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全管
理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
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
程范围。
二、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1、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承担分包合同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
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制度、总承包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
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 2 -
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
工程要求等级的施工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按
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制定和健全满足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
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
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
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⑴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⑵ 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
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组织专家论证。
⑶ 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⑷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
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
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⑸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
措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 2 -
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
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⑺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
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⑻ 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⑼ 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⑽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
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⑾ 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
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
2)
3) 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所在【南昌万达
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整体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日为止。
3)
⒁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
规范》(GB 50720-2011)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
⒂ 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
- 2 -
10、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分包商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总承包商或业主检查出安全隐患,
总承包商或业主将向分包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安全隐患的不同等级对分包商进行
不同程度的处罚。
安全隐患判定规则:
(一)安全隐患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3、较大安全隐患。4、
一般安全隐患。
(二)隐患升级原则:存在 5 处一般安全隐患升级为较大安全隐患,5 处较大安全隐患升级
为重大安全隐患,5 处重大安全隐患升级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特别
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电缆、电线 √
外墙、管道
保温材料
√
工程
实体
建筑
用材
装饰装修材
料
选用产品不满足业主、设计及合同要
求或现场燃烧实测不符合要求
√
安全网 √ 工地
周转
材料
冬季保温材
料
现场燃烧实测和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
明材料为阻燃材料 √
未设置 √施工现场临
时消防车通
道
堆放物料占用,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
和扑救作业要求
√
未设置 √
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 √
进水干管直径小于 100mm √
24米以上的建筑未设置直径大于
100mm的消防竖管
√
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拆除
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系统
√
消火栓、消防泵房、竖管无冬季防冻
保温措施(如需要)
√
临时
消防
设施
临时消防管
网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 60米(相邻
消火栓间距每增加 10%,隐患等级提升
一级)
√
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 2组 √
手提式灭火
地上重点防火部位少于 1组 √
- 2 -
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少于 1组 √器配备
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 1组 √
手推式灭火
设备
地下室每个重点防火部位少于 1组
实施电气焊未按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 人标准) √
现场动火作业无旁站看火人员、无灭火器、接火盆
等防护措施
√
现场动火作业区域距易燃可燃材料区<10m √
动火
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10m √
无方案或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相五线制(TN-S 系统) √
非多级配电、逐级保护 √
临时
用电
配电箱和开关箱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在建工程的外侧与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范规定的安
全距离,且无可靠的防护措施
√
未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 √
施工升降机防护门 10%以内未设置或常开(每增加
10%,安全隐患提升一级)
√
塔
吊、
施工
升降
机、
吊篮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人标准) √
无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未按方案实施 √
未进行位移和沉降观测 √
基基
坑支
护 基坑周边堆料距坑边距离<设计规定 √
无方案 √
安全网非阻燃材料 √
脚手
架
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不符合方案 √
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
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模模
板工
程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
等不符合方案的要求
√
作业面临边防护未同步(防护缺少 20 米以内为一
般,缺少长度每增加 10米,安全隐患等级升 1 级)
√安全
防护
“四口”无防护措施 √
“五临边”无防护措施 √
- 2 -
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
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
√
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1 人标准)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
专项方案、未审批或未组织专家论证
√
施工
安全
行为
建筑拆除施工单位无资质,未编制方案 √
附件 5:质量保修书
业主(全称):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商(全称):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为保证【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项目(下称“整体工程”)【防火门窗、防
火卷帘设备供应、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
主、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协商一致,就《【南昌万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
卷帘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
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
- 2 -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
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本工程整体及未做特别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年;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
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
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
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
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二、保修范围
本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和供应的全部物
料。
三、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分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分包
商承担。
2、分包商提供 24小时有专人接听的维修服务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人:
【0514—86783555】),随时接听业主电话、并负责协调解决各种突发质量问题或质量事
故。
3、保修处理时限: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
常使用的抢修情况,分包商承诺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 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6小时内完
成维修。
- 2 -
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商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分包商须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 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二日(48小时)
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分包商必须在保修期结束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由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商管公司)
/总承包商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参与的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说明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业主、总承包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商实施保修。
6、分包商应制定维修单,并在每次维修完毕将维修单交由业主、物业和分包商共同签字验
收。
7、保修期结束后,由业主组织验收。经验收分包商已经完全履行了保修责任且无任何遗留
问题的,业主向分包商签发《保修完成证书》,分包商保修责任方视为履行完毕。
8、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
用、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仍由
分包商承担:
1)接到业主/总承包商报修(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未在规定的到场时间内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维修任务;
4)对同一位置或部件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 2 -
5)因现场保修人员服务行为引起投诉;
6)出现其他违反本保修书及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
9、因本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业
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因分
包商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应由分包商承担。
10、分包商承诺:无论本工程质量问题属何种原因造成,分包商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均遵守
本保修书约定保修处理时限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业主共同取证,
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分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11、分包商同意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至本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按业主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
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格收取费用。
四、其他事项:
1、如发生非保修事项,业主有权请分包商有偿维修,分包商需按照本保修书约定积极维
修,不得借故推托。
2、业主有权委托物业公司或商管公司代为履行本质量保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除本质量保修书约定外,分包商还需遵守合同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质量保修责任。
4、本工程包含于总承包合同之中,对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义务,总承包商
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5、本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分包商签署并总承包商加签后向业主提交)。
分包商(盖章):
- 2 -
总承包商(加签盖章):
业主(盖章):
签署日期:2014年 06月 日
附件 6: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号
致 公司(下称“业主”):
鉴于: 公司(法定地址: )(下称
“承包商”)已与业主签订 合同(该合同及附件下称“主合
同”)。
- 2 -
银行(法定地址: )(下称“本银行”)同意为承
包商出具本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的受益人为业主。
本银行同意作为承包商的担保人,就承包商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业主承担担保责任,本银
行承担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RMB¥ )(即主合同总价的 %)。
本银行向业主承诺如下: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业主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第 9条,
业主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业主公章即可),本银行即在壹个工作日内,将业主要求支付
的金额(责任限额内)支付到业主指定的账户。
1.
2. 本银行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
2.
a) 不对业主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业主在索款函中提及承包商违约,本银行也
不会要求业主提供任何承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
a)
b) 不要求业主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b)
c) 不主张业主先向承包商索赔;
c)
d) 不主张承包商有权对业主主张的任何抗辩;
d)
a) 不主张对业主的任何抵销权。
a)
2. 主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改,或业主对承包商合
同义务、责任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业主和承包商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
不影响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本银行付款义务不受主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影响。
2.
- 2 -
3. 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业主的净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
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或扣缴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3.
4. 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业主转让给任何业主认为合适的第三方。如遇业主合并、分立或
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业主权益由其主合同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4.
5. 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业主验
收合格,且本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业主后第 28
天。如主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第 28
天。
5.
6. 主合同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1.
1.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业主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
2.
2. 业主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本银行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本银行,如本银行
通讯地址变更,本银行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业主。
3.
3. 索款函的格式如下:
4.
索款函
致【 】:
根据【 】年【 】月【 】日贵行向本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贵行承诺为本公司和
【 】公司(下称“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履行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现承
包商未履行合同约定,本公司要求贵行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
司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 (RMB【 】)之款项,请贵行立即将该款项付入
如下账户:
公司盖章:
- 2 -
年 月 日
1. 本银行同意,任何由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最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
当时有效的该会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1.
1. 本保函一式三份,业主、承包商及本银行各执一份。
2.
2. 本保函加盖本银行公章后生效
3.
担保银行授权代表签名: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银行通讯地址: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具保函日期:
- 2 -
业主认可的开具保函银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民
生、招行、华夏、南昌银行共 13家银行。
附件:7:遵守业主财务制度协议
总承包商(简称“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 包 商(简称“乙方”):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业 主: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及业主经协商,就《南昌万
达城持有一期四、六星酒店防火门窗、防火卷帘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
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三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 业主、甲方责任
1.业主、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业主有关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业主、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相关财务制度教育。
- 2 -
3.业主、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业主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利用虚
假合同、虚假签证等手段套取款项,不得向乙方借款,更不得借现金。
4.业主、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任何形式的套取款项或借款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对于乙方举报业主、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业主、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
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6.业主、甲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业主、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业主、甲方单位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
行。
2.乙方应全力配合执行业主、甲方财务制度,拒绝任何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签证等手段套
取款项的行为,并严禁向业主、甲方单位及其人员借出款项。
3.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任何套取款项或借款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及时通报业主、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业主、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相关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及其人员有义务就任何形式的套现和借款行为及时向业主、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否
则,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业主、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自愿缴纳违约金给业主,违约
金总额为套款和借款总额的双倍,业主可在合同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
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发现乙方或乙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出现任何形式为业主、甲方单位及其人员套
取款项或借款行为,业主、甲方(经业主书面同意)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分包商应按合同
- 2 -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业主、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业主有权将乙方列入业主
合格供方品牌库的黑名单。
甲 方: 乙 方: 业 主: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 日
附件 8:质量保证承诺函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为保证我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下称“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有效管控,并符合国家及合同
文件约定标准,我公司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事宜承诺如下:
1. 我公司将组织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所承包工程的供货或施工、服务,保证项目管理
团队具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最终的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完全达到国家及合同约定标
准。
2. 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供货或施工、服务的质量如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的,
或经贵公司评估,我公司无法确保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贵公司有权解除贵
我双方就工程签订的工程合同(下称“合同”),届时我公司自愿按贵公司要求无条件退
场,并免费按贵公司要求办理或 配合办理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变更手续。
3. 如我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供货或施工、服务质量存在缺陷,并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直接或间
接损失,我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贵公司有权从应付我公司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
除我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 我公司同意由贵公司按贵公司质量事故划分标准划分质量事故等级,对于因我公司导致
的工程质量事故,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外,我公司并承诺:
- 2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直接损失 300万元以下),或对质量缺陷的修复、纠正响应时间或
标准未能达到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约定 3次,或就同一事项经修复或纠正但未能消除质量缺陷
达到 3次时,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将我公司相应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其参
与万达集团下属各公司的工程建设。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300万元,且小于 500万元),给贵公司品
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对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较大缺陷时,我公司自愿退出贵公司供
方品牌库。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1000万元),给贵公司品牌、声誉造成恶
劣影响,对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重大永久性缺陷时,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将我公司及我公
司法定代表人列入贵公司黑名单。
5. 本承诺函自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我公司承包贵公司工程所签署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 06月 日
附件 9:预付款保函
致 公司(下称“业主”):
鉴于: 公司(法定地址: )(下称“委托人”)已与业主签订
合同(该合同及附件下称“主合同”)。
本银行, 银行(法定地址: )(下称“本银行”)同意为委托人出具本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的受益人为业主。
本银行同意作为委托人的担保人,就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业主承担担保责任,本银
行承担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等于主合同预付款)。
- 2 -
本银行向业主承诺如下: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业主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第 9条,
业主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业主公章即可),本银行即在壹个工作日内,将业主要求支付
的金额(责任限额内)支付到业主指定的账户。
1.
2. 本银行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
1.
a) 不对业主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业主在索款函中提及委托人违约,本银行也
不会要求业主提供任何委托人违约的证据或作任何说明;
a)
b) 不要求业主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b)
c) 不主张业主先向委托人索赔;
c)
d) 不主张委托人有权对业主主张的任何抗辩;
d)
e) 不主张对业主的任何抵销权。
e)
2. 主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改,或业主对委托人合
同义务、责任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业主和委托人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
不影响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本银行付款义务不受主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影响。
1.
1. 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业主的净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
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或扣缴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2.
2. 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业主转让给任何业主认为合适的第三方。如遇业主合并、分立或
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业主权益由其主合同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3.
- 2 -
3. 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至委托人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价值达到预付
款之日届满。
4.
4.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业主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
5.
1. 主合同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1.
2. 业主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本银行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本银行,如本银行
通讯地址变更,本银行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业主。
2.
3. 索款函的格式如下
3.
索款函
致 :
根据 年 月 日贵行向本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贵行承诺为本公司和委
托人之间的合同履行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现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本公司要求贵行
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数额为
人民币(小写:¥ 元)之款项,请贵行立即将该款项付入如下账户: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 本银行同意,任何由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最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该会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1.
2. 本保函一式三份,业主、委托人及本银行各执一份。
2.
1. 本保函加盖本银行公章后生效。
1.
- 2 -
担保银行授权代表签名: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银行通讯地址: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具保函日期:
业主认可的开具保函银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民
生、招行、华夏、南昌银行共 13家银行。
附件 10:关于签证变更先审批后实施的承诺书
致: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为顺利完成我司中标工程,我司承诺如下:
- 2 -
1.我司已完全知悉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南昌
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办理的要求,亦完全知悉招标文件及合同对现场
签证和设计变更办理的约定。
2.我司郑重承诺: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贵司制度及合同要求,做到:先审批后施工;并按时完成各项
审批手续。如未能做到先审批后施工,我司同意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产生的增加费
用整体让利 20%给贵司;同理,对于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到的费用减少的,贵司亦
可直接在付款和结算时额外增加扣除 20%。
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的 7天内,我司将确认单及相关资料整理上
报至贵司成本部,未上报的我司同意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产生的增加费用让利 20%
给贵司;同理,对于此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到的费用减少的,贵司亦可直接在付款和
结算时额外增加扣除 20%。
施工和结算过程中,我司将根据贵司要求配备专业商务人员,按时完成图纸重计量、签
证、变更、结算等工作,如未能按时提交贵司要求的商务成果文件,贵司可拒绝支付任何一
笔进度款或结算款。
3.我司认为:本承诺书作为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