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反托拉斯訟案信用卡使用已逾五十年,其受歡迎在於無國界限制。就供給面言,信用卡與其他簽帳卡產業結構正面臨史無前例考驗。美國司法部於2000年6月中旬,對境內一兆三千億美元信用卡市場中擁有75%市佔率之威士〈Visa〉與萬事達卡〈MasterCard〉組織,提出反托拉斯訴訟案。另外,由許多美國零售商組成訴訟團體,對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壟斷且遏阻預付卡〈debit-card,指在存款限額內使用〉業務,提出告訴並索償81億美元。美國司法部指控主要原因:第一,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二者並非互為競爭者。有別於單一公司如美國運通,或是由摩根史坦利公司獨資Discover公司發行;而是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分別經由數千家金融機構聯盟而成,在〝雙重管理〞機制下運作,雖然市場上兩個領導品牌實數同一業務,但仍允許會員銀行可分別發行威士與萬事達信用卡。Visa與MasterCard違犯反托拉斯行為,使市場因缺乏刺激而無法開發對消費者有利產品。例如允許大型發卡商與Visa與MasterCard管理組織牽連,此等行為已降低與智慧卡、安全電子交易〈SET〉、商業卡、及相對廣告〈尤指威士或萬事達卡在其廣告中,均未提及其他發卡商〉等有關聯盟組織間之競爭力,抑制銀行卡片產業創新。第二,即使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互為競爭者,在二者佔有優勢市場定位下,透過排他條款規定會員不可發行其他競爭者信用卡,迫使競爭對手退出銀行卡片商人網路市場。長期以來,若干大型銀行冀以削弱與威士及萬事達卡業務關連,推廣並強化銀行自有品牌卡片業務,甚至降低發行Visa與MasterCard補助支出。然主要獲益者為藉持有威士與萬事達卡商標,足以在信用卡競爭強敵環伺下生存之小型銀行。換言之,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提供小型銀行生存之道,以及提升業界競爭力。此乃成為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辯論重點之一。在報送司法部內部文件指出:威士與萬事達卡領導品牌卡片,即使面臨競爭者如美國運通等,尚不足以構成寡佔市場條件。且反托拉斯案審判結果,並不確定可否增加卡片市場競爭力,或甚至造成強化Visa主導地位之反效果。如同Microsoft反托拉斯案,當前市場結構抑制產品創新之現象,儼然成為司法部與業者角力點。另有證據顯示:美國金融商品創新較其他先進國家進步,如以不同利率、期限與條件、獎賞與類似計畫,率先提供中下階層借款戶信用卡。其中行銷世界各地最為成功者,首推附有電腦晶片”智慧卡”。又萬事達卡組織與AT&T合作〈不收年費〉,及與美國航空達成航空哩程協議等吸引人計畫等。但不受地域限制且可直接由自動提款機透過數位化轉換,將款項交付零售商之無線產品如PalmPilots或行動電話等,則屬歐洲領先,歸諸該區先進無線公共建設發展。
總括言,此宗威士與萬事達卡組織訟案似有欠說服力。有別於微軟案,此案結果對消費者影響並不明顯。〈珈〉參考資料:TheNelsonReportIssue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