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开放式基金(LOFs)
业务规则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目 录
运作框架
运作流程
现实意义
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运作框架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
开放式基金
交易所
+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
交易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
申购
赎回
单位净值
市场价格
买入
卖出
跨市场转托管
图示说明: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市场撮合价进行买入、卖出
跨市场转托管可实现两种交易方式的转换
二、运作流程
(一)发行
(二)上市
(三)交易
(四)申购赎回
(五)转托管
(六)权益分派
(一)发行
发行方式
——交易所
类似新股上网定价发行,但无中签及配号环节
发行期内持续挂牌
当日可重复认购
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单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份且不超过99,999,000份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均可参与网上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沿用现行柜台销售
和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机构协议的机构
(一)发行
认购账户
——交易所
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的开立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账户管理办法遵循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
发行价格及费用
——交易所
按份额进行认购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佣金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净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券商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佣金比率
券商将认购净金额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按金额进行认购
认购费按价外法扣收
(一)发行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上市
上市条件
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二)上市
上市首日
上市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开盘参考价
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交易
交易规则
——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
买入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元人民币
设置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交易时间及场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全部交易所会员营业网点
(三)交易
停、复牌
——管理人申请停牌
例行停牌
交易日公布年报和半年报
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
临时停牌
公布临时公告
停止办理赎回业务
——深交所予以停牌
市场消息可能引起价格波动
信息披露问题
延迟公告
管理人违规
其他
(四)申购、赎回
原则
——按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场所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的机构
申购账户
——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五)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证券公司营业部系统内转托管
沿用证券市场原规定及程序
T日办理,T+1日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系统内转托管
沿用现行开放式基金相关规定及程序
T日办理,T+2日份额可用
(五)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
——需要办理的情形:改变基金份额的交易方式
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只能在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托管在TA系统只能申请赎回
——账户规定
只限于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五)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
——从证券营业部转往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办理前需确认已在代销机构/管理人处成功办理账户注册或确认并获知代销机构/管理人代码
基金份额自转入TA系统开始计算持有期限
T日申请,T+2日份额可用
——从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往证券营业部
申请转托管的数量必须为整数份
单个账户持有份额数低于最低持有限额时,TA系统强制赎回
T日申请,T+2日份额可用
(六)权益分派
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进行
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
——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六)权益分派
分派流程
——证券登记系统
R日权益登记,R+4日现金红利可用(管理人足额支付红利时)
R+1日交易所交易价格除权
——TA系统
R日前(不含R日),投资者可申报权益分派方式,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R日权益登记,R+2日红利再投资份额可用,R+3日现金红利派发到代销机构备付金账户(管理人足额支付红利时)
R日基金净值除权
三、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开放式基金销售困难
增加销售渠道
在原有开放式基金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交易所网络
可充分利用交易所网络影响力大、覆盖面广、手续简便、风险低、效率高的优势
(二)方便投资者
与申购赎回相比,交易所交易
——更加灵活、便利
——交收周期短
对证券市场投资者
——更符合其交易习惯
——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三)符合各参与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银行
证券公司
结算公司
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更透明
与开放式基金相比
——需披露《上市公告书》
——需披露可能影响交易所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
——所有临时公告须交易所核准
与封闭式基金相比
——提高了净值披露频率:每日公告净值
——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有助于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有助于完善基金发展的相关环境
——避免证券公司基金销售和经纪业务的冲突
——完善银行的“银证通”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的基金份额可以办理以证券公司 为出质人并以商业银行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业务
为基金产品创新进行实践探索
四、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加强投资者教育
加强运作过程的协调、沟通,严格按章办事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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