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选择。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对各国实现内外均衡有一定的约束,如关税是世贸组织合法的调控和保护手段,而非关税措施受到世贸组织的严格限制。为了更好地参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趋利避害,我国进行关税制度改革和关税减让的调整势在必行。但是,一方面我国要降低关税水平,以积极姿态参与全球及地区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我国又不得不在今后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以关税为手段,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扶持、培育我国的战略产业。要处理好我国关税制度改革面临的两难选择,关键在于能否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使关税政策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一、关税有效保护理论
衡量关税对一国经济的保护程度主要有两个指标:名义关税率与实际关税率。名义关税率指的是对某一产品征收的税率,它必将提高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这一方面保护了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为其带来超额收益;另一方面,却加重了以该进口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的其他产品生产者的负担。实际关税率是一国对进口商品实际征收的关税率,用当年该国实际征收的关税额除以当年的实际进口额得出。现代有效保护理论认为,一种产品的实际保护程度由该产品的名义关税水平和其生产所需中间投入品的关税水平共同决定,因而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我们必须区分二者。而有效关税保护率充分考虑了对投入品所征关税导致的保护水平的变化,准确地衡量了一国整套关税结构对本国某产业的实际保护程度,其被定义为征收关税后单位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其计算公式为:
附图{图}
注:①公式中的aij是指在没有关税的情况下,该产品在j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但关税的征收会导致各种投入品之间价格比例的变异,从而出现相互替代和生产技术系数的改变。
其中,ERP[,j]为进口国产品j的有效保护率,t[,j]为最终产品j的名义保护率,t[,I]为产品j的各种进口投入品的关税税率,a[,ij]为各项投入品占产品j的产出值的比重。
从上式可见,有效保护率是三个变量的函数。
附图{图}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这样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瀑布”式或不断升级的关税梯度结构,即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其次,要防止负的有效保护率的出现。公式(5)给出了负的有效保护率出现的条件。其含义是如果对这个最终产品的中间投入课征的关税高至使它不仅抵消了对最终产品课征的关税,而且中间成本的上升还消除了最终产品价格与中间投入价格之间的差距,那么这时该产品的实际价格就会变成负的。再次,一国降低关税总水平,但全面衡量却增加了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也就是说,产业保护可在降低关税的条件下实现。即根据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的保护作用并不依赖于高的名义税率,它与降低关税水平并不矛盾。
降低关税水平依然可以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但这必须与有效的制度结构安排为基础,有效的关税结构安排与有效的产业结构安排是其实现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关税结构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各类商品关税税率高低的相互关系。制成品关税税率高于其投入品的关税税率,能使有效保护率高于其名义关税保护率。我们制定合理关税结构的目的就在于利用这一机制帮助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首先,在关税的横向结构上把握对不同产业有效保护程度的选择。其次,从关税的纵向结构上,应充分考虑不同的有效保护结构对上、中、下游产业结构变动的不同影响。由此可见,关税结构必须对不同产业的产品提供合理与适度的有效保护才能既促进被保护产业的迅速发展,又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二、我国现行关税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1992~2001年,经历了八次关税下调,我国关税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调控作用日益增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差距较大
长期以来,我国关税水平“名不符实”。由表1可知,我国关税的实际征收水平明显低于当期的名义平均关税水平,实际征收率占名义关税率的比重维持在%~23%之间。由此可见,我国关税的“虚保护”现象极为严重。
表1 1990年以来我国关税实际征收率及其占名义关税水平的比率
(单位:亿元,%)
年份 进口总额 关税收入 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占名义
关税水平的比重
1990 14
1991
1992 12
1993
1994 12
1995
1996
199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9》、《中国税务年鉴1998》。
致使实际关税率与名义关税率产生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有: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名目繁多;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率不尽合理从而抬高了名义税率;进口相关部门的腐败所致。
实际税率过低带来了一些问题,对外资企业来说,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目前实际一些关税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不应特别提供“超国民待遇”,这样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原则。而对国内企业来说,这样做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对一些地区的发展起到了抑制作用。
关税实际征收率过低,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走私行为也屡禁难止。
(二)我国的关税结构仍需完善
我国关税在下调过程中其幅度有一定差别,如汽车、金属制品的关税下调幅度较大,而一些中间投入品及原材料的关税下调幅度却较小,这无疑使许多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降低,对国内某些产业的发展不利。此外,利用“关税升级”保护民族幼稚工业也有一个度的问题。我国曾经对进口小汽车征收近200%的高关税,使国内汽车产业低效率地生存下来,这不能不说是保护关税起到了负面效应。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保护关税下,某些产业的停滞不前让我们清醒认识到光有保护是不行的。
(三)加工贸易保税政策不尽合理
加工贸易在20世纪80年代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3以上,1996年则已占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并一直保持较高比例,2001年仍占对外贸易总额的%,因此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着重要地位。加工出口行业采取的“不征不退”政策以及现行的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完善,造成了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以及不同时期建立的外资企业在待遇上的差异。在产品内销上与一般贸易进口相比具有比较优势。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中使用国内料件太少,主要原因就是对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增值税,不仅造成海关大量税基遭受损失,还造成国内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利用,增加了额外的进口费用。
(四)关税的有效保护与贸易优势的动态变化不相适应
一国的进口替代可划分为三个依次更替的阶段:生产简易消费品的进口替代→生产耐用消费品的进口替代→生产机械设备的进口替代。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已经进入到耐用消费品进口替代阶段,并逐步走向生产机械设备的进口替代。劳动力、土地等初级要素对经济的贡献度日益减小,而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贡献日益增加。然而,我国的历次关税调整未能很好地使有效保护结构与动态比较优势的变化相适应。
三、加入世贸组织与完善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关税减免政策,降低实际关税与名义关税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名义税率很高,但由于存在大量减税、免税进口,以及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使得关税实际负担率与名义税率差异偏大,实际关税收入不多,却空担了“高保护、高壁垒”的虚名。因此在我国关税改革过程中,应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减免税政策,使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率水平接近。这不但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优惠政策的取消需要积极慎重,最好分期分批地进行。否则,“一刀切”式的政策必将造成不良的后果。由于加工贸易的关税减免是当前引起实际征收率与名义关税率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所以优化和调整加工贸易的关税减免政策,是逐步取消优惠关税政策的重要内容。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宏观指导和管理,防止走私。
(二)优化关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目前,发达国家的平均进口关税为4%-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为13-15%。我国目前的关税水平为%,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一致,基本上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这说明在贸易政策方面,今后相当时期内关税政策的重点不应是大幅度降低关税总水平,而是在基本保持现有的平均关税水平条件下,优化关税结构,充分发挥关税的保护职能。
由于关税保护实质上是对国内价格信号的扭曲,必然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根据现代关税理论,关税保护的福利损失与有效保护结构密切相关,有效保护率之间差异的缩小,将会降低保护成本。因此,为尽可能地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减少保护成本支出,可以在有效保护结构的优化中选择各部门关税递减顺序,同时采取“蛇腹式”(注:世界银行推荐的关税改革制度,即首先将所有高于某个上限的关税都降到这个上限以下,再将所有高于一个新的、较低的上限关税再降低到这个上限以下,实际上是在保持原有等级数量的前提下,降低各个等级的最高限。)的关税调整方案,分阶段削减关税水平,最终形成一种简化和统一的关税结构。
(三)调整和优化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
世界上许多国家只是把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作为促进进出口的经济制度,享受这种政策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我国的此项制度几乎成了一种普遍待遇。所以,规范和调整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按照资信程度分类,资信欠佳的企业采取经济担保,对被发现有“走私”前科的,取消其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资格。
目前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方式,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的(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端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按我国加工总量的发展现状及管理水平,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中国要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其中包括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工贸易。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一些由市场因素决定根本不可能出口的产品,明确规定不得搞加工贸易。
(四)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税制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使用。我们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依据的是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制定的这些条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进一步完善,并认真执行,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王普光、何晓兵、齐忠平:《关税理论政策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 任寿根:《WTO与中国关税政策》,《管理世界》2000年第6期。
[3] 克鲁格曼·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金祥荣:《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效应分析》,学苑出版社1993年版。
[5] 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一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作者:张晓静/冯星光 张晓静 冯星光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