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2011 年)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 “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
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
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
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一
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
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 1 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
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
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
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
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8 行加第 7 行的“小计”栏填报)
(十五)第 2 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
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
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六)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
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
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
售额的全额。
(十七)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
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
售额。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
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
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
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8 行加第 7 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十八)第 5 栏“(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销售额”:填写本
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
售额的全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
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
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14 行加第 13 行的“简易计税方法”栏填报)
(十九)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
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
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
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14 行加第 13 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二十)第 7 栏“(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
额”:填写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应税行为销售额。
(二十一)第 8 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
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
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二)第 9 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
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
法的销售额。
(二十三)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也填入本
栏。
(二十四)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含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
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8 行“小计”栏数据。
(二十五)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劳务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
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二)》
第 12 行“税额”列数据。
(二十六)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1)“本月数”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 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栏数据为 0,以下涉及“本
年累计”列无填报。
①2011 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需填报
(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税款所属 2012 年 1 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按“0”
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
额”“本月数”列填写。
①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第 20 栏“期末
留抵税额” “本月数”反映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货物及应税服务共同
产生的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反映 2011 年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的留抵及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抵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纳
增值税后的留抵(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 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不需填写(由电子
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①2011 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税款所属 2012 年 1 月份申报
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按税款所属 2011 年 12 月份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数据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
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列数据填写。
(二十七)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
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含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期
留抵税额退税和纳税检查调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 13 行“税额”
列数据。
(二十八)第 15 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
按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执
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应退税额也填入本栏。
(二十九)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
税检查应补缴增值税税额。该数据应与因纳税检查由“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的本期
发生数一致。
(三十)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
税额数据。
(三十二)第 19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三十三)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1) “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 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填写 0。
①2011 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填
写:[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第 34 栏“本月数”列-
第 34 栏“本年累计”列)]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按计算结果填写;计
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的,填写“0”。
(三十四)第 21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
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不含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 22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
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 21、22 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数据之和,应等于
《附列资料(一)》第 14 行“小计”数据。
(三十五)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但不包括《销售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已
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数据。
(三十六)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
计数。
(三十七)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前一申
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八)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不需填
写。
(三十九)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四十)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也填入本栏。
(四十一)第 29 栏“①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不需填
写。
(四十二)第 30 栏“①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上缴
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
(四十三)第 31 栏“①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四)第 32 栏“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本期期
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四十五)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填写按照税法规定
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
注:欠缴税额反映第 19 行应纳税额抵减第 20 行“期末留抵税额”
中的“本年累计”数。在计算滞留金应将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与货物(劳
务)应纳税额合并后计算。
(四十六)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1)“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期应纳
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应税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
额+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
值税税额
其中:
①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表第 19 栏“本月数”×(《附
列资料(一)》第 3、5、6 行第 10 列-《附列资料(一)》第 7 行第
10 列)÷《附列资料(一)》第 8 行第 10 列
①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附列资料(一)》第 12-1
行第 10 列-《附列资料(一)》第 13 行第 10 列
①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
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税额”“合计”栏
(四十七)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其中“一般货物及劳
务”列填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实际收到的税务
机关退还的增值税额。
(四十八)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填写前一申报期的“期
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
补税额”数。
(四十九)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
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
补增值税款。
(五十)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应缴未缴
的纳税检查增值税额。
(六十)期末未缴税额出现多缴为负数情况时,一般情况下在下
期未缴税额中冲减。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
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各列说明
1.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
2.本表“普通发票”列:填写开具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的数据。
3.本表“未开票”列:填写未开具发票的数据。
4.本表“纳税检查调整”列: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
调整的数据。
(四)各行说明
1.本表(第 1-8 行):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
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 17%征收的应税服务不
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本表第 7 行第 10 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
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一般计税方法”数据中“当期
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
项目金额明细表》)。
3.本表“二、简易计税方法”各行次(第 9-14 行):填写按简易计
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4、本表第 9 行第 14 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
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简易计税方法”数据中“当期
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
项目金额明细表》)。
5.本表“三、出口应税行为”各行次(第 15-20 行):填写出口货
物、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向境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部分
现代服务等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销售额。
出口应税行为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的应在“一般计税方法”中
填报。
6、本表第 19 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出口应税行为”数据中“当期实际
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
金额明细表》)。
7.本表“四、免税行为”各行次(第 21-27 行):填写除执行免税
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得销售。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还需填报销项税额。
8、本表第 25 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应与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免税行为”数据中“当期实际减除
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
明细表》)。
9、出口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销售额涉及免征增值税,“小计”列不
再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
表说明
(一)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
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期
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
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与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
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栏应与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 26 栏“本期
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
抵扣”的数据相等。
本栏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
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
数、金额、税额。
4.第 4 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
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
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
该栏应与第 5、6、7、8、9 栏之和减第 10 栏后的数据相等。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
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份数、金额、税额。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按规定允许本期申报
抵扣的试点地区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已入缴纳
的增值税税款。
8.第 8 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
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1)“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
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数据。
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则本表中“金额”
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填报。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
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 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
以 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在本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
额、税额。
9.第 9、10 栏暂不填写。
10.第 11 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填写税务机关
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 1、4、11 栏之
和。
(二)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
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留抵
税额退税。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 14 栏至第 23 栏之和。
2. 第 21 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3.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本期
发生额。
4.第 23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发生额。
(三)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
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
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
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发票数据。该栏数
据应与上期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3.第 26 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
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
申报抵扣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
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
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
符的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
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
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
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发票数据,含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
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第 28 栏
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 33 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
法规定暂不予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
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数据。
(1)“金额”列:填写《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
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列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 7%扣除率计
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
以 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 33 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数据。
(四)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第 39 栏“2011 年年末留抵税额”:反映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前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前
期申报自动导入。
(六)第 42 栏“属于广告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的
金额和税额合计数”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
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本栏不包括已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报的数据。
四、《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
纳税人。反映按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明细情况。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按季申报纳税人应
根据实际汇总填报金额,平时输入特殊号码 00000 及金额,汇总填报,
按季度申报时,先用红字冲 00000 特殊号码及金额,再按规定填报明
细。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二)本表“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纳税人上一申报期末抵
减销售额后的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不含税价)。
(三)本表“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号码”和“当期应税减除项目
发票金额”列: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可抵减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发票号
码(包括发票代码)和发票金额。
(四)本表“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列: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
人本期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金额。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期初减
除项目余额]】合计数小于等于附表一项目列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栏小
计“销售额”时,按合计数填报,否则按销售额小计栏填报(本栏为系
统自动计算)。
(五)本表“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列:按照本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出口应税行为和免税行为下的“当
期实际减除金额”、“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小计栏应等于附表一对应的“当
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
(六)本表“期末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本期期末尚未减除完
的可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
模纳税人,填列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的已交税款的完税
凭证信息。
例如:航空运输、远洋运输等企业非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外省市
缴纳的营业税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
本表以缴纳税款的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二)本表“已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缴纳营
业税等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本表“税收缴款凭证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
业税等完税凭证的号码(不包括提供境外服务扣缴的完税凭证)。
(四)本表“计税金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
(五)本表“税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税
凭证上注明的已缴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
额”。
(本栏“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后与原货
物预交增值税在主表上处理不一致,只抵减应税服务产生的应纳税
额。)
(六)本表“缴款日期”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纳税款日期。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中实际抵扣
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进项税额的数据。本表分增值税专用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发票数据填报。《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数据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填报。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
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
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
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
行及帐
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
号码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项 目 栏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 ——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 ——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
额
7 —— ——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销
售
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税
款
计
算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 17<11,则为 17,
否则为 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 ——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①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3 —— —— ——
①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①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税
款
缴
纳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
相信它是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
申报人,任何与本
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授
权
声
明
授权人签字:
申
报
人
声
明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5+6+7+8+9-1
0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7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
其中: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8-1
货运专用发票 8-2
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3
(加计扣除预留栏) 9 —— —— ——
(减计扣除预留栏) 10 —— —— ——
(三)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1 —— —— 0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1+4+11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其中: 免税货物、劳务和试点服务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劳务和试点服务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和试点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21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22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3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6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7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8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29=30+31+32+33-34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0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31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32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3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34
四、其他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 36 —— ——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 37 —— ——
代扣代缴税额 38
2011 年年末留抵税额 39 --- ---
留抵税额抵欠 40
查补税额抵欠 41
属于广告业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42
第 1 栏=第 2 栏+第 3 栏;
第 4 栏等于第 5 栏至第 9 栏之和减第 10 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金额
单位:
元至
角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未开票 纳税检查调整 小计
项目 栏次
销售额
销项(应
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
(应纳)
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
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
额
1
7
%
1
其
中
:
货
物
及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2
应
税
服
务
3
1
3
%
4
1
1
%
5 300 33 300 33
6
% 6
当
期
应
税
减
除
项
目
金
额
7 -- -- -- -- -- -- -- --
一般计税方法
小
计
8=1+4+5+6-7
6
% 9
5
% 10
4
% 11
3
% 12
其
中
:
应
税
服
务
12-1
当
期
应
税
减
除
项
目
金
额
13 -- -- -- -- -- --
简易计税方法
小
计
14=9+10+11+12-13
出
口
货
物
15 —— —— —— —— —— ——
出
口
劳
务
16 —— —— —— —— —— ——
其
中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17 —— —— —— —— —— ——
试
点
服
务
18 —— —— —— —— —— ——
当
期
应
税
减
除
项
目
金
额
19 -- -- -- -- -- -- -- --
出口应税行为
小
计
20=15+16+18-19 —— —— —— —— —— ——
销
售
货
物
21
免税行为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22
务
试
点
服
务
23 —— —— —— —— —— —— ——
24 —— —— —— —— —— —— ——
25
当
期
应
税
减
除
项
目
金
额
26 -- -- -- -- -- -- -- --
小
计
27=21+22+23-26 —— —— —— —— —— —— ——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期初减除项目余额
当期应税减除
项目发票号码
当期应
税减除
项目发
票金额
当期实际减除金
额
当期实际
减除税额
期末减
除项目
余额
应税项目
1 2 3 4(按说明)
5=4×适用
税率或征
收率
6=1+3/
(1+
适用税
率或征
收率)
-4
租赁、交通运输服
务或部分现代服
务小计
(发票份数)
-- -- --
-- -- --一般计税方法
小计
-- -- --
-- -- --简易计税方法
小计
-- -- --
-- -- --出口应税行为 --
小计 -- -- --
-- -- --
-- -- -- 免税行为 --
小计 -- -- --
合计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减除的应税项目名称及金额;2、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号码列按取得发票逐票填报;3、当
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列是指按照规定允许抵减的金额,按取得发票表明的金额填报;4、当期实际减除项目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
额合计栏作为减项填入附表一相应的第 7、13、19、26 栏;5、当期实际减除金额按下面要求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小于等于附表一项目列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栏小计“销售额”时,按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合计数填报,否则按销售额小计栏填报(本栏为系统自动计算)。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为
当期实际减除金额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电子采集
计税方法 应税项目
当期应税减除
项目发票号码
当期应
税减除
项目发
票金额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本期抵减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公章)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栏次 已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税收缴款凭证号 计税金额 税额 缴款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合计 -- -- 100 3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
产进项税额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累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合 计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