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卷第 2期
2010年 2月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W 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Vo1.44 No.2
Feb.2O1O
论“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王栋合 同门事件为例
张红华 ,郑鹭宾。,缪志伟。
(1.湖州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浙江 湖州 31 3000;2.上 海体 育学院 足球 教研 室,上海 200438;
3.上海财经 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摘 要:以王栋合 同门事件为例,从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
以新签订的合 同为准和合 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方面分析“阴合 同”、“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在王
栋“合同门”事件 中应 以未在足协备案的“阴合 同”为准,但总体上 “阴阳合 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应当
加强监管,完善体育立法,订立集体合同,改革转会制度。
关键词:阴阳合 同;合 同效力;王栋合同门事件;登记备案 ;虚伪表示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20X(2Ol0)02 0042 03
Force of law of formaI and substantial contracts
— — ln view of Wang Dongs Contract Dispute
ZHANG Hong—hua 。ZHENG Lu—bin .M IAO Zhi wei。
(1.P.E. College,Chaozhotl Teachers College,Huzhou31 3000,China;
2.Football Office.5i~anghai Inst.of I .E.,shangl1ai20O438,China
Abstract:Force of 1aw of forma1 and substantia1 contracts were studied on the basis of W ang Dong S
Contract Dispute and from perspectives of relation between registering and force of contracts,whether
the contacts were based on both parties will,whether it should abide by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whether there was null and void condition of the contracts.It was held that formal contract should be
adopted in W ang Dong's Contract Dispute.But on the whole,the force of formal and substantial con—
tracts was not clear,which meant that 8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sports laws should be per—
fected,collective contracts should be signed and transfer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Key words:formal and substantial contract;force of law of contract;W ang Dong S Contract Dispute;
registration;false expression
王栋“合同门”事件,使得“阴阳合同”问题在体育
领域中浮出水面。“阴阳合同”的存在显然违反了中闫
足协的管理规定 ,然而对于它们的法律效力却有几种
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 、部分有效说 。在合 同履行过程
中,一旦纠纷产生,双方 当事人为了维护 自身的利益 ,
必然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合同作为适用依据 。仲裁机
构和法院常常在严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尊重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之间举棋不定 ,“阴阳合同”极易诱发合 同
争议乃至诉讼等交易风险。
收稿 日期 :2009 11 06;修 回日期 :2010 01—06
第一作者简介:张红华(1974),女,江西南昌人,硕士,讲师,主
要研 究方向 :体育法学 。
1 王栋“合同门”事件
r{1超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运动员王栋于 2009赛
季丌始前受伤,他不得不选择退 出本赛季前半段的中
超联赛。在经纪人的联系下,王栋决定去澳超试训 ,而
他的表现得到了纽卡喷射机 队的认可。于是,王栋正
式向 泰俱乐部提出了转会的要求 ,俱乐部立刻表示
反对。王栋遂将争议提交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表示如果败诉,将上诉到国际足联。
王栋认为 ,第一,2008年与俱乐部签下 的 1年期
合同有效,自己是自由身。第二,那份长达 5年的合同
是王栋在 2007年初签订的,但是后来 2008年初重新
签订了一份工作合 同,所 以新合 同签署后 ,2007年 的
这份 5年合同已经失效,应以新合同为准。目前,在中
第 2期 张红华 ,郑鹭宾 ,等 :论“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43
国足协备案的合同是王栋和俱乐部在 2008年签订的,
合同有效期是 2008年 1月到 12月 。同时,亚泰俱乐
部方面也承认 ,王栋本人在 2009年并未与俱乐部 签
约。所 以,如果按照足协备案的这份合同,王栋完全属
于 自由身。
亚泰俱乐部方面则坚决反对王栋转会 ,他们称 王
栋和俱乐部还有两年的合约 。因为俱乐部提供的合同
是 2007年王栋与俱乐部签订的为期 5年的合同,在这
份合同中,也 的确有王栋 的签名 ,按照这 份合同来判
定 ,王栋就确实和亚泰俱乐部还有两年的合约。由此 ,
俱乐部主张这份 5年的合同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
虽然违反了中国足协规定的备案程序 ,但不影响其成
立并生效 ,合同形式上 的缺陷不是根本否定其效力 的
依据。因此 ,“阴合同”有效。
3.3 部分有效说
即“阳合同”有效 ,“阴合同”无效。这种观点认为 :
“阳合 同”是俱乐部和球员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
工作合同》的相关规定订立 ,且在 中国足协备案 ,应 当
有效 ;而“阴合同”是双方私下订立的协议 ,违反 了中国
足球协会运动员工作合 同的相关规定 ,该合 同未在足
协备案 ,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 ,且双方 以此规避 中国足
协的管理 ,属于无效合同。
2 “阴阳合同”的概念 4 对“阴阳合同”的法律分析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其概念得 以明确。所谓
“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过程 中签订两份不 同的
合同。“阳合 同”为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 依《招标 投标
法》的规定 ,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签订 的,用于在建设工
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而“阴合 同”是
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 ,私下签订的,没有经过合法 的招
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
如今 ,对“阴阳合同”概念的使 用已超 出了建设工
程领域。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
务合同以及劳动合 同都可能有两份合同并存 ,它们 和
《招标投标法》里的“阴阳合同”类似 ,一份合同按 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备案或登记 ,用于应付检查 ;另一份
合同则未经登记或备案 ,目的在于约束双方当事人 ,人
们将这类合 同统称为“阴阳合同”。
我们认为 ,在体育领域 中出现当事人订立类似两
份合同的情形,将其定义成“阴阳合同”是恰当的。在
王栋合同门事件中,我们将王栋与俱乐部签订 的在中
国足协备案的1年期合同称之为“阳合同”,未在中国
足协备案的 5年期合同定义为“阴合同”。
3 对“阴阳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三种观点
3.1 无 效 说
即“阴阳合同”都无效。此种观点认 为,当事人双
方以订立“阴阳合同”为手段 ,目的是规避中国足协管
理 ,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符合《合同法 》第 52条第
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
同无效的情形 ,故两份合同均为无效 。
3.2 有效说
即“阴合同”有效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 :“阴合同”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的真实体现,实践中履行 的也
是该合同,此合同生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阴合 同”
4.1 登记 备案 与合 同效 力的 关 系
《合 同法 》第 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 同,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法释[1999]19号”
第 9条对此的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手续的 ,只要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合同就不
产生效力 。对于登记手续 ,如明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才生效 的,登记与批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规定合
同应 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
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影响的是标的物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的转移问题 。因此 ,登记备案手续
非合同生效要件 。
中国足球协会虽规定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应当在
足协备案 ,但未规定登记备案后生效 ,况且 中国足球协
会制定的合同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不会涉及
违反《合 同法》第 44条规定而无效 的问题。我们认为 ,
当事人未在足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 ,形式上的瑕疵不足 以 对“阴合同”全盘否定,而
应当从合 同内容上具体分析其效力,“阴合 同”只是在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无效 。
4.2 哪一个合 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应以新
签订 的合 同为准
合同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问的交易关系,
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 自主 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强
调意思 自治原则。意思表示真实 作为合 同的有效要
件 ,是意思 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
按照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理论 ,“阳合 同”应当无
效。虚伪表示,也称为通谋虚伪表示或虚假表示,是指
表意人与相对人 一致 同意仅造成订立合 同的表面假
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产生 ]。虚
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i)双方表意人的外部意思表示
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2)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为对
44 武汉体育学 院学报 第 44卷
方所明知 ;(3)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嘲。
虚伪表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如债权人、担保人或税
务部门,但不以此为必要。关于虚伪表示的效力,德国
民法典第 117条 、日本民法典第 94条及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第 87条皆将其认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
虚伪表示之所以被定性为一种无效法律行为 ,在于“当
事人双方都没有使与表示相同的效果发生的意思,所
以至少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理由承认表示有效。”¨4
隐匿行为是指 当事人之 间为虚伪表示 ,目的在于
掩饰另一真正愿意实现的合 同,该真正实现 的合同即
为隐匿行为 ]。关于 隐匿行 为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第
l17条第 2款和我 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87条第 2
款均规定通谋虚伪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 ,适用关
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也就是说 ,在隐匿行为中,通
谋虚伪表示是无效的,至于隐匿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应 当以法律关于该项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依据确定。
我国法律并未就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作出一般规
定,对于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若一律适用《民法通则 》
第 58条第 1款第 7项和《合同法》第 52条第 3项的规
定处理类似案件 ,认定其无效 ,有时会不适当。而按照
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理论,把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区
分开来 ,各 自考察 ,虽然虚伪表示无效,但 只要 隐匿行
为符 合 有 效要 件,它 就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从 法 释
E2oo535号第 24条 、第 25条 、第 26条、第 27条 的规
定看 ,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这种理论。
从王栋与俱乐部签订的两份合 同看,显然 ,当事人
双方借订立的“阳合同”(新签订)的外观,目的是符合
中国足协对合同备案 的要求 ,却不使该合同本应产生
的效果发生 ,构成虚伪表示 ,应当无效。当事人 的真正
意思表示在于实现 5年期的“阴合同”,从实际履行来
看 ,双方也确实是按照 5年期 的阴合同履行的,该真正
实现的合同成立隐匿行为。我们认为“阴合同”是双方
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 ,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4.3 合 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职业运动员工作合 同属于一种劳动合 同,应受劳
动法律关系的调整。由于劳动合 同没有规定可撤销的
情形,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 26条 ,有关法律和司法解
释,以及相关理论,劳动合同无效发生的原因包括:(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
免除 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虚伪表示 。《合 同法》
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
前文已经分析了当事人签订“阳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虚伪表示,“阳合 同”无效。“阴合 同”是否存在无
效的情形呢?我们认为 ,“阴合 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双方基于隐匿行为而订立的“阴合同”符合法律有
效要件,目的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阳合同)掩盖非
法 目的的问题。该合 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
违反《劳动合 同法 》第 26条的规定 。同样 ,“阴合同”不
违反 52条第 2款“恶意 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当事人签订“阴合同”的行为构成隐匿行为 ,
非恶意串通 。
综上,王栋与俱乐部签订的“阳合同”无效,“阴合
同”有效 ,在处理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时应 以未备份的
“阴合 同”为准。当然 ,如果能够举证证 明“阴合 同”的
订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26条和《合同法》第 52条
的相关规定 ,王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
5 结语
总体上看 ,“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不能简
单从形式的角度去认定“阳合同”和“阴合同”的效力,而
需要纠纷解决机构针对具体情况 ,分析其内容是否违反
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
一 致真实,合理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得 出正确结
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阴合同”虽然没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显然不符合 中国足协的
管理规定 ,足协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 ,应
当完善体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体育领域中出现的类似
问题加以规范。第三,成立俱乐部联盟和运动员工会,
由代表运动员利益的工会与代表俱乐部利益的联盟订
立统一的集体合同,运动员在此基础上分别和俱乐部签
订个人合同。第四,应当从保障运动员权利的角度,兼
顾俱乐部的利益 ,改革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逐步形成
规范成熟的与国际接轨的自由转会模式 ,从根本上避免
“阴阳合同”的出现,减少转会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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