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
运行流程图
(共 37 幅)
行政确认:5 幅
其他权力:32 幅
汉冶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6
一、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S 申请人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559-2534888
监督电话:0559-2534888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不定期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申请人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到本人
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窗口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立即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审查
街道计生办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审查,并电子采集上传办证材
料。
决定
核查无误的,街道计生办立即办理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申请人到计生窗口提出申请
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提供材料:1、
夫妻双方的
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
婚育证明和
男方户籍所
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出具
的婚育情况
证明材料。
7 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
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反馈信息
核 查 无 误 的 及 时
办理
情况有误的,不予办
理的,并书面说明理
由
街道办事处收到信息后及时核查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
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反馈,并备案
S 申请人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申请人
成年育龄妇女到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
地街道计生窗口办理婚育证明
受 理
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
的,当面回复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立即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告知申请人
补正材料
审查
街道计生办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审查,并电子采集上传办证材
料。
社区初核查无误的,
街道计生办立即办理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
办理
决定
送达申请人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二、其他权利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
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计
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经领导审批后立案。
到街道办事处社保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当场受理
不属于街道办事
处职权范围的,不
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予以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正材料。
审核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
申请人
留存登记档案和资料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调查取证
告知权利
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应向被调查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
做好调查笔录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调查结束后,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
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
应当采纳
作出决定
违法生育行为属实,作出《计划生育案件调
查报告》,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
征收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 7 日内
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读,送达时,当事人
应在送达回折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其
成人家属代签,需两名以上的旁人作见证。
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应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 30 天足额缴纳
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申请并经批准可延期或
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征收机关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结 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结束后,填写《计划生育
案件结案报告单》,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
《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
档工作
立 案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医疗救助审核
申请人或村委会到街道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
符合申报条件的
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告知理由
上报区级有关部门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申请人
到街道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当场受理
不属于街道职权范
围的,当面回复不
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准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审查,根据需要征询
街道民政等部门意见。
实地核实情况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上
报区民政局
事后监管
区民政局批准送达后,做好
公示,对医疗求助人员进行
监督。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求助申请
受理
当场受理
不属于街道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予以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13 个工作日)。
决定(1 个工作日) 召开会
议集体讨论上报区住建委
监督
做好申请住房事项监督,留存
档案。
申请人
临时救助审核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民政窗
口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
提供材料:身份
证、户口本复印
件,个人书面申
请及其它材料
符合申报条
件的
不符合申报
条件的告知
理由
上报区民政部门批准
就业救助审核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认定条件:
城 镇 登 记 失
业人员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认定为就业
援助对象。
1、国有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
闭破产安置人员;
3、集体企业下
岗职工;
4、享受低保的
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
难人员;
6、符合相关规
定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
成员;
8、其他人员。
本人向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
保障所提出申请
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
张榜公示 7 日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
署意见,录入系统,并将公示名单及相
关材料报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完成
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批,签章
注明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反馈给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对
认定对象进行造册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提拱材料:
1、就业援助对象
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原件及
复印件(首页及本人
页;)
4、《就业失业登
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纳社保的缴
费凭证复印件;
6、申请人定为援助
对象的有效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由户主通过
户籍所在地
的(居民委
员会)村委
会向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
面申请
居民委员会
受街道办事
处委托
街道办事处
委托村民委
员会入户调
查核实
居民委员会在
公示栏张榜公
示申请人有关
信息
由包村干部组
织民主评议,
进行审核
居民委员会
向街道办事
处上报材料
村委会张榜
公示申请人
有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
民政窗口进
行初审
街道办事处
民政窗口进
行初审
街道办事处入户
调查
街道办事处
审核、评议
街道办事处
民政窗口把
审核后符合
条件的对象
名单交给居
委会公示
街道办事处民政窗
口把审核后符合条
件的对象名单上报
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调查核实、
审批
民政局将批准后的名单
交给村委会公示
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本人向民政窗口书面申请
提供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2.退
伍证复印件,3.患慢性病的相关病历和病情处理意见书,4.
相关复印件等
社区受理审核、登记,出具相关困难
证明上报街道
街道民政办受理填表、审核、分管领导签
字、盖章
下文到街道并由代
发补贴
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通
知,资料并退回本人
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承办机构:民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向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提入院申请
受理
当场受理
不属于街道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予以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4 个工作日)。
决定(1 个工作日)
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报民政局
申请人
事后监管
做好入院工作协调和跟踪监
管,留存档案。
2.10 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登记、
查验、通报和督促办理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告知办理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和其他内容,
并向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
受理(当场受理)
符合要求的现场受理并进行登记。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相关材料,实地展开调查。
不合格的
合格的
加强流动人口的普查和管理,做好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做好相关手续的登记工作,完善档案
材料
补充仍不符合要求
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
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
令改正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期限:无
流动人口中育龄夫妻的生育登记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
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对流动人口进行信息登记
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查验工作
对不提供流入人口基本信息,包括婚育状况的,责令改
正、批评教育
S 申请人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申请人
初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妇到现居
住地社区或街道计生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当场受理
不属于街道职权范
围的,当面回复不
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准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审查,向夫
妻户籍地核实有关
情况。(7 个工作日)
核查无误的,街道计生办接
到户籍地反馈后即时办理
对反馈情况有误的、
不予办理,并书页说
明理由。
15 个工作日内向户
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决定
送 达 申 请 人
(1 个工作日)
审核再生育子女的申请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 个工作日
向街道办事处计生窗口提交再生育申请
受理
当场受理
不属于街道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予以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申请和证明
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
相关部门意见(17 个工作日)。
决定(1 个工作日)
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报区卫计委
申请人
事后监管
留存申请人资料,张榜公布生
育证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计生窗口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恢复生育手术证明)
对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给出意见,并由街
道办事处组织实地核实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放补助,不符合条件
的要告知理由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对子女年满 16 周岁前领取计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奖励的审
当事人携带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独生子女光荣
证到街道办事处计生窗口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登记、造册,并出具
审核意见,上报区卫计委。
对符合条件,审批完成的,发放计划生育独生子
女保健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核
承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申请人到计生窗口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登记、审核
提供材料:夫妻
双 方 身 份 证 、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子女身
份证或户口簿、
一卡通账号
符合条件的登
记造册
不符合条件的告
知理由
发放一次性奖励
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5728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 个工作日
初审评残等级申请
单位或村(居)委会向街道提交材料及初
步审核意见
受理
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予以办理
审查
街道办事处依法核定初审意见,
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17
个工作日)。
决定(1 个工作日)
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报区卫计委
申请人
事后监管
留存相关资料,为被鉴定者的
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残疾人医疗救助报告审核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
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审查,连同本人档案材料、致残经
过证明、医疗症断书及本人近期二寸免
冠彩色照片等材料整理上报
审查后,对
不 具 备 评
残 资 格 的
告 知 当 事
人
符合评残
条件
报区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人
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02956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到街道残联或上级残联提出申请
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当面回复不予受理
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准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正材料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审查,根据
需要征询街道民政
等部门意见
需要听证的,
依法组织听证
并要求申请人
提交医疗鉴定
结果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
出决定,上报上级残联
10 个工作日内上级残联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和材料不齐全需补齐再办理的告知
书
上级残联受理,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
办结救助手续。
送达申请人
承办机构:党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业主委员会备案
督促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留存档案,做好公示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督促业主委员会换届,做好公示,通知全体业主
了解业主委员会任期,掌握具体业主委员会信息
承办机构:党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
申请人提交依法公示应当提交
的材料
依法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
即时作出是否给予
备案的决定
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制发送达文书,即时送达申请人
信息公开
资料归档
承办机构:党政办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期
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接到业主反映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
实地展开调查
没有违规违法 有违规违法
做出决定的
监督整改
及时通告业主,及时做好解
释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信息公开并告知全体业主
承办机构:城建办
服务电话:0377-63227127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实
向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
填报住房保障相关申请表格,并书面报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
人人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
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盖章)并公示
报区民政局、区住建委
承办机构:城建办
服务电话:0377-63227127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办理兵役登记
及时对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并做好材料归档,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实地核实
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
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初步审查.对
适龄青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街道办事处武装管理部门登记:1、接待、介绍兵役登
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2、填写兵役登记表
街道办事处武装管理部门初审:1、核对户口簿;2、
查验适龄青年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3、填写政治审查
情况结论并签名
街道办事处武装管理部门初检:1、测量体重、身高,
检查视力;2、询问病史;3、填写身体目测情况结论
并签名
发放通知书:1、武装部界定并填写兵役登记结论;2、
将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3、汇总、上报区人武部审批;
4、武装部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5、告知预征对象相
关事项
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
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政审
适龄青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
街道办事处武装部登记:1、接待、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
策及登记流程;2、填写兵役登记表
↓
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初审:1、核对户口簿;2、查验适龄青
年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3、填写政治审查情况结论并签名
↓
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初检:1、测量体重、身高,检查视力;
2、询问病史;3、填写身体目测情况结论并签名
↓
发放通知书:1、武装部界定并填写兵役登记结论;2、将
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3、汇总、上报区人武部审批;4、武装
部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5、告知预征对象相关事项
↓
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
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不定期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
领受上级兵役机关下达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任务
在本街道辖区内开展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接受预备役人员登记工作、备案工作、汇总上报工作
完成上级兵役机关下达的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登记任务,管理
预备役人员档案资料。
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不定期
社区戒毒
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接收社区戒毒(康复)
人员
制定社区戒毒(康复)
方案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
协议书
进行社区戒毒(康复)
治疗
定期谈话、谈心 定期做尿液检测
季度评估 年度评估
三年综合评估 报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
或强制隔离戒毒
并组织应急演练
承办机构:综治办
服务电话:0377-63229193
监督电话: 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矛盾纠纷双方到街道办事处社保所申请调解或发现
矛盾纠纷及时组织人员调解
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矛盾双方事由听取及提交的材料完整性
告知(10 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所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10 个工作日)
材 料 不 符 合 规 定
的,不予受理并告
知理由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
节结果的,按调节
结果执行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
意调节结果的或不履行
的,向劳动人事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材料符合规定的,安排调解
员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当
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承办机构:安全办
服务电话:0377-63223070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不定期
防火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方案
向被检单位宣传
安全生产法规
询问有关人员,
查阅资料
发现隐患,
责令整改
进入现场实施
检查
据实填写检查
登记表
结束检查
建立安全生产
检查档案
监督隐患整
情况,组织
复查
承办机构:安全办
服务电话:0377-63223070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不定期
组织开展抗洪工作
专项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方案
向被检单位宣传
防火安全法规
询问有关人员,
查阅资料
发现一般隐患,
责令整改
进入现场实施
检查
据实填写检查
登记表
结束检查
建立防火安全
检查档案
监督隐患整
情况
发现重大安人隐
患,全面上报有
关部门。
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3222292
监督电话:0377-63231216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不定期
制定方案
制定抗洪应急处置办法,成立抗洪队伍,并进行培训
抗旱宣传
向村民、居民宣抗洪知识
日常检查
对辖区抗洪设施建设、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抗旱
发生洪灾,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抗洪
灾后恢复
旱情缓解后,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