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银行、
农村信
用社、
兑换机
构及非
金融机
构等结
汇、售
汇业务
市场准
入、退
出审批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银行
业金融
机构即
期结售
汇业务
市场准
入、退出
审批
银
行业金
融机构
即期结
售汇业
务市场
准入审
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2 年第 4 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
的通知(银发[2004]6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
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
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
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
局 2
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
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
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采取核准制
市场准入,需提供:
1、书面申请 3;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
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
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
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1 本项目表内容只能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发文形式修改调整。
2 本项目表内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
3 本项目表内各项业务所要求提供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等申请类文件,如为机构提供应加盖单位公章,如为个人提供需申请人签字。
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
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银
行业金
融机构
即期结
售汇业
务市场
退出备
案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银行远期结售
汇业务备案核准
的通知(汇发[2005]70
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
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
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银发[2005] 20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
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
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
发[2007]2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
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务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
管理制度、定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3、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银
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
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银行开展人民
币与外币间的掉
期业务备案核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1、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证明文件;
2、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证明文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
(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
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
汇局备案。
银行开办个人
外汇预结汇汇款
业务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
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
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4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
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
汇汇款业务有关规定
的通知(汇发[2009]51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
3、境外分行基本情况;
4、境内收款行基本情况;
5、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
6、汇款线路;
7、平盘机制;
8、内控制度;
9、试办业务适用的汇率、汇费;
10、境内收款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
1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
12、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外币代兑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自受理 国家外 1、书面申请;
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备案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3]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7]48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
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8]24号)。
申请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
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
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个人本外币兑
换特许业务市场
准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年第3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非金融机构申请
开办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副本及其复印件;
3、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
及设施”、“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
4 本项目表内各项业务所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等其他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证明文件、单证等,应加盖该部门印章或经该部门确认,并在有效期内;如有年检等要求,应检验合格。
仅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为机构提供),并同时提交原件,待与复印件审核一致后予以退回。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本。
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实施细则(汇发
[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
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
知(汇发[2009]54
号)。
务经验”、“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
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
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
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
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
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
说明材料;
4、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
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跨
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核准:
1、书面申请;
2、经营机构注册地总部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
授权文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
及设施”、 “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
业务经验”、“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
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
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
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
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
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
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的说明材料;
5、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
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在
同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增设营业网点经营个人本外币
兑换特许业务事前审核备案:
1、备案报告;
2、拟增设营业网点,开办业务相应人员、地点、设备及
设施等情况介绍;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企业
集团财
务公司
即期结
售汇业
务市场
准入、退
出审批
企
业集团
财务公
司即期
结售汇
业务市
场准入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
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
行)》的通知(汇发
[2005]9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
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
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
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
的设备等情况;
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企
业集团
财务公
司即期
结售汇
业务市
场退出
审批
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
措施说明);
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非金融企业进
入银行间即期外
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20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目的、人员配备
和交易系统等说明);
2、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贸易方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
进出口市场等;
3、上年度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情况,包括月度和年度
外汇收支情况和结售汇情况;
4、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
在地外汇局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5本项目表所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是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独立的审计报告。
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
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
行)》的通知(汇发
[2005]94号)。
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无需集中办
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的企业集团可不报此材
料);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银行及非金融
企业进入银行间
远期外汇市场备
案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202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资格;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
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银行及非金融
企业进入银行间
货币掉期市场备
案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
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
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报告;
2、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
3、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知(银发[2007]287
号)。
银行、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结售
汇业务综合头寸
限额核准或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2 年第 4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
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
发[2005]69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
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
发[2006]26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
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核定地方性
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
2、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申请前最近半年的境内本外币合并或境内外币资产负
债表;
4、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
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
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1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
通知(汇综发[2010]46
号)。
外资银行结售
汇人民币专用账
户限额核定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
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
发[1996]20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外资银行成立的批复文件;
2、外币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间外汇市
场做市商资格备
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
场做市商指引(暂
行)》的通知(汇发
[2005]86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文件。
2 保险、
证券公
司等非
银行金
融机构
外汇业
务市场
准入、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保险
公司及
其分支
机构外
汇业务
市场准
入、退出
保
险公司
外汇业
务市场
准入审
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暂行规定(汇发
[2002]95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资保险分公司提供其总公
司的公司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
资报告(无外汇资本金的保险公司可不提供,但需同时申
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1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
制度;
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
险公司
分支机
构外汇
业务市
场准入
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人员配置、
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2、所属保险公司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
资金最后清偿的文件;
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
制度;
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
险公司
及其分
支机构
扩大外
汇业务
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
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新增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等;
5、新增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退出审
批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审批 6
保
管理操作规程》的通
知(汇发[2003]118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
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85 号)。
自受理 国家外 1、书面申请(列明其拟申请继续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类似保险公司的许可业务,参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1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险公司
及其分
支机构
更换经
营外汇
业务许
可证核
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2、近 3 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
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可以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
权书代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
金的审计报告);
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
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
险公司
及其分
支机构
申请市
场退出
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
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
报表;
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
的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证券
公司、基
金管理
公司等
证券经
证
券公司、
基金管
理公司
等证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92]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股东结构
及其基本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内部组织机构、
外汇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外汇资本金
情况,外汇资本金不符合规定的,应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
购汇);
1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经营机
构外汇
业务市
场准入
审批
内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外资参股合同或协议;
4、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5、外汇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6、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提
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证
券公司、
基金管
理公司
等证券
经营机
构更换
外汇经
营许可
证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
2、近 3 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外汇管理法规执行情况总结
报告;
3、原《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 3 年公司审计报
告(含人民币、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财务报
表);
5、当地证监局出具的对该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无异
议函;
6、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营机构
外汇业
务市场
准入、退
出审批
证
券公司、
基金管
汇业发字第 15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44 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 5 号 ;
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证监会令
2007 年第 46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
通知(汇发[2009]21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
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9]47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原因、外汇资产
清理情况、终止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等);
2、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外汇业务的决议(需要主管部门
1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理公司
等证券
经营机
构外汇
业务市
场退出
审批
20 个
工作日
内
分局 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
3、《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
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 3 年本外币财务报表;
5、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销户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货币经纪公司
及其分公司开展
外汇经纪业务准
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
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8]55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
2、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和股东结构;
5、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外汇经纪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外汇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及道德操守规范;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
明;
8、申请之日起前 1 年内合规经营情况;
9、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报价信息、成交信息
等相关信息传输的硬件和网络条件的证明;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仅申请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以外的
外汇经纪业务,无需提供前款第 8 项、第 9 项材料。
1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非银行金融机
构进入银行间即
期外汇市场备案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20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
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
行)》的通知(汇发
[2005]94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目的、人员和交
易系统配备等说明);
2 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件的复印
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
管理规定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非银行金融机
构进入银行间远
期外汇市场备案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202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资格;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
2、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1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料。
非银行金融机
构进入银行间货
币掉期市场备案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
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
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银发[2007]287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
2、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
3、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
行代债
务人结
售汇审
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
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
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或结汇外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登记备案
凭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 金融
机构外
汇与人
民币资
产不匹
配的购
汇、结
汇审批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银行
自身资
本与金
融项目
结售汇
审批
银
行资本
金或营
运资金
本外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2 年第 4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
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
通知(汇发[2002]125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
外币转换,其总行或总部应提供下列材料,直接进行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增加外汇或人民
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
2、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仅相关资本变动需经有关监
1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转换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
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
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
[2004]61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
第 6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
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
批复(汇综复[2009]
65 号)。
内 督管理部门批准时提供);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为补充其因核销资产损失减少的外汇(或人民币)资
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
分支局提供下列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对所核销交易
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相应的“确认文件”后,由银行总行或
总部汇总,统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损失的情况的说
明);
2、证明所附交易真实性的书面凭证(如借贷合同、担保
合同等);
3、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外汇利润
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2 年第 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非银行金融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自受理 国家外 1、书面申请;
1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构(不含保险公司)
购汇补充外汇资
本金的核准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 [92]
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
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1]1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3号)。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2、申请前一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
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3、监管部门同意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外汇资本金的批
复文件(证券公司除外);
4、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最近一期资本金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资本
金或营运资金本
外币转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暂行规定(汇发
[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
管理操作规程》的通
知(汇发[2003]118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上年度
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
交最近一期上述报表;保险公司因开办外汇业务而购买外
汇资本金,可不提交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
表);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如有);
4、《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5、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号)。
外资银行、有外
资投资入股的中
资银行外汇净利
润汇出或者人民
币净利润购汇汇
出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2年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
第6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
出或者外汇净利润汇出的金额和时间说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境内外机构合并
的本外币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相
关财务报表只限境内机构);
3、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4、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外汇净利润纳
税证明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
4金融
机构的
外方投
资者收
益汇出
或者购
汇汇出
核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年
第532
号)。
外资保险公司
外方股东外汇收
益汇出或者购汇
汇出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利润、股息、红利
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29号);
3、关于修改《关于外
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
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汇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税务证明;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
审计报告;
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发[1999]308号);
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暂行规定(汇发
[2002]95号);
5、关于服务贸易等项
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
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申办、变更“对
外付汇进口单位
名录”核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对于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
1、加盖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中资企业)或
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进口单位名
录登记申请书。
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变更后的上
述相应材料。
5 进口
单位进
口付汇
备案核
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异地付汇项下
进口付汇备案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暂行办法([97]汇
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
真实性审核规定([98]
汇国函字第199号);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管理操作规程(汇发
[2002]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 [2003]第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委托代理协议(仅代理项下需提供);
2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个工作
日内
局 4、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
(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
认);
(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
认);
(3)预付货款:发票、进口合同;
(4)货到汇款: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
操作员IC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凭贸易方式为
“合资合作设备”或
“外资设备物品”、
且进口日期为
2002年5月1日以
前,征税性质为全
免的报关单办理
进口付汇备案核
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商务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2、验资报告;
3、进口合同、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年
第532
号)。
不在“对外付汇
进口单位名录”进
口付汇备案核准
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
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
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
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3]34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
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7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对于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
(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
2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认);
(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
认);
(3)预付货款:发票、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
元及以下金额可不提供);
(4)货到汇款: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
4、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首次备案的企业,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仅中资企业提
供);
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外资企业提供);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列入“由外汇局
审核真实性的进
口单位名单”的进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发票;
2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口单位进口付汇
备案核准
个工作
日内
局 4、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
(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
认);
(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
认);
(3)预付货款:发票、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
元及以下金额可不提供);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信用证、托
收、预付货款项下
进口付汇核销手
续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
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仅退汇、转口等项下提供)。
6进口
单位进
口付汇
核销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办理保税仓库
项下寄售、代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暂行办法([97]汇
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
真实性审核规定([98]
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自受理
申请之
国家外
汇管理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2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买断方式项下进
口核销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局分支
局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
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中国电子口岸IC 卡。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年
第532
号)。
办理报关单上
经营单位与付汇
单位不一致项下
进口付汇核销手
续
的通知(汇发
[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
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
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
管理的通知(汇发
[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
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
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
核销管理办法》的通
知(汇发[2004]116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
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
行)(汇发[2006]36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合同;
6、代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 卡;
2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退汇项下
进口付汇核销手
续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中国电子口岸IC 卡。
办理转口贸易
项下进口付汇核
销手续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银行出具的具有“转口贸易收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办理异地付汇
项下进口付汇核
销手续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 卡;
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 号)中的 24 种
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深加工结转项
下付汇核销手续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国家外
汇管理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2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局分支
局
份);
2、付汇凭证;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
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
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
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8、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
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
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
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
2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
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7、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
办理境外工程
使用物资项下付
汇核销手续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
4、银行出具的具有“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字样的收汇凭
证正本;
5、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7出口
单位出
口收汇
核销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出口单位领取
出口收汇核销单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汇发[2003]91
号);
当场办
理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2、出口合同及复印件(仅初次领单时提供);
3、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
信等证明材料;
4、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的领取出口收汇
核销单需求。
2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出口单位出口
收汇核销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
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5]73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
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
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5]7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
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
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
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5]91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
“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
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
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
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
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4)以“补
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
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
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
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
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
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
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
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
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
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
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
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
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
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
以“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
2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
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
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
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
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
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入“(注明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
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以外币现钞结
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
票、加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以人民币
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加入“加
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12)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
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
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
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
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
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
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
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
3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
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
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
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
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
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结汇水单;(16)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
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
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
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
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已出口收汇未
办理核销的出口
退赔外汇核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
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
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8出口
单位出
口退赔
外汇核
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已出口收汇且
已办理核销的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汇发[2003]91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自受理
申请之
国家外
汇管理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
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3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口退赔外汇核准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局分支
局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
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未出口报关、已
预收全部或部分
货款后,合同终止
执行的出口退赔
外汇核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
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及复印件
(订立合同及收汇时应事先在贸易信贷系统进行合同登
记及提款登记)。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年
第532
号)。
境外将货款错
汇入境内未核销
的出口退赔外汇
核准
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
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
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
网核查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
网核查操作规程》的
通知(汇发[2008]4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
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9境内
机构7
非贸易
购付汇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超比例超金额
佣金外汇支付的
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其
经过、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
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
体工作等说明);
2、货物进出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7 本项目表各项具体业务中除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
3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
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综发[2006]73号)。
3、佣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暗佣或暗扣时提供);
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真实性
审核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年
第532
号)。
法规中没有明
确规定审核凭证
且超过规定限额
的非贸易售付汇
真实性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
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
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3]3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
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
2、合同、发票;
3、税务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综发[2006]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64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服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52号)。
企业和预算外
单位公务出国购
汇超过指导性限
额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
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公务出国人员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8;
3、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
算表》。
8 如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3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004]117号)。
跨国公司非贸
易售付汇管理政
策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
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4]6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
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0 外
商直接
投资项
下外汇
登记、
付汇核
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外
商直接
投资项
下外汇
登记
新设外
商投资
企业外
汇登记
(外商
投资房
地产企
业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
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
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
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
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
3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002]57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5 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OO6 年第 10
号)。
记注册证明文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新设外
资房地
产企业
外汇登
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
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
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
3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5 号);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
意见(建住房
[2006]171 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
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
的通知(商资函
[2007]50 号);
8、关于外商投资房地
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
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
记注册证明文件;
7、证明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有关材料;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42 号)。
外国投
资者并
购境内
企业办
理外商
投资企
业外汇
登记
(外商
投资房
地产企
业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5 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
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
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
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
记注册证明文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OO6 年第 10
号);
7、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
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8]142 号)。
外资并
购设立
外商投
资房地
产企业
外汇登
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5]75 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
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
未变更的可不提供);
8、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
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
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
3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
意见(建住房
[2006]17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
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
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 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
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
的通知(商资函
[2007]50 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
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8]142 号);
9、关于外商投资房地
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
记注册证明文件;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42 号)。
特殊目
的公司
设立、并
购境内
企业外
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5]75 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
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书
面申请》;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
批准证书 9;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
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
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
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
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
记注册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9 此类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的形式,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6 年 10 号)办理。其中特殊目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情形,应
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4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OO6 年第 10
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
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
的通知(商资函
[2007]50 号)。
外
商投资
企业外
汇出资
验资询
证审核、
登记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现
汇出资
验资询
证审核、
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
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2]101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
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题的通知(汇发[2002]
42 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
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
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
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4]108 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汇发
[2007]52 号)。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实
物投资
验资询
证审核、
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海关总署关于对保
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
“备案制”的通知(署监
[1997]201 号);
3、财政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
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
代);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
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2]101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2]42 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
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
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
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4]108 号);
7、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4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汇发
[2007]52 号)。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无
形资产
出资验
资询证
审核、登
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
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
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2]101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2]42 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
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
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
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4]108 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汇发
[2007]52 号)。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以
境内取
得合法
财产再
投资验
资询证
的审核、
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
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2]101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2]4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
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4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
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272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5]180 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汇发[2007]
52 号)。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减
资验资
询证审
核、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
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
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4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002])101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2]42 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
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272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
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
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
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
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4]108 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汇发
[2007]52 号)。
4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来一
补”企业
转型投
资验资
询证审
核、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
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2])1017 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4、商品价值评估报告;
5、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
收购中方股权外
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汇发
[2003]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
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
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
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的,提交由境外证券登
记机构出具的中方企业已拥有换股所涉境外企业股权的
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仅委托
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时提供);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5、关于外方股东办理
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
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
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10]5 号)。
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变更、
注销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增资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
件的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
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
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
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
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减资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原因说明;各股
5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5 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OO6 年第 10
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
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
的通知(商资函
[2007]50 号)。
东的减资信息说明,减少的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
务说明,如果减少出资义务的应说明减少出资部分的出资
形式,如果减少的实际到位出资应说明减资所得的处置方
式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如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
应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
上文件的修订案;
5、如企业尚未参加当年的外汇年检还需提供最新的审计
报告(附外汇收支审核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
出资义务的说明。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
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
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
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
案;
5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
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
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
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
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
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
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
变更的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迁移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销(含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
5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
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
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
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
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
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
(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
商直接
投资项
下再投
资、增资
投资资
金核准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所
得利润
境内再
投资、增
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
的通知([96]汇资函第
188 号);
3、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
充规定(财工字[03]第
47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
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 IC 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
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
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
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
复文件;
5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
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
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
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4]464 号)。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
资者从
其已投
资的外
商投资
企业中
因先行
回收投
资、清算、
股权转
让、减资
等所得
的财产
在境内
再投资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
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复函(汇复
[2000]129 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减资、合并、分立的验
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
的批复(汇复
[2004]272 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
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5]18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
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
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
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
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
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
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
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
执照;
11、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商投
资企业
将属于
外国投
资者的
资本公
积金、盈
余公积
金、未分
配利润
以及企
业已登
记外债
(可含
利息)
等转增
本企业
资本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
规定(1987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8 月 27 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发布);
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
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
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批复(汇复[2000]30
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
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
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
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
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
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
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
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
批复(汇复[2004]31
号);
7、关于广东太古可口
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
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
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4]464 号)。
11 境
外投资
外汇登
记与资
金汇出
核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境外投资外
汇登记、变更、重
大事项备案和注
销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商务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
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
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
题的通知(商合发
[2003]126 号);
3、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
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
制度》的通知(商合函
[2005]13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3、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4、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金融类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
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证书;
6、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
凭证;
7、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
注册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变更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
5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
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
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6、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
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
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
协议);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重大事项备案: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券投资、对外担保等不
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就上
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 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
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5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以
境内企业资产权
益注入特殊目的
公司境外投资外
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5]75 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境内居民法人应提供: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说
明);
2、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7、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8、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
注册证明文件;
9、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
计财务审计报告;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境内居民自然人应提供: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
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说明);
2、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3、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5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
注册证明文件;
6、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
计财务审计报告;
7、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
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境内居民自
然人注入境外权
益并返程投资的
特殊目的公司境
外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5]75 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
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
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说明);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如以外资并购方式返程投资,需提供拟返程投资企业
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
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
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7、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
5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
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特殊目的公
司因重大资本变
更办理外汇登记
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5]75 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
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
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
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说明;并声明“特殊目的
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
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将按规定
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
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仅办理融资的首次登
记时提供);
3、招股说明书(仅公募上市后首次变更时提供);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仅境内机构提供);
5、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新
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仅境内居民自
然人提供);
6、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7、上市当日市场价值证明材料(仅公募融资的特殊目的
公司提供);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自受理 国家外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
6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期费用资金的购
付汇核准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援外项目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51 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
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
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
题的通知(商合发
[2003]126 号);
4、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
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
制度》的通知(商合函
[2005]13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
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 15%(含),向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汇款路径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
用途和资金来源等说明);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
代码证(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的提供 IC 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 IC 卡的提供组织机构
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
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
资总额 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
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12 境
内机构
外债、
对外或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短
期外债
余额指
标核定
中资非
金融企
业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
力等说明);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6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短期外
债余额
指标核
定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第 28 号);
4、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工作日
内
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但
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债权人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
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
文翻译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中资金
融机构
短期外
债余额
指标核
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第 28 号);
4、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说
明);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有负债、
外债转
贷款审
批、登
记及履
约核准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外资金
融机构
短期外
债余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
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
用途等说明);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
度授信限额文件;
6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指标核
定
([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等令 2004
年第 9 号);
4、关于实施境内外资
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59 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第 28 号);
6、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内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
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合并
(需确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
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
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
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
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
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境
内机构
外债(转
贷款)
登记
国务院
各部委
及金融
机构外
债定期
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
规定(1987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8 月 27 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
记管理办法(银发
[1989]284 号);
当场办
理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债合同(初次登记);
2、一个月(含)以下的借款的《外债签约情况表》(每
月初 5 日内登记)。
6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第 28 号);
7、境内金融机构赴香
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
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2007]第 12 号)。
非金融
机构外
债逐笔
登记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
规定(1987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8 月 27 日国家外汇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
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
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 FDI
系统基本打印页面(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
一期验资报告;
10 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外债登记备案手续,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6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
记管理办法(银发
[1989]284 号);
4、国家计委关于借用
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
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
资[1996]751 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6、外债统计监测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7、境外进行项目融资
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
[1997]612 号);
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第 28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
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5、发债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
明书;
6、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6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汇发[2003]50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项目结汇与外债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4]42 号);
11、关于实施《境内外
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59 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
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汇发[2005]26
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4 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
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 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6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
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
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
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0 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
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
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7]118 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
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42 号)。
发行境
外债券
办理外
债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
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
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23 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主受托行
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
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
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
措施等说明);
2、最近 3 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3、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
件;
4、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标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5、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换股
6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 28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
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汇发[2003]50 号);
5、境内金融机构赴香
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
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2007]第 12 号)。
的批复文件;
6、资金用途说明。
外债、外
债转贷
款逐笔
提款登
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
规定(1987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8 月 27 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
记管理办法(银发
[1989]284 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第
当场办
理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复印件(仅现汇贷款提
款登记时提供);
3、债务登记凭证;
4、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
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仅融资租赁等实
物融资提款登记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6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06 号)。
境内机构外
债、外债转贷款还
本付息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外债统计监测规定
(1987 年 6 月 17 日
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8
月 27 日国家外汇管理
局发布);
4、外汇(转)贷款登
记管理办法(银发
[1989]284 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第
06 号);
6、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
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
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
[2001]304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还本付息书面申请书;
2、债务登记凭证;
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向境外单笔支付利息等值 3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3
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完税
或免税);
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
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外债转资本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为本企业或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
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
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
内余额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6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
[2002]38 号);
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 2003 年
第 28 号);
9、境内外资银行外债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等令 2004
年第 9 号);
10、关于服务贸易等项
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
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 号)。
对外担保(含
保证、抵押、质押)
逐笔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银发
[1996]302 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 1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
申请表;
2、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
3、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
的会计报表;
5、被担保人在境内的,提供工商登记文件(如为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被担保人
在境外的,应当提供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外汇局境外投资外
汇登记文件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为
境内机构设在境外的二级以上子公司的,应当提供境外一
级子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被担保人与境外一级
7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5、《关于外债、对外
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资函
[1999]77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的通
知(汇发[2009]21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 号)。
子公司的股权关联证明文件。对外担保履约责任为境外注
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付款义务的,或者对外担
保项下融资用于收购境外注册企业股权的,应当提供国家
发改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收购或竞标项目的
批准文件;
6、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核定、使用及履约情况(实行余
额管理的担保人适用);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复印件(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适用)、
总行的书面授权书(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适
用)、股权转让合同(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适用)。
对
外担保
(含保
证、抵押、
质押)
登记
对外担
保定期
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
规定(1987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8 月 27 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发布);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银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
2、《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
3、《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4、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
许可证;
5、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
授权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996]302 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
细则( [97]汇政发字
第 06 号);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 10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汇发[2001]6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 号)。
对外担
保即期
逐笔登
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银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表;
3、为自身外债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
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
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
人印章);
5、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
7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996]302 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97]汇政发字第 1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汇发[2001]6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 号)。
件;
6、对外担保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
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对
外担保余额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银发
[1996]302 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 1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
表》;
2、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金融机构适用);
4、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以前没有此项业务的
机构除外);
5、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6、初次申请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适
用)、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 号)。
对外担保履
约核准 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银发
[1996]302 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97]汇政发字第 1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汇发[2001]6 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
债务登记证;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1 非金融企业作为担保人或者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人履约后,从债务人处追偿所得外汇资金需要结汇的,除按照本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担保履约证明。
7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
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 [2010]39 号)。
境内企业出
口预收货款基础
比例、临时预收汇
额度及其他无关
单注销业务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
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
核查办法》的通知(汇
发[2008]2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
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3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
网核查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8]3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
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境内企业申请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核准:
1、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企业前 12 个月出口、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
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核准:
1、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2、临时收汇原因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企业前 12 个月出口、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008]73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
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
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综发
[2008]195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36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108 号)。
境内企业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自受理 国家外 境内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准:
7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口延期付款基础
比例、延期付款额
度及延期付款超
期限登记核准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
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3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
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7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
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
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的通知(汇综发
[2008]157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36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3、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
付汇)情况;
3、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6、应提供提款或付汇登记页面打印联;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
补充材料。
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
余额;
4、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页面查询打印联。
7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规定的通知(汇综发
[2009]108 号)。
13 向
境外提
供商业
贷款审
批与登
记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境
内企业
境外放
款审批
与登记
境内企
业境外
放款业
务及额
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9]2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
放款承诺函,其中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境外
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
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
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说明);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
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
协议),其中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
付息方式等内容;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
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
7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
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
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5、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
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变更审批:
1、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提供 IC 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
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
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
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
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注销审批: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
3、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
7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
业境外
放款资
金汇出
入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
5、资金汇出凭证(仅资金汇入时提供);
6、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仅资金汇入
时提供);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政策性
银行境外人民币
放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
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
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发[2007]81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包括放款额度);
2、项目说明。
境内企业进
口预付货款基础
比例及预付货款
额度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境内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3、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8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
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5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
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
货款部分)操作指引》
的通知(汇综发
[2008]174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36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工作日
内
4、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
付货款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 12 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
况;
3、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提款或付汇登记页面打印联;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规定的通知(汇综发
[2009]108 号)。
企业出口延
期收款基础比例
及延期收汇额度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
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5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
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
部分)操作指引》的通
知(汇综发[2008]176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9]36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境内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3、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
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 12 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
企业除外);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
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
规定的通知(汇综发
[2009]108 号)。
14 资
产管理
公司对
外处置
不良资
产备案
登记、
汇兑核
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资产管理公
司对外处置不良
资产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
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财政部等
令 2001 年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
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
[2004]119 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
件;
2、已填写盖章的逐笔注明担保情况的《对外处置不良资
产备案登记表》;
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说明);
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
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8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
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7]254 号)。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资产管理公
司对外处置不良
资产外方所得收
益(购汇)汇出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
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财政部等
令 2001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
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
[2003]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
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
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
出金额的计算依据等说明);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
表》;
3、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处置项目清单(应列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明细情况)
和收益证明文件;
5、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6、《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
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按照我国有关税法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
或者证明(外方分期或分批处置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并汇
出处置收入的,其申请购汇的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
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004]119 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
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
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7]254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64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
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
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9]52
号)。
资产管理公
司对外处置不良
资产外汇收支及
汇兑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
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说明);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
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
8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财政部等
令 2001 年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
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4]119 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
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
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7]254 号)。
内 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协议如为
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或
者由外方出具的资产清理安排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协议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资产管理公
司对外处置不良
资产外汇收入结
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
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财政部等
令 2001 年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合同
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
印章);
4、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
暂挂证明;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
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
[2004]119 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
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
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7]254 号)。
境外上市公
司境内股票专用
账户资金结汇核
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超出招股说明书使用范围的,一次结汇金额在 20 万美
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境内发行 B
股所筹集外汇资
金结汇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 B 股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招股说明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5
B 股、
境外上
市外资
股和红
筹股项
下境外
募集资
金调回
结汇审
批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境外上市公
司将境外所募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调整境内发行
B 股和境外上市股票
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
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
权限的通知(汇发
[1999]380 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
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国发[2001]2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自受理
申请之
国家外
汇管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或减持
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提供:
8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资金、减持股票所
得资金、通过上市
公司出售资产(权
益)所得资金存放
境外核准
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
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2]77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8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
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
通知(汇发[2004]42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
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64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 号)。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其减持上
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出售资产(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
放境外的,应提供:
1、书面申请;
2、资产(权益)的转让合同。
16 合
格境外
1、国务
院对确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自受理
申请之
国家外
汇管理
1、书面申请;
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8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机构投
资者托
管人资
格审批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审批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 2006 年第 36 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局 12
3、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4、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5、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17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投资额
度及开立、关闭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
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
12 此许可项目由外汇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
8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汇账户和人民币
特殊账户的审批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 2006 年第 36 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
个工作
日内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 1、4 项
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和
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约情况和股
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外汇登
记证核
发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4、正式托管协议。
资者投
资额度、
账户、
资金汇
出入审
批与外
汇登记
证核发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外
汇登记
证核准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外汇登
记证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 2006 年第 36 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告[2009]第 1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书面申请;
2、证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明材料:合格投资者名称、
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合格投
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
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
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
9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更核准 构(经纪商)变更或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账户名称、
开户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开放式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发
生变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业
务方面相关情况说明、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仅合格
投资者变更托管人时提供)。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外汇登
记证缴
还核准
号)。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关闭情况说明。
本金汇
出审批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在投资本金锁定期
结束后如需购汇汇出本金的,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
理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3、有关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的说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资
金汇出
入审批
收益汇
出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 2006 年第 36 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购汇汇出已实
现的累计收益,应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
报告后,委托托管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9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个工作
日内
1、书面申请;
2、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5、收益完税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开放式
中国基
金规定
限额以
上申购
赎回资
金汇出
入核准
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
自受理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3、有关投资损益情况的说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8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投
资额度、
账户、
资金汇
出入审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商业银行代
客境外理财购汇
额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第 5 号公告;
3、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分
局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内部
管理制度、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 托管协议草案;
9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
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银发[2006]12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
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2006]135
号)。
4、 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
(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
容);
5、 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批与外
汇登记
证核发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证券经营机
构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第 5 号公告;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46 号);
4、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分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
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高级管理人情
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准备情况等);
2、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
3、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
4、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补充材料。
9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发[2007]8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
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9]47
号)。
保险资金境
外运用投资额度
及购付汇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暂行规定(汇发
[2002]95 号);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
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
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保监发[2005]
第 77 号);
4、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第 5 号公告;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分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境外投资的
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配置、境外受托人、境内
托管人、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总资产情况及申请额度
等);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
批准文件;
3、最近一个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
6、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9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管理局令 2007 年第 2
号)。
信托公司受
托境外理财投资
付汇额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第 5 号公告;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
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银监发[2007]27
号)。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分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
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
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或合同;
4、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范本(包括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19 跨
境从事
有价证
券、衍
生产品
发行、
交易外
汇登记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国有企业境
外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发[2001]81
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
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5、风险敞口批复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9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1]15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5]3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的通知(汇综发
[2007]189 号)。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境外上市公
司境外上市股票
外汇登记、变更登
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
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国发[2001]2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发行基本情
况、资金调回计划等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正式招股说明书(可报光盘或其他电子文档,但涉及
上市资金用途有关章节需留纸质文件);
6、境外上市有关费用清单及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7、如需从境内支付费用的,须提供相关外汇局核准件;
9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2]7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8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
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64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 号)。
8、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申请表;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
事项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如回购、增发、
债转股等其他表内事项变更);
4、资金调回、对外支付需提供进账单、支付凭证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发行可转换债的境
外上市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 1、2、4 项
外还需提供:债转股核准件、外债登记凭证(仅部分债转
股时提供)。
跨境结构性
理财产品外汇登
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开办跨境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申请报告;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
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资格的批复;
3、跨境结构性产品分析及风险管理措施;
4、与上述申请相关的其他补充材料。
20 其
他资本
项目外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外
国投资
者外汇
外国投
资者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1、书面申请;
2、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登记 IC 卡;
9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用外汇
账户内
资金结
汇核准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4、关于改进外商投资
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
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
作的通知(汇发
[2004]4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
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
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 号)。
20 个
工作日
内
局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
明;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
财产购买合同和其他书面支付命令等);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汇资金
结汇核
准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账户内
资金结
汇核准
外国投
资者产
权交易
外汇资
金(内容
包括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开户申请人关于资金结汇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
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9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不限于
价款及
交易保
证金)
托管结
算专用
外汇账
户资金
结汇核
准
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
结汇的批复(汇复
[2001]231 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
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
批复(汇复[2005]126
号);7、关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
规定(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
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9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
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
发[2008]130 号)。
非银行金融
机构(保险公司除
外)外汇资本金结
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 [92]
汇业发字第 15 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4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3、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
构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汽车金融租赁公司
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4]72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3 号)。
非银行金融
机构(保险公司除
外)外汇利润结汇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 [92]
汇业发字第 15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3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本外币财务报表;
3、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4、完税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债、外债转
贷款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10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
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
通知(汇发[2004]4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
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
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
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0 号)。
20 个
工作日
内
局 或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应提
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
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 20
万美元以下(含)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
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企业进口预
付货款退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
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5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汇原因等说明);
2、 原进口合同;
3、 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5、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10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
货款部分)操作指引》
的通知(汇综发
[2008]174 号)。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贷款项
下境内债权人接
受境外担保履约
资金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
币贷款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5]2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境外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关于境内债务人违约及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
通知书等);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已核实投注差情况,异地企
业由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提供企业已登记外债情况;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向
境外出售房地产
及其他资产的收
入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汇用途、结汇金额、
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说明);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汇登记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从
事外币承销业务
结束后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 [92]
汇业发字第 15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
2、承销情况报告;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承销账户开立情况及对账单。
境内个人参
与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或认股
期权计划资金调
回及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令第 3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汇发[2007]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
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
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
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发[2007]78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
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
2、外汇局同意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
股期权计划购付汇及开立账户的批复;
3、原购付汇凭证;
4、原计划方案;
5、纳税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
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
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综发[2008]2 号)。
外资参
股基金
管理公
司境外
股东转
让股权
购付汇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4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
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
税完税凭证。
外资参
股基金
管理公
司外方
股东减
(撤)
资购付
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44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
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
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
税完税凭证。
21 其
他资本
项目外
汇资金
购付汇
核准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金
融机构
资本项
目外汇
资金汇
出境外
的购付
汇核准
证券公
司从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购汇书面申请;
2、承销协议或合同;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10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币承
销业务
购汇核
准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 [92]
汇业发字第 15 号)。
20 个
工作日
内
4、自有外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外商投
资企业
清算外
国投资
者所得
资金购
付汇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
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
发 [1999]397 号文)。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清算
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
额、完税情况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
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
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
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
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
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
(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
证明;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号)。
外
商投资
企业外
汇资本
金变动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自受理 国家外 1、书面申请;
10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内机
构及个
人收购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股
权购付
汇核准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
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
发[1999]397 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
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
转让款的批复(汇复
[2002]23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
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
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8]64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21 号)。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
(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
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
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自受理 国家外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原因等说明);
10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商投
资企业
外国投
资者减
资购付
汇核准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
的通知( [96]汇资函
第 188 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
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6]81 号)。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
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
对账单或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中外合
作经营
企业外
国投资
者先行
回收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外经贸部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
施细则》若干条款的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
表审核报告);
10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资购付
汇核准
说明([1996]外经贸法
发第 658 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
投资审批办法(财政
部 2005 年令第 28
号)。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
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
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
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
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
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
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资股
东减持
A 股所
得资金
购付汇
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 A 股上市公司外
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
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银办发[2009]178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
立情况说明);
2、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 A
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
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3、完税证明;
4、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
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
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10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国投资者
产权交易外汇资金
(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价款及交易
保证金)托管及结
算专用外汇账户
资金退回境外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
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
结汇的批复(汇复
[2001]231 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
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
批复(汇复[2005]126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
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仅申请
资金境内划转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1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
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
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
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
发[2008]130 号)。
外国投资者专
用外汇账户(投资
类除外)结汇资金
退回境外的购付
汇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与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外汇结汇支付证明或交易合同;
3、有关终止交易或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1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外上
市外资
股公司
回购境
外上市
股份境
外开户
及购付
汇核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
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及境外开户
申请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 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
外上市
公司相
关资金
汇出购
付汇额
度审批
境
外上市
公司境
内股东
增持股
票购付
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
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2]7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8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
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 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1.6 国
有企业
境外商
品期货
套期保
值项下
国有企
业境外
商品期
货套期
保值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发[2001]81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提供相应依托凭证);
2、证监会为持证企业核定的当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批复;
3、核定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外汇备用金等时需
审核企业境外专户余额对账单;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1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下资金
汇出额
度核准
特殊情
况的资
金汇出
核准
假日期
间国有
企业境
外商品
期货套
期保值
项下超
出当年
度外汇
专户可
汇出资
金上限
额 30%
的外汇
备用金
汇出核
准
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
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1]15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5]3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
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
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
复[2008]78 号附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
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
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由总局核准的特殊
情况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凭证);
2、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
3、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 1 个月内保留资金
的分布情况;
4、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
5、前 6 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情况;
6、企业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1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批复(汇综复[2009]7
号)。
境内企业对
外支付担保费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关于支付涉外担保
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
知(汇发 [2000]105
号);
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
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
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 号);
5、关于外汇担保项下
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汇发
[2005]26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
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机构设
立的境内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和境
外个人转让境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及其
分支局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11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商品房所得资金
购汇汇出核准
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
3、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
意见(建住房
[2006]17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
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
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 号)。
工作日
内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个
人财产
对外转
移售付
汇审批
个
人移民
财产对
外转移
售付汇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 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
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
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汇发
[2004]118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申请人初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等说
明);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
表》(照片 2 张);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
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
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
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①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
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①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
证明;
11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交部、公安部、监察
部、司法部关于实施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
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
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
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5]13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
通知(汇发[2009]21
号)。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
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①中国
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①公安机关出
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
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①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①
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
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①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①公安机关出具的中
国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1)对个人薪酬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薪金所
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业主、企业个
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
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
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应提供:①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①财产
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经公
证的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经
11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公证的房屋产权证,c、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
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以后资金
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
3、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个
人继承
财产对
外转移
售付汇
审批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说明、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
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
业务申请表》(照片一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
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①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
11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
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①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①台湾居
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经公证的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经公证的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6、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
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个人参
与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或
认股期权计划购
付汇额度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年第 3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实
施方案、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
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
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说明;认股期权计划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分配情况、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
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
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
11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汇发[2007]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
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
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
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综发[2007]78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
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
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
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综发[2008]2 号)。
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
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
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
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
4、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
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
同时开立专用账户。
22 特
殊经济
区域区
内机构
结汇、
购付汇
核准与
国务院
对确需
保留的
行政审
批项目
设定行
政许可
特
殊经济
区域区
内机构
外汇登
记、登
记变更、
保
税监管
区域区
内企业
外汇登
记、变更
和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的通
知(汇发[2007]52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批准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4、章程;
5、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仅外商投资企业
提供);
6、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终止经营的证明文件(仅注销登
11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核准 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
发[2007]166 号)。
记时提供);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变更、注销时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
记
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注销核
准
钻
石交易
所会员
外汇登
记、变更
和注销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的
批复(汇复 [2000]3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
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上海汇发
[2002]164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
复(汇复[2002]261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上海
市分局
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所外法人会员需提供工商备案
确认书);
2、钻交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其取得会员资格的证明;
3、章程及合同(独资会员无需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
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变更: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的正本及复印件;
3、钻交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
件。
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清算
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
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说明);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工商部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
的证明文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
12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5、《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6、申请日银行对账单;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验资报告;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中资机构凭上述 1、2、5、6、8、9 办理,其他机构
凭上述 1-9 办理。
钻
石交易
所会员
结汇核
准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上海
市分局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人民币用途说明材料。
特
殊经济
区域区
内机构
结汇、
购付汇
核准 钻
石交易
所会员
购汇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
汇管理暂行办法》的
批复(汇复 [2000]3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
复(汇复[2002]26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
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上海
市分局
所内法人会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3、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
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所外法人会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合同、发票的正本及复印件;
12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3、进所核准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4、正本进境备案清单或正本出口报关单等有效商业单据
和凭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5、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
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未
按规定
期限提
交单证
的保税
监管区
域企业
办理结
汇及非
货到付
款项下
购付汇
核准
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上海汇发
[2002]16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的通
知(汇发[2007]52
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
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
发[2007]166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 书面申请;
3、 进口合同;
4、 发票;
5、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1)信用
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确认);(2)托收:
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确认);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一
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3 机
构外汇
资金境
内划转
核准
国务院
对确需
保留的
行政审
批项目
出口收汇待
核查账户资金结
汇/划转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
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1、书面申请;
2、出口单位书面授权证明;
3、出口合同或协议;
4、银行出具收汇凭证;
12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查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8]2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
网核查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8]3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
网核查操作规程》的
通知(汇发[2008]4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
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9]10
号)。
内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划转核准(因汇率变动
因素导致的多收汇除外):
1、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划转核准:
1、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设定行
政许可
的决定
(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境内企业内
部成员外币资金
池业务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
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
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
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说明);
2、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
书面文件;
3、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123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 号)。
4、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
池业务而拟定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
5、外币资金池业务运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办
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
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
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
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
径等说明);
6、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
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
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
境内外汇账户资
金因直接投资而
发生的外汇划转
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暂行规定( [97]汇管
函字第 25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
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
的外汇登记 IC 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
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
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
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
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124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
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
产权交易外汇资
金(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价款及交易
保证金)托管及结
算专用外汇账户
资金境内划转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
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
的批复(汇复
[2001]231 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
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
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25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003]3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
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
批复(汇复[2005]126
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
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
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
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
发[2008]130 号)。
投资性外商
投资企业境内投
资款划拨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 IC 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
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126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的通知([96]汇资函字
第 188 号);
3、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暂行规定( [97]汇管
函字第 250 号);
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
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
务部令 2004 年第 22
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
务部令 2OO6 年第 10
号)。
内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投资性外商
投资企业所投资
的企业将其外汇
利润、股息及红利
境内划转给投资
性外商投资企业
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暂行规定([97]汇管函
字第 25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
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税务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27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
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
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8]64 号。
减持境外上
市公司国有股份
所得外汇资金划
转全国社保基金
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
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国发[2001]2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2]7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8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减持所得资金数
额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28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64 号)。
境内机构其
他外汇账户内资
金划转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暂行规定( [97]汇管
函字第 25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
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账报告、董
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
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
要求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
业内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
查账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
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
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
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
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
料;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
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
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
129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章程。
境内外汇资
金因投资、交易、
运作等资本项目
交易目的所发生
的其他境内外汇
划转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暂行规定( [97]汇管
函字第 25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贸易机
构边境贸易结算
账户(含对台小额
贸易账户)、毗邻
国家货币边境贸
易账户和人民币
边境贸易结算专
用账户开立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
办法(汇发[2003]113
号)。
当场办
理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边境贸易合同等材料。
24 外
汇账户
(含边
贸人民
币结算
专用账
户)的
开立、
变更、
关闭、
撤销以
及账户
1、国务
院对确
需保留
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许
可的决
定(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境外机构在
境内开立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开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国家外
汇管理
局
1、 书面申请;
2、 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3、 对拟开立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情况说明或政
130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核准 13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
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综发
[2006]32 号)。
20 个
工作日
内
府部门文件。
境内机构外
币现钞账户开立、
变更及关闭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
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综发
[2006]32 号)。
当场办
理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申请;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允许保
留限额
核准
号);
2、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外
汇管理
条例(国
务院令
2008 年
第 532
号)。
外商投资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当场办 国家外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
13 此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需在境内提现、结汇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否则不需经外汇局批准直接在银行办理。
131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
期限
实施
机关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业外汇资本金账
户开立、变更及注
销核准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
通知(汇发[2009]21
号)。
理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
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一期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
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
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
国投资
者专用
外汇账
户开立、
变更及
关闭核
准
外国投
资者专
用外汇
账户(投
资类)
开立、变
更及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2008 年第 532 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
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
干问题的复函( [98]
汇资函字第 204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
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132
许可项
目序号
及名称
设定
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
依据
办理